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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新)华铁咨询德铁国际沪昆客专云南段监理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doc

    • 资源ID:34496390       资源大小:159.50KB        全文页数: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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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新)华铁咨询德铁国际沪昆客专云南段监理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doc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新)华铁咨询德铁国际沪昆客专云南段监理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制度华铁咨询/德铁国际沪昆客专云南段监理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有关规定,结合沪昆客运专线(云南段)工程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施工单位应组织对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第三条 对不需要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总监审批,报沪昆客专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以下简称“公司”)核备。对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审批。第二章范围第四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高空、水上、潜水作业;8、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9、隧道工程;10、铺轨、架梁工程;11、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省国道、河流及特殊结构桥梁工程;12、既有线施工;13、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第五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1、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高大模板工程(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 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 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 以上。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4、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架体高度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5、拆除、爆破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6、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7、开挖深度超过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9、重点隧道工程:(3座)壁板坡隧道、尖山隧道、多乐铺隧道。10、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省国道、河流及复杂特殊结构重点桥梁:(3座)。跨高速公路、国道、铁路白水特大桥;跨铁路沾益特大桥、张家田特大桥第三章内容第六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的安全专业人员编写,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应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安质部门负责人;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3、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九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一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五章 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第六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第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九)隧道工程;(十)铺轨、架梁工程;(十一)既有线工程;(十二)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二十九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第三十二条 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和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七章 审批与实施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安全方案,由安全总监审核签字后提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实施,同时应报公司工程部核备;对经专家论证完善后的专项方案,由安全总监审核签字后提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本办法重新审核。第三十九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安全总监及监理单位安全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监控措施。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公司安质部报告。第八章罚则及附则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报公司安质部应依据公司有关规予定给以处罚。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监理项目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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