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稿)瑞典福利制度.doc
第一章 瑞典福利制度的形成背景、发展阶段及总体结构第一节 瑞典福利制度形成的经济 社会背景一、来自欧洲其他国家的影响17世纪英国的“济贫法,18811884德国的一整套社会保险体系对瑞典的福利制度有很大影响。 二、瑞典社会出现的内在动力19世纪中叶瑞典的手工作坊里开始出现工会组织。从19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出现许多地区性的工会组织。19世纪末期,瑞典的工会组织建立了其中央机构瑞典总工会。但在1902年也成立了代表雇主利益的瑞典雇主协会。1909年爆发了第一次总罢工,结果以失败而告终,该次总罢工的爆发虽然失败,但对瑞典后来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1911年的社会民主党代表大会上通过了新纲领,同意采纳“人道主义”原则,从而使得党走向和工人运动合作的改良主义轨道。三、政治渊源瑞典社会福利的建立与瑞典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有很大的关系。社民党之所以长盛不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始终强调选择符合瑞典实际的独特发展模式。20世纪20年代,该党著名领袖雅尔马·布兰亭就指出:“我们想要建立的社会,不是仿效任何理论模式,而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在生活本身教益的基础上。后来社民党的改良之路,都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探索的。布兰亭的继承人阿尔宾·汉森根据当时世界经济危机后的国内形势,又提出了“人民家园“的理念,他将国家比喻为家庭,号召建设一个像和睦的家庭那样,没有特权或者剥削者,只有平等、关怀、合作与互助的国家。(这种理念作为一个党的执政理念,一个国家的发展理念,一点没有那种假、大、空的感觉)。社会民主党执政期间,瑞典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并建立起了全面、普遍和统一的社会福利制度。四、经济渊源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瑞典都成功地避免了工业的毁灭,这为瑞典在战后经济复苏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瑞典的工业生产在世界工业生产中的比重,比它在世界人口中的比重多4倍,出口多9倍,瑞典的机械设备甚至高出14倍,它的出口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82%的工业品出口到国外。世界500家大工业企业中有22家瑞典企业,这对于人口只有800多万的国家来说,是一个非常高的比例。爱立信公司、ABB电气、SAAB汽车、沃尔沃汽车、伊莱克斯家电等都发展成为大型的跨国公司。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瑞典经济实力的迅速发展为它逐渐建立起全面的庞大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目前,瑞典成为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经济增长率连续多年超过了欧盟国家平均水平,人均国民收入高居世界前列,2003年瑞典人均GDP高达35304美元。瑞典人均年消费11.08万克朗,每十个人有一艘汽艇(瑞典的岛屿很多),85%的家庭拥有小轿车,50%的家庭有郊外私人别墅,70%的家庭每年出国度假和旅游。生活水平的高标准也与瑞典人的观念有关,在他们心目中,理想家庭是父母加一对孩子,人均住房面积80m2。由于瑞典的工资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高,家里只要有一人就业就可以达到较高的生活水平。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已接近消失。2002年瑞典人平均寿命女性为82.78岁,男性为77.31岁。显然,瑞典是一个人类发展指数很高的国家,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 五、瑞典福利制度的理论支点 18世纪,亚当·斯密、霍布森,庇古为福利经济学奠定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 对瑞典福利制度影响最大的是所谓的“瑞典学派”的经济理论。 瑞典学派的理论和政策的两大战略思想,一是依靠政府的干预,通过宏观经济调节的方式来平抑经济周期的波动;二是用收入再分配的方法,实现收入的平等。瑞典学派不仅在理论上为福利制度奠定了基础,而且在实践上也得到了应用。形成了瑞典福利模式。第二节 瑞典福利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从整体上考察,瑞典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主要阶段。 一、萌芽阶段(19世纪中期至本世纪二三十年代) 19世纪中叶,瑞典议会经过辩论后通过了“济贫法”,该法律规定穷人有权利接受社会救助,国家也有义务提供该项救助。这被认为是瑞典实行社会福利制度的开始。这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相实施的最初阶段。这一时期的主要举措有:首先,瑞典于1913年通过了“全国养老金”法案,法案规定对全国的老年人和丧失工作能力者提供社会保障其次,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议会还曾就是否实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进行过辩论;再次,1918年通过实施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919年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政府又匆忙应付战争带来的种种问题,并无暇顾及社会福利,致使社会福利制度和政策在此间并没有取得任何成就。待战争结束后,瑞典的政治经济局面对社会改革极为不利。为解决工人的具体生活困难,特别是失业问题工会越来越关心工资和就业问题,雇主则一味要求削减公共开支。双方的劳资纠纷和冲突依然比较多。 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中期阶段(20世纪30年代) 这一时期,大萧条笼罩整个西方世界,瑞典也未能幸免。虽然不像其他国家一样经受过沉重的打击,但是大量的失业问题严酷地摆在人们面前。于是,人们不得不去寻找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适逢当时斯德哥尔摩学派和凯恩斯提出国家干预理论。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社会民主党提出一项新的、富于建设性的经济主张,即通过国家干预,实行膨胀性的经济计划和积极的劳工政策,以便把瑞典从经济危机中解救出来。这与在美国实施的“罗斯福新政”极其相似。但是这一改革方案因遭到右翼党派的反对而难以单独推行。很快,社会民主党的社会大臣古斯塔夫·穆勒提出建立所谓的“人民之家”计划,即人们可把社会视为自己的家,社会在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满足他们的需求。在此基础上,社会民主党提出一系列在年金、社会救助、医疗保健和教育等方面的一系列激进的改革方案。这也说明社会民主党把工作的重心放到了全社会福利上来了。并在“人民之家”的口号下,1934年对住房建造实行补贴,建立了失业保障制度;次年通过法律调整了农业者的工作时间;第三年又扩大了对家庭的福利补贴,规定年轻夫妇在建立家庭时可申请到国家有关贷款,同时通过新的年金立法。1938年规定全体职工每年享有两周的带薪假期。 总之,这些社会改革措施包括加强了社会救助,实施了失业保险,实行了住房建筑补贴,扩大了家庭福利补助,增加了雇员和雇工的生活福利等内容。于是,以社会保险为主干的社会保障制度便基本形成。 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后期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1942年英国贝弗里奇发表了“社会保障与有关多种服务”的报告。该报告对瑞典社会影响深远。瑞典政府在该报告内容的基础上开始精心设计自己“福利国家”的美好形象。从1946年到1950年短短的五年间先后进行了广泛的社会福利方面的各项改革,颁布了不少有关退休养老金、子女补助、医疗保健服务、房租补贴、教育补助等新的法规,使得30年代提出的各种福利计划都得以付诸实施。因此,这一时期被大家称为大改革时期o 1946年社会民主党更换领导班子塔塔·埃兰德出任首相,该党在财政大臣厄思斯持·魏格福西德主持下提出一个包括27条内容的战后社会改造纲领。魏格福西德也因此在瑞典创建福利国家的过程中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他既充当了独特的瑞典福利制度和政策的提出者和倡导者的角色,同时也是该福利制度得以操作的重要实践者。 50年代初到60年代,一个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瑞典最终建成,60年代初,社会民主党和共产党在议会中占据大多数席位,社会民主党就利用这次机会加强了公共部门、教育、医疗保健、老年年金和住房律贴统一由国家包揽的做法。60年代末期大选后在新首相的主持下福利改革的步子迈得更大,一方面,政府扩大了福利制度的覆盖范围;另一方面,实施了税收累进制,把福利制度进一步推向一个新的阶段。70年代,政府又采取了有关工业民主措施,1974年生效的“就业保证法”和1977年通过的“雇员参与决策法”等都给予雇佣工人以更多权利。至此,瑞典的社会福利制度的主体建设基本完成。60年代,瑞典的经济发展处于“黄金时代”,社会福利日趋完、备堪称福利国家的典范。但是,进人70年代后,经济增长渐趋缓慢,财政赤字剧增,福利国家也陷入困境。于是,瑞典的福利制度进入了不断的调整期。 第三节 瑞典福利制度的结构一、福利项目: 瑞典以崇尚平等的高福利国家著称于世,社会福利制度几乎无所不包,政府提供的收入保障、 医疗、教育、住房等福利、覆盖了老人、残疾人、儿童、妇女等不同群体。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及平等性的主要特征。主要包括。1、基本年金。、基本养老金。瑞典自1946年起既规定凡年满65岁的国民都可以领取全额的基本养老金。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也无需经过收入状况调查,基金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伤残年金。凡16岁以上失去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国民都可以享受该项年金。享受的比例视残障情况而定。、寡妇年金。凡婚龄达到5年并失去丈夫超过3年的寡妇,享受寡妇年金直至65岁。金额与基本养老金相同。如果再嫁则取消该项待遇。、儿童年金。凡18岁以下国民,失去父母或其中一方的,有权享受儿童年金。与此同时,仍保留有享受其他津贴待遇的权利。2、附加年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基本年金的不足。 从1959年开始颁布实行。 附加年金也包括养老年金、伤残年金、寡妇年金以及儿童年金等,与基本年金不同的是,附加年金的部分项目是要与工资收入挂钩的。并且需要工资收入连续三年超过规定的基数。3、健康保险。 适用于国民患病和生育,享有者需要定期缴纳健康保险费,患者可以享受免费提供的医疗 服务,包括住院费和治疗费都可以免交,以及病假津贴。产妇分娩前可以享有180天到270天的生育津贴。4、失业保险。 国民失业可以享受失业津贴。失业期超过300天以及不曾参加失业保险的雇工可以享受失业救助。享受失业津贴的期限最多为300天,55岁到65岁的失业者可以延长到450天,金额相当于本人工资的92。而失业救助的标准则远远低于失业津贴,可以享受的期限也相对较短。5、工伤保险。 国民遭遇工伤或职业病后3个月内,享受健康保险待遇,3个月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致残者享受终身残障年金,工伤死亡者除给予丧葬补助以外,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享受遗属补贴直至19岁。6、儿童补助。国民自出生之日直到16岁,均有权享受儿童补助,每个儿童可享受约4800克郎的补助, 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还可以享受儿童附加补贴。7、培训补助。凡参加职工培训的或者报名参加成人教育的雇员、雇工,以及参加军训和民防训练的国 民,都有权享受雇员培训补助、成人教育补助和军训补助。8、带薪假期。每个雇员、雇工每年都有2个星期的带薪休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9、免费教育。公立学校免交学杂费、书本费、住所距离学校较远的学生还可享受交通费补贴。学校免费供应午餐。10、社会救助: 早在19世纪中叶,瑞典就通过了济贫法,规定穷人有权接受社会救助、国家也有义务提供该项救助。这是社会福利制度的开始。20世纪50年代,瑞典通过了新的社会救助法明确了享受社会救助是国民的权利也是国家的义务。 二、组织与管理 瑞典福利制度的宏观管理体系是由各个相关机构分工进行的,按照法律规定,国会负责社会福利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在行政管理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执行国会通过的法律,并制定相应制度和实施办法。具体各部门的分工如下: 劳动部负责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卫生部负责医疗保险。 内政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和各项社会福利。 建筑部负责住房公共福利设施保障。财政部参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参与改革和管理政策制度制定和监督;负责社会福利拨款等。具体的管理部门包括:老年、残疾和死亡项目的行政管理机构是由国家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和监督,由地区和地方社会保险具体执行。个体经营者的保险费,连同所得税一起缴纳。雇主保险费,在税务局征收雇主所得税时,一并征收。补充年金基金,由4个三方性代表组成的理事会管理。这4个理事会是公共就业理事会、私营大企业理事会、私人小公司就业理事会,以及个人经营者就业理事会。疾病与生育项目的行政管理机构:其中现金补助由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和监督,区域和地方保险机构执行项目。雇员和个人经营者的保险费,随同所得税一起缴纳;雇主保险费一开始就是由税务当局征收所得税时一起合并征集的。而医疗保健由国家医疗和福利局统一监督,由地方委员会执行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伤项目的行政管理机构是由国家社会保险理事会负责中央的管理和监督,由地区和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执行。 失业项目的行政管理机构为国家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它负责中央的管理和监督;失业保险基金机构,管理全国工业、贸易和技术行业的失业保险项目(目前有40个基金机构);劳动力市场现金补助项目,由四个地区办公室、劳工理事会和地方职业介绍所管理。 家属津贴的行政管理机构为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局,它负责统一的管理和监督,由地区和地方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执行。 此外,在基金管理方面,瑞典一般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应该脱离国家财政而独立存在,因此它必须有一套自成体系的和大众化、高效率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可以是一个政府机关,也可以是民间性质的社会保险机构。通常是由各种不同的半自治性机构或基金机构负责管理。这些机构通常受政府某部或所属部门监督,但在其他方面有很大自主权。第二章 老年、残疾与遗属福利第一节 老年福利 1、瑞典老年福利总体概况瑞典是祟尚平等的高福利国家,它对年过65岁的老年人实行退休和养老制度,给老年人提供基本退休金,补充退休金,部分补助金等资金上的帮助,以及包括提供住房津贴、家庭服务和兴办养老院等在内的一些特别的帮助。比起许多国家的老人来,瑞典老人的日子相当富裕舒适。老人都享有优厚的退休金。退休金分基本退休金(也叫人民退休金)与附加退休金两种。(具体内容后面详细讲) 除丰厚的退休金外,瑞典的退休老人可享受许多减免待遇。进博物馆、看电影、乘坐公共汽车时,付费都要比正常收入者低20左右。老人在享受减免的同时,也享受到许多生活便利。如有一种交通服务,就是专为那些不便乘坐一般公共交通的老人与残疾人提供的。这是一种特制的中型面包车,后门有升降的平台,方便轮椅上下。汽车驾驶员具体负责帮助老人上下车。这种服务车并不按正常公共线路走,经常开到乘客的家门口。瑞典的288个市政区都备有这种服务系统。 每个市政区都有老人院。有座普通的老人院,建筑比较特别,是座梯形楼,里边都是10至15平方米的房间,带卫生间与阳台,建筑之所以呈梯形,是为了让阳台晒到更多的阳光。老人院定时供应一日三餐,还有专人打扫卫生。住户可自己带家具,也可直接租用。那些有精神障碍的老人,则住在专门的集体养老院,一幢房子住6至8人,一日三餐和生活起居有专人负责。老人院里的一切费用从退休金里扣除,但那只是有限的一部分,政府部门还要开支一大笔钱。另外,瑞典一半以上的市政区还建立了家庭医疗与服务体系,行动不便的老人只要一个电话,就会有受过良好训练的护士服务。这笔费用全由政府支付。除了公共服务机构外,也有老人选择待在家里,由家人来服侍。按规定,老人如生病或行动不便,他的每个亲戚,甚至是亲密的朋友,每年可有两个月的带薪假期来照顾老人。如需要长期照看,则可从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一定的补助金。 对老人的照顾与服务,吃掉了政府不少财政。1994年,这笔开支(不包括退休金)达到1000亿瑞典克朗,占瑞典整个国内生产总值的6.7,这些钱都给了不同的机构,如医院、敬老院等,其中82的钱来自地方政府,老人自己只付9。下面将详细说老人的养老金制度。 2、退休养老金制度 瑞典老人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以维持生活。养老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提供给每名退休老人作为生活的基本保证,每名退休老人所领取的退休金金额是相同的,与退休者在退休前所从事的工作与薪金收入多少无关,而附加养老金是对基本养老全的补充,他与退休者退休前工薪收入水平相联系,反映退休者过去在技能、劳动、收入方面的差别。、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是1937年建立的退休金制度。凡年满65岁的公民,并在瑞典居住或就业满一定年限的居民都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按照一个“基数”来计算。单身老人可以得到基数的96,夫妇可以得到基数的157。基数大致相当于一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政府为使退休老人的生活不致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将基数与消费物价挂钩,每年根据物价变化调整一次。居住在瑞典的所有人,无论其国籍如何,只要他住满三年或有三年国家补充养老金分(ATPpoints),便有权获得国家基本养老金。在瑞典生活40年或有30年的ATP积分,才可获得全额基本养老金。一般地,从满16岁到满64岁被认为是有效居住期。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国家财政补贴及地方财政拨款补贴。1993年瑞典基本养老保险总收人为804.04亿克朗,其中:社会保险缴费367.27亿克朗,占总收入的4568,国家财政拨款补贴405.94亿克朗,占总收入的50.49地方财政拨款补贴30.87亿克朗,占总收入的383。 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及具体内容:退休养老金。退休养老金通常从投保者65岁生日的那个月起支付,但有些人需要提前或推迟些。根据瑞典养老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可以在60岁至70岁之间选择退休时间,其养老金可以以全额或半额方式支付,1979年95的单身以及7.57的结婚者要求支付全额基本养老金,1984年分别上升为96和78.5。老人护理津贴。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料的可领取护理律贴。 抚养儿童津贴。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抚养16岁以下儿童的可领取抚养儿童津贴。 以上是基本养老金的主要部分,对于没有资格领取附加养老金或只可领取很少一点,但在生活中又有各种不幸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系统提供了附加部分的补贴,包括养老金补贴、市政住房补贴、儿童补贴和残疾津贴。 养老金补贴是给予领取老年养老金。丧失能力抚恤金、寡妇抚恤金或妻子补贴,并且在所在地区注册的居民,65岁以下的老年养老金获得者不能享受此项福利。 儿童补贴给予父母未领取老年养老金或丧失能力抚养16岁以下儿童者,但父母是65岁以下老年养老金获得者,子女不能享受儿童补贴。 、补充养老退休金 在50年代,大多数白领工人不满足于领取平均主义的基本退休金,要求在提供“基本保证”之外,还应有一个能反映过去技能、劳动和收入等方面差别的“补充”部分。通过长期辩论与斗争,终于在1959年由议会通过了关于补充退休金的规定,于1960年付诸实施。 补充养老金制是从1960年开始付诸实施的,也就是说只有在1989年达到退休年龄,也即1924年以后出生的人才满足这一条件(1989192465),在1924年以前退休的人将没有资格领取,这引起许多老工人的不满。在职工的强烈要求下,政府又采取一种历史性的例外情况,同意1913年至1923年出生的职工退休后也可领取充分的补充退休金。除此之外,又对那些无权取得充分补充退休金或只能取得部分退休金的退休者进行补偿措施,从1969年起还设立了“一般补助金”,以缩小新老退休职工之间收入的差别。计发职工退休补充养老金的主要依据有三个因素:职工个人的“养老金分”、职工个人的“年系数”、政府每年确定的“基数”。年收入超过“基数”的部分称为“可领取养老金的收入”,以一年的“可领取养老金的收入”除以该年确定的“基数”,即为该职工的“养老金分”。把该职工收入最高的15年所得的“养老金分”平均,即为该职工的“养老金分”。收入超过“基数”的实际年数除以30年,即为该职工的“年系数”。在瑞典,还有一种特殊补充性养老金。如果某人为照顾生病或有先天障碍性疾病的孩子而从有收入的工作岗位上退下来达6年以上,在孩子获得相应的残疾基金、补贴或福利的同时,照顾孩子者可获得特殊补充养老金。但获特殊补充养老金等数量会受到在瑞典居住年限及ATP积分的影响。 、部分养老金 部分养老金是对60岁至64岁的投保职工由于工作时间缩短而收入减少给予的补偿。领取部分养老金的条件是:每周工作时间减少510小时,但工作时间仍在17-35小时之内。在向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之前,申请者应同雇主就部分工作时间达成协议。 部分养老金的支付比率同因时间减少而造成收入减少的程度有关。一般不会少于减少收入的50。从实际执行来看,1983年至1987年6月30的平均补偿率为50;1987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间的平均补偿率为65。部分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也是雇主和独立经营者的缴费以及基金利息收入。自雇者亦可因工时减少而享受部分养老金,瑞典对此有专门规定。 、其它形式的养老金 此外瑞典还有私人养老金,是职工个人为自己年老退休后生活水平不降低,而自行积累的一种私人保险办法。资金来源主要是由职工个人以储蓄成人寿保险形式存到银行或商业保险公司。政府提倡和鼓励私人养老保险,以减轻政府负担。瑞典的工会也提供养老保险,凡参加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工会会员,均享有工会养老保险。工会会员按工资1.9缴费. 瑞典的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均与物价升降挂钩,每年进行调整,基本上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但瑞典的养老金必须交纳所得税。瑞典养老金的来源,全部由雇主支付。(1996改为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根据法律规定,瑞典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每年除支付职工工资外,还得向社会保险部门交付占职工工资总额37的保险金,其中20用于养老金。 4、养老金的改革 综上所述,瑞典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障制度,是国家借助于财政经济政策的调节作用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安定,缓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 70年代中期以来,养老金的支付以及与老年人福利开支相联系的一些问题,在瑞典经济学界以及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激烈的讨论。讨论的主要问题是: 、青壮年(65岁以下)和老年两代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问题 瑞典的福利设施使老年人享有较高的福利待遇,即老年人实际的消费超过了他们退休金所能够得到的消费水平。据统计,老年人住医院的天数多,住院一天只付30克朗,而实际成本(包括医疗、药物、房屋设备、伙食等)是一天500600克朗。我们前面还提到隆德市林伯克养老院一天花在每位老人身上的是300330克朗,而每位老人一天只付150克朗。那么,究竟各项社会福利设施给老年人提供了多少收入与消费呢?1979年各项社会福利设施给占人口16的老人提供的消费(包括退休金收入)计760亿克朗,是该年个人消费总额(私人消费与公共消费之和)3400亿克朗的224。老年人只付出税金和费用100亿克朗,却享得了760亿克朗的消费(包括收入)。一些瑞典经济学家认为,这意味着一部分收入或消费从现时劳动者那里转移到目前已不工作的老年人身上了。他们提出,目前这代个人究竟是否愿意减少他们多少私人消费以确保老年人的这种消费水平呢?尽管他们所谈的不是阶级之间、贫富之间的再分配问题,而是两代人之间的再分配问题。但这也的确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养老金基金的危机 补充退休金的基金来源,是职工缴纳的保障税,即用目前正在工作的职工所缴纳的保障税收入,来给退休者支付退休金。事实上,自1960年实施补充退休金制度以来,经常出现入不敷出的窘境,迫使社会保障当局不断提供保障税税率,从1960年的3,提高到1965年的7.5,1970年的10以及1982年的12.25。目前,由于有一部分退休者并未能领取到充分的补充退休金,故保障税的收入尚可应付补充退休金的支付。但随着该制度的实行愈来愈多的退休者将领取全部退休金,再加以人口的老年化,势必形成这种局面:老年人相对增多,而他们的养老金则靠相对减少的劳动人口所缴纳的保障税来支付,入不敷出的情形不断提高。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制的危机”。斯托尔对此作了一个估计,对1980至2010年瑞典社会保障税税率进行预测。根据他的预测,到2010年缴纳保障税者是513万人,而领取退休金者126万人,二者之比从1980年的年8.21倍降到2010年4.07倍;为支付126万人的退休金,将必须把513万人缴纳保障税的税率提高到28.4。要求青壮年劳动者每年拿出14还多的收入去奉养退休的老年人,势必遇到日益强烈的阻力与反对;如不提高税率,则无力给退休老人支付退休金,对老年人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势必崩溃,其后果之严重,不言而喻。这个问题在美国、意大利、法国等许多国家都存在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而瑞典是最尖锐的国家之一,这个问题已在瑞典引起了广泛的忧虑。 瑞典于1984年成立养老保险改革委员会,对现行的制度进行审查;1981年建立改革工作组。成员包括国会内所有政党。1982年工作组对改革提出原则设想;1994年初工作组提出改革养老金制度报告。1994年6月国会对改革方案进行讨论并一致同意通过。近两年正在制定新的养老金制度,执政党和在野党经过反复讨论,已经提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基本改革方案,1996年初提交国会批准,并于1998年开始实行。 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养老金是公民“工资的延续”,而不是任何人到一定年龄就可以领取的“公民工资”。执政党和在野党一致认为,一个人所领取的养老金的多少,必须同他一生所缴纳费用的多少相衔接。改革后的养老金制度仍分为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但在计算方法上有相当大的变动。部分养老金制度将取消,代之以灵活的退休年龄。新的基本养老金被称为保障养老金,每一位在瑞典居住40年以上的公民,退休后不论其原来的收入多少,都有权领取。保障养老金按目前的币值计算每人每年可领取740000克朗(约合9487美元),可以保证基本生活的使用。改革的重点是附加养老金制度。一个人未来附加养老金的多少,将按其一生收入的多少计算,不再像现行的以其在过去30年中工资最高的15年的收入计算。改革中的另一个较大的变动是,养老金不再与物价挂钩,而是与工资变动挂钩,即与经济增长挂钩,改革前领取的养老金全部靠雇主支付,改革以后则基本上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一半。 根据新的方案,养老金制度将取代现行的基本养老金制度和补充养老金制度。新养老金量将依据每个人生工作年限的总收入确定。除了同收入相关外,照料孩子、国民服务及接受高等教育的时期也被考虑在计算养老金的年限范围内。根据新的制度,退休养老金将与残疾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分开。这些保险均为强制性的并为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这一保险方案部分适用于1935一1953年间出生的人,全部适用于1954年及之后出生的人。按新规则运行的第一笔养老金将从2000年开始支付。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养老金制度将改变现行的现收现付的筹金制度,使得现收现付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筹资比例中现收现付部分为职工工资收入的16.5,由雇主交纳;个人帐户为职工收入的2,由职工个人缴纳。而且,使养老金于物价、通货膨胀以及工资增长相挂钩。这项规定在欧共体国家中通用。这样以来,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会逐渐得到实施,弥补老制度的不足。、瑞典养老金制度的改革:瑞典 从 1996年起实行新的养老金制度,而在1999年以后又陆续做了一些修正及改革。新制度仍包括三方面内容:(1)国家基本养老金(guaranteed pension) :相当于原来的国家基本养老金。 (2)附加薪资相关养老金:即原来的补充养老金 (3)收入养老金制度(income pension):根据1999年新修订的“养老金法案”,取消了过去60岁以后可以办退休并领取部分退休金的制度,代之以灵活的退休年龄。一个人可以从61岁起退休,但也有权工作到67岁。对退休金(或养老金)的来源也进行了改革:以前全靠雇主支付,改革后则基本上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一半。就具体措施来说,国家规定每人收入(包括工资和部分福利津贴)的18.5%作为退休附加养老金,而其中的2.5%将作为“储备保险金”存入自己的帐户,由自己来决定如何投资或储蓄,经营以后的所得资金则计入个人的收入养老金。而随着收入养老金的增加,国家基本养老金则逐渐减少,当已婚者每月的收入养老金超过8525克朗、单身者超过9475克朗时,该老年人就不再享有国家基本养老金(AllanCochrane, John Clarke, Sharon Gewirtz,2001)。另外 , 养 老金的项目还有职业养老金(occupationalp ension):指根据行业工会与雇主谈判达成的协议,由雇主按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投保养老保险,雇主可以选择不同的基金公司经营保费.职业养老金一般约占收入养老金的10%。单 地 来 看,新的老人养老金制度提高了人民工作的积极性,也减轻了政府该项财政支出负担。而且,其随着经济增长率、人民平均寿命、物价指数的变化而改变的养老金数额,也更为因时制宜、适应潮流。第二节 残疾福利1、政策方面 瑞典的残疾人很受照顾,瑞典的残疾人政策从一个侧面反映这个福利社会的特征。残疾人政策,首要目标是使残疾人与正常人享有均等的机会。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残疾儿童应该与正常儿童上同样的幼儿园。大部分行动有障碍的学龄期儿童,都入了普通的学校,或隶属普通学校的特殊班接受正常教育。许多高中为行动不便的残疾青年预留专门名额,以保证他们能跟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接受教育。聋哑人有自己的学校。根据瑞典议会通过的法律,哑语是聋哑人的第一语言,聋哑人接受教育时必须被教会哑语。今天,瑞典共有7所哑语学校和l所聋哑高中。许多残疾人高中毕业后,都进入人民高校继续学习。人民高校是特殊的成人高校院校,老师都是经过专门训练的,学校内还配有住宿设施,提供适合残疾人学习的各种便利条件,尤其是组织各种参观和访问,使他们更多地了解社会也为社会所了解。每年,政府都要为残疾人的教育拨一笔数日可观的专款,通过“瑞典附属服务国家委员会”发放到各校。在瑞典,残疾人的就业机会与正常人也是均等的。目前瑞典的失业率居高不下,自然不利于残疾人的就业,但雇主如愿意雇佣残疾工人,还从政府得到补贴,还可向政府申请补助,对企业的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改造,以方便残疾员工。残疾人就业的工资75由政府负担,其余由雇主负担。大多数残疾人在国家办的连锁公司里工作,这些公司从事的主要是制造业。近年来,从事服务业的残疾人的比例也在上升。从业残疾员工的工资收入有一部分是由政府资助的。2、服务方面瑞典还有一家专门为盲人服务的图书馆(简称TPB),那里除了有盲文书外,还有“会说话的图书”录音磁带。TPB每年要制作或购进3000种这样的图书。TPB还为在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提供教科书。最新的瑞典国家百科全书电子版就有适合成疾人的版本。瑞典普通的公共图书馆都有哑语录像带。内容包括文化与新闻节目等,供聋哑人借阅。瑞典电视台每天都有哑语新闻节目,每天平均有60种日报经过特殊编辑后录在磁带里,变成“会说话的报纸”,供盲人们订阅。保障残疾人事业,国家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与颁布法律法规,提供财政资助,同时对残疾人福利保障状况进行监督。为残疾人生活提供服务,则是地方政府的事情,他们有义务照顾好社区的每个残疾居民。有功能性障碍的残疾人,可住在社区的残疾人康复中心,那里提供24小时的服务,也可选择住在家里,由地方政府指定专门服务人员帮助他们料理生活。1996年,约有1万人接受服务。雇佣服务人员的费用一般都由政府出,有时也根据受照顾人的经济状况收取一定的费用。有残疾儿童的家庭,父母每年有10天的特别假期专门照顾孩子。为了减较家人的负担,每个残疾人每年还可选择到一个地方短期居住,费用向政府报销。残疾人在境内旅游,不管是坐飞机,还是坐高速火车,都只需付相当于普通火车二等客票的价钱,超出部分全由政府负担。 残疾人受照顾,还表现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在公共场所遇有残疾人,人们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这里的许多公共设施都考虑到了残疾人的需要。只要有公共厕所,就有带轮椅标志的残疾人专用厕所,它比普通厕所宽敞,里面一般有紧急按钮。在机场、车站、商店等许多有台阶的地方,旁边总有两道供轮椅或儿童推车上下的斜坡。在许多宾馆,还设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特别房间。3、组织方面瑞典有很多残疾人组织,全国性的机构为“瑞典残疾人组织互助机构”,下属有29个成员协会。另外还有40多个残疾人组织,如果算上各地的分支机构,大大小小足有2000多个,参加的人数达47万,占全国人口的5。这些组织的领导人都由残疾人担任,由于他们具有残疾人保障方面的经历与经验,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经常要听取他们的意见。4、残疾恤金残疾恤金一般提供给非职业工伤或非职业病造成的永久性或长期的几乎完全残疾的人员。残疾恤金也可分为普通恤金和补充恤金两种。分别以全额、34、1/2或l4恤金的方式给予。 瑞典对残疾恤金的规定如下:(1)永久残疾恤金。永久残疾恤金发放:按现行减额基数的96,乘以140或1/30所得数值,若是夫妇为157。 补贴:具备领取补充恤金资格条件者发给减额基数的l04,连同增值的金额;经常护理津贴;至多为“基数”的65;妻子补贴:同养老保险,妻子年满60岁,结婚5年以上,末领取过基本养老金,也未接受过市政住房补贴者;市政住房补贴:须经过经济状况调查。(2)补充残疾恤金。补充残疾恤金的发放数额与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相同。残疾恤金每年随基数的调整而相应调整。除恤金以外,残疾人还可享受如免费提供假肢、废复服务、就业训练、福利生产和弱智教育等其他的社会福利。(3)丧失能力年金(伤残年金)。年龄在16岁至64岁之间投保但丧失劳动能力25以上者,可以享受永久或暂时丧失能力年金,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可以领取全额、1/2、l/3的伤残年金。但如果病残者的工作能力不是永久性减少而可以预见期限(至少为一年),则只能领取临时性有限期的丧失能力年金。 第三节 遗属福利遗属福利是指劳动者死亡后,为其家属所提供的帮助。1、遗属养老金。婚龄满5年,年龄在36岁至50岁的遗属可领取标准不等的遗属养老金。如抚养一个16岁以下的儿童,则不计其婚龄或年龄,均可领取“基数”95的养老金。而当本人开始领取老年养老金或再婚时遗属养老金停发。遗属养老金里面还有一种基金称之为扩展性孩童年金。前提条件是孩童已故的亲人已有ATP积分或将获得ATP积分的权利。如果已故亲人在瑞典有40年的居住龄或有30年的ATP积分则孩童可从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中获得的孩童年金的量占其亲人应得养老金量的至少25(在失去一个亲人的情况下)或50(在失去双亲的情况下)。但如果某个孩子同时有权在国家基本养老金项下获得孩童年金和残疾养老金,瑞典法律规定,只选择其中较高的那种基金付给。 如果失去配偶,可在国家基本养老金项下获得调节性养老金。无论对于男人还是女人,这种养老金的支付期都是一年,获得调节性养老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获取者必须同已故配偶生活满一定的时期;获取者的年龄不得超过65岁;获取者监护并同配偶所生(收养)的12岁以下的孩子一直生活在一起;等等。在某些条件下,还可以获得扩张性的调节养老金。 当调节性养老金、扩展性的调节养老金终止,并且尚未获得退休养老金的情况下,末亡人尚不能靠现有的工作维持生活,则有权获得特殊遗属养老金。2、遗属恤金遗属恤金是指在受保人或养老金或伤残恤金领取者残疾死亡后,付给其供养亲属的恤金。遗属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