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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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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三篇.doc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民办培训学校章程三篇【精品文档】第 51 页民办培训学校章程三篇篇一:民办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培训中心名称:×××培训中心。地址:×××县×××镇××街××号。第三条培训中心性质:由个人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办学宗旨:以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新型的办学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办学,以德治校,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特色办教育”的办学方针,提高学生的各项知识基础水平,培养具有创新素质和特长的人才,为科教兴国作出贡献。第五条办学规模:以城区内6-12岁的少儿为招生对象。按6-9周岁、9-12周岁两个年龄段的分班,每个年龄段设4个班,每班不超过25个学生,计划每年的培训人数为100人。办学形式、层次:办学的层次为非学历培训。以业余培训的形式进行。以4个月,64课时为一期,利用周一至周五晚上或周末进行的培训。第六条培训中心自觉接受×××县教育局的审批,×××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培训中心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培训中心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培训中心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出资金额:××X万。第九条培训中心的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为城区612周岁儿童进行*、*培训;(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三)学制:短期培训;(四)办学形式:业余;(五)办学规模:4个班,100人;(六)招生区域:×××县×××镇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第十条培训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培训中心理事会是培训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5人组成,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长由×××担任,理事会成员*、*、*、*担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罢免、增补理事;(二)制定培训中心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培训中心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聘任或解聘培训中心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培训中心内部机构设置;(九)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培训中心的章程;(三)制定培训中心的发展规划;(四)审核培训中心预算、决算;(五)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培训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二十条培训中心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培训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三)拟定培训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培训中心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培训中心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培训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培训中心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培训中心财务;(二)对培训中心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培训中心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设立校长1人,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执行。第二十六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四)聘任和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六)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七)培训中心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决定或超越授权范围。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校长等。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培训中心签署有关文件;(二)代表培训中心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一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第三十二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培训中心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培训中心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第三十四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学费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培训中心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七条培训中心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培训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培训中心每年收取经费用于下列支出范围:(一)培训中心日常开支;(二)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三)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第四十条培训中心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培训中心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四十二条培训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三条培训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规章制度第四十四条培训中心的基本制度有:(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四)学生管理制度(含结业,学籍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六)其他规章制度。第八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五条培训中心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培训中心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六条培训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四)连续两年未招生;(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七)其他事由。第四十七条培训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第四十八条培训中心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培训中心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培训中心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培训中心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条培训中心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培训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二条培训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XX年XX月X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申办人(签字):年月日理事会成员一览表理事会职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或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理事会成员简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理事会职务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师资力量一览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专业学历或职称毕业院校联系电话                                                                  篇二:民办培训学校章程说明>一、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应同时具有中英文相一致的名称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 。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学校举办者如为公民个人,其法定地址应为身份证所标注住址。属合作兴办学校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第六条学校的住所地是 。如:XX省XX市(区、县)XX街(路)XX号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二章 学校办学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应当具体说明第九条 学校办学开学办资金为: ,由 等 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 举办者投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合作举办学校,应分别载明各自投资数额;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中外合作办学中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其各自投入总额的1/3,属于政府引进的项目除外。第十条 出资人 (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人,教职工代表 人。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 年,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其组成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他负责人)的变更,由 决定。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一) (董事长、理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设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l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一方作为 (董事长、理事会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另一方可以作为副(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二)检查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最少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校长由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执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 (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学校下设 等管理机构。(一)执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一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校长(教育机构负责人)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可担任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 。学校经费来源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主要依靠的应当是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学费等,也可以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其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 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第二十八条 (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经(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确定该年度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作出的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按该确定的比例给予出资人出资回报。(限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长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第二十九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轻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章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一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第六章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申请终止。(一) 本校完成办学宗旨;(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学校申请终止,需要(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 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偿还其他债务;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篇三:民办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民办学校章程第二章说明:本章程参考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及民政部门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参考样本所列全部条款,在制定章程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第三章第四章总则第一条本学校名称为太原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本学校)。第二条本学校的性质是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面向社会从事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学校遵守宪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本学校为民族提高综合素质,为国家培养人才,坚持诚信办学,社会效益第一。第四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太原市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太原市教育局。第五条本学校的住所地是太原市街号。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五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学校招生及教学管理、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四)制定本学校的章程;(五)提出本学校的发展规划(六)就本学校的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等。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出资者为,资金来源为个人自筹。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一)专业培训:(二)初、高中文化培训。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本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出资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理事会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本学校的理事会成员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组成人员报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本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十四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三)聘任、解聘校长;(四)制定发展规划;(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学校校长经理事会决议聘任,对理事会负责。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本学校校长是理事会成员,参加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出资人、本学校教职工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学校的理事长、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学校财务;(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教职工的聘用第二十六条本学校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学培训的学杂费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和事业的发展,本学校的盈余不得分红。本学校出资人除因担任本学校职务经理事会确定的工资待遇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本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本学校教师聘任、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第三十五条本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本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举办者:200年月日太原××培训学校资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一)太原××培训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1、流动资产是可在一年以内变现耗用的资产,如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或暂付款、库存(为开展教学和其他活动中耗用而储存的材料、消耗品、低值易耗品)。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未达到规定价值,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3、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声誉及其他财产权利。(二)建立和健全财产总帐以及各分类帐,由会计统管。对购入、调入、报废的财产要及时登记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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