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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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doc
精品资料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5月前 言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养老服务各项举措,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已经走在全国前列。但由于我省老年人口规模大,高龄老人增长快,失能失智老人、纯老家庭持续保持高位状态,养老服务多样化需求强烈,存在着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合理、方式不够灵活多样、农村相对薄弱等短板与问题,与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其他省市相关规划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4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5 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联合发布,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协编单位:绍兴越州都市规划设计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严云祥、杨晓光、孙鹏、买静、韩炜、鲍远才、刘兵红、施明朗、沈淑瑜、张乐益、褚书顶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应对浙江省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规范我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导则。1.2规划依据1.2.1国家关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文件(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116号);(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4)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5)国家十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6)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7)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民发2016107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9)“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10)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35号);(11)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重要讲话。1.2.2浙江省关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文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5年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1日起施行);(4)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6491号);(5)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政发201721号);(6)浙江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民福2016212号);(7)浙江省关于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48号)。1.2.3国家层面颁布的相关规范和标准(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2)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4)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5)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6)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1.2.4浙江省颁布的相关规范和标准(1)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 837-2011);(2)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 926-2014);(3)浙江省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浙民福2013246号);(4)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T 1100-2014);(5)浙江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标准(浙民福2015145号);(6)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标准(DB33/T 1125-2016)。1.3规划期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保持一致。1.4规划编制要求设区城市须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县(含县级市)或相对独立的市辖区应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遵循“以人为本、提升服务,规模合理、盘活存量,城乡统筹、完善体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进行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内容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规划。1.5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市(县)和相对独立的市辖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本导则所确定的城市人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养老床位规模和用地规模等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只针对公办和民办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对于老年地产的床位规模和用地规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发展要求进行合理确定。用地特别紧张、地形特别影响布局或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或较低的城市已建成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可参照本导则进行差异化配置,同时须在市(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确保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保持不变。浙江省内市、县(市、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及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2 术语2.1老年人在我国,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称为老年人。根据需照料的程度,老年人可分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2.1.1自理老人日常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2.1.2介助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2.1.3介护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2.2养老服务设施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文化教育、健身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设施、机构、场所的通称,包括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大学(学校)、老年活动中心(室)、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敬老院由政府或社会在乡镇、街道兴办,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有条件的敬老院还接收自费老人入住。敬老院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2.2.1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机构,设有相应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设施。养老院包括各类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2.2.2老年养护院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要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训练、临终关怀等服务。老年护理院、老年养护中心、照护院等皆为与老年养护院同类的机构。2.2.3托老所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可分为日托(日间照料中心)和全托两种功能。2.2.4居家养老服务站以社区为依托,通过上门、日托等形式,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设施和场所。老年服务中心(站)、老年邻里中心、老年综合服务中心(站)等皆为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同类的机构和场所。2.2.5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了规范化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我省按规模划分建设标准,对原有各类名称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星光老年之家”等)逐步进行改造升级转型,并将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范名称为“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街道(乡镇)或社区(村)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场所;对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和交通接送等照料服务;街道(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具有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2.2.6老年医院(老年专科医院)侧重于为老年病患人群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包含老年医疗、功能康复、长期照料、临终关怀等一系列医疗全程护理。2.2.7老年公寓专为老年人集中,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如: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服务等。老年人既能居家养老,又能享受到各种专业服务。2.2.8老年大学(学校)与老年电大教学点老年大学(学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的设施和场所。老年电大教学点是指与省、市老年电视大学联网,在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养老机构内设立的教学点,拥有固定教室、电视和其他固定设备。2.2.9老年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体娱乐活动的机构和场所。2.2.10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依托信息化手段,为需要和享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助、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咨询、供需对接服务、通话服务的平台。3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3.1规划层次与规划编制内容框架3.1.1规划层次及要求设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一般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层面规划要求:合理预测规划期内市域和各县(市、区)老年人口规模,明确市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确定市域及各县(市、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养老床位规模和规划建设要求。中心城区层面规划要求:在市域层面规划基础上,合理确定中心城区内各分区养老床位的配建标准和床位规模,并对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布局。县(市)和相对独立的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求:与上位城市的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预测规划期内全域老年人口规模和各乡镇、街道或独立区域的人口规模,明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确定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和床位规模,对全域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布局。3.1.2规划编制内容框架通过现场踏勘、部门和公众意愿调查,对人口老龄化现状、现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需求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剖析现状特征及存在的问题。对国内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经验、人口老龄化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趋势、养老模式、配建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定规划框架内容,重点突出各类公办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和空间布局,对于规划新建(独立占地)的养老机构应制定图则,明确用地边界。3.2现状调研3.2.1相关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指示;国家和地方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3.2.2相关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医疗卫生专项规划、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等。3.2.3人口资料包括现状人口资料和规划人口资料。现状人口一般以户籍人口为主,并考虑暂住人口因素;现状60岁以上分年龄段老年人口资料。规划人口资料应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和计划生育部门编制的人口发展专题报告所确定的人口规模。3.2.4养老服务设施资料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及老年电大教学点、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等现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规划设想。3.2.5近期筹建、拟建项目近期筹建、拟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选址意向、规模和建设要求等。3.2.6问卷调查根据需要可针对老年人的居住生活和收入情况、健康状况、养老意愿与多样化的养老需求等问题,通过发放问卷或者通过网络方式进行问卷调查并分析整理。3.3分析研究3.3.1现状问题与发展趋势分析(1)老年人口规模、分布特征、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养老需求分析对城乡老年人口规模、年龄结构、空间分布特征、老龄化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纯老家庭、80岁以上高龄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的数量、所占比例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根据问卷调查和走访座谈收集的资料,对老年人养老需求进行分析判断。主要包括:养老服务需求总量,老年人养老意愿(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老年人收入情况与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承受能力,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特色化(如专门收住失能失智老人的养护院)的养老需求、残疾人的照护需求等。(2)养老服务设施现状建设概况与存在问题分析对城乡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概况;对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分布、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功能设置、消防安全、运营服务管理、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经营场所的权属、设施与环境、是否保留或迁建等问题进行调研分析。3.3.2国家相关政策和相关规划解读分析对国家与浙江省和所在地区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方针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医疗卫生专项规划、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分析解读。对涉及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指标与用地规模等)、医养结合等方面内容进行分析、归纳、总结、提炼。3.3.3国内外经验借鉴(1)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养老服务业发展策略进行分析总结,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2)省内外先进城市的经验和案例分析对省内外若干先进城市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验与建设标准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选取省内外护理型、助养型、居养型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吸取成功经验。3.4养老服务设施分类根据服务对象、形式与功能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可分为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配套服务设施三大类。3.4.1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1)按性质分类因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的不同,养老机构的性质分为公办、民办非企业和企业三种类型。(2)按需求分类按照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与健康状况,养老机构分为护理型、助养型、居养型三类。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配备公共食堂、专门医疗卫生(康复)机构和医护人员、专职管理团队、护理服务人员的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生活照料、康复医疗和精神文化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要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人。助养型养老机构是指以介助为主,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配备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老人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居养型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式为主,允许配置部分家庭厨房,床位按套计算(每套两床),设置专门护理区域、护理床位达到10%以上,配备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政府应主要负责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3.4.2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以社区为依托,通过上门、日托等形式,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设施和场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托老所等。我省要求整合现有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改造升级转型为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3.4.3养老配套服务设施养老配套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设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包括老年电大及教学点)、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1)老年医疗卫生设施老年医疗卫生设施包括:城市老年专科医院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院)老年专科和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2)老年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体娱乐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包括:文体活动用房、教育培训用房、观演展示用房、公共交流空间、管理用房及辅助设施等。(3)老年大学(学校)、老年电大及教学点老年大学(学校)、老年电大及教学点是为老年人提供教育培训和交流活动的设施和场所,应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学”和精神文化等方面的需求。(4)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是依托信息化手段,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通过窗口服务、电话服务和网络服务等形式,为需要和享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咨询、供需对接服务、通话服务的平台。3.5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进一步提升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推动产业化养老。大力推进“机构和居家相融合的社区养老,医疗和养护相融合的健康养老,数据和服务相融合的智慧养老,政府和市场相融合的产业养老,物质和精神相融合的文化养老”;全面建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到2020年,全省96%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居家可接受养老服务,按老年人口4%的比例配置养老机构床位,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生活品质”目标。到2020年,全省城乡社区形成步行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各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面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2020年达到50张(2030年达到55张以上),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2020年力争达到70%(2030年达到70%以上),市(县)人均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面积达到0.25平方米以上。3.6老年人口规模与养老机构床位规模预测3.6.1老年人口规模预测针对本地老年人口(一般指户籍老年人口)的分布特征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科学预测近远期老年人口规模。设区城市编制规划应预测市域老年人口总规模和市辖各区、县(市)老年人口规模;县(市)或区编制规划应预测全域范围老年人口总规模和各乡镇、街道或独立分区的老年人口规模。对于现状非户籍人口比例较大的城市地区(如城市新区、开发区等),应适当考虑部分非户籍老年人口的养老需求。3.6.2研究确定养老机构配建标准、预测养老床位规模根据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国家及浙江省关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内的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指标、养老机构床位整体配建指标与分区配建指标。在城市整体配建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新老城区的配建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主要考虑区位和土地经济性等要素)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根据测算的老年人口规模、老龄化率和配建指标,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床位规模。设区城市规划应确定市域和市辖各区、县(市)养老床位规模;县(市)或区规划应确定全域范围和各乡镇、街道或独立分区的养老床位规模。新建养老机构的容积率和床均用地,应根据区位条件和土地经济性等要素,结合地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本导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确定,并与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地块控制指标进行反馈与衔接。3.7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配置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应以城市的行政管理层级为基础,兼顾服务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管理单元划分等因素进行分级配置。老年地产居养型养老形式按市场需求设置。3.7.1设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配置设区市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市级、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级等四级进行配置。表3-1 设区市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配建一览表设施名称市 级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级老年养护院(或老年护理院、照护院)养老院(或社会福利中心/院)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应设置老年电大教学点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注: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3.7.2县(市、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配置县(市)级或相对独立的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级等三级进行配置。表3-2 县(市、区)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配建一览表设施名称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级老年养护院(或老年护理院、照护院)养老院(或社会福利中心/院)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应设置老年电大教学点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注: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3.8养老机构规划布局与配建要求3.8.1选址及布局要求(1)养老机构选址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具有良好的人居环境。应交通便捷、市政条件便利、尽可能靠近医院,以便就近得到医疗服务;要能够就近快速进入城市主次干道或乡镇公路,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要远离污染源、噪声源,远离危化品生产企业、危化品仓库等危险场所,远离山体滑坡等地质不良地带,满足避灾防灾要求。(2)养老机构布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布局。市级和县(区)级的养护院、养老院用地应独立设置;街道(乡镇)级、社区(村)级养老院宜独立设置,也可结合街道(乡镇)级或社区(村)级公建设置,但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须有独立出入口,避免相互干扰。3.8.2养老机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规模等级划分养老机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按床位规模可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个等级(具体见下表),应控制特大型养老机构的建设规模。表3-3 养老机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规模等级划分一览表设施规模等级老年养护院(床)养老院(床)备注小型100150一般为乡镇(街道)级或村(社区)级养老机构中型101-250151-300一般为设区市级或县(市、区)级养老机构大型251-350301-500特大型3505003.8.3养老机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配建标准与要求(1)养老机构床位配建指标到2020年,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不少于每千名老人4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2030年达到70%以上)。(2)新建或改造养老机构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床均用地面积指标城市新区新建或改造养老机构的建筑密度一般为25-30%;老城区新建或改造养老机构的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原则上不超过35%。新建或改造养老机构的容积率和床均用地面积应根据区位、地价、床位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新建或改建养老机构的容积率一般为0.81.5。城市新区新建或改建养老机构的容积率一般为0.81.3,老城区新建或改建养老机构的容积率一般为1.21.5,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区位、地价、建设条件等因素适当增加或减少。养老机构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25-50平方米。城市新区新建或改建养老服务机构床均用地一般为40-5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老城区新建或改建养老服务机构床均用地一般为30-40平方米,原则上不低于25平方米。(3)新建单个养老服务设施地块面积控制要求新建单个养老服务设施的地块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4)新建或改造养老机构的床位规模、床均建筑面积与配建要求新建或改造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床位建设规模、床均建筑面积及配建要求见下表。表3-4 新建或改造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床均建筑面积与配建要求一览表养老机构等级设施名称床位建设规模与床均建筑面积配建要求设区市级、县(市、区)级老年养护院床位数宜100床。床均综合建筑面积35 m2/床。一般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规定的指标建设。500床、400床、300床、200床和100床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2.5m2/床、43.5m2/床、44.5m2/床、46.5m2/床和50.0m2/床。建设规模不足100床的参照100床指标执行。每个县、市、区原则上至少设置1所老年养护院或者护理型的养老院;设区市级新建或改造的老年养护院或者护理型养老院一般要求500床以上,区县级一般要求300床以上。养老院床位数宜150床。床均综合建筑面积一般35 m2/床。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老年养护院床位数30床。床均综合建筑面积35 m2/床。各镇(乡)街道可根据需求设置。养老院床位数30床。床均综合建筑面积30 m2/床。可通过对现状乡镇(或街道)敬老院的改造,提档升级为符合消防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养老院。原则上各镇(乡)街道应至少设置1所;村(社区)可根据需求设置。新建或改造的养老院一般要求100床以上。养老床位需求较少的乡镇可与周边乡镇合并设置。表3-5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基本配建功能一览表养老机构名称基本配建功能备注老年养护院(m2/床)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娱乐、心理疏导、临终关怀等服务用房、场地及附属设施。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建或改造的养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多设单人间、少设双人间,尽量减少相关干扰。养老院(m2/床)生活起居、餐饮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用房、场地及附属设施。3.8.3养老机构规划建设指引养老机构的建设指引方式包括现状保留、新建、改建、扩建四种。(1)现状保留对于满足消防和许可要求,运营完善、配备设施相对齐全的现有养老机构予以保留完善。对于现状不能满足消防安全和许可要求,且无法改造升级的养老机构,应予以取消。(2)新建类新建养老机构要具有一定土地规模,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符合选址原则,邻近养老需求较为集中地区,远离污染,交通便利。(3)改建类改建类养老机构指老城区在用地紧缺情况下,可利用现有工业厂房、宾馆、酒店、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招待所、社区闲置用房、闲置学校、住宅房屋等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改造为养老机构。有相对独立的出入口,满足老年人设施安静、消防安全、避免干扰等要求。(4)扩建类扩建类养老机构包括现有用地扩建和现有建筑提升改造类两种形式。现有用地扩建是对现有养老机构周边用地进行梳理整合,有条件扩建的,划定扩建范围,提出床位扩容需求。现有建筑提升改造是对于周边用地无条件扩建且养老条件急需改善提升的,需扩大建筑面积、增加床位数。对于乡镇敬老院应通过扩建和提升改造,成为功能完善的养老机构。3.9老年地产规划布局与要求老年地产通常是开发商或专业机构根据多元化养老服务市场需求组织建设的居养型养老形式,一般选址在交通便利、生态景观资源良好的区域,可以与一般住宅社区穿插建设,也可单独建设;要求养老服务功能完善、设施配套齐全,尤其注重医疗和文化娱乐等功能配套。上述养老形式的床位规模和用地规模不能计入所在城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床位指标。3.10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配建要求3.10.1选址及布局要求(1)选址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等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服务对象应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临近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公共服务中心、医疗机构、其他为老服务设施。(2)布局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宜结合街道(镇)或社区(村)公共服务中心集中布局,鼓励与老年活动中心、老年电大教学点、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设施之间的部分功能用房实现共建共享和交叉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宜布置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照料中心总面积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老年人的日间照料或全托服务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分区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健康复、娱乐和辅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3.10.2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1)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要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列入城镇基层公共配套服务用房。新建住宅项目地块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中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百户应达到20平方米,并按照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集中布置(在满足500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建议将多个小区的配建指标进行集中,统一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新建住宅项目如规模较大、占地较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宜适当分散布置,方便住区内不同区域的老人使用。(2)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级与建设规模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两级设置。2018年浙江省10件民生实事:建成300个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具有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为辖区范围内的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日间照料功能,根据需要和条件可设置全托功能,形成步行20分钟左右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圈。现有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改造升级为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对于人口密度高、用地紧张的老城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满足500米服务半径和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上,其建筑面积近期可适当降低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远期应结合城镇更新改造,其建筑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标准。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以通过改造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活动室,整合利用现有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场地进行设置,建筑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其中提供全托服务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对于辖区面积和老年人口规模较大或者布局分散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议分别设置街道(乡镇)级和社区(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分中心。(3)功能用房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及辅助用房等功能用房,其中: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淋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老年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老年文化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3.10.3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指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指引方式主要分为新建类、扩建类和改建类三种。(1)新建类(含配建)指在街道(乡镇)、社区(村)新建或配建的街道级或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2)扩建类指街道(乡镇)或社区(村)现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房面积较少,经过扩建达到街道(乡镇)级或社区(村)级配建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3)改建类(含租赁和购置)指改造、租赁及购置既有建筑为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3.11养老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配建要求3.11.1老年大学(学校)、老年电大教学点配建要求(1)配建要求设区城市和各县(市、区)应设立老年大学,各街道(乡镇)可设置老年大学分校或老年学校。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养老机构内应设立老年电大教学点,并与省、市老年电大联网。镇(街道)老年电大教学点可结合镇(街道)成人教育学校设置,社区(村)老年电大教学点宜结合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设置。新建和改、扩建的养老机构要配备老年电大办学场所和教学设施。现有养老机构要充分整合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老年大学教学点;床位数在100床以上的助养型和居养型养老机构原则上要开设老年电大教学点,同时积极鼓励、支持床位数不足100床的助养型和居养型养老机构开设老年电大教学点。养老机构内开办的老年电大教学点在满足服务机构内老年人学习需求的同时也可兼顾周边社区(村)老年人的入学需求。(2)基本配建内容与配建指标老年大学(学校)、老年电大教学点的基本配建内容和建设规模按照下表的规定进行配建。表3-6 老年大学(学校)、老年电大教学点基本配建内容与配建指标一览表名称基本配建内容配建规模及要求配建指标建筑面积(m2/处)用地面积(m2/处)县(区)级以上老年大学(学校)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专业教室、阅览室及室外活动室。应为5班以上。市级应具有独立的场地、校舍。15003000老年电大教学点社区(村)级固定教室、电视机等收视设备。在册学员不少于30人40街道(镇)级固定教室、电视机等收视设备。在册学员不少于40人50省级示范固定教室、办公室、电视机等收视设备。在册学员50人以上教室和办公室合计803.11.2老年活动中心配建要求设区城市老年活动中心按设区市级、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三级设置;县(市、区)按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两级设置。社区(村)级老年活动功能应纳入到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原有的社区(村)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应逐步整合、改造、提升为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对于无法整合、改造、提升为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现有社区(村)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保留或撤销。与设区市级、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老年活动中心相对应,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各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的老年人口、建设规模及基本配建要求见下表。表3-7 各级老年活动中心配建要求一览表等级设区市级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建设规模类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