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doc
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1. 目的 1.1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1.2 对职工奖惩处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1.3 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保护企业财产安全,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2. 适用范围 2.1 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考核。 2.2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 3. 职责 3.1 主管(行政专员)负责提出奖惩意见,在企业年度考核会议上讨论确定。 3.2 财务人员负责对安全奖惩的兑现。3.3 总经理提供资金保障。 4. 安全管理要素 4.1 法规依据 4.1.1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9、50、51、90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4.2 奖励种类及条件 4.2.1 精神奖励: 公告表扬;颁发奖状。 4.2.2 物质奖励:发放一次性奖金;晋升工资及其它形式的奖励。 4.2.3 认真履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贯彻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发给一次性奖金。有下列先进之一的个人,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和3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4.2.4 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同时经企业评定给予晋升工资奖励。 4.2.5 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 4.2.6 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企业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 4.2.7 对敬业爱岗,工作勤恳,任劳任怨,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者, 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 4.2.8 在安全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4.2.9 上述奖励由安全员提出,经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报企业负责人批准执行。 4.3 处罚种类及条件 4.3.1 经济处罚: 4.3.1.1对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给予处罚人民币200元;4.3.2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2.1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人民币500元。 4.3.2.2 发生重伤事故,要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辞退处罚。 4.3.2.3 发生死亡事故,要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开除处罚。 4.3.4 对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4.1 各种设备、仪器、仪表和经营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企业或责任人员酌情给予人民币200元处罚。 4.3.4.2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酌情给予300元处罚。 4.3.4.3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4.3.5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4.3.5.1 主管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4.3.5.2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4.3.6 其他处罚 4.3.6.1 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300元处罚。 4.3.6.2 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6.3 情节严重的移交处理司法部门。司法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的不做重复处罚。 4.3.8 实施与检查 4.3.8.1 企业年终评选先进个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本年度受到经济处罚的个人,一律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4.3.8.2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个人,年终评为先进个人,由主管部门提出,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4.3.8.3 经济处罚直接从责任人工资里扣除。4.3.8.4 对所罚款项,财务人员应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基金中,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掌握专款专用。 4.3.8.5 安全员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记录台帐,并归档。 5. 相关记录 5.1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记录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