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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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1].doc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11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Monitoring of Building Excavation Engineering 20090429发布 20090901实施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Monitoring of Building Excavation EngineeringGB 504972009 主编部门:山东省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09月01日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2009 北 京-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由济南大学会同9个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共有9章及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频率、监测报警、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等。本规范是我国首次编制的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调查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建筑基坑工程监测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内外相关科技成果,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并形成了专题研究报告,通过各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意见。本规范的初稿、征求意见稿经多次编制工作会议的讨论、反复修改后,形成送审稿并通过了审查。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本规范的质量,敬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济南大学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管理组(济南市济微路106号,邮编25002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如下:主编单位:济南大学莱西市建筑总公司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青岛建设集团公司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济宁华园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俊岩 应惠清 孔令伟 陈善雄 张波 王松山 顾浩声 刘观仕 任锋 张同波 王成荣 史春乐 张行良 丁洪斌 孙华明 陈培泰 蔡宽余 高景云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如下: 杨榕 叶可明 吴路阳 王美林 赵志缙 袁内镇 桂业琨 郑刚 高文生 张勤 焦安亮 叶作楷 于志军 吴才德 目 次1 总 则2 术 语3 基本规定4 监测项目 4.1 一般规定 4.2 仪器监测 4.3 巡视检查5 监测点布置5.1 一般规定5.2 基坑及支护结构5.3 基坑周边环境6 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1 一般规定6.2 水平位移监测6.3 竖向位移监测6.4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6.5 倾斜监测6.6 裂缝监测6.7支护结构内力监测6.8 土压力监测6.9 孔隙水压力监测6.10 地下水位监测6.11 锚杆及土钉内力监测6.12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7 监测频率8 监测报警 9 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9.1 一般规定9.2 当日报表9.3 阶段性监测报告9.4 总结报告附录A 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附录B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日报表附录C 围护墙内力、立柱内力及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监测日报表附录D 支撑轴力、锚杆及土钉内力监测日报表附录E 地下水位、周边地表竖向位移、坑底隆起监测日报表附录F 裂缝监测日报表附录G 巡视检查日报表1 总 则1.0.1 为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为信息化施工和优化设计提供依据,做到成果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土及软土查阅了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土分为一般土和特殊土两类。建筑基坑工程监测,不适用于岩石建筑基坑工程以及冻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特殊土和侵蚀性环境的基坑工程监测。1.0.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1.0.4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建筑基坑building excavation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建(构)筑物施工所开挖形成的地面以下空间。2.0.2 基坑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building excavation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基坑周围可能受基坑影响的或可能影响基坑的既有建(构)筑物、设施、管线、道路、岩土体及水系等的统称。2.0.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monitoring of building excavation engineering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视工作。2.0.4 支护结构 bracing and retaining structure为保证基坑开挖和地下结构的施工安全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进行临时支挡、加固的一种结构体系。包括围护墙和支撑(或拉锚)体系。2.0.5 围护墙retaining structure基坑周边承受坑侧土、水压力及一定范围内地面荷载的壁状结构。2.0.6 支撑 bracing在基坑内用以承受围护墙传来荷载的构件或结构体系。2.0.7 锚杆 anchor rod一端与围护墙联结,另一端锚固在土层或岩层中的承受围护墙传来荷载的受拉杆件。2.0.8 冠梁top beam设置在围护墙顶部并与围护墙连接的用于传力或增加围护墙整体刚度的梁式构件。2.0.9 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观测点。2.0.10 监测频率 frequency of monitoring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2.0.11 监测报警值 alarming value on monitoring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对监测对象可能出现异常、危险所设定的警戒值。3 基 本 规 定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3.0.2 基坑工程设计提出的对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3.0.3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3.0.4 监测工作宜按下列步骤进行:1 接受委托;2 现场踏勘,收集资料;3 制定监测方案;4 监测点设置与验收,设备、仪器校验和元器件标定;5 现场监测;6 监测数据的处理、分析及信息反馈;7 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告;8 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3.0.5 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1 了解建设方和相关单位的具体要求;2 收集和熟悉同意应老师增加“熟悉”的要求,这样使这一阶段的工作目的更明确了。第2款是该阶段收集资料和熟悉现有基础性资料的要求,不再分开了。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气象资料、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的设计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管理规划)等;3 按监测需要收集基坑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原始资料和使用现状等资料。必要时应采用拍照、录像等方法保存有关资料或进行必要的现场测试取得有关资料;4 通过现场踏勘,复核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关系,确定拟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5 了解相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况。3.0.6 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3 监测目的和依据; 4 监测内容及项目; 5 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 6 监测方法及精度; 7 监测期和监测频率; 8 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9 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10 监测人员的配备;11 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12 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3.0.7 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1 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2 邻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3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5 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3.0.8 监测单位应严格实施监测方案。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委托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3.0.9 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方及相关单位作信息反馈,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 3.0.10 应加强对监测点的保护,必要时应设置监测点的保护装置或设施。3.0.11 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1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2 测点布设、验收记录;3 阶段性监测报告;4 监测总结报告。4 监 测 项 目4.1 一 般 规 定4.1.1 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4.1.2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包括:1 支护结构;2 地下水状况;3 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4 周边建筑;5 周边管线及设施;6 周边重要的道路;7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4.1.3 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相匹配。应抓住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 4.2 仪 器 监 测4.2.1 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1进行选择。表4.2.1 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表基坑类别监测项目一级二级三级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围护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深层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宜测立柱竖向位移应测宜测宜测围护墙内力宜测可测可测支撑内力应测宜测可测立柱内力可测可测可测锚杆内力应测宜测可测土钉内力宜测可测可测坑底隆起(回弹)宜测可测可测围护墙侧向土压力宜测可测可测孔隙水压力宜测可测可测地下水位应测应测应测我考虑再三,还是建议将三级基坑地下水位的监测设置为应测。1、水患是基坑事故的最常见因素;2:三级基坑深度可达7m,在地下水位较高(济南地下12m)的情况下,水头差不小了。3、砂土和粉质粘土的地区不少;4、监测简便、成本低。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宜测可测可测周边地表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宜测周边建筑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倾斜应测宜测可测水平位移应测宜测可测周边建筑、地表裂缝应测应测应测周边管线变形应测应测应测注:基坑类别的划分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执行。4.2.2 当基坑周边有地铁、隧道或其它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43 巡 视 检 查4.3.1 基坑工程整个施工期内,每天均应进行巡视检查。 4.3.2 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1 支护结构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2)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裂缝出现;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4)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5)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6)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2 施工工况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锚设置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4)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3 周边环境1)周边管道有无破损、泄漏情况;2)周边建筑有无新增裂缝出现;3)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4)邻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变化情况。4 监测设施1)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2)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3)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5 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4.3.3 巡视检查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4.3.4 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境、监测设施等的巡视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与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4.3.5 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其他相关单位。 5 监 测 点 布 置5.1 一 般 规 定5.1.1 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5.1.2 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5.1.3 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5.2 基 坑 及 支 护 结 构 5.2.1 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和竖向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5.2.2 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孔宜布置在基坑周边的中部、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1个。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当测斜管埋设在围护墙体内,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围护墙的深度;当测斜管埋设在土体中,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5倍,并应大于围护墙的深度。以测斜管底为固定起算点时,管底应嵌入到稳定的土体中。5.2.3 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横向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竖直方向监测点应布置在弯矩极值处,竖向间距宜为24m。5.2.4 支撑内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点宜设置在支撑内力较大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杆件上;2 每层支撑的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层支撑的监测点位置宜在竖向保持一致;3 根据选择的测试仪器特点,钢支撑的监测截面宜布置在两支点间1/3部位或支撑的端头;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布置在两支点间1/3部位,并避开节点位置。4 每个监测点截面内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及布置应满足不同传感器测试要求。5.2.5 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根数的5%,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应少于10%,并均不应少于3根。立柱的内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受力较大的立柱上,位置宜设在坑底以上各层立柱下部的1/3部位。5.2.6 锚杆的内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宜布置监测点。每层锚杆的内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13%,并不应少于3根。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和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5.2.7 土钉的内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宜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数量和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置在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5.2.8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剖面布置,剖面宜选择在基坑的中央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剖面数量不应少于2个;2 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30m,数量不应少于3个。5.2.9 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2 平面布置上基坑每边不宜少于2个监测点。在竖向布置上,监测点间距宜为25m,下部宜加密;3 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应至少布设1个测点,且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5.2.10 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竖向布置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间距宜为25m,数量不宜少于3个。5.2.11 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基坑内地下水位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2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两者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相邻建筑、重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3 水位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4 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5.3 基 坑 周 边 环 境5.3.1 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5.3.2 位于重要保护对象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5.3.3 建筑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四角、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侧不少于3个监测点;2 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3 不同结构的分界处;4 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5 新、旧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处的两侧;6 烟囱、水塔和大型储仓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应少于4点。5.3.4 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的外墙墙角、外墙中间部位的墙上或柱上、裂缝两侧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宜少于3点。5.3.5 建筑倾斜监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2 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3 当由基础的差异沉降推算建筑倾斜时,监测点的布置同建筑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置。5.3.6 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每一条裂缝的测点至少设2组,测点宜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5.3.7 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根据管线修建年份、类型、材料、尺寸及现状等情况,确定监测点设置;2 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1525m,并宜延伸至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管线。3 上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方可设置间接监测点。5.3.8 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剖面宜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并与坑边垂直,监测剖面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个监测剖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5.3.9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测点在竖向上宜设置在各层土的界面上,也可等间距设置。测点深度、测点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 监 测 方 法 及 精 度 要 求6.1 一 般 规 定6.1.1 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基坑类别、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当地经验和方法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6.1.2 变形测量点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监测点。其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个基坑工程至少应有3个稳定、可靠的点作为基准点;2工作基点应选在相对稳定和方便使用的位置。在通视条件良好、距离较近、观测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可直接将基准点作为工作基点;3监测期间,应定期检查工作基点和基准点的稳定性。6.1.3 监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应经过校准或标定,且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并应在规定的校准有效期内使用。监测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以及监测元件的检查。6.1.4 对同一监测项目,监测时宜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路线;2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3固定观测人员;4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6.1.5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6.1.6 地铁、隧道等其他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方法和监测精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6.1.7 除使用本规范规定的监测方法外,亦可采用能达到本规范规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6.2 水平位移监测6.2.1 测定特定方向上的水平位移时可采用视准线法、小角度法、投点法等;测定监测点任意方向的水平位移时可视监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法、后方交会法、极坐标法等;当测点与基准点无法通视或距离较远时,可采用GPS测量法或三角、三边、边角测量与基准线法相结合的综合测量方法。6.2.2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的埋设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执行,宜设置有强制对中的观测墩,并宜采用精密的光学对中装置,对中误差不宜大于0.5mm。6.2.3 基坑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报警值按表6.2.3确定。表6.2.3 基坑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水平位移报警值(mm)30306060监测点坐标中误差1.53.06.0注:1监测点坐标中误差,系指监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等)的坐标中误差,为点位中误差的;2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6.2.4 管线水平位移监测的精度不宜低于1.5mm。6.3 竖向位移监测6.3.1 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方法。6.3.2 坑底隆起(回弹)宜通过设置回弹监测标,采用几何水准并配合传递高程的辅助设备进行监测,传递高程的金属杆或钢尺等应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项修正。围护墙(边坡)顶部、立柱及基坑周边地表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竖向位移报警值按表6.3.3确定。表6.3.3围护墙(坡)顶、立柱及基坑周边地表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竖向位移报警值20(35)2040(3560)40(60)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0.30.51.0注:1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系指相应精度与视距的几何水准测量单程一测站的高差中误差;2括号内数值对应于立柱及基坑周边地表的竖向位移报警值。6.3.3 管线竖向位移监测的精度不宜低于1.0mm。6.3.4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的精度应符合表6.3.5的要求。表6.3.5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的精度要求(mm)坑底回弹(隆起)报警值4040606080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1.02.03.06.3.6 各监测点与水准基准点或工作基点应组成闭合环路或附合水准路线。6.4深层水平位移监测6.4.1 围护墙深层水平位移的监测宜采用在墙体或土体中预埋测斜管、通过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水平位移的方法。6.4.2 测斜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25mm/m,分辨率不宜低于0.02mm/500mm。6.4.3 测斜管应在基坑开挖1周前埋设,埋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埋设前应检查测斜管质量,测斜管连接时应保证上、下管段的导槽相互对准、顺畅,各段接头及管底应保证密封;2 测斜管埋设时应保持竖直,防止发生上浮、断裂、扭转;测斜管一对导槽的方向应与所需测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3 当采用钻孔法埋设时,测斜管与钻孔之间的孔隙应填充密实。6.4.4 测斜仪探头置入测斜管底后,应待探头接近管内温度时再量测,每个监测方向均应进行正、反两次量测。6.4.5 当以上部管口作为深层水平位移的起算点时,每次监测均应测定管口坐标的变化并修正。6.5 倾斜监测6.5.1 建筑倾斜观测应根据现场观测条件和要求,选用投点法、前方交会法、激光铅直仪法、垂吊法、倾斜仪法和差异沉降法等。6.5.2建筑倾斜观测精度应符合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6.6 裂缝监测6.6.1 裂缝监测应监测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必要时尚应监测裂缝深度。6.6.2 基坑开挖前应记录监测对象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测定其走向、长度、宽度和深度等情况,监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的明晰端面或中心。6.6.3 裂缝监测可采用以下方法:1裂缝宽度监测宜在裂缝两侧贴埋标志,用千分尺或游标卡尺等直接量测,也可用裂缝计、粘贴安装千分表量测或摄影量测等;2裂缝长度监测宜采用直接量测法;3裂缝深度监测宜采用超声波法、凿出法等。6.6.4 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mm。6.7 支护结构内力监测6.7.1 支护结构内力可采用安装在结构内部或表面的应变计或应力计进行量测。6.7.2 混凝土构件可采用钢筋应力计或混凝土应变计等量测;钢构件可采用轴力计或应变计等量测。6.7.3 内力监测值应考虑温度变化等因素的影响。6.7.4 应力计或应变计的量程宜为设计值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6.7.5 内力监测传感器埋设前应进行性能检验和编号。6.7.6 内力监测传感器宜在基坑开挖前至少1周埋设,并取开挖前连续2d获得的稳定测试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6.8 土压力监测6.8.1 土压力宜采用土压力计量测。6.8.2 土压力计的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的要求,其上限可取设计压力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6.8.3 土压力计埋设可采用埋入式或边界式。埋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受力面与所监测的压力方向垂直并紧贴被监测对象;2埋设过程中应有土压力膜保护措施;3采用钻孔法埋设时,回填应均匀密实,且回填材料宜与周围岩土体一致;4做好完整的埋设记录。6.8.4 土压力计埋设以后应立即进行检查测试,基坑开挖前应至少经过1周时间的监测并取得稳定初始值。6.9 孔隙水压力监测6.9.1 孔隙水压力宜通过埋设钢弦式或应变式等孔隙水压力计测试。6.9.2 孔隙水压力计应满足以下要求:量程满足被测压力范围的要求,可取静水压力与超孔隙水压力之和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6.9.3 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可采用压入法、钻孔法等。6.9.4 孔隙水压力计应事前埋设,埋设前应符合下列要求:1孔隙水压力计应浸泡饱和,排除透水石中的气泡;2核查标定数据,记录探头编号,测读初始读数。6.9.5 采用钻孔法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时,钻孔直径宜为110130mm,不宜使用泥浆护壁成孔,钻孔应圆直、干净;封口材料宜采用直径1020mm的干燥膨润土球。6.9.6 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后应测量初始值,且宜逐日量测1周以上并取得稳定初始值。6.9.7应在孔隙水压力监测的同时测量孔隙水压力计埋设位置附近的地下水位。6.10 地下水位监测6.10.1地下水位监测宜通过孔内设置水位管,采用水位计进行量测。6.10.2地下水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0mm。6.10.3潜水水位管应在基坑施工前埋设,滤管长度应满足量测要求;承压水位监测时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水措施。6.10.4水位管宜在基坑开始降水前至少1周埋设,并逐日连续观测水位取得稳定初始值。6.11 锚杆及土钉内力监测6.11.1 锚杆和土钉的内力监测宜采用专用测力计、钢筋应力计或应变计,当使用钢筋束时宜监测每根钢筋的受力。6.11.2 专用测力计、钢筋应力计和应变计的量程宜为对应设计值的2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6.11.3 锚杆或土钉施工完成后应对专用测力计、应力计或应变计进行检查测试,并取下一层土方开挖前连续2d获得的稳定测试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其初始值。6.12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6.12.1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可通过埋设分层沉降磁环或深层沉降标,采用分层沉降仪结合水准测量方法进行量测。6.12.2 分层竖向位移标应在基坑开挖前至少1周埋设。沉降磁环可通过钻孔和分层沉降管定位埋设。沉降管安置到位后应使磁环与土层粘结牢固。6.12.3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的初始值应在分层竖向位移标埋设稳定后量测,稳定时间不应少于1周并获得稳定的初始值;监测精度不宜低于1.5mm。6.12.4 每次测量应重复进行2次并取其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2次读数较差应不大于1.5mm。6.12.5 采用分层沉降仪法监测时,每次监测均应测定管口高程的变化,并换算出测管内各监测点的高程。7 监 测 频 率7.0.1 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的确定应以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7.0.2 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监测工作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对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才能结束。7.0.3 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而确定。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对于应测项目,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仪器监测频率可按表7.0.3确定。表7.0.3 现场仪器监测的监测频率 基坑类别施工进程基坑设计深度5m510m1015m15m一级开挖深度(m)51次/1d1次/2d1次/2d1次/2d5101次/1d1次/1d1次/1d102次/1d2次/1d底板浇筑后时间(d)71次/1d1次/1d2次/1d2次/1d7141次/3d1次/2d1次/1d1次/1d14281次/5d1次/3d1次/2d1次/1d281次/7d1次/5d1次/3d1次/3d二级开挖深度(m)51次/2d1次/2d5101次/1d底板浇筑后时间(d)71次/2d1次/2d7141次/3d1次/3d14281次/7d1次/5d281次/10d1次/10d注:1. 有支撑的支护结构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为1次/1d;2. 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3当基坑类别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4宜测、可测项目的仪器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7.0.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未按设计工况施工;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8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9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10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11 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12 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7.0.5 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8 监 测 报 警8.0.1 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