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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一总则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标准性和职工遵纪守法的自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标准性和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维护用人单位、位、劳务派遣职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劳务派遣职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日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律法规,结合河北日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职工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职工, ,劳务派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上述被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的劳动者。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不得超过其用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 ,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第四条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忠于职守, 老老实可靠,实可靠, 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 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任务。二劳务合同及试用期二劳务合同及试用期第五条第五条 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1919 条执行。条执行。第六条第六条 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第七条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第八条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 ,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 ,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位的商业秘密。三劳动报酬三劳动报酬第九条第九条 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司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 ,且劳务派遣职工且劳务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无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配方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职工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职工工资足额缴交。工资足额缴交。 被派遣职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被派遣职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核情况登记表 或工资表或工资表 为被派遣职工支付,为被派遣职工支付, 也可签订也可签订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第十条第十条 派遣职工工资的支付方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派遣职工工资的支付方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定, 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职工工作,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职工工作, 确定派遣职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确定派遣职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职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职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住房公积金后, 确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职工本人。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职工本人。派遣职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派遣职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向公司或公司,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四社会保险四社会保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派遣职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派遣职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公司,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公司, 由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由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国家相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法律法规享受待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职工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职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职工的上岗时间,上户时间不得迟于职工的上岗时间, 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间, 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缴交或者次月缴交。 派遣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派遣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 公司按国家规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职工。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职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派遣职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派遣职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的工作任务; 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 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 无法安排调休的,无法安排调休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六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 , ,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 ,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 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1.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4.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5.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6.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 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1.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2. 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3. 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经当事人三方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 4. 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裁减人员的;5. 5. 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6. 6. 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7. 7.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培训考核七培训考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职工进行有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职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职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法。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用工单位为派遣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职工订立协议,可与派遣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职工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职工签订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八考勤制度八考勤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 :出勤、病事假、迟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到、早退、旷工等项目。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九附则九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本管理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年年月月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