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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法修改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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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法修改部分.doc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新消法修改部分【精品文档】第 11 页总之,新消法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以改变商家习惯“我说了算”,进而改善消费者维权难困境。新消法更加注重公平和规范、正义,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一、 反对浪费入法(第五条)新消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这一条主要针对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铺张浪费不断增多的现象而制定。我们都知道在十八大报告里面,在生态文明建设部分,有非常明确的一些要求。要求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必须要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光盘行动风生水起之后,节约环保已成为人们公认的消费新理念,新“消法”增加这一项内容,体现了引导合理消费、反对浪费的立法思路。二、消费者九项权利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二、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消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相关情况。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五、求偿权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七、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人格尊严受尊重、个人信息受到保护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 以往,消费者在购物和接受服务时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公民的个人信息长期处于“裸奔”状态。这次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经营者的行为。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三、强制交易禁止(十六条) 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这条主要针对经营者,诚实信用一直被奉为商业界的金科玉律,新消法再次着重强调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诚信经营,不得强制交易。”四、安保义务重要(十八条) 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面说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那么与之对应的,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人生财产安全不受到侵害,这条正具体的指出宾馆 针对公共场所的人身伤害事件屡见不鲜,新消法与之呼应,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样规定,加重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五、缺陷产品召回(十九条)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条主要强调两个内容,严重缺陷,扩大了缺陷范围,只要有缺陷经营者都应当采取措施做相应处理。此外,还要说一下召回。2013年1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汽车领域实行召回制度。此外,我国目前还有11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的用语表述,如: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但关于召回,我国各类法律法规,没有完整表述,此次“召回”被首次写入消法中,同时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不在局限于那11种产品,扩大缺陷产品召回范围。同时将召回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六、经营者履行全面、真实告知义务(二十条)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这条强调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旧法的表述:着重强调“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且信息是真实的”,但没有规定提供哪些信息;而新法的表述:着重强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规定了提供信息的内涵,对于应当由消费者知悉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如实全部提供。七、强调提供服务也要明码标价(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明码标价已经是家喻户晓的的规则,可现实生活中,趁火打劫式的漫天要价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新消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着重强调提供服务,也应当明码标价,规范服务者的收费行为。同时把“商店”换成“经营者”表述范围更广、更全面、更准确。不光商店应当明码标价凡是提供商品或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八、拒开发票违法(二十二条)新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这条主要让消费者树立索要发票等凭证意识:消费者的法律风险意识不够强,出现消费纠纷后,苦于维权没有证据,常吃哑巴亏,甚至自认倒霉者大有人在。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凭证经营者必须出具。这样明文规定发票作为购货凭证,帮助消费者树立风险意识,为维权奠定证据基础。九、举证责任倒置(二十三条)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在消费维权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消费者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很困难的。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有时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如电冰箱、照相机这些产品,因为不掌握技术等信息,消费者很难证明这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因此要求消费者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产品承担举证责任,无疑会挫伤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鉴于此,新消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对于六个月内发现商品问题后产生争议,举证的负担就转到经营者,经营者要证明商品在消费者购买时是没有问题和瑕疵的。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其实新法规定的只有一种情况的瑕疵除外:即这一种情况必须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二是这种瑕疵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 十、七日内享有退货权 卖家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一、 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明确规定了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这种计算方法存在一定问题。比如 造成发票开具日期与消费者收到货物的日期存在较大的差距。 这种家电还没有送到消费者家中安装就开始计算三包期,显然不合理。如果仍从开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就会导致消费者实际享有三包时间缩短,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也就是说标的物真的交到消费者手里才转移了,“三包”权利才可以真正开始实现。二、自1985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以来,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产品不同属性分别制定了一些三包规定。如: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等。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消费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三包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覆盖范围过窄等。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大多数商品没有三包,出现问题,我们也比较难以处理。如今,有了这一规定,这条规定的外延是,“三包”规定从20多种商品扩至所有商品,适用于所有商品,我们可以理解,只要有质量问题,7天内都可以退货。三、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十二、网购后悔退货(二十五条)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皮包,货品到手一看,色差极大,淡米黄色变成土黄色,拉链根本没有照片上的质感,想退货,却以无质量问题被拒。这是网购中最高发的纠纷之一。在座的大家很多人都有网购的经历,像刚才李小姐的情况在大家身上也时有发生,网购成为消费新方式后,很多人都青睐网购的便利,但是冲动消费后,反悔者比比皆是。此外还有很多人发现购买的商品与图片、描述、想象中的不一样。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可以依据新法行使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也有一些商品不在无理由退货范畴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消费者退货也是有条件的,1消费者承担运费,2要求退货商品完好,3七日内及时退还,这样也兼顾保护了经营者的利益,限制了消费者随心所欲网购,事后反悔情况的频发,提醒大家,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十三、格式条款应以显著方式告知 严禁霸王条款(二十六条)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这条是说格式条款的,大家对格式条款都不陌生,格式条款在缩短缔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加速交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缺陷。由于格式条款是经营者按照自己单方意愿拟定的,重点必然落在自身利益的维护上。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目前,霸王条款在消费领域比较常见,比如 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谢绝自带酒水、等等,都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一是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比如去酒店、餐馆消费的时候,可能在很小的地方写上餐具要另行收费,这种不显著的标注方式往往会引起消费者不满。按照新规定,必须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收费的问题。二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这一条款该如何理解,适用于什么情况? 这一条款主要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就无法继续交易。还有,在手机等电子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如果消费者不注册就无法继续下一步操作,也就无法使用。只有在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完成注册后才能使用。这种情况也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十四、网站不得“隐身” 金融也是消费(二十八条)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消法增加了网购等非现场购物的信息披露制度。本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消法要求经营者把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告诉消费者,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能全面、详尽、客观地了解其负面问题,据此决定是否购买在20年前消法起草时,证券、保险、金融领域的消费内容不曾涉及。现在,金融、保险、证券领域经营者也要受到消法的约束。十五、信息不得泄露(二十九条)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这条主要指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13年上半年投诉统计数据显示,互联网服务投诉居于投诉量前五位。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个人信息丢失、泄露等网络安全问题。很多人有这样的经历比如, 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刚生完孩子就接到了孕婴产品销售商的问候电话;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等,这一切消费案例都反映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现实情况。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信息安全无法得到根本上的保护,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新消法,正式确认了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益,首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条主要体现4项内容,“1、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2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3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4“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这就规范了经营者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且限制了商业信息的发送,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十六、定期抽查商品(三十三条) 新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新消法加大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十七、消协新定义(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新法对消费者协会这一块重新进行性质上的界定,由原来消协说是社会团体,现在改为社会组织,明确职责是公益性。把“社会团体”改为 “社会组织”,团体只是民间的群众自发组织;而社会组织则是有组织有领导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地位提高了,责任更大了。也能够最大层面上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十八、网络购物护航(第四十四条)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条主要把握住两点;1是网络交易平台对经营者的真实信息负有审查义务,若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2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十九、虚假广告追责(第四十五条)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设计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向消费者的,造成消费者损害,以上人员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近年来,虚假广告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毒瘤”,消费者面临的不只是被忽悠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一些食品、药品的假广告甚至危及人的生命。针对虚假广告,新消法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扩大广告责任承担主体,出现虚假广告,新法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以及推荐者(代言人)都要承担责任。参与制定这部法律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处长解释,“连带责任”不分主次,即“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话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你可以向代言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提供者要求赔偿,完全取决于消费者自己的选择,没有主次之分,也可以两个都告,比如你觉得谁有钱你告谁。”二十、处理消费者投诉事宜的法定期限:七个工作日内(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消法严格要求职能部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该规定对行政部门受理投诉有了明确的日期限制,令消费者不用再毫无期限地等待。二十一、支持公益诉讼(四十七条)新消法三十七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新消法首次提出。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公益诉讼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消费者协会免费替消费者打官司。这不仅减轻了消费者的诉累,有利于解决消费者维权难,而且消费者协会并不从中分享任何利益;二是消费者协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消费者领域,特别是大规模的、受害人不特定的、小额分散性的这些权益损害赔偿,如果让消费者自己去主张,诉讼成本太高消费者不会有积极性。过去,针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协组织大多通过点评、揭露批评等方式进行,今后中消协和省级消协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利益。比如三聚氰胺事件就应列入公益诉讼,消协可以根据消费者不同的伤害情况提起诉讼,代表不特定的人群。最后根据法院判赔数额对号入座领取赔偿金。二十二、人身伤害赔偿(四十九条) 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十三、精神损害赔偿(五十一条) 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中国法律向前迈进的一个标志。但要注意的是,这些侵权行为必须是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带来了严重精神痛苦,并产生明显的后果,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遭受一般的精神损害,即使得不到赔偿,法院也可判令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十四、惩罚性赔偿(五十五条)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规定最低赔付额为500.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二十五、提高行政罚款上限 (五十六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十六、处罚结果入档(五十六条)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市场经济不但是法制经济,也应该是诚信经济,工商部门正在加快有关信息化建设,建立相关诚信信息数据库,今后还将与其他部门联网,建立一个共同的信息平台。凡是涉及企业违法的,点击一个信息系统就可以,包括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这种信息向公众公布。将来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如果不诚信,被纳入“信用档案”。消费者不会再选择这家企业,不再接受这家企业的服务。这个惩罚力度远远要比一般性的惩罚力度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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