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加分细则修改.doc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奖学金加分细则修改重庆邮电大学文件重邮200980号重庆邮电大学关于印发学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相关单位:现将重庆邮电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重庆邮电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重庆邮电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评优实施办法重庆邮电大学市级先进班集体和市级文明寝室评选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九年四月九日重庆邮电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测评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情况。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第二章 测评方法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计算公式:综合测评分=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其中:德育测评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5%+操行加分×30%+操行减分智育测评分=专业学习成绩分×60%+科技(技能)加分×30%文体测评分=体育课成绩×5%+文体艺术加分×30%加分项目分=操行加分+科技技能加分+文体艺术加分即:综合测评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5%+专业学习成绩分×60%+体育课成绩×5%+“加分项目”分×30%+操行减分第五条 专业学习成绩分为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外的必修课、限选课和实验课)标准成绩加权分值之和,即:专业学习成绩分 每门课程标准成绩:=100×课程标准成绩Ki课程的学分数Si课程的考试成绩课程的平均成绩第六条 “加分项目”分=操行加分+科技(技能)加分+文体艺术加分(一)操行加分1.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通报表扬或被企事业单位书面感谢、表扬者,校级加2分,企业加3分,市级加4分,国家加5分。总体=<5,每项=<4分。2.参加志愿者、献爱心、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服务等活动,加1分每项,总体=<4分。附:基础分已经包括志愿者,故不加分。献血、校庆志愿者、重庆市科技馆志愿者等属于志愿者类型,不加分。3.获先进个人称号,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1)校级先进个人称号(如校庆先进工作者等),加4分。院级减半,加2分;校庆演员加2分。(2)省部级先进个人称号,加8分;(3)国家级先进个人称号,加20分。 附:标兵或类同标兵取上限,如五四之星,校长奖4.集体获奖,其成员加分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其中校级文明寝室,其成员加2分。校级先进班级,每人加2分。院级先进班级,每人加1分。5.担任社会工作加分:(1)标准:称职13分,良好45分,优秀69分;(2)范围:A、校级学生干部;B、学工助理(仅指学生处的,其余类似于早检员、勤工助学不加分)C、院级学生干部,D、班团学生干部,F、学生社团干部,G、辅导员助理;H、年级长等; 加法:A、B、C、G、H加班长、支书,8分 F、D中班委干事,4分楼长、舍长、室长均加3分。全国第六次优秀人口普查员加3分。(3)若有其他社会工作类加分,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附: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加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不能叠加);考核称职及以上者才加分,考核不称职者不加分;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一学期,任职不足一学期者不加分。(4)任社团职务以及参加社团活动不加分。机器人协会、科协加分。6.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分:(1)个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加12分;附:个人名义加1分,团队加2分。附:此处不加,基础分里已经包含社会实践分。(2)社会实践获表彰,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获校级表彰,加2.53.5分;一等3.5,二等3分,三等2.5分,其他类别加3分。获省部级表彰,加4分;与不重复。获国家级表彰,加6分。(二)科技(技能)加分1.通过任选课考试,加2分/门。2.实行学分制学院的学生,英语四级水平考试(专业英语四级)成绩优秀者(600分以上)加10分,合格加5分。附:完成早读任务并通过四级的奖励分数、四级通过80%、计算机二级通过100%的奖励分数算在大二下学期。3.通过英语六级(专业英语八级)水平考试的学生,过六级加5分。4.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不加分,三级加5分,四级加7分,中级程序员加5分,高价程序员加7分,CCNA加6分。5.通过其他职业或技能资格考试,驾照加3分,技能救护加2分,党校结业加3分。6.参加“挑战杯”科技竞赛,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1)获得校级立项,加5分;(2)获省部级奖励,分级,加6、10、15分;(3)获国家级奖励,加16、20、25分。7.参加数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活动,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1)参加加2分,获得校级奖励,优胜奖2分,三二一等分级再加3、4、5分;此处包括C-word程序设计、电子制作大赛、盛群单片机比赛等。(2)参加加4分,获省部级奖励,三二一等分级再加6、8、10分;(3)参加加4分,获国家级奖励,三二一等分级再加11、15、20分。(4)企业类竞赛,参与加2分,优胜奖3分,三二一等分级加4、5、6分。8.参加校级科技创新竞赛或专业技能大赛,加2分(社团活动不加);获校级奖励,软硬件相关分级4、5、6分,其他3、4、5分。9.其他校外科技创新竞赛或专业技能大赛参照以上加分标准,由牵头单位或各学院制定实施细则。10.参加学术报告、讲座并有书面心得体会,加1分;每学期得分不超过4分。必须统一组织并登记才加。11.公开发表文章,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1)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被三大检索系统检索,加15分;(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加10分;(3)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加6分;(4)(非学术)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其他文章,院刊1分/篇,校刊2分/篇,其他公开刊号3分/篇,每学期得分不超过6分。附:此项需要提供刊物论文复印件。12.学术科研论文及科技作品获得集体奖励,其成员分第一、第二、第三作者,按个人对应分值的100%、80%、50%加分。附:数模、飞思卡尔、电子设计不算集体作品。13.参加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加36分。14.正式出版的专著或编著,每部加分如下:(1)国家级出版社,加25分;(2)省市级出版社,加20分;(3)其他出版社,加15分。附:上一学年获得奖学金不加分;大二上学期没有英语竞赛。(三)文体艺术加分1.参加文体艺术活动,加0.5分/次(校级、院级,社团不算),每学期得分不超过2分。(此处不加分,基础分已经包括)附:智多星、数学知识、微博传箴言、法律知识、消防知识、重庆创意80强等竞赛属于文体,所以不额外加分。2.文体艺术比赛,个人获奖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1)获校级奖励,分优胜、三二一等级加1、2、3、4分;院级再减半。(2)获省(市)、部级奖励,分级三二一等加4、6、8分;(3)获国家级奖励,分级三二一等加5、10、15分。3.文体艺术比赛集体获奖加分参照个人获奖加分标准减半。4.破记录者,分以下几种情况在原有基础上另行加分:(1)破校级记录,另加2分;(2)破省(市)、部级记录,另加4分;(3)破国家级记录,另加5分。5.参加辩论赛,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1)获前三名,加35分;(2)获优秀辩手,加3分;(3)获最佳辩手,加5分;(4)主要参与组织者,加12分。6.其他类活动获奖加分,可参照文体艺术加分第2款执行。第七条 操行减分1.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减0.5分/次。2.上课迟到(早退),减0.5分/次;旷课,减1分/学时。3.升国旗迟到,减0.5分/次;缺席,减1分/次。4.旷操,减0.5分/次。5.晚归,减0.5分/次;夜不归宿,减1分/次。6.不合格寝室,其成员减0.2分/次。7.违规使用电器,减1分/次。8.受通报批评,减1分/次。9.受警告处分,减2分/次。10.受严重警告处分,减3分/次。11.受记过处分,减4分/次。12.受留校察看处分,减5分/次。13.其它违纪情况减分参照相关条款执行。附:所有院级跟校级加分减半,除特别备注。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适用范围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一)专业学习成绩测评由辅导员、班导师负责组织实施;(二)综合素质测评以专业年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导师)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具体实施;(三)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填写学生成长信息登记表,进行自评,并根据综合测评相关条款进行加减分汇总;(四)辅导员、班导师应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对学生的专业学习成绩分和综合测评分从高到低分别排序,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本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定公布;(五)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外,并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六)专业学习成绩测评、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第九条 专业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序的适用范围:(一)作为学生学期或学年鉴定、毕业鉴定等依据;(二)评定各类奖助学金;(三)评定各类荣誉称号;(四)毕业生就业推荐。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事宜:(一)校级、院级各类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分别由各相关单位负责考核;班团干部由辅导员(班导师)考核;学生干部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进行考核;(二)文体艺术比赛,如果所参加的竞赛是以名次计算,则第一、二名等同于一等奖,第三、四名等同于二等奖,第五至八名等同于三等奖进行奖励;参加的竞赛如果设立了特等奖,则特等奖按照一等奖计算,一等奖按照二等奖计算,依此类推;(三)B学分(创新学分)不计入专业学习成绩分之列;(四)加分部分满分100分,同一项加分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操行大类加分上限40分,科技(技能)大类加分上限40分,文体艺术大类加分上限20分。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以上”包括本数、本级别。第十二条 各学院须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9年2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二九年四月九日重庆邮电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创建学生多元化发展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第二章 奖助学金类型、比例及金额第三条 综合奖学金(一)国家奖学金:根据当年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名额,按比例划分到各学院;奖励金额8000元/人.学年。(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5000元/人.学年。(三)优秀学生奖学金:1.特等奖占学生人数的0.5,奖励5000元/人.学年;2.一等奖占学生人数的1,奖励3000元/人.学年;3.二等奖占学生人数的6,奖励1000元/人.学年;4.三等奖占学生人数的12,奖励500元/人.学年。(四)郭长波奖(助)学金:评选名额由“郭长波”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年效益基金的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不超过90人。1.一等奖占获奖人数的30%,奖励1500元/人.学年;2.二等奖占获奖人数的70%,奖励1000元/人.学年。(五)校友奖学金:评选75人,奖励900元/人.学年。第四条 企业奖学金(一)长飞奖学金:评选本科生2人,奖励8000元/人.学年。(二)华为奖学金:评选本科生7人,奖励3000元/人.学年。(三)动感地带奖学金:评选15人,奖励3000元/人.学年。(四)联通奖学金:评选30人,奖励1000元/人.学年。(五)中塑在线奖学金:评选50人,奖励1000元/人.学年。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同一作品及单位按最高等次奖励(一)科技创新奖学金: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1)重庆赛区特等奖:奖励2000元/作品;一等奖:奖励1000元/作品;二等奖:奖励800元/作品; 三等奖:奖励500元/作品。(2)全国决赛特等奖:奖励10000元/作品;一等奖:奖励6000元/作品;二等奖:奖励4000元/作品; 三等奖:奖励2000元/作品。2.“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1)重庆赛区金奖:奖励1500元/作品;银奖:奖励1000元/作品;铜奖:奖励600元/作品。(2)全国赛区金奖:奖励6000元/作品;银奖:奖励4000元/作品;铜奖:奖励1500元/作品。3.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1)重庆赛区金奖(一等奖以上):奖励1000元/作品;银奖(二等奖):奖励800元/作品;铜奖(三等奖):奖励500元/作品。(2)全国赛区金奖(一等奖以上):奖励2000元/作品;银奖(二等奖):奖励1500元/作品;铜奖(三等奖):奖励1200元/作品。4.学术著作及学术论文:(1)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奖励5000元/部;(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被权威检索系统检索或全文转载:奖励1000元/篇;(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核心期刊正刊):奖励300元/篇;(4)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其他合法刊物):奖励50元/篇。5.专利: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项,外观设计奖励1000元/项;专利受理后奖励20%,授权后奖励80%。(二)文体艺术奖学金:1.个人参赛:(1)重庆赛区一等奖:奖励300元/人;二等奖:奖励200元/人;三等奖:奖励100元/人。(2)全国决赛一等奖:奖励500元/人;二等奖:奖励400元/人;三等奖:奖励300元/人。2.团队参赛:(1)重庆赛区一等奖:奖励8001000元/队;二等奖:奖励500800元/队;三等奖:奖励300500元/队。(2)全国决赛一等奖:奖励15002000元/队;二等奖:奖励10001500元/队;三等奖:奖励8001000元/队。文体艺术比赛,如果所参加的竞赛是以名次计算,则第一、二名等同于一等奖,第三、四名等同于二等奖,第五至八名等同于三等奖进行奖励;参加的竞赛如果设立了特等奖,则特等奖按照一等奖计算,一等奖按照二等奖计算,依此类推。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名额不超过各学院当年录取人数的2%,一次性奖励金额5000元/人。第七条 助学金(一)国家助学金:根据当年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名额,按比例划分到各学院;一等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二等助学金2000元/人.学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人.学年。(二)社会助学金:按照捐资企业(个人)要求评定。(三)其它助学金:勤工助学金、临困补助、困难慰问金等,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评定。第三章 奖助学金申请及评定第八条 申请各类奖学金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理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热爱生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生活俭朴、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四)学习目的明确,热爱科学,勤于思考,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成绩合格;(五)申请综合奖学金、企业奖学金者,其专业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序必须进入前40%。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原则:(一)综合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拉通评定,顺序为:国家奖学金、长飞奖学金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华为奖学金、动感地带奖学金郭长波奖(助)学金一等、联通奖学金、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塑在线奖学金、郭长波奖(助)学金二等校友奖学金、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综合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按综合测评排序评定,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享有;(三)综合奖学金、企业奖学金获得者,可参评单项奖学金。第十条 综合奖学金、企业奖学金评定条件:(一)国家奖学金、长飞奖学金、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1.在校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2.专业学习成绩前5%的学生按综合测评分由高到低排序;3.大三、大四学生必须达到本专业英语和计算机的过级要求,同时,在评定学年内须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1.在校二年级以上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专业学习成绩前30%的学生按综合测评分由高到低排序;3.大三、大四学生必须达到本专业英语和计算机的过级要求。(三)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华为奖学金、动感地带奖学金:1.专业学习成绩前10%的学生按综合测评分由高到低排序;2.大三、大四学生必须达到本专业英语和计算机的过级要求。(四)郭长波奖(助)学金、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联通奖学金、中塑在线奖学金、校友奖学金:1.专业学习成绩前30%的学生按综合测评分由高到低排序;2.同等条件下,郭长波奖(助)学金、联通奖学金和中塑在线奖学金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学习成绩前40%的学生按综合测评分由高到低排序。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科技创新奖学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课外科技创新竞赛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以上等级奖,主要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2.在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以上等级奖,主要包括: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嵌入式专题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美国数学模型竞赛,美国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ACM)、国际大学生机械设计竞赛、机器人竞赛等;3.其他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以上等级奖;4.参编的学术著作,排名第一的奖励100%,排名第二的奖励50%,排名第三的奖励20%;5.以重庆邮电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及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6.专利包括已经授权或正式受理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排名第一的奖励100%,排名第二的奖励50%,排名第三的奖励20%。(二)文体艺术奖学金:在文体艺术竞赛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以上等级奖。第十二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条件:(一)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以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者;(二)高考成绩优秀者; (三)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突出者。第十三条 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和评定原则:(一)申请基本条件: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4.热爱生活,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二)评定原则:1.国家助学金: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特困、困难、一般困难顺序,结合现实表现,依次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2.社会助学金:根据资助人意愿和要求,由学院推荐,经学生资助中心审定获得相应社会资助金;3.其它助学金:视具体情况评定。第四章 奖助学金评定时间及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各类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国家奖(助)学金根据重庆市教委的具体通知要求执行。第十五条 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校时由学生处会同招生处评定。第十六条 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组织与实施:(一)学生工作部(处)学年初向全校公布奖助学金评审名额和要求;(二)各学院应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学院领导、辅导员、班导师、学生代表等;(三)学生根据各类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公示五天无异议后,确定初评名单,并汇总相关资料报送学生处审查,再由校学生工作小组审定;(四)学生因学科竞赛获奖、专业技能竞赛获奖申请科技创新奖学金必须由教务处审核认定签章;因学术著作、学术论文、专利申请科技创新奖学金必须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认定签章;因课外科技创新竞赛获奖申请科技创新奖学金、因文体艺术竞赛获奖申请文体艺术奖学金必须由校团委审核认定签章。第十七条 企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及材料报送相关企业备案。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助学金评定资格:(一)必修课、限选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单项奖学金、助学金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院、校通报批评或学校纪律处分者;(三)在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四)其他经学生处认定不能参加评奖情况者。第十九条 在受益期间若有违反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将取消所获荣誉并追回荣誉证书,并从受到处理的次月起终止奖助学金发放。第二十条 以下奖学金根据赞助企业提供的经费来评定,并随着与赞助企业所签协议的终止而停止。(一)华为奖学金: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赞助;(二)长飞奖学金:由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赞助;(三)动感地带奖学金:由重庆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赞助;(四)联通奖学金: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赞助;(五)中塑在线奖学金:由浙江中塑在线有限公司赞助。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以上”包括本数、本级别。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可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9年2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奖助学金评定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二九年四月九日 重庆邮电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评优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第二章 评优类型第四条 优秀个人的类型分为:(一)三好学生;(二)优秀学生干部;(三)优秀毕业生;(四)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五)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六)科技创新先进个人;(七)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八)体育活动先进个人;(九)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十)学习进步先进个人。第五条 优秀集体的类型分为:(一)先进班集体;(二)文明寝室;(三)文明楼。第三章 评优条件第六条 个人评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二)学习勤奋,评定学年内必修课、限选课成绩合格;(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四)坚持体育锻炼,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并达到相关要求。第七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在评定学年内必修课、限选课均无补考,综合测评分排序在专业前10。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一)校院学生会干部、学工助理、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干部、红岩网校工作站干部、年级长、辅导员助理、班团干部(含室长)、校宿管会干部、校勤工助学中心干部等,均有资格参评“优秀学生干部”。其中学生处、校团委所指导的学生组织学生干部评优单列,分别由学生处、校团委组织评选;(二)热心社会工作,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三)群众基础好,深得同学信任,能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考核为“良好”以上;(四)评定学年内必修课、限选课无补考,综合测评排名在专业中前30%。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一)必修课、限选课无补考;(二)符合本专业大学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要求;(三)曾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四)曾获得综合奖学金或企业奖学金或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荣誉。 第十条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等活动中,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环境保护、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方面,在文化素质教育、文明寝室建设及学校各项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者。第十一条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在克服家庭经济困难、战胜自身身体缺陷和遇到重大灾害等方面,顽强拼搏,自强不息,自助自救,表现突出者。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评选条件:(一)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竞赛活动或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并在评定学年中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如获得集体奖励则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参加的人员):1.在校级各类科技创新竞赛、专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励;2.在省部级各类科技创新竞赛、专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社会调查报告获得校级二等以上奖励; 4.积极参与教师课题且作为课题的研发人员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5.在全国各类科技创新竞赛、专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6.在国际各类科技创新竞赛、专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7.获得校级以上科技标兵(含提名奖)荣誉称号。(二)未获得第(一)款中规定的奖项,但是在组织开展全校或组织参加在省部级、全国或国际的各类科技创新竞赛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亦可参评。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一)积极参加“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得下列奖项之一:1.被评为校级以上“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2.被评为校级“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先进小分队的队长或主要负责人;3.被评为省部级以上暑期社会实践先进团队的所有成员。(二)未获得第(一)款中规定的奖项但是在评定学年中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被授予校级以上“见义勇为”光荣称号者;2.在国际国内重大会议中有突出表现的志愿者;3.在义务献血、骨髓捐献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4.在校内外志愿者组织中担任主要职务特别是在青年志愿者、献爱心等帮扶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者;5.因出色的志愿者行为被各种媒体宣传报道者;6.在其它有重大影响力的志愿活动中的服务者(须有相应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并在评定学年中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如获得集体奖则按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参加的人员,但每个团队限报5人)者:(一)在校级体育比赛中获得一等(若为名次则取前两名)奖以上或团体前三名;(二)在省部级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三等(若为名次则取前六名)奖以上或团体前八名;(三)未获得以上规定的奖项,但是在组织开展全校或组织参加省部级、全国或国际的体育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亦可参评。第十五条 “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积极参加各种文化艺术活动或各级文化艺术比赛,并在评定学年中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如获得集体奖则按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参加的人员)者:(一)在校级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团体前三名;(二)在省部级以上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团体前六名;(三)未获得以上规定的奖项,但是在组织开展全校或组织参加省部级、全国或国际的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亦可参评。第十六条 “学习进步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学习成绩明显进步、专业成绩排名显著提高。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评选标准见附一):(一)全班同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形成了诚信守纪、文明健康、和谐友爱的班风和严谨求实、刻苦钻研、积极进取的学风; (二)班团干部以身作则、乐于奉献、热情服务、团结协作、求实创新,能密切联系同学;(三)班集体CET4、CET6及CCT2通过率、上课出勤率、获奖率高,违纪率、补考率、重修率低;(四)班级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关爱他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五)班集体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形成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班级文化。第十八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一)获得校级“卫生寝室”;(二)寝室温馨整洁,文化氛围浓厚; (三)成员和谐友爱,团结互助,具有良好的安全、卫生、行为习惯;(四)成员学习刻苦,必修课、限选课无补考,评定学年内至少一人次获得综合奖学金或企业奖学金,寝室有良好的学风。第十九条 “文明楼”评选条件:(一)楼栋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工作到位;(二)楼栋学生管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人员到位,能有效开展工作;(三)楼栋实施学生党员、舍长、楼长“挂牌制”,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积极主动参与本楼栋管理工作;(四)楼栋内学习风气好,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举止文明;(五)每次卫生检查或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六)楼栋秩序良好,成员遵守作息时间,无打架斗殴或集体哄闹现象;(七)安全防范措施得力,无安全事故及恶性事件发生;(八)楼栋布置高雅美观,有特色鲜明、丰富多彩的楼栋活动,形成积极健康、文明和谐的楼栋文化;(九)卫生寝室比例达到40以上,文明寝室比例达到10以上。第四章 评选比例第二十条 以下“学院学生人数”指“评定年度的实际参评人数”,即不包括已离校的毕业人数和刚入校的新生人数。第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5。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校级、院级各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分别由各相关单位负责评选;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7,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校级学生组织干部总人数的30。第二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10。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学习进步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2。其中社团联合会下属的爱心社等青年志愿者性质的协会可按评定学年协会人数的1015推荐参评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第二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班级数的10。第二十六条 “文明寝室”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寝室数的10。第五章 评优程序及奖励第二十七条 集体、个人评优每学年评定一次。(一)个人评优经学生本人申报,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确定初评名单,各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查,由校学生工作小组审定。(二)各学院每项评优的名单均计为该项评优的实际数目,个人评优不得超过两项。(三)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以各学院为单位,根据评选标准,结合平时检查考核等材料组织评审。(四)文明楼评选,由学生处学生管理科与相关公寓管理部门、宿管会组成评审检查组,根据文明楼评选条件组织评审。(五)各单位按照评优条件,严格组织评审,保证优秀集体、优秀个人的先进性、代表性,宁缺勿滥。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于每年十月组织评优并对评审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分别报送学生处、团委审核(其中,“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四项名单报团委审核,其余名单报学生处审核),经校学生工作小组审定后,发文表彰。第二十九条 各类优秀个人和优秀集体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彰。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个人将取消其评优资格:(一)有受到院、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二)教学督导组抽查发现上课课堂纪律差,缺课率达10以上的班级;(三)有两个以上寝室被列为“不合格寝室”的班级;(四)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者。第三十一条 评优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严格执行评优条件和程序,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以上”包括本数、本级别。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评优若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或团委提出书面材料意见,学生处或团委调查后及时给予回复。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评优办法中与此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邮电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标准 2.重庆邮电大学文明寝室评选标准二九年四月九日重庆邮电大学市级先进班集体和市级文明寝室评选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推动学校班级建设、寝室文化建设,促进全校班级争先创优,营造良好寝室氛围,在我校倡优良学风,树先进典型,特制定重庆邮电大学市级先进班集体和市级文明寝室评选办法。一、评选范围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班级、寝室均可参加评选。二、评选条件1.市级先进班集体: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班团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好、学风好、班风正,积极参加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科技文化活动且成效显著。2.市级文明寝室:获得校级“文明寝室”荣誉称号,且在道德修养、遵章守纪、学习风气、清洁卫生等方面表现优秀。三、评选程序采取申报答辩的评选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参评班级、寝室在每年10月初向所在学院提交参加本学年市级先进班集体或市级文明寝室评选的申请。2.参评班级和寝室分别填写重庆邮电大学市级先进班集体申报表和重庆邮电大学市级文明寝室申报表,各学院根据重庆邮电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标准和重庆邮电大学文明寝室评选标准对申报班级、寝室进行为期一学年的考查,在每学期期末,将考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院,每年10月底各学院将考查结果报送学生处备案。3.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团委、研究生部、基建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研究生会学生会等相关单位和学生组织将对申报班级从班级建设特色活动、学风建设、科技文化活动、日常行为、寝室文化建设等几方面进行抽查,对申报寝室从学习情况、生活情况、日常行为和寝室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符合条件的班级或寝室,将取消其参评资格。4.抽查合格,并获得校“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班级和获得校“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可参加答辩。答辩分陈述、提问、答辩、投票、评议、公示结果等环节。5.对答辩结果排序并在全校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班级和寝室,按当年市教委分配的名额,从高到低确定市级先进班集体和市级文明寝室名单,报市教委审批。四、评优工作机构1.由学生处落实此项工作。2.成立市级先进班集体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