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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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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doc

    银行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银行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银行上海分行目录目录1一、前言2二、释义2三、声明与承诺3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4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5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7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8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9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0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4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5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6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7十四、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9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十六、越权交易及投资监督22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4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27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29二十、报告义务29二十一、风险揭示30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2二十三、违约责任34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36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6二十六、其他事项36好文档值得收藏一、 前言1.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1.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1.1.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1.1.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2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样本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二、释义2.1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资产委托人: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指银行上海分行。投资顾问:指【 】。全体资产委托人授权投资顾问为本计划的投资、止损提供投资指令,资产管理人仅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等事务性工作。注册登记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本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依据本合同所募集的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指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销售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代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财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立的有关账户。银行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终止清算:特指本合同终止事件发生时,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变现,并按规定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资产托管人托管费等费用,并就相关费用、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损益等进行支付的行为。元: 指人民币元。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营业的交易日。初始销售期:指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限,自本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开放期:指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本计划不设开放期)。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指定代理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开放参与)。退出: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指定代理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开放退出)。三、 声明与承诺3.1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财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3.2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合同约定的XXA份额基准年化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资产管理人提醒资产委托人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运营状况与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负担。3.3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4.1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4.2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分级)4.3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式4.4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超过投资业绩基准的稳健收益。4.5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发生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情形除外。4.6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及规模上限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为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4.7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壹(1.00)元。4.8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本计划根据对委托财产的收益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分为XXA份额与XXB份额两类份额。其中XXA份额将表现出较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明显特征;XX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相对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5.1概要本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A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XXA份额”)和B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XXB份额”)。同类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XXA份额和XXB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计划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5.2计划份额的配比本计划募集设立时,XXA份额与XXB份额两级计划的计划份额的初始配比目标为3:1。根据计划份额的实际募集情况,资产管理人有权在2.9:1(含)至3.1:1(含)之间对初始配比进行调整。5.3计划运作及终止清算分配规则1、本计划封闭运作,存续期内不接受参与与退出,包括违约退出。2、合同终止清算时,XXA 份额和XXB份额资产及清算分配规则如下:1)XXA 份额基准年化收益率为XX%(单利),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基准年化收益率及基准收益均以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包括提前终止,即本合同提前终止仍按照存续1年计算年基准收益),本计划净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优先分配予XXA份额的本金及XXA份额基准收益,剩余净资产再分配予XXB份额;如合同生效期不满1年,XXA份额仍按照1年获得XXA份额基准收益。3)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XXA份额持有人的年化基准收益,即如在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XX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年化基准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5.4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t日计划份额净值NAVtt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t日计划份额的数量计划运作期内,t日计划份额的数量为XXA份额和XXB份额的份额总额。XXA份额和XXB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5.6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概要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对XXA类份额与XXB类份额单独进行计划份额参考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本计划存续期间封闭运作,不开放参与和退出(包括违约退出),因此某类份额参考份额净值仅具有参考意义,亦不代表委托人可以实际取得的资产。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本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收市后的委托财产资产净值,Fa为T日XXA类份额的份额余额,Fb为T日XXB类份额的份额余额, NAVa为第T日XXA类份额的参考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XXB类份额的参考份额净值,Ra为XXA类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Y固定为365。运作期内第T日,XXA类份额和XXB类份额的参考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XXA类份额与XXB类份额在运作期内第T日参考份额净值为:NAVa= NVt /Fa;NAVb=0;(2)当NVt>Fa*1.00*(1+Ra*Ta/Y)时,则XXA类份额与XXB类份额在运作期内第T日参考份额净值为:NAVa1.00×(1+Ra×Ta/Y);NAVb=(NVt -NAVa×Fa)/Fb;XXA类份额与XXB类份额参考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6.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具体初始销售期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详见相关公告。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内,在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叁仠(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伍拾(50)亿元人民币,且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的条件下,资产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说明书的规定,有权决定停止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内,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销售及认购人数等情况,有权决定调整本计划或其中某一类份额的初始销售时间;为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的基本原则,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额销售情况提前调整任一类份额的初始销售。前述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6.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理销售机构(银行)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代理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本资产管理计划两级份额将先后分别进行初始销售。在初始销售期间,先行销售XXB份额;XXB份额销售结束后,再进行XXA份额的销售。6.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销售对象为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6.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首次认购金额应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拾(10)万元人民币起(含拾万元)。6.5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6.6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2、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该销售机构代为完成资产委托人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3、认购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资产委托人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资产管理人将对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根据“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即不同申请时点时间优先;同一申请时点金额较大者优先,金额相同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同时,应保证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的基本原则。注册登记机构在初始销售期届满或提前终止销售之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对资产委托人认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资产委托人应在T+2日及时查询确认情况。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认购申请的相关信息。对于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认购款项。4、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及认购份额的计算有效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间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成资产委托人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7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有效初始认购资金,即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划入银行托管专户中。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7.1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 人、不超过200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伍拾(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7.2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7.3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合同第6.1款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资产委托人已缴纳的投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8.1参与和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期,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包括违约退出申请。8.2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资产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8.3其它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展计划份额在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的转让业务。如资产管理人开展本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则资产委托人将可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有关业务规则和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转让其所持份额。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9.1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特定客户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9.2资产管理人名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法定代表人:姚文平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邹昊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联系电话:021-260109999.3资产托管人名称: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新浩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存续期间:持续经营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联系电话:021-688870009.4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9.4.1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约定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2)按照本合同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4.2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2)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9) 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9.5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9.5.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聘请投资顾问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9.5.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9.6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9.6.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9.6.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及两类份额的参考份额净值;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0.1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10.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10.3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6、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1.1投资目标 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超过投资业绩基准的稳健收益。11.2投资范围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逆回购、协议存款、货币基金、现金。本计划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计划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的0-100%;投资于债券逆回购、协议存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货币基金、现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的0-100%。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投资范围进行合理的证券投资,不得擅自超越该投资范围。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并有利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策略的实现,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11.3投资策略 全体资产委托人授权投资顾问为本计划的投资、止损提供投资指令,资产管理人仅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等事务性工作。1、积极主动的选股策略本计划将“自上而下的选股”与“自下而上的选股”相结合,在市场整体趋势明朗时,以行业优势股为主。在市场趋势不明朗的情况下,以个股为主而放弃对板块的迷信。通过对企业的基本面和市场竞争格局进行分析,重点考察具有竞争力和估值优势上市公司股票,对资产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并根据股票市场投资风格的转换,灵活地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力争在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手段的基础上,获取持续稳定的经风险调整后的合理回报。2、灵活科学的配置策略结合行为金融学研究,深研公开信息背后的人的行为取向,并据此作出投资决策。跟随市场波动,将阶段性的热点板块和个股纳入选股池,精选时机适时介入。11.4投资限制 1、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产,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2、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及时调整。11.5禁止行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11.6业绩比较基准同期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1.7风险收益特征从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计划为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型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型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从本资产管理计划所分离的两类计划份额来看,XXA份额将表现出较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明显特征;XX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相对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11.8投资政策的变更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11.9预警、调整和止损机制为维护XXA份额的较低风险特征,本资产管理计划特设预警、调整和止损机制。当连续3个工作日收盘后,本计划份额净值NAVt等于或者低于【】 元(但高于【】元)时,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触及价值预警线,资产管理人有权重新评估现有的投资策略和市场环境,不排除降低权益类资产,以达到降低委托财产风险的目的。当T日收盘后本计划份额净值NAVt等于或者低于【】元时,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触及价值底线,资产管理人有权在T日次日起采取强制平仓变现措施,且本计划将于T日后5个工作日内提前终止,具体终止日由资产管理人决定。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2.1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12.2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余鹏举先生,现任专户理财部投资经理,详细简历如下: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具有5年以上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和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现任本计划的投资经理。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3.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3.1.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13.1.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13.1.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销售机构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13.1.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同意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提出的强制执行等权利主张。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一) 13.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13.2.1银行托管专户资产托管人按相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资产托管人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托管专户。银行托管专户的所有预留印章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该账户不得透支、提现,保管期间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使该账户无效的行为。在保管期间,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对银行托管专户全权控制和管理。未经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不得自行采取使得银行托管专户、该专户的预留印鉴、网银密钥等无效的行为,否则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13.2.2证券账户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用于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交割,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开立上述证券账户所需资料。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管理人使用上述证券账户、资产托管人保管该证券账户卡原件。证券账户仅限于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业务的需要,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13.2.3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管理人委托经纪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开设唯一一个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该账户专用于资产管理计划沪、深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该账户与银行托管专户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银行托管专户为证转银操作的唯一收款账户,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管理人在此承诺,资产管理计划在经纪人系统中不开通单客户多银行服务,资产管理计划仅选择托管人作为唯一一家客户保证金存管银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取款密码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银行托管专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只能通过第三方存管业务平台完成。13.2.4开户材料真实性资产管理人承诺其提交给资产托管人的用于办理开户手续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保证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13.2.5未启用账户的销户组合开立的以上账户在开立后6个月内未使用的,可由资产托管人对以上账户做销户处理,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13.2.6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十四、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4.1交易清算授权划款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对于传真划款指令的方式,资产管理人应事先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格式见附件2,以下称“授权通知”),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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