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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02-1建筑设计)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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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02-1建筑设计)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JGJJ JGJ 242 - 2011 备案号J1193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1-05 - 03 发布2012-04-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 1 页 共 89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 -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4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北京第 2 页 共 89 页w w w . b z f x w . c o m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 -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2、8.4.3、10.1. 1、10.1. 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3 第 3 页 共 89 页w w w . b z f x w . c o m前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J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 4 页 共 89 页w w w . b z f x w . c o m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雪佩李立晓黄祖凯张文才李逢元王金元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丁新亚林洪思粟卫权万力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丁杰张宜陈汉民李长海王东林汪军周名嘉冯志文徐华李炳华钟景华5 第 5 页 共 89 页w w w . b z f x w . c o m目次1 总则-2 术语.2 3 供配电系统.3 3. 1 一般规定.3 3.2 负荷分级.3 3.3 电能计量.4 3.4 负荷计算.4 配变电所.64.1 一般规定.6 4.2 所址选择.6 4.3 变压器选择.6 5 自备电源.8 6 低压配电.9 6.1 一般规定.9 6.2 低压配电系统.9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6.4 导体及线缆选择.10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11 7.1 一般规定.11 7.2 导管布线. 11 7.3 电缆布线.12 7.4 电气竖井布线.12 7.5 室外布线.13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4 8. 1 一般规定. 14 6 第 6 页 共 89 页w w w . b z f x w . c o m8.2 电梯. . . 14 8. 3 电动门 14 8. 4 家居配电箱. . . . . . . 15 8.5 其他.15 9 电气照明. 17 9.1 一般规定. .飞.17 9.2 公共照明. 17 9.3 应急照明 17 9.4 套内照明.18 9.5 照明节能. 18 10 防雷与接地.19 10.1 防雷.19 10.2 等电位联结. 19 10.3 接地.20 11 信息设施系统.21 11. 1 一般规定.21 11. 2 有线电视系统. 21 11. 3 电话系统.21 11. 4 信息网络系统.22 11. 5 公共广播系统.22 11. 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23 11. 7 家居配线箱.23 11. 8 家居控制器.23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25 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25 12.2 信息服务系统. 25 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 25 12.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25 12.5 家居管理系统. 25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27 7 第 7 页 共 89 页w w w . b z f x w . c o m13.1 一般规定.27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27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27 14 公共安全系统.29 14.1 一般规定.29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9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29 14.4 应急联动系统. 31 15 机房工程.33 15.1 一般规定.33 15.2 控制室.33 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33 15.4 电信|可.34 本规范用词说明.35引用标准名录.36 附z条文说明.37 8 第 8 页 共 89 页w w w . b z f x w . c o m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 . . . 1 2 Terms . 2 3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 . . . 3 3.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 3. 2 Load Classification . 3 3. 3 Electrical Energy Measurement4 3. 4 Load Calculation 5 4 Distribution Substations . . . 6 4. 1 General Requirements 6 4. 2 Substations Location Selection 6 4. 3 Distribution Transformer Selection . 6 5 Private Standby Power Supply . 8 6 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 9 6. 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6.2 Low-voltage Distribution System . 9 6. 3 Protection of Low-voltage Distribution Line.9 6. 4 Conductor and Cable Selection 10 7 Distribution Line and Wiring System . 11 7. 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 7.2 Wiring by Conduits11 7. 3 Wiring of Cables12 7. 4 Wiring in Electrical Vertical Shaft . 12 7.5 Outdoor Wiring 13 8 Electrical Device for C创nmonEquipment . 14 8.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4 9 第 9 页 共 89 页w w w . b z f x w . c o m8. 2 Elevator . . . . . . 14 8. 3 Automatic Door. . . . 14 8. 4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 .15 8.5 Others . 15 9 Electrical Lighting . 17 9.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7 9. 2 Public Lighting. 17 9.3 Emergency Lighting . 17 9. 4 Dwelling Unit Lighting . 18 9.5 Energy Efficiency of Electrical Lighting . 18 10 Lightning Protection &. Earthing .19 10.1 Lightning Protection . 19 10.2 Equipotential Bonding. 19 10.3 Earthing . 20 11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ystem Infrastructure . 21 11.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1 11. 2 Cable Television System . 21 11. 3 Telephone System . 21 11. 4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 22 11. 5 Public Address System . 22 11. 6 Guidance and Information Display System . 23 11. 7 House Tele-distributor. 23 11. 8 House Controller . 23 12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System . 25 12. 1 Property Ope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 25 12. 2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 25 12. 3 IC Card Application System . 25 12. 4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 25 12.5 House Management System 25 13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 27 10 第 10 页 共 89 页w w w . b z f x w . c o m13.1 General Requirements27 13. 2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27 13. 3 Energy Measurement and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27 14 Public Security System . 29 14.1 General Requirements. 29 14.2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29 14.3 Security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 29 14.4 Emergency Linkage System . 31 15 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 33 15.1 General Requirements.,. 33 15. 2 Control Room . 33 15.3 Intelligent Device Room &. Vertical Shaft for Intelligent Device. 33 15.4 Telecommunications Room . 3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3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36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37 11 第 11 页 共 89 页w w w . b z f x w . c o m1总则1. 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1. O. 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1. O. 4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 O. 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 12 页 共 89 页2术语2.0.1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2套(户)型dwellingunit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2.0.3 家居配电箱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2. O. 4 家居配线箱(HD) 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人及匹配的设备箱。2. O. 5 家居控制器(HC) house controller 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2.0.6 家居管理系统(HMS) house management system 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2 第 13 页 共 89 页3 供配电系统3.1一般规定3.1.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3.1. 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3.1.3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3.1.4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3.2负荷分级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其他未列人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表3.2.1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组建筑规模主要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建筑高度为100m或35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级建筑高度为50m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100m且19层34层的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类高层住宅建筑梯、排污泵、生活水泵10层18层的二类高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层住宅建筑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二级活水泵3 第 14 页 共 89 页3.2.2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3.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3.3电能计量3.3.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3.1的规定:表3.3.1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套型建筑面积5(m2) 用电负荷(kW)电能表(单相)(A) A 560 3 5 (20) B 60590 4 10 (40) C 905GB 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6.2 低压配电系统6.2.1 住宅建筑单相用电设备由三相电源供配电时,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6.2.2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且该开关电器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电能表箱里。6.2.3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6.2.4 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6.2.5住宅建筑电源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电源进线箱设在室外时,箱体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0 6.2.6 6层及以下的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摞供配电,当住宅单元数为3及3的整数倍时,住宅单元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6.2.7 7层及以上的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同层住户数小于9时,同层住户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6.3 低E属电线路的保护6.3.1 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9 第 20 页 共 89 页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6.3.2 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6.4 导体及线缆选择6.4.1 住宅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6.4.2 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制分支电缆、电缆及电源线等供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6.4.3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6.4.4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6.4.5 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元卤阻燃的线缆。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6m时,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时,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建筑面积大于60旷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10m时,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6.4.7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表6.4.7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mm2)相导体的截面S相应中性导体的截面5N相应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5PE(N) CPE) 5;16 5N=5 5PE=5 1635 5N=S 5PE=5/2 10 第 21 页 共 89 页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7.1一般规定7.1.1 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7.1.2 住宅建筑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配电线路的直敷布线、金属线槽布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7.2导管布线7.2.1 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7.2.2 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7.2.3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敷设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1/2。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7.2.4 当电源线缆导管与采暖热水管同层敷设时,电源线缆导管宜敷设在采暖热水管的下面,并不应与采暖热水管平行敷设。电源线缆与采暖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7.2.5 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得进人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线缆导管不应敷设在0、1区内,并不宜敷设在2区内。11 第 22 页 共 89 页7.2.6 净高小于2.5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应采用导管或线槽布线。7.3电缆布线7.3.1 无铠装的电缆在住宅建筑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8m。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7.3.2 220/380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lk以上的电力电缆在住宅建筑内平行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7.4 电气竖井布钱7.4.1 电气竖井宜用于住宅建筑供电电源垂直干线等的敷设,并可采取电缆直敷、导管、线槽、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明敷设布线方式。当穿管管径不大于电气竖井壁厚的1/3时,线缆可穿导管暗敷设于电气竖井壁内。7.4.2 当电能表箱设于电气竖井内时,电气竖井内电洒、线缆宜采用导管、金属线槽等封闭式布线方式。7.4.3 电气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电气竖井应在每层设维护检修门,并宜加门锁或门控装置。维护检修门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并应向公共通道开启。7.4.4 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进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高层住宅建筑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7.4.5 电气竖井内竖向穿越楼板和水平穿过井壁的洞口应根据主干线缆所需的最大路由进行预留。楼板处的洞口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材料作封堵,井壁的洞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7.4.6 电气竖井内应急电源和非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12 第 23 页 共 89 页7.4.7 强电和弱电线缆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需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7.4.8 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至少一个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距地宜为O.5m1. Om。7.4.9 电气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7.5室外布线7.5.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时,宜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7.5.2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7根12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敷设方式。7.5.3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为13根18根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7.5.4 电缆与住宅建筑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住宅建筑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住宅建筑时,应避开人行出人口处,所穿保护管应在住宅建筑散水坡外,且距离不应小于200mm,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并宜在距住宅建筑外墙3m5m处设电缆井。7.5.5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和交叉净距,应分别符合表7.5.5-1和表7.5.5-2的规定。表7.5.5-1各类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给水管I.,_J 燃气管1-t._1电力|弱电-j排水管热力管I. I D3| | P1 | pJ |电缆|管道0.5 1.5 I 1.0 1. 5 I 2. 0 I O. 25 I O. 5 1. 0 I O. 5 I O. 5 注1D为给水管直径,Dj;300mm, 300mm500mmo 2 P为燃气压力,Pj ;300kPa. 300kPaGBj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有关规定。14.2 火灾自动报菁系统14.2.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保护对象的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14.2.2 当10层18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至相应设备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火灾时应切断客梯电源。14.2.3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其他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设置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电梯的前室、疏散通道设置声光警报装置。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4.3.1 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14.3.2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29 第 40 页 共 89 页表14.3.2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标准序号系统名称安防设施配置标准l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宜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应设置2 公共区域安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防范系统可选项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家庭安全访客对讲系统应设置3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防范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可选项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各子系统宜联动设置4 可靠通信工具应设置14.3.3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人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2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14.3.4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0 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 3m1. 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2)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的主要出人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3)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3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重点对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人口及其第 41 页 共 89 页车辆通行车道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2)住宅建筑出人口、停车库(场)出人口控制系统宜与电子周界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14.3.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机宜安装在单元人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 5m; 2)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2)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3)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人侵报警探测装置;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14.3.6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2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应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建筑管理中心合用,使用面积应根据系统的规模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定,并不应小于20m20 14.4 应急联动系统14.4.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居住人31 第 42 页 共 89 页口超过5000人的住宅建筑宜设应急联动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14.4.2 住宅建筑应急联动系统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jT 50314的相关规定。32 第 43 页 共 89 页15机房工程15.1一般规定15.1.1 住宅建筑的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中的C级进行设计。15.1.2 住宅建筑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15.2控制室15.2.1 控制室应包括住宅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建筑设备管理控制室等。15.2.2 住宅建筑的控制室宜采用合建方式。15.2.3控制室的供电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的需求。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15.3.1 弱电间应根据弱电设备的数量、系统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与维修等因素,确定其所需的使用面积。15.3.2 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15.3.3 7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mo15.3.4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应根据弱电系统进出缆线所需的最大33 第 44 页 共 89 页通道,预留竖向穿越楼板、水平穿过墙壁的洞口。15.4电信间15.4.1 住宅建筑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时。15.4.2 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电信间的面积要求。34 第 45 页 共 89 页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气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35 第 46 页 共 89 页引用标准名录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l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程)GB 5011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789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ti句,咱3aaT乓dr0月foonuJ36 第 47 页 共 89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2011 条文说明第 48 页 共 89 页制定说明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以第1001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住宅建筑电气的应用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制订本规范所必要的重要技术参数。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38 第 49 页 共 89 页目次?nJFbEUEunb巧inununv9qundquA吐noo000000OQU1i1iA哇A吐A吐A哇A吐A哇A哇OEdFhdFhdDEUmHUEdFOOFhumhUFDFhdpO。护t 蚓择统置统路选系线装择系线缆线布气定定级量算择选uu定电电线布线线井线电定系规分计计牛选器恬whr规配配及路布布竖怖备规电批俯帧脯即阳班电配卅阳阳排线喃喃制白自设啦则语配主备压电总术供JJJA配JJ自低JJJA配JJJJ常Jquqd内dqdA哇A哇且nbaUR句t巧tminioo-&9nJA哇FUP07,。8.2 电梯.飞.61 39 第 50 页 共 89 页-inJA吐A哇A哇FbnbpO句i巧ioORUOOQdnunuqLquqdququA古A吱AAFbFHUFD巧ipononhunbnonbpononbbpobponbp0月/叶i町i巧i吁t巧i巧i巧i巧i呵i句i巧t时i叶i统系传统E统远统统系统#系据系系统统 统理系统系控数.警范H结u统系.系箱器系管用系理监及统报防明月月月地联系定视统络线制用营应理管备量系动术-u口r附喃喃接位施规电系网配控应运卡管备设计全自技程动剧他MM共急内i雷电地走般线话息居居化业能居是筑耗安灾全工电家其讯公应套霄防等接息一有电信家家息物智家筑建能共火安房345234防JJJ信JJJJJoJ信JJJ建JJ公JJ机&Equq山qummmH口口口口口uuuuuuuotTAU-iii一LiiquiiiiA4Azd-4严hud4n叫d唱Atti叮Ei1441EAT-A第 51 页 共 89 页15.1 一般规定.77 15.2 控制室.77 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77 15.4 电信问.78 41 第 52 页 共 89 页1总则1.0.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分为强电、弱电(智能化)两部分。强电设计包括:住宅建筑的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自备电源、低压配电、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防雷与接地;弱电(智能化)设计包括:住宅建筑的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1. O. 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包括单体住宅建筑和住宅小区的电气设计。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42 第 53 页 共 89 页2术语与住宅建筑相关的专用术语可参见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jT 50504 -2009,本规范正文里不再引用。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为方便电气专业人员查阅,将本规范条文里引用到的及部分常用的住宅建筑术语列人条文说明里。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酒店式公寓: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住宅。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别墅:一般指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低层住宅:一至三层的住宅。多层住宅:四至六层的住宅。中高层住宅:七至九层的住宅。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的住宅。2.0.1 本术语摘自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2005第2. O. 3条。2.0.2本术语摘自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jT 50504 -2009第3.1.6条,(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2005第2.O. 3条套的定义为: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 O. 3 家居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源接人总开关电器和终端配电断路器。目前住宅户内的供电电源为AC220j380V,将来直流家用电器普及后,直流电源也可能成为住宅的供电电源。所以家居配电箱的定义适用于现在的交流电源也适用于将来的直流电源。43 第 54 页 共 89 页2. O. 5 家居控制器一般具有家庭安全防范、家庭消防、家用电器监控及信息服务等功能。有线传输的家居控制器一般为固定式安装,无线传输的家居控制器为移动式放置。44 第 55 页 共 89 页3 供配电系统3.1一般规定3.1. 3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为目前常见的10kV和部分地区采用的20kV或35kV的供电系统。住宅建筑采用6kV供电系统已经不多见。3.2负荷分级3.2.1 1 表3.2.1里消防用电负荷为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以及阀门等的消防用电。2 表3.2.1中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意为100m及100m以上的住宅建筑或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3 表3.2.1中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意为19层34层同时满足建筑高度为50m100m的住宅建筑,如果19层34层同时建筑高度为100m及100m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按2执行;如果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且层数为18及以下或层数为19建筑高度低于50m的住宅建筑,均应按本款执行。4住宅小区里的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值班照明等用电设备应按小区里负荷等级高的要求供电。如一个住宅小区里同时有一类和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住宅小区里上述的用电设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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