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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00316西方政治制度重点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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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00316西方政治制度重点复习资料.doc

    精品资料00316西方政治制度重点复习资料.西方政治制度导 言1、 国体指的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也就是说,哪些阶级是处于统治地位的,由此决定的国家的阶级属性,或者说,就是国家的性质。实际上,国体不仅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核心部分,是决定性的部分。 2、 政治制度的形式有很多方面,主要有政体、政府制度、国家结构、政治体制等。 1) 政体指的就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如何组织自己的政权,即政权组织形式。(包含国家机关的设置和权力配置的一整套原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横向权力机构和权力分配关系) 2) 政府(广义)指的是国家政权的整体,不仅包括元首、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部门,甚至包括作为国家统治机器的所有部分。(狭义)指国家中央行政机关。 3) 国家结构指的就是国家的各个部分是如何整合而成期为一个国家的,即国家的整合形式。 4) 政治体制指的是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和具体形式、运作的具体方式、具体程序和具体环节。 3、 政治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整个政治统治形式,不仅包含国体,也包含政体;不仅涉及政体、国家结构和政府制度,而且涉及国家机关、政府机关之外的一切政治单位或政治角色(公民和选民、政党和利益集团、新闻和大众传媒,等等)活动的具体形式和具体环节,等等。 4、 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意义:  1) 有助于我们分清中国政治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 2) 是我们面向世界、学习外国的需要; 3) 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西方各国的内政外交及其走向,分析其内外政策的形式根源和制定过程,分析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向,从而更透彻地理解中国的外交战略和政策、策略。 4) 有助于完善我们的知识结构。 5、 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一般方法: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系统分析方法。6、 最早对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第一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第一节:古代雅典城邦民主制 1、城邦是以一个单独的城市为中心和周围乡村组成的城市国家。(古代的希腊是指以爱琴海为中心的广大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有雅典、斯巴达、叙拉古等) 2、城邦整个人口划分为具有不同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三个主要阶级:奴隶、外邦人、公民。 1)奴隶制度是古代世界的一种普遍流行的制度,也是城邦经济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2)外邦人是古希腊城邦中的第二个主要集团。(外邦人和奴隶都不能参与政治生活,但是自由人,不存在歧视) 3)公民是城邦的成员,有权参加城邦政治生活,这种特权是根据出身而获得的。公民概念的核心是权利,即参与城邦生活的权利。 3、古代希腊的不同政体:(三个历史时期) 1) 君主制政体,城邦最高统治权掌握在君主一个人手中,即所谓一人统治。(克里特岛) 2) 贵族制政体,这是一种由少数贤人掌握城邦最高统治权的政体形式。(斯巴达) 3) 民主制政体,是指城邦国家中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行使决定城邦公共事务和参与城邦管理的一种政体形式。(雅典)(具有个人独裁色彩的政体被称为“僭主制”政体,在叙拉古最为典型,存在时间最长;被亚里士多德看作是君主制的“变态”形式;被古希腊的政治思想家们认为是最为恶劣的政体)  4、古代希腊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城邦制度。在古希腊的城邦中,雅典实行的是民主政体,斯巴达实行的是寡头政体。 5、雅典民主制:是指在古希腊城邦雅典实行的民主政治制度,在这种民主政治制度中,城邦公民们享有平等的权利,直接或参与对城邦公共事务管理。 1)早期的雅典城邦是由世袭贵族与自由民众的工商业者和农民三个等级组成的。 2)雅典早期城邦的阶级矛盾和对立主要表现为城邦贵族与城邦平民(包括工商业者和平民)之间的矛盾冲突。 6、雅典平民与贵族见的斗争导致:梭伦改革(奠定了雅典民主制的基础)主要有三项内容: 1)经济改革,梭伦颁布了“解除债负令”,禁止以自由民人身作为债务抵押,发展工商业; 2)社会结构改革,以财产而不是按血亲划分社会等级,分为四等人,将纳税捐与享有荣誉结合起来;3)政治改革,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提升公民大会的作用。(公民大会提升为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新设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为雅典的司法机关) 7、克里斯梯尼改革:梭伦改革后雅典人分为三个政治派别:平原派(由反对梭伦改革的贵族后裔组成);海岸派(坚持梭伦制度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山地派(无地少地的山区农民,要求进一步改革、充分土地)其内容: 1)以地区原则划分的新选区替代按氏族部落组成的旧选区; 2)以五百人会议替代以前的四百人会议,负责为公民大会准备决议,并执行公民大会对的决议; 3)建立“陶片放逐法”制度; 克里斯梯尼的改革,宣告了氏族社会的终结和国家的成熟,标志着雅典民主制的最终胜利。到伯利克里执政时代,雅典的民主政治进入全盛时期。 8、雅典城邦民主制的主要内容: 内容:1)公民大会:是雅典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年满20岁的雅典公民都有资格参加。 2)议事会:是雅典最重要的统治机构。议事会成员任期只有一年,都是轮流执政的。 3)陪审法庭:是整个城邦民主制度的拱顶石,是最高审判机关。(陪审法庭也对所有的官吏进行控制和监督:首先,任前审查;其次,任期结束时可以责成他对他的所作所为向法庭做一次检查;最后,任期结束时,要专门查对他的账目和检查他经手的公款) 4)十将军委员会:最高军事机构。(满40岁公民,可连选连任) 特征:1)直接民主(民主可分为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  2)抽签选官(梭伦改革后采用“按等级选官”,500人议事会成员也是采用抽签来产生)       3)轮番为治(在一定范围内轮流担任某种官职) 9、城邦民主制的意义与困境: 意义:1)主权在民原则最能体现主权在民观念是城邦公民大会制度。  2)法治原则在雅典城邦民主制度下,法律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没有人能处于法律之外,享受特权。 局限(困境):1)雅典城邦民主制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是雅典城邦自由公民的民主制度。(少数人的民主、奴隶主阶级的民主) 2)在雅典居民的生活中,存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尖锐冲突。(要求是全职的公民,但私人生活没有自由)  3)在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制度下,在强调多数人裁定的时候没有相应地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这很容易导致多数暴政。(表现为“陶片放逐法”,受情绪影响,未必是公平) 4)制度设计中大量采用了直接民主、抽签选举等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统治。(导致民主质量下降)第二节 古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 1、古罗马国家的三个历史时期:王政时代;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帝国时代。 1)古罗马国家经历了王政时代,王政时代是罗马从氏族社会向国家过渡的时期。(图里乌的改革瓦解了罗马的氏族制度,一个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国家制度开始形成。标志着罗马氏族社会向罗马国家的转变) 2)罗马帝国一般分为前期帝国(前27-192)和后期帝国(193-476)两个阶段。 3)395年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476年西罗马帝国的最后一个皇帝被废除,西罗马帝国灭亡。 2、王政时代的政治制度(表现出军事民主制的色彩),  1)库里亚大会:即罗马的全民大会,由全体氏族成年男子参加。主要解决罗马公社生活中最重要的事务,如选举高级公职人员(包括“王”)、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决定战争、审判重大案件等。 2)长老会议:由300个氏族族长组成,相当于库里亚大会的预决机构,是王的顾问,对王施加决定性影响。   3)王(勒克斯):是军事首长,身兼最高祭司和审理某些案件的审判长。3、共和时代的政治制度(此时代罗马社会主要分成两种人贵族和平民。实行的是寡头民主制) 1)人民大会:是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包括森社里亚大会和特里布大会两种形式(森社里亚大会:即百人队大会,是公民参政性最高类型的人民大会,具有立法权;特里布大会:罗马民主程度最高的人民大会,有立法权、选举权、司法审判权) 2)元老院:罗马共和国时期最为重要的机构,控制着罗马共和国的最高权力。 3)行政官员:包括执政官、独裁官、行政长官、监察官和保民官等。(执政官是共和国的最高行政长官;独裁官是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下由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职。享有最高军事权和民政权,但只能在一定的委托范围内行使,其权力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行政长官是负责诉讼方面的最高长官;监察官的主要职权时审查元老院的名单、进行公民调查、管理公共财产和公共工程、监督公民道德等;保民官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重要成果)4、共和时代的高级官吏的特点: 1)除独裁官等特殊职位外,所有官吏都是经人民选举出来的;   2)这些官吏是没有报酬的; 3)他们的任职都有一定的期限; 4)他们之间所作出的决定必须一致通过,即使有一人成员反对也会使事情停顿下来; 5)除独裁官、检察官和保民官外,所有的官吏都要对任职期间的行为负责。 5、帝国时代的政治制度(是一种君主专制体制;帝国统治体制的核心特征是个人独裁) (一)罗马帝国的三种统治制度: 1)元首体制:又叫奥古斯都体制,由吴大维创立的一种个人独裁体制。其特点是保留共和制形式,利用共和制的合法程序增加个人的权力,避免使用“国王”的名义,只用元首、保民官和军事长官的称号,实际上凌驾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与共和制政权并存多的元首制新机构:一是元首的专员督办;二是元首的“御前会议”,作为元首的顾问团;三是元首的“内务府”,管理元首办公室和宫廷内务的助手侍臣) 2)四帝共治体制:由戴克里先创立。戴克里先把帝国划分为四个部分,由四个统治者治理,四个统治者中,两名为“奥古斯都”(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充任),两名为凯撒(加列里阿和君士坦西阿充任) 3)君士坦丁体制:公园323年,君士坦丁废除四帝共和制,从而成为罗马世家唯一的统治者。 (二)行省制度:是古罗马国家为统治征服地区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元老院向每个行省派总督1人、副总督3人、财务官1人 6、古罗马政治制度的影响: 1)“共和国”的观念与制度形式为后世所吸收,成为现代国家的一种重要形态;(城邦是古希腊人的建立起来的基本政治单位。古罗马人在城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共和国”的观念和制度。) 2)古罗马的混合政体启迪了后世的政治制度设计;(混合政体就是结合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制度因素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政体形式) 3)罗马法是古罗马留给后人的最宝贵的遗产之一(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罗马法由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组成;查士丁尼民法大会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公法是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权益的法律。罗马法特别是罗马私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第三节 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制度 1、罗马帝国崩溃的根本原因是罗马帝国赖以生存的古代奴隶制度陷入严重危机而不能自拔,而直接原因则是日耳曼蛮族的大规模入侵。 2、中世纪盛行的主要经济制度(广泛存在的是采邑制度)和政治制度(封臣关系)是封建制度。 封建采邑制是指中世纪在西欧实施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这种制度下,国王名义是全国土地所有者,国王除了自己留有一块作为王室领地外,把其余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大主教和修道院院长,建立以土地关系为纽带的领主与附庸之间的臣属关系。各级封建主同样把土地作为采邑,逐级分封,形成层层的领主封臣关系。分封土地的是领主,受封者是封臣,受分封出的土地是采邑(三个基本要素:采邑、封臣与领主)作为一种主要的政治制度的封建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裂土而治。每个领主都是在即的封地内的最高统治者,掌握着行政、税收和司法特权,这些权利是与土地联结在一起的,被视为土地拥有者的一种特权。在封建制度下,君主只不过是王中之王,而封建采邑则成为国中之国。君主的权力仅限于王室领地,而封臣则在自己的领地内行使统治权。 3、中世纪封建时期的西欧政治制度 封建君主制:是对西欧封建国家的主要政治形态的一种统称。(中世纪西欧的封建国家,经历了三种国家形态即封建主义国家、等级制国家和绝对主义国家。与此相应,封建君主制也经历了三种统治形式即贵族君主制、等级君主制和专制君主制) 1)贵族君主制:又称封建割据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早期形态。(国王只是一个大领主,其统治权不超出自己的领地。在割据君主制下,国王与封建大贵族之间的矛盾构成封建政治关系的主要矛盾。国王和大封建之间始终存在着强化王权与限制、消弱王权的斗争。) 2)等级君主制:又叫等级代表君主制,是欧洲中世纪晚期的一种政权形式,是封建割据君主制与专制君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在君主之下,有一个有僧侣、贵族和商人代表组成的等级代表会议。 3)专制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特征:君主拥有绝对至上的权力,君主不受任何来自外部的限制和监督,君主或者按照意志、或者按照自己不必执行的法律来行驶权力。)4、中世纪自治城市的自政治制度(欧洲各封建王国的政治制度以封建君主制为主体,11世纪后,少数自治城市采用城市共和制) (1)城市自治的根本原因:商业的复兴;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归根结底是生产的发展) (2)自治城市的特征是自治。自治内容:司法自治;行政自治;人身自由 (3)自治城市的政权组织形式: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庭)  5、基督教会统治体系(王权与教权) 1)蛮族有能力毁灭一个旧世界,却无力建设一个新世界。在这种情况下,教会填补了权力的真空,从事着社会管理的世俗事务。8世纪中叶,教皇建立了政教合一的教皇国,并逐步在西欧各国建立了自上而下、等级严森的教会组织,罗马教皇是权力等级的顶端,教会建立了宗教裁判所,又称宗教法庭。 2)在西欧封建化过程中,各国国王为了抑制诸侯贵族的分离倾向,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需要基督教作为统治的支柱和罗马教会的支持,罗马教会也需要世俗君主给予政治、军事上的扶助,因而形成了王权与教权的联盟。 3)王权与教权的冲突: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权的来源上,世俗君主的权力是谁授予的。“教权至上”论认为教会把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务的权力留予自己;“君权神授”论认为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的权力都来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权和王权都是平等的。的。                                             6、中世纪封建制度对于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影响 1)中世纪孕育了现代宪政主义:封建契约精神促进了现代西方契约政治的形成和发展;封建制度的多元权力并促进了现代有限政府的观念和制度;封建等级会议孕育了现代议会; 总之,中世纪封建制度的多元权力观念、封建契约精神、自由与权力观念、封建等级会议、基督教的工具论国家观为现代政治提供了丰富的制度与精神财富,有利于现代立宪政治的发展和成长。 2)自治城市的政治实践队西方立宪制度的影响:城市市民选举产生代议机构(政治权力属于市民全体)  第四节 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 1、近代国家的兴起:封建制度的核心特征是存在多种势力:王室、教会、贵族和自治城市。 2、封建社会的两大景观:地方性和多元权力中心。 从宗教因素看,在封建制度下,教会既是一个信仰共同体,也是一个世俗组织,导致败于王权。    从世俗因素看,主要包括王权、贵族和自治城市。(贵族败于王权) 3、资产阶级的三次思想解放运动: (1)文艺复兴:核心思想是人文主义。基本精神是强调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张扬人的个性,鼓励人的创造能力和肯定人的世俗幸福。人文主义者以“人性”反对“神性”,用“人权”反对“神权”。 (2)宗教改革:是由马丁·路德及其后的加尔文发动的一场反对罗马教廷、提倡个人直接与上帝交流、不需教会作为中介的改革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实际上是文艺复兴运动在宗教领域的继续。1534年国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英王是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剥夺教皇对英国教会的一切权利。(路德新教派强调“因信称义”) (3)启蒙运动:指发生在17-18世纪的西欧的一场反封建专制、反教会的思想解放运动。(启蒙运动最初产生在英国,而以法国为中心)代表人物:格劳修斯、斯宾偌莎、霍布斯、洛克、伏尔泰。他们要求建立一个“理性”社会,用“天赋人权”取代“君权神授”,用“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来反对贵族的等级特权。 4、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 西方政治制度是在17-18世纪通过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建立起来的以宪法为基础,以人民主权为政治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内容的宪政制度。它以英国的议会君主制度、美国的总统共和制度和法国的议会共和制度为代表。 (1)英国议会君主制:英国是近代史上第一个确立了宪政制度的国家。大宪章:13世纪贵族反抗国王专断权力的产物,确立了贵族和教会的封建特权,限制了国王权力,其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确立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宪政原则。英国革命与短暂的共和政体。“光荣革命”与议会君主制的确立:1688年的这场政治变革是通过不流血的政变实现的,史称“光荣革命”。其历史意义在于以不流血的方式结束了复辟王朝的统治,粉碎了詹姆士二世恢复君主专制的企图,扭转了英国政治发展的方向,奠定了英国立宪君主制(议会至上的立宪君主制)的基础。 (2)美国总统制共和制:独立战争:1775年爆发。独立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人具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直接影响了法国大革命,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范本)邦联条例:1777年,大陆会议代表制定了一个联邦条例规定, 13个国家各自享有主权,该条例1781年生效。1787年美国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确立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原则:1)分权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2)联邦制原则(联邦制就是要求在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分配政治权利);3)权力有限的政府;4)司法审查原则。(3)法国议会制共和制:法国大革命:1789年法国大革命开启了法国近代宪政制度的历史。1789年8月26日颁布人权宣言,是指导法国大革命和政治制度创建的纲领性文件。拿破仑的法兰西第一帝国和波旁王朝的复辟:拿破仑·波拿巴与1799年11月9日发动政变,结束了督政府的统治,史称“雾月政变”。1804年拿破仑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陈拿破仑一世,颁布了著名的法兰西民法典,巩固了大革命的成果。议会共和制的确立: 1870年的普法战争中,法国战败,法兰西第二帝国终结,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由此诞生,实行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混合制度。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及1875年宪法标志着共和政体在法国的最终确立。 5、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 (1)政治民主化(公民政治权利的扩大与普选权的实现; 保护私有财产; 争取公民权利的运动出现并兴起); (2)行政集权化(表现为行政首脑的总统或总理(首相)的权力的扩张); (3)多元共治:治理就是多元主体的协同公共管理过程,治理意味着一种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新的政治型式,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就是“多元共治”。在治理型政治产生以前,人类处理公共事务的主要是统治型政治。(统治型政治内涵:1)国家处理公共事务的唯一权力主体;2) 政府作为社会的公共权力机关;3) 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合法垄断公共权力。治理型政治特征:1)治理是多个主体间的管理活动,如政府、公民团体、个人;2)治理是互动的过程;3)多元共治还意味着社会自主管理。 (4)地方自治:是指在国家主权允许的范围内,基于地区居民的意愿,由作为法人而独立于国家的地域性公共团体的自治机关自主处理一定的地方性事务。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宪政原则包括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主权在民和代议制原则、法制原则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人权原则。 第一节 “主权在民”原则 1、 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国家被看做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是君主。 2、 主权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1)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力,或者说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伴随着近代民主国家产生、近代绝对主义君主专制的形成而产生) 让·布丹是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他最大贡献试试第一次确立“国家”与“主权”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把主权视为国家最本质的特征。他对最高权力的定义:是绝对的、永恒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力。 布丹提出的主权学说是为了论证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性,要张扬的是君主主权。(主权者是法律的来源,但也必须服从神法和自然法) (2)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两种国家主权理论:君主主权(主权置于人民之上);人民主权(主权置于人民中间) 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服务于民族国家和专制君主制度,有助于改变有限王权和教会神造国家的思想,为中央集权德尔民族国家的诞生和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 洛克的议会主权: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了议会主权理论政治思想家。他遵循自然法理论体系,他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时,人民仍保留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三项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卢梭的主权在民:卢梭的人民主权直接来源于他的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类为了自身的自由与幸福,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建立某一种政治共同体,即国家。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意,即“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否定了绝对主义国家的君主主权,确立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从而为近代政治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3、主权在民原则在西方各国的确立(法国、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瑞典) (1)法国: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国家,法国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发源地;人权宣言被作为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言;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1793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一部宪法。 (2)英国: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构成英国宪法的主要是议会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性判例和惯例;1215年的大宪章被看做是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法律;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确立了英国的基本宪政;1688年“光荣革命”后,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 (3)美国:由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独立宣言中重申了流行于欧洲大陆的天赋权利理论。美国宪法体现了主权是可分的这样一种理念:主权在联邦和州政府之间分享;在政府三个部分之间即国家、总统和最高法院之间分享。(4)德国现行宪法是1949年制定;瑞典一直没有一部单一的成文宪法,而是由政府组织法、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和议会法构成了该国的基本法 4、主权在民原则与政治合法性: 主权在民原则,是现代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基本的宪法和政治原则。主权在民是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和关键所在。 (1)政治合法性的含义: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含义:对统治的认同问题;统治的正当性问题。 (2)政治合法性的意义:政治合法性关系到公共权力的顺利行使;政治合法性有利于减少统治和管理成本。 (3)主权在民与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自从卢梭提出人民主权理论以来,人民主权原则或主权在民原则成为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坚实基础。 从理论上讲,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政治生活中的服从问题,其本身就是一种论证政治合法性的理论。 从实践上看,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上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最具有政治合法性的政治制度。第二节 代议制原则(此原则所涉及的则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现实途径) 1、代议制,是指人民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于直接民主制,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为现代国家普遍所使用。 直接民主制:所有公民能够聚集在一起开会,讨论国家事务的决定和管理;间接民主制: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讨论并决定国家公共事务 2、代议制产生的历史条件:(代议制起源于英国。英国既是“议会之母”,也是代议制度的发源地。)  1)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要求实行民主制。 2)另一方面,现代国家无论是领土还是人口都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 3、代议制的特点和性质:(代议制与等级制的会议的不同)  1)议会与封建制度联系,僧侣贵族、市民和国王都利用议会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代议制的议会与资本主义制度联系,名义上人民行使权力,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控制国家权力的工具。  2)代表的身份发生了性质的变化。等级议会是不同等级派出的代表组成,他们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代议制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由他们代表生而平等的公民,在名义上是代表全体人民。  3)近代议会与人民主权观念联系在一起。等级制的议会对国王的权力有了限制,但仍以王权至上为前提,主权在君;而代议制议会的前提是主权在民。议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4、近代思想家关于代议制的理论: 17世纪,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为基石,以间接民主和严格复杂的民主程序为特征的近代代议制民主思想才真正形成。  1)埃德蒙·伯克:其代议制政府理论强调代议制政府是由少数精英集团领导下的结构严密的工作机构。抛弃了代议制的民众主义,走向精英统治的道路。  2)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代议制政府一书比较全面而系统地论述了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各种具体的问题和制度安排。   理想政府的两个基本标准:1政府的统治必须有助于增进被统治者的好的品质;2政府必须利用本身存在的好的性质来实现正当的目的。 代议制政府的本质规定:1代议制政府是主权属于公民集体而不属于个人的政府;2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一种政府(平民政府而非贵族政府);3两大基本职能: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国民教育机关和培育公共精神是首要。 代议制政府的两大弊端:1“议会中的普遍无知和无能,或者说得温和一点,智力条件不充”;2可能受到“和社会普遍福利不同的利益”的影响。 代议制政府的建设方案:1是实行精英民主;2是以比例代表制替代多数代表制;3是保障少数代表在议会的对抗职能;4是主张扩大选举权。 5、代议制通行的具体原则:  1)人民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国家主权;2)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3)代议机关必须遵循严肃的议事规则;4)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原则;5)代议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第三节 法治原则(法治是西方政治制度的一个最根本的宪法原则) 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核心就是以宪法和法律限制国家的专制权力。1、法治的含义: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与方法。其含义是: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的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毫无列外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同样制裁。内涵:  1)法治与自由(至高无上/人人平等/宪法法律人权利的结果) 2)法治与自然法(是否承认高于制定法的自然法的存在法与法律)自然法主要内容是人是生而具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为自然权利,即依据自然法所享有的权利。自然法为个人和权力确立了最低的标准和最起码的保障,也为政治权力划定了界限。只有当自然法成为约束制定法的最高准绳,法治才能实现。 2、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强调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是关于法治思想的最早起源之一。 3、法治与宪法: 1)法治与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最高的法律,被称为根本大法或基本法。西方各国宪法一般分为成文宪法:是指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带的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专门的统一的宪法典,而是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历史文件组成的(典型国家:英国)。 2)宪法与宪政:宪政可以理解为宪法政治。现代宪法的本质内涵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4、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 1)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和公开的; 2)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权利构成宪政制度的根本问题)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司法必须独立第四节 分权制衡原则 1、近代以来的分权理论: 1)洛克(英国)的分权学说:政府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他所划分的“三权”实际上只有两权,即立法权和行政权。重立法权是国家中的最高权力,属于国会); 2)孟德斯鸠(法国)的三权分立学说: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他认为这三种权力应由议会、国王和法院分别行使)重行政权。  3)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发展:杰斐逊继承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而且进一步指出,要保障人民主权,防止暴政,仅仅在联邦政府层面实行三权分立是不够的,还须在联邦与州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实行纵向分权,层层分权。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同样是分权学说的信奉者和践行者。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贡献在于强调司法独立。  2、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的三种模式: 分权与制衡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各自分立而又相互牵制和协调。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1是权力的分立,是指政府的权力主要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交给不同的政府机构。2是制约与平衡,是使三种权力混合起来,让政府的三个部门互相限制。三种不同的分权制衡模式的特点: 1)美国模式:美国是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美国的分权制衡模式体现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美国宪法建立了三个主要政府部门,即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 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分权制衡:国会虽然有立法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但总统也享有部分立法权; 总统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总统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总统可以任命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国会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 2)英国模式:在英国,由于实行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原则,行政权与立法权高度重合,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议会与内阁之间的相互制衡:议会主要是下院对内阁进行牵制的形式:1是质询;2是辩论;3是批准立法;4是倒阁;议会主权与司法的相对独立:法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尽管不彻底。 3)法国模式:法国是三权分立学说的首创人孟德斯鸠的家乡,法国的政治制度也体现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则。法国人认为,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职能要绝对分开,不容许有相互渗透。依据三权分立原则,法院不能干预行政与立法事务。 第三、第四共和国的权力失衡:在第三、第四共和国的议会共和政体下,尽管存在着一定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之间的分权与制衡,但是,议会处于国家权力中兴; 第五共和国的分权制衡:首先,以总统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其次,政府权力和地位得到大大提升。第三,限制议会的权力,使议会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下降。(第五共和国提高了政府对议会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1是严格限制议会对政府的倒阁动议;2是取消可能导致对政府举行信任投票的质询)第五节 人权原则 1、人权概念 (1)人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人权观。(人权主要表现为自然权利) (2)人权是一个历史文化概念,不同的历史文化蕴含着不同的人权观。(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或价值观念,人权更是一种法律权利) 2、西方人权思想的产生 (1)人权就是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萌芽于古代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权利是近代人权的主要内容和来源。 (2)自然权利指人在国家产生以前的自然状态下依据自然法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不是国家或政府赋予的,而是产生于政府产生以前,可以说是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 (3)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代自然法理论发展到了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阶段。 (4)近代自然法理论最先是由荷兰法律学者格劳修斯提出来的。继格劳修斯之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系统阐述了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权利成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核心概念。自然权利的概念首先出现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霍布斯唯一关注的自然权利是生命权,霍布斯把自然法看做是捍卫生命权的法则。 洛克指出,在自然状态下,依据自然法,每个人便享有天赋自然权利,其中最核心的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3、人权原则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确立 (1)英国人权原则的确立: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人权原则主要体现在大宪章(第一次提出关于国民的自由、财产等人权问题)、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中人身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人身保护令源自中世纪的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于第二年又通过了权利法案,首先列举了詹姆斯二世破坏宪政的种种行为,重申了人权原则并提出了限制王权的13条规定。 (2)美国人权原则的确立:美国宪法中的人权原则主要体现在弗吉尼亚宣言、独立宣言(对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的规定)和权利法案(联邦宪法的前10条修正案一般被称为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它是美国宪法关于人权与公民权利的主要规定)。1787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包括联邦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组织的构成和职权,联邦和州和各州的相互关系,宪法的生效和修改等问题。 (3)法国人权原则的确立:1789年通过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是法国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和现行宪法(1958年宪法)的序言。 4、人权原则的发展 (1)T.H.马歇尔在公民权与社会阶级中表述:民权形成于18世纪,19世纪扩展到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兴起于20世纪。 (2)一些西方人权学者提出了“三代人权”的发展说: 第一代人权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专横行为形成于美、法革命时期消极的权利; 第二代收到“福利国家”的影响,人权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积极的权利 第三代人权涉及人类生存条件面临的各种问题(维护和平、环保和发展),需要通过国际合作解决,称为“连带关系”的权利。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第一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发展 1、选举是指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国公民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举和推举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 2、选举制度是选举产生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与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共同构成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三大支柱。西方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又各有特色) 3、选举制度的产生: (1)选举在原始公社的氏族组织中曾广泛存在,氏族所有成年男女通过氏族会议的形式决定重大问题。原始公社的这种选举是一种“古代自然形成的民主制”。 (2)资产阶级革命后,各国确立了作为代议机关的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找中的地位,也相应地建立起产生代表的选举制度,具有近代意义的选举制度在西方各国普遍建立起来。 (3)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确立了立宪君主政体,英王威廉三世被迫接受了权力法案等。 (4)法国大革命之后制定的1791年宪法中规定了选举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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