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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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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5篇.docx

    2022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5篇2022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5篇 第1篇 在下列哪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正确答案:ABC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由上述法条可知ABC选项正确。 D选项中,因为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最终申报了,只有逾期仍不申报的才属于税务机关有权直接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优先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B.所有的工业产权均享有相同期间的优先权 C."在先申请"撤回,"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地位随之丧失 D."在先申请"被驳回,"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地位随之丧失正确答案:A本题考核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选项A正确。优先权的获得并不是自动的,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选项B错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选项C、D错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如果后来提出申请时,在先的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而没有提供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如果在先的申请尚未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则应按照本款第(2)项规定在本同盟同一个国家内就在先的申请的同样主题所提出的后来申请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限的开始日。此后,在先的申请就不得作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据此可知,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一定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 司法考试真题哪里有下载你好,司法考试真题在上学吧就可以下载。 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 )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C.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D.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已满75周岁的人正确答案:AC根据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此A、C两个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并不是绝对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还是可以适用死刑的。故B、D选项说法不正确。 甲向乙租赁了房屋,向丙租赁了电视机,甲与乙的租赁合同为书面合同,于7月10日签订,约定在7月15日乙向甲交付其所租赁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乙依约按时交付了出租的房屋。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为口头形式,同样约定了租赁期限为1年。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于7月15日成立B甲乙之间约定的1年的租赁期间内,乙将房屋卖给丁,则乙丁之间的买卖关系对甲的租赁权不产生影响C房屋租赁合同,无论时间长短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无效,但是其他租赁物的租赁,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D甲经丙同意后将电视机转租给戊,后来戊没有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电视机损坏,此时甲戊共同对丙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B22.答案:B 考点:租赁合同讲解: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协议,则合同成立,因此7 月10号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正确。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CD错误。 2022年司法考试报考方法有那些报名方式(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向社会公告。2022年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成都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选择在上述地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有关报名和考试事宜按照上述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告办理。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风华公司为了推销自己公司经销的减肥药,委托创智广告公司制作了宣传广告并在新河报上刊登。宣称该药品物美价廉,服用时“一日一次,一次一片”。众多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疗效并不显著,向该公司询问后才得知,该药品第一日服用是一次,只需用药一片,但以后服用要每日增加一次,每次药量都要增加一片。对该行为表述不正确的是哪项?( )A风华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B风华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表示,属于不正当竞争C创智广告公司和新河报如果明知或应知这是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D创智广告公司和新河报如果不能提供风华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责任正确答案:B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故A、C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D正确。 张、李二人共同完成了一幅美术作品。张某听闻本地将举行大型画展,便与李某商量将该作品送去参展,但李某认为该作品寄托了自已对亡妻的哀思,遂不愿送展。张某于是独自将该作品送展,并在画展上将其以2 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根据我国法律,下面关于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判断,正确的是:( )A该美术作品是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张、李二人共同共有。若两人中一人先死亡。既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则其著作财产权由另一人享有B若李某无正当理由加以反对,则张某有权自行将该作品送展,但无权自行将该作品出售C王某购得该美术作品的同时还获得该作品的展览权D该美术作品的著作人身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至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 年的12 月31 日正确答案:ABCA、B、C著作权法第13 条第1 款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 条的有关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A 项是正确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 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B 项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 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C 项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20 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该法第21 条第1 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 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 年的12 月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 年的12 月31 日。可见,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保护期不是无限的,D 项错误。2022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5篇 第2篇 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 ( )A. 湖北省甲企业生产的“黄河”白酒在该省有较高知名度,所使用的葫芦型酒瓶为其所独创。河北省乙企业生产的“红娘”白酒也独立设计出了葫芦型酒瓶并在本省销售B北京“白家大宅门”酒店坐落于一仿古院落,家具都是从民间搜集的清代红木桌椅,服务人员统一穿着清宫仿古服饰。南京鸿福酒店也使用了同样的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和营业人员的服饰C张某平时喜欢饮用“西凤”白酒。某日在街头买到一瓶后感到口感不对,仔细观察原来该白酒商标为“两凤”,但包装与“西凤”完全一样D德国阿迪达斯公司拥有的“阿迪达斯”商标是世界驰名商标。1997 年,公司在中国注册了“阿迪达斯”商标。上海万达奴公司在招商过程中,大量使用“美国阿迪达斯·达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授权”的宣传文字,在招商洽谈中还声称“这是阿迪达斯的一个系列正确答案:AA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第(2)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条规定可知,B、C、D 均构成混淆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项。 A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起诉到我国法院。我国法院对甲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中正确的是:( )A通过中国与A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B通过我国驻A国的领事代为送达C邮寄送达,如果A国不反对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D向A国驻我国的分支机构送达,并可以留置送达正确答案:ACD域外文书的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迭。领事送达的对象只能是我国国民,而不能是外国人,故B项表述错误。本题选ACD三项。 下列哪些证据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 )A本案书记员小柳与被告有亲戚关系的证据B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C原被告可能合谋通过诉讼,非法侵占国有企业资产的证据D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正确答案:CAC。 第 21 题 陈某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并已执行,2年后人民法院以陈某犯罪时不满14 岁经再审改判为无罪。陈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陈某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C陈某判刑前被羁押不在国家赔偿之列D陈某对获取的国家赔偿应交纳相应的税款正确答案:C经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A项的说法错误。本案为刑事赔偿,不存在诉讼问题。故B项的说法错误。对赔偿金不予征税,故D项的说法错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起诉后被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应予赔偿。但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故C项的说法正确。 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我国法律规定,向有关机关提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些机构是:( )A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我国法院B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我国法院C申请人所在地的我国法院D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我国法院正确答案:ADAD。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 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A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从古至今,司法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B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C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D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便不再是法官了” :0 分 :暂无正确答案:暂无 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 )A严重违法经营B重大违约行为C可能发生信用危机D擅自开办新业务矗正确答案:C商业银行的接管见商业银行法第64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某甲与社会上的某乙、某丙内外勾结,由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乙、丙共同盗骗国家大量财物。此案:( )A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盗窃罪B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诈骗罪C甲定贪污罪,乙、丙以贪污罪共犯论处D乙、丙定盗窃罪,甲以盗窃罪共犯论处正确答案:C贪污或者职务侵占案共犯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如果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所以本题中乙、丙应当构成贪污罪的共犯。2022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5篇 第3篇 下列关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描述中正确的有:( )。A普通法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B衡平法是14世纪在英国产生与发展起来的,作为对普遍法的修正和补充形式而存在C衡平法院即为王室法院D普通法院后又称为大法官法院正确答案:AB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系的渊源有三个: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普通法即判例法,是法官从判决中所揭示的原则,是法官创造的法,并有“遵循先例”的原则。衡平法就是英国法律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意指是公平的法。从l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此题考查普通法与衡乎法的知识。AB项正确,无需解释。CD两项错误在于正好把对应关系弄颠倒,衡平法院称为大法官法院,而普通法院即为王室法院。 中秋节前夕,华丰市技术监督局对本市市场上的月饼进行了抽查,只有两家食品厂生产的月饼合格。技术监督局将该情况在华丰晚报上作了报道,致使很多食品厂家生产的月饼积压卖不出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B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虽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意图,但并未指定消费者购买某种月饼,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C市技术监督局的抽查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正常管理行为,但在新闻媒介上公布抽查结果是限制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D市技术监督局的抽查行为足以排挤其他经营者为动机,故抽查行为与公布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正确答案:A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行政性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据此,本题中的市技术监督局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B、D错误。但是有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这其实是一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本题中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履行监督职权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C错误。 2022广东省司法考试网上支付怎么支付?通过网银,具体的你可以见公告要求 下列有关行政垄断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属于行政垄断B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垄断C某市工商管理机关对于进入本市的奶制品都进行统一的有害添加剂检测,该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D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正确答案:A根据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A选项情形属于行政垄断,A选项当选。 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反垄断法中的行政垄断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故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第33条规定,“C选项中某市工商管理机关对于进入本市的奶制品都进行统一的有害添加剂检测,属于正常行使职权的行为,并非专门针对外地商品而实施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垄断行为的情形,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D错误。 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2022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法定公积金为10万元,2022年公司的税后利润为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分配股利前应先提取5万元的法定公积金B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总额达到25万元后,可以不再提取C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或增加资本D2022年年初甲公司不能用法定公积金增加注册资本正确答案:ACD71ACD 公司利润分配及财会制度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由此可知,C选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题中甲公司2022年年初的法定公积金总额为15万元,仅为注册资本的 15%,因此不能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所以D选项正确 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特点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B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C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答辩程序D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开庭审理程序正确答案:ABCD 位于甲地南部赵某的住宅与乙地毗邻,赵某遂与乙地所有人王某签订了在乙地设定不得建高层建筑的地役权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后来赵某将甲地北部转让给了孙某,自己只保留了甲地南部。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地役权的设定采登记对抗主义B地役权的设定采登记生效主义C甲地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孙某同时享有地役权D甲地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孙某不享有地役权正确答案:ACAC依物权法第158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故B 项错误。A 项正确。第166 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故C 项正确,D 项错误。 甲有平房一间,某日,甲得知乙将于该平房南建高楼一栋,一旦高楼建成,该平房即无阳光可见。次日,甲将该平房售与丙而未告知乙将建高楼之事实。甲违反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哪一原则?A等价有偿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正确答案:D2022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5篇 第4篇 秦汉时期的中央司法长官如何称谓?A.大司寇B.廷尉C.大理寺卿D.刑部尚书B.廷尉 如杜某向T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正确答案:BC考点无权占有、买卖不破租赁 解析本题中,王某将房屋出售给丁某,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虽然王某将房屋交付给丁某,但由于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因此并没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效力,王某依然是房屋的所有人。小王继承了王某的全部遗产,在王某死后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将该房屋出卖给杜某。而小王与杜某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可知,杜某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丁某虽然与王某事先签订了房屋买卖的合同,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只能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即丁某只能对王某行使抗辩权,对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杜某不能行使抗辩权,因此丁某占有房屋对于杜某来说没有任何的法律原因,杜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即本权人,有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 但是,杜某无权要求叶某返还房屋。因为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王某将房屋交付给丁某后,丁某于“2022年5月20日将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由于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所以叶某成为该房屋的承租人。而王某的继承人小王于“2022年6月”才将该房屋卖给杜某,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是在租赁期问,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知,杜某成为所有人后,叶某仍然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杜某无权要求叶某返还房屋。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选项AB考查的仍然是无权占有的效力,考生很容易受到上题的干扰,认为丁某是有权占有人。实际上,在这里大家要注意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对于王某与小王来说,丁是善意的占有人,但对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杜某来说,这种依靠合同债权保有的占有对其并不具有对抗性因此,丁某的占有成为了种无权占有。 设乙在回宿舍的路上碰到同学丙,丙要随老师去外地做调查,正急需一台掌上电脑,乙立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如果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 A乙无权处分,丙也知情,如甲不予追认并想收回电脑,可直接向丙索要 B就乙丙合同而言,乙、丙之间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的行为,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 C丙届时未付款,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与乙是一个买卖关系,乙与丙是另一个买卖关系,丙只能向乙付款,乙再向甲付款正确答案:C双方并未约定在乙付款之前由甲保留所有权,因此电脑自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乙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故选项A错误。本题情形属于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情形,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c正确。因为乙、丙之间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因此丙可以直接向甲履行,从而消灭甲乙之间以及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选项D错误。 1996年10月11 日晚,丁某酒后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 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 区公安局任某、赵某执勤到店里,任某对丁某又 推又打,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 中,致丁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 血死亡。1997年12月20日,丁某之父向某区公安局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请回答 9597 题:第 95 题 丁某之父的赔偿请求权时效如何计算?( )A从丁某受到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时起2年B从任某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C从丁某之父第一次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起2年D从公安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3个月正确答案:B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l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据此。本案中丁某之父的赔偿请求时效应为自任某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下列哪一项?A现金、实物B现金、有价证券C现金、实物、有价证券D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期权正确答案:C 下列关于强制措施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 A有协助义务的银行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可以做出罚款五万元的决定 B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罚款五千元的决定 C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D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后,其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拘留结束后其仍拒不协助的,可以重新适用拘留正确答案:C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唤仍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是对新的行为,可以重新罚款、拘留。 如果张某不是国有公司的经理而是私营企业的经理,那么张某“帮助”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A受贿罪B职务侵占罪C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D贪污罪正确答案:C本题考查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如果张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仅为一般公司企业人员,则张某不具备受贿罪的身份要件,而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D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能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正确答案:C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A选项完全正确。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只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刑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D项正确。2022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5篇 第5篇 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B.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C.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D.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正确答案:AB 下列哪些行为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A张某申领护照,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经过审核,对其发放了护照B检察院对渎职的检察员方某给予处分的行为C某市财政局对于该市教育局审核划拨教育经费的行为D某市政府外事办积极开展工作和外省某市建立“姐妹市”的行为正确答案:BCD本题考查的主要是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法主要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的设定实质上是关于行政许可的立法问题,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的设定和有关各类国家机关就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立法权限分工,即谁可以通过何种形式对行政许可加以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也就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按照法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许可,以及基于许可而产生的对申请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可见,行政许可法有其适用的范围,有关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带有内部行政行为性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范围,主要有两类:一是有关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管理权限,对其他机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二是行政机关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结合本题分析,B项中检察院对方某给予处分的行为是人事处理决定,是内部行为,C项财政局对教育局划拨教育经费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财务事项的审批,D项市政府外事办和外省某市建立姐妹市的行为是外事行为,这三类行为都是不受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而A项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张某发放护照的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政许可。而本题所要求的选项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为,所以,将A排除。 行政法系列中,经常考到诸如调整范围、受理范围的问题,做这类试题的规律是:无论是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还是行政复议法,都是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相对方之间的外部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处罚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外事、财政等行为是不在调整范围之内的。 村民张某向村民王某购买一辆二手自行车,双方约定,1个月后付款。在购买该车后的第20天,张某骑车外出,遇上郑某。郑某说该车是他的,1个月前,因王某到他家办事,借给王某的。郑某要求张某返还该车,张某询问王某是否有此事。王某答有此事,但王某要求张某向其付款,且说他与郑某之间的事他们自己解决,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B张某无权中止支付车款C郑某有权向张某要回该车D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正确答案:AD本题涉及权利瑕疵担保问题。根据上述法条,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同时,根据善意取得制度,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李永宏于2022年离家出去打工后就没有任何消息,下面哪些做法合乎法律的规定?( )A如果李永宏的父母要求人民法院宣告李永宏死亡,而他的妻子不同意,人民法院不应当宣告李永宏死亡B如果他的妻子也同意宣告李永宏死亡,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宣告李永宏为失踪人,然后才能宣告李永宏死亡C假如人民法院已经宣告李永宏死亡,一位打工的同乡告诉他的妻子,一次在公共汽车上看见李永宏,但未同他打招呼,他妻子于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D假如人民法院已经宣告李永宏死亡,李永宏寄了一笔钱回家,他的妻子正准备同他人结婚,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而李永宏父母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正确答案:AD考点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解析参考民法通则第24条和民通意见第25条和第29条。宣告死亡是由顺序规定的。不能违反顺位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必经程序。撤销宣告死亡也必须经利害关系人有确凿证据证明。 下列哪些情形可构成累犯:( )A甲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完毕后第10年又犯恐怖活动犯罪B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C丙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结束后的第4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正确答案:AB考点:累犯、特别累犯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前后两罪是如下三类罪之一的,就能成立特别累犯:(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恐怖活动犯罪;(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故A项正确。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构成一般累犯。乙所犯的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且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成立累犯。故B项正确。关于c项。累犯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所犯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丙所犯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故C项错误。关于D项。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丁所犯的前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的要求,故不成立累犯。故D项错误。 (二)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9496题。第 94 题 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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