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继来-2015教育法整理最全版本.doc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郑继来-2015教育法整理最全版本【精品文档】第 17 页教育法教程题记:这是我花了一个月时间,四门功课经三遍整理而成。第一遍是整理历年真题;第二遍是整理网络答案,第三遍是看书,修改错别字和查缺补漏。 淮阴工学院 郑继来1高等学校对于修满一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颁发肄业证书)2我国教育法中规定的教师资格不包括(兼职教师资格)。3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集体领导,个人负责。4我国相关高等教育法律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当由(校长会议)决定。5根据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最恰当的表述是一种(强制国民教育)。6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瑜迦健身班)。7按照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可以使得教师丧失教师资格?(与同事发生纠纷,将同事打成重伤)8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是(与公办教育具有平等法律地位)9教师资格撤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10(11选择)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选择管辖)不是我国教育行政诉讼管辖形式的一种。(09选择)行政复议的管辖: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选择管辖)不是我国教育行政复议管辖形式的一种。教育申诉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不属于我国教育申诉的管辖形式的是(级别管辖)(12、11、09选择)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15天),受理(10天),审理,决定,执行(15天)。其中审理是中心环节。(裁判、反馈)不属于教育权救济的行政复议程序。11(社会学)不是我国学科门类。12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是(通常为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岁。)13 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14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均是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15 证人不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16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中,在我国没有出现过的是教授委员会制。(出现过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集体负责制,党委负责制)17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2002年颁布。18(09名解)指定管辖,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指定管辖。行政复议的指定管辖是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双方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行政诉讼指定管辖: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事实原因如遭受自然灾害法院被冲毁,或法律原因如法院所有人员按照规定都应回避),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可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管辖。19 学生学完所有课程,但未回校参加答辩,学校颁发结业证书。20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培训。21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从1989年开始的。第一章 导论1.(10、08、06名解)教育法治化概念: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的法治化、制度化。教育的法治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2(13简答、11论述)教育法治化的基本要求: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内容合法。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教育法治化不仅要求各个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内容合法,同时还要求这些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救济有道。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国家要能为受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以惩罚不法者的教育侵权行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因此,教育法治化要求一国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3. 教育法治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04论述)试论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辨证关系。依法治国,就是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严格地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依法治教是指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地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及有关组织的教育权益。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是基本国策,而依法治教则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国策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即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和依法治国是不可分割的。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教育事业是社会公共事业,是国家的重要事务之一。在当今,国家对教育的管理和指导是普遍的现象。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对有关事务的管理严格地依法进行,教育事业也不例外。为了使教育事业的管理和发展处于良性状态,必须依法管理,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依法治教对于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有着强烈的影响和广泛的辐射作用。依法治教可以更好地培养依法治国所必需的具有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人才。4.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 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1. (11名解)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广义的教育法: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教育法:指教育法律,既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2. (14论述)教育法的本质: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根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的联系。包括三方面: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教育法具有社会性;是指法律在反映和维护的利益关系中,既包括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但是社会生产方式对教育法的决定作用不是唯一的因素。3. 教育法社会性的表现:所谓的法的本质的社会性,是指在法律反映和维护的利益关系中,既包括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法的性质、作用、效益、职能具有普遍的社会性。教育法致力于提高全民的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致力于促进全社会的教育水平和文明程度,教育法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教育法为社会提供特定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法惩罚教育违法和教育犯罪行为。4.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的原则)(13简答)贯穿于我国教育法始终的,渗透于教育法全过程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2、05、03名解)依法治教原则: 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原则(02论述)试述依法治国与我国人的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现代教育制度的存在、运行和发展都是围绕着人的现代化来进行和展开的,教育现代化的实质是人的现代化。所谓人的现代化在当代中国就是社会主体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全面发展的人格结构和知识职能结构,就是形成社会主体的一种特殊的精神状态。因此,教育法就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和机制的运用,确保人的现代化目标和教育法所确立的国家教育方针的实现,以塑造中国人的现代知识智能结构和良好的精神状态,为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人的现代化基础。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包含两项基本要求: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言,只要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只有教育法律、法规加以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是可以作为的,否则就是滥用权力。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教育平等原则是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必然要求。表现在:国家在教育立法上对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不实行差别对待,平等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公民平等的教育权受法律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平等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教育法律和法规的特权;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平等的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进行非法限制,禁止对任何人在受教育方面进行歧视,禁止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受教育者实行差别对待;任何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他人侵害以后,都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乃至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平等的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的教育权利不受侵犯;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公民的平等的教育权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制裁。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有三方面含义:教育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与公共利益相抵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活动应该立足于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服务,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推动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发展。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5. (12、05、03简答,02名解)教育法渊源概念、特点概念:教育法的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法的渊源,又称为“法源”或“法律渊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等。历史渊源是特定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产生的法律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理论渊源是指对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产生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法的形式渊源(即效力渊源),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制条例、特别行政区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13论述)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主要有下列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12简答)我国教育法渊源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国家是法律效力的最终根源,而制定和发布机关是其法律效力的直接来源。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教育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依据。6、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11、04简答,07、06、02名解)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教育法本身是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资部门所构成的完整和谐一致、效力高低有序、各教育法的资部门协调发展的有机的教育法律系统。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其内部形成了教育宪法性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教育行政法规规范、军事教育法规规范、教育行政规范、地方性教育法规规范、地方性教育规章规范和地方性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规范等完整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体系;从教育法的内部的横向关系的角度来看,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资部门所(11、04简答)构成:教育根本法。是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是其它所有教育法律规范的立法根据,是教育法体系中的“母法”,其它所有教育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它相抵触。教育基本法。是指由全国人面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依据宪法规定的教育根本性规范,全面规定我国教育的根本性问题。教育主体法。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教育主体的法律条件、资格、权利义务和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学前教育法。是关于我国托儿所和幼儿园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义务教育法。该法是我国教育法的一个重要的子部门,它是关于在我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小学教育教学法。它是关于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高等教育法。它是调整高等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职业教育法。它是调整职业教育关系,规范职业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办教育法。它是调整民办教育的投资关系、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教学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行政法。它是调整和规范教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构成答类):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教育活动(行为)法、教育行政法7 (08、07、06、02论述,14简答)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并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评价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善恶的原则、标准和规范。它通过社会舆论、主体的内心道德信念和社会伦理文化观念自觉把握和反映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及其需要满足的观念体系,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道德直接建立在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之上,依靠社会主体对利益关系的自觉认识,将社会的善恶标准和道德规范内化为社会主体的道德信念和良心,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社会主体的思想和行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一样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具有密切关系: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现行教育法中的许多法律规范直接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如关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受教育者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定,则在相当程度上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教育法上的直接体现。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不能实现的法是对法的本质的歪曲。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道德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现。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教育法的运作和实现本身就包含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受到应有的重视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得到普及;教育法的顺利运作和高效实现也以为着贯彻于教育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得到贯彻;教育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使一些社会主义道德试图解决而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得到调整和规范。法律和道德也存在着深刻的差异性。 首先在调整范围方面,有的领域法律能够调整而道德不能调整,有的领域道德能够调整而法律无能为力;其次在调整方法和手段方面,尽管两者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道德的强制力主要依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社会舆论的力量,而法律主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8. (12、08简答)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两者紧密联系,又有区别,既不能用教育政策代替教育法,也不能用教育法代替教育政策。两者关系表现为: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法律是普遍的、肯定的、明确的规范。政策只有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具有应有的权威,才能防止在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主观任意性。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规范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教育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不能与教育法相抵触。9.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另一方面,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1.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直接目的: 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育法的基本特点: 它有法律的一般特点,如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还有自身的特点: 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2. (14、06论述,13、08、05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思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我们必须首先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还包括对受教育者进行法制和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此外,还要对受教育者进行人生理想方面的教育。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中的现代教育,要正视历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同时又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所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管理和合法监督。(07名解,04简答)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05、03名解)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利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国家对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平等赋予公民受教育权,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法律保护;公民要平等地遵守教育法律;学校及教育机构平等保护每一个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公民权利受侵害后,都有权申诉;任何人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都应当平等地受到制裁。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在教育实践推行教育的市场化)。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3. 教育基本制度: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级;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结业证书:在高等教育教育阶段,对于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是有一些课程不及格,没有达到毕业水平的,可以获取结业证书。对于虽然具有正式学籍,但是未完成整个阶段的学习任务而中途退学者,只能获得肄业证书。从学历的有效性来看,可以将学业证书分为学历证书和非学位证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学士、硕士、博士 学历: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04、02名解)学校教育制度(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的关系的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具有强制性,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也具有公共性,教育经费由国家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的从事某项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成人教育是通过业余、脱产或者半脱产的途径,对成年人进行教育。学位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10、07名解)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我国现行的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11名解)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我国的学位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学位分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教育督导制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以及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4.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投入的体制:对于国家举办的学校所需的教育经费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09b简答)简述教育投入“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教育投入是指国家对教育领域的经费投入,它通常涉及到一国的教育投入体制、经费筹措途径、经费的增长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教育法对教育投入规定了“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对保障教育经费的筹措具有重要作用。“两个提高”是指教育经费支出比例的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三个增长”是增长幅度,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5. 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6.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对受教育者实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7.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8. 教育经费的筹措途径:国家财政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农村教育集资;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设立教育专项资金。9.(02简答)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开展的有关教育方面的交流活动和相互协作活动。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10. (11、10、08名解)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国家依据法律标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否定性评价。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行政、刑事和违宪四种法律责任。(13、08、06简答)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指行为人所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损害结果,指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人身、财产、精神及其他损害;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主观过错,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根据其类型可将其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行为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它既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应受法律制裁性等一般特征,还有其自身特征:它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前提的,而不是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为前提;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三种,即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教育违法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教育违法责任的性质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1条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学校财产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2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违法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4条规定,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非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5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6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7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违法收费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8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9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违法颁发学业证书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80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11.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81条规定,造成损失的、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 教师法1.(06名解)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育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03、02简答)教师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定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2. (13、10、02简答)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教师的权利指的是教师的法律权利,是由教师法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教师所享有的、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的行为自由权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教育教学权: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科学研究权: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管理学生权: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民主管理权: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进修培训权: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3. (09简答)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指的是教师的法律义务,即教师法等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教师必须进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要求。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4. (12、09、06、03简答)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特点: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他们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如教师参加培训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发生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保障:教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需要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须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予以鼓励和帮助;支持教师制权益的行为。(名解)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教师法中确立的教师资格要素:国籍要素;思想品德素养要素;业务要素;学历要素。(14、03简答)简述申请教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教师资格的条件:国籍要素,必须是中国公民;思想品德素养要素,教师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教师要承担教书育人的重任,要为人师表,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业务要素,教育教学能力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备的条件。教师应具备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与技能方面的能力,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课堂管理能力以及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的潜能;学历要素,取得教师资格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如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学历。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教师资格认定程序: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颁发证书。6. 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被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8. (07简答)简述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及聘任形式。(招、续、解、辞):教师的聘任制度是遵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教师聘任关系平等。聘任关系表现为合同形式。教师聘任形式多样化,聘任过程实行双向选择和择优机制。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等形式。8.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在权利被侵害时,法律责任是权利救济的手段;在义务未履行时,法律责任是强制履行义务的依据。民事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特点:它体现的是违法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对违法者行为评价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违反教师法的法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违反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