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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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09 年 07 月 20 日 来源:浏览次数: 2702 【字体:大小】背景色: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 号【发布日期】 2002.05.14 【时效】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 年 3 月 21 日第 19 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被害人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5 万元以上的。 “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被害人多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20 万元以上的。二、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造成被害人重伤、三人以上轻伤的;(2)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3)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后果严重”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 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6 页 - - - - - - - - - “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虚报注册资本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报注册资本的;(3)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0 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100 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的。“后果严重”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 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五、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数额巨大”,是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数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后果严重”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经济损失累计100 万元以上的;(2)给投资人、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停产、停业、倒闭、破产等严重影响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0 人以上的股东、债权人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股东、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6 页 - - - - - - - - - (2)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3)利用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 1 万元以上为标准; “数额巨大” ,以 10 万元以上为标准。七、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2 万元以上,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20 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是指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10 万元以上,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50 万元以上的。八、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规模大、经营时间长,或者给公民、国家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累计100 万元以上的。九、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 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 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 ,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 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所得在100 万元以上的。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柰证,面额在2 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 份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 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 份以上的;(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0 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 份以上;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0 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 份以上的;(2)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十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50 万元以上,单位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后果严重” ,是指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给投资人、债权人造成损失20 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6 页 - - - - - - - - - (1)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二次以上的;(2)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二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内幕交易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内幕交易数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2)因内幕交易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仍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三、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个人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 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恶劣”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诱骗,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2)因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受过行政处罚,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的;(3)伪造交易记录、逃避审查,影响极坏的。十五、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获利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6 页 - - - - - - - - - 十六、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较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 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以上的。“造成重大损失” ,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 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 万元以上的。十七、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 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50 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 万元以上的。十八、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 ,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十九、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造成较大损失”,是指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 万元以上,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以上的。“造成重大损失” ,是指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以上,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二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是指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 万元以上, 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 保证,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二十一、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洗钱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6 页 - - - - - - - - - (2)多次洗钱的;(3)洗钱行为引起新的严重犯罪的;(4)洗钱行为影响对重大犯罪案件的及时侦破的。二十二、 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食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 元以上的。“数额巨大” ,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 ,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其它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2)因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受过行政处罚,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3)将骗取的赃款用于违法活动的。“其它特别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与银行信用卡业务人员、特约商户人员相勾结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信用卡而冒用或恶意透支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三、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 5000 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是指使用伪造、 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 ,是指使用伪造、 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5 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的;(2)因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6 页 - - - - - - - - - (3)有价证券诈骗的规模大、被骗人数多、影响而较广的。“其它特别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有价证券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生活资料的;(2)利用有价证券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医疗款物的;(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十四、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 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 ,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数额较大,多次骗取出口退税的;(2)因骗取出口退税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3)将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用于违法活动的。“其它特别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五、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 万元以上的;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 万元以上的;(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 万份(套)以上的;(3)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4)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100 份(套)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6 页 - - - - - - - - -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00万元以上的;(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0 万份(套)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500 份(套)以上的。二十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销售金额在10 万元以上, 单位销售金额在50 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 ,是指个人销售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二十七、 非法制造、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在2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2)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 万份(套)以上的;(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驰名商标标识或人用药品商标标识100 份(套)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违法所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0 万份(套)以上的;(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驰名商标标识或人用药品商标标识500 份(套)以上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二十八、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违法所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6 页 - - - - - - - - -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十九、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三十、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1 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 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 ,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 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三十一、非法经营罪。除司法解释已有特别规定外,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 万元以上 ,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16 页 - - - - - - - - - 所得数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 20 万美元以外,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 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 数额在 10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 数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片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 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 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 份或者期刊5000 本或者图书2000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500 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 份或者期刊15000 本或者图书5000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 张(盒)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60 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 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20000 份或者期刊20000 本或者图书10000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0 页,共 16 页 - - - - - - - - - 出版物 2000 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60000 份或者期刊60000 本或者图书2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00 张(盒)以上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12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三十二、 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强迫交易的;(2)强迫交易数额5000 元以上的 ;(3)造成被强迫者人身伤害或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4)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三十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多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4)虚假证明文件持有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进行违法活动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三十四、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 。三十五条、 逃避商检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十六、聚众哄抢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 5000 元以上的 ; “数额巨大” ,是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5 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参与哄抢人数较多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1 页,共 16 页 - - - - - - - - - (2)哄抢数额不大,但哄抢次数较多的;(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的;(4)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的;(5)哄抢一般历史文物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哄抢重要军事物资的;(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的;(3)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的;(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的;(5)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的;(6)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三十七、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是指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 ; “数额巨大” ,是指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侵占的;(2)侵占重要物品,数额较大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十八、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是指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 ,是指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三十九、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 万元以上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 万元以上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2 页,共 16 页 - - - - - - - - - “数额巨大”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四十、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挪用 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 元以上 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 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 万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0 万元以上的;(3)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度困难的;(4)挪用国际上援助的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四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 5000 元以上的;“数额巨大” ,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 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3 页,共 16 页 - - - - - - - - -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四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 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情节严重”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上的;(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四十三、 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受贿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 ;(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交受贿,数额达到5 万元以上的;(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四十四、 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刑。“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数额较大”即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数额在2 万元以上的,以行贿论处。四十五、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行贿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2)多次行贿的;(3)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4 页,共 16 页 - - - - - - - - - (4)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使用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指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 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行贿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2)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3)为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救灾、救济、优抚、扶贫、教育等特定款或用党团费行贿的;(4)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 万元以上的。四十六、对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四十七、 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 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3 次以上或为3 人以上介绍贿赂的;(4)案发后,为行贿、受贿双方通风报信、出谋划策、隐匿证据,逃避法律制裁的。四十八、 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单位行贿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 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 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行贿数额虽不及上述数额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十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五十、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隐瞒不报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5 页,共 16 页 - - - - - - - - - 境外存款数额折合人民币在30 万元以上的。五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五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是指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本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本意见的规定如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抵触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今后, 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6 页,共 16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