关于修改《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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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doc
关于修改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为更好地方便交易当事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际操作,适应“放管服”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局决定对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修订。新的办法已于2017年8月28日发布。现对办法修订过的政策性条款进行相关解读。与旧的管理办法相比,此次施行的新办法从13个方面作了调整,涉及存量房交易管理部门、房产中介机构及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等环节的流程作了调整和完善,主要突出两项内容:一、办法新增加第十二条:出售房源信息挂牌的同时应将物业费缴费凭证、各类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优惠售房、军队房改房、军队经济适用房等)上市的批准文件拍照并清晰上传至辖区管理机构审核。原办法中,住建部门在网签挂牌环节也有核验房源这一环节,只是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无限制信息做出审核。现将物业费结清凭证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上市批准的文件上传管理部门审核,主要是基于审核要素的规范性和减少办事环节的考量,节省了审核时间。同时将这一审核环节前移到出售房源挂牌环节,可以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和房产经纪行为,让百姓少跑路,使流程更优化,优质服务更贴近。也最大限度的维护存量房买卖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提供要素不到位而产生的瑕疵。2. 存量房买卖合同打印、备案由辖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按照原来流程,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只需由房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电子备案的方式完成。而新修改的办法规定,备案将由存量房买卖双方以及中介机构共同到辖区房产交易管理机构“一窗受理”窗口现场办理。这样调整使整个交易的流程更为快捷,合同实质性备案更趋规范,交易房屋安全性更加牢靠,存量房买卖各方的利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从而营造公平、公正、安全、透明和高效的存量房交易环境和秩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