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用工注意事项.doc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海外用工注意事项【精品文档】第 7 页海外工程用工注意事项1.xxxxxxxxxxx有限公司考察纪要1.1技术含量低的工种会雇佣一部分当地壮工,以节约建设成本,雇佣当地壮工需注重当地的宗教信仰,国外人员的工作效率比较低,节假日的休息等问题要充分考虑,必须注意工期问题。但总体来说国外劳工较国内劳工好管理,国内劳工经常会因工资待遇问题引发矛盾,上告至使馆,另外,xxx坦技工薪金在8.56美金/日,普工薪金在5美金/日。1.2海外工程工期的最大影响因素为施工工期问题,节假日较多;国外工会比较维护劳工的利益,容易引起劳工罢工问题。应与当地政府机构搞好关系;其它因素主要为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1.3不同国家劳动法不同,(举例提到在有些国家总承包工程建设使用本国人员,当地政府要求工人家属的医疗、生育费用等由承包商支付,解除合同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本人寻找就业岗位并支付三个月的工资),针对诸如此类问题,在签订合同前需对当地劳动法进行详细了解。2.xxxxxxxxxxxxx石化交流纪要2.1必须设置外事部门(行政部门),例如在签证指标的申请时,x国政府要求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当地劳工,根据工程技术的要求,当地劳工不能满足要求,需采取向政府支付一定费用或采取当地工人不干活而发工资的方式,这些事情的处理一般聘用熟悉当地要求的政府人员。2.设置安全、质量(PMG或业主方面监理)部门,中方也雇佣x度或xxxx坦人作为现场检查员,这些国家对质量的检查比较到位,例如对焊口的检查率能够达到100%。业主方雇佣的监理由于考虑被雇佣时间问题,经常找理由故意延长工期,避免过早被解雇。2.3工人的生活方面,由于xx当地营地较多,一般在当地租赁营地,每个人的食宿费用大约在50沙币(1元沙币约等于1.6元人民币,该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也可建立营地,例如租赁场地、购买集装箱,每间集装箱可容纳68人。2.4普工在当地招聘,技术工人由国内带过去,xx当地也有技术水平较高的焊工,但工资水平也较高。国内的焊工月工资在1.2万元人民币,技工和安装人员月工资1.1万元人民币。另外,主要管理人员34个月休假一次,基层管理人员6个月左右,工人每年休假一次。3.部分国家用工要求,当地雇佣工人的程序、最低雇佣工资和社保要求。3.1要清楚雇佣工人的基本要求。如xx劳务的总政策是保护xx本国的劳动力,以解决本国的就业问题。目前只允许引进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劳务人员不许引进。相对而言,xxxx工程承包环境更国际化,规范些,其劳动力价格相对便宜,除技术和管理人员外,承包商一般选择聘用当地劳工。3.2要了解最低工资和社保,减少直接聘用当地劳动者,防止当地劳务分包商违法牵涉我方。我公司所在项目国的劳工法律法规都比较完善,但实际执行中都较不力。以x国为例,x国劳工制度涉及到承包工程的较多的主要有2003年劳工法和新颁布的最低工资实施及发放程序(行政令231/03)。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口头,每星期正常工作时数为40小时或每日工作7小时,加班每天最多3小时以及每周最多14小时,凡超过此规定工作时数者即应为加班,需付倍数不等的加班费。凡雇用逾10名劳工或支付总工资100万盾的企业,应负责向劳工社会保险单位登记其员工并缴纳保险。虽有以上法律规定,但x国的社保执行不力,x国xx日报2008年7月权威调查显示x国仅有9%劳工有社保,加之x国是中央地方自治,各省有一定立法权,如据x国商报11月3日报道,x区下达新法案,每月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1月1日起将调至1,069,865盾(118美元),比08年的 972,604盾提高10%。因此,详细了解当地劳工政策非常必要。相对,x国劳工法律体系更详尽,包含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雇主与雇员劳资关系法,第二部分涉及征税,第三部分是工资标准法案,第四部分是工作环境标准法案。法律规定雇员薪酬包括工资、保险和退休金三部分。如目前规定最低工资为4500卢比(约合75美元)/月,最低退休金为1500卢比(约合25美元)/月。4.柬埔寨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u 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1997年颁布的柬埔寨劳工法,是完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标准制定的,要求较为严格,现实执行中更强调保护劳工权益。该法规反映出柬埔寨政府劳工政策的原则思路:积极实施技术人才本地化战略,千方百计地解决其国内劳动力大量过剩的问题,努力寻找国外就业市场。严格控制外劳输入,只有柬埔寨缺乏的技术、管理人才,才能获准在柬工作。4.1原则规定劳工法为劳动者权益提供全面保护。该法主要原则性规定如下:严格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雇主雇佣或解雇工人时,应在雇用或解雇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主管部门书面申报;雇主用工人数超过8个的,应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允许就业的最低年龄为15岁,工作性质涉及危害健康、安全或道德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8岁。4.2签订劳动合同劳工与雇主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工作关系。劳动合同受普通法管辖,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雇主签订或存续雇佣合同时,不得要求交纳抵押金或任何形式保证金。工作合同分为试用(一般雇员不得超过3个月,专业工人不得超过2个月,非专业工人不得超过1个月),定期(不得超过2年,可一次或多次续签,续签期限也不得超过2年)和不定期三种。4.3终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在指定截止日终止。但经双方达成协议,也可提前终止合同。该协议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监察员在场见证,由合同双方签署。合同双方未达成协议的,除非因严重不当行为或不可抗力,不得提前终止。合同一方以上述以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获得至少与其合同终止日期应得报酬或遭受损失相当的赔偿金。合同一方拟不予续签时,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的,提前10天;合同期限超过1年的,提前15天),未提前通知的,合同应按其原始合同相等期限予以延期。不定期劳动合同可由合同任一方自由中止(例外情况除外)。拟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书面提前通知另一方。4.4劳工报酬劳动法对劳动者工资作出如下规定:劳动主管部门制定最低保障工资标准,劳工工资至少应与最低保障工资相同。工资应以硬币或纸币形式直接支付工人本人,工人同意以其他方式支付的除外。工人工资每月应至少支付2次,间隔最多不得超过16天,雇员工资每月至少支付1次。4.5工作时间工人工作时间(不论性别)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严禁安排同一劳工每周工作六天以上。因特殊和紧急工作需工人加班的,加班工资应为正常工资的150%,在夜间或每周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为正常工资的200%。工作计划需进行轮班的,正常情况下企业仅可安排两班(早班和下午班),夜间工作须按照上述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夜间”是指包含22点至凌晨5点,且至少连续11小时的一段时间)。4.6假期同一工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天,周歇班应至少持续24小时,且原则上安排在星期日。全部工人均有权享受带薪假,按每连续工作1个月休假1天半计算,在此基础上劳工资历每增加3年,带薪假增加1天。发生直接影响工人直系亲属的事件,雇主应准予该工人特别假(最多不超过7天)。女工有权享受90天产假,产假期间,应发放其一半的工资和津贴;产假后返厂工作的2个月内,应指派其从事轻微劳动。4.7工会无论劳工或雇主均有权不需预先核准,自主组建专业组织,以集体或个人方式研究、促进组织章程所涉及人员的权益、保护其精神和物质利益。劳工组建的专业组织称为“劳工工会”,雇主组建的专业组织称为“雇主协会”。禁止组建雇主及劳工同为会员的行业工会或协会。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柬埔寨于1997年颁布的劳工法,2002年1月18日颁布了关于雇用外国人在柬埔寨王国就业的申请办法及相关规定。根据有关法规,任何企业雇用外国劳工必须向柬埔寨劳动与职业培训部申请,并遵守以下规定:(1)需要雇佣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工部申请下一年度雇佣外劳的指标,每个企业所雇佣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 。未申请年度用工指标,将不被允许雇佣外劳。(2)雇佣外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雇主必须提前取得在柬工作的合法就业证;必须合法进入柬埔寨王国;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必须持有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必须有足够的适应企业需要的技能,且无传染病。3、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柬埔寨外籍劳务市场秩序的管理有待加强。一些不法中介还利用外籍劳务急于谋职的心理进行欺诈,并由此引发一些劳务纠纷案件发生。为解决有关劳资纠纷等问题,柬埔寨于1999年成立了由政府部门、工会和雇主协会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工顾问委员会”,专门研讨劳工政策。在国际劳工组织(ILO)和美国政府的帮助下,柬埔寨于2003年4月成立独立的“劳工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与职业培训部、雇主和工会代表组成,裁决协商无果的劳资纠纷及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