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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Ccplws经济信息管理论文:经济安全视角下我国经济信息管理探讨地理教育资料:如何在地质地形图上判断地质结构由一道地理题引发的思考生活需要游戏,但不能游戏人生;生活需要歌舞,但不需醉生梦死;生活需要艺术,但不能投机取巧;生活需要勇气,但不能鲁莽蛮干;生活需要重复,但不能重蹈覆辙。 -无名经济信息管理论文:经济安全视角下我国经济信息管理探讨摘 要:力拓间谍门事件再次明确警示,中国经济信息非常不安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必须从力拓案中吸取经验教训,大力改进目前的信息管理制度,努力做到既能保护国家利益,又能促进公平竞争的对外经济交往的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加强;经济信息管理;经济安全 力拓“间谍门”无疑是今年经济领域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除了4名力拓驻华员工和一名首钢高管被国家安全部门拘捕外,国内有多家钢企的领导以及国际矿业巨头必拓和淡水谷亦可能涉嫌其中。力拓间谍门事件再次提示我们,我国经济信息非常不安全。为了既能保护国家利益,又能促进公平竞争的对外经济交往的环境,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经济信息管理。 1 力拓“间谍门”暴露的经济信息泄露并非个案 根据媒体披露,力拓间谍案爆发后,公安部门发现数十家与力拓签有长期合同的钢企的资料,藏身于力拓在上海的办公电脑。这些资料涉及了企业详细的采购计划、原料库存、生产安排等数据,甚至连有的大型钢企每月的钢铁产量、销售情况也非常明晰。显然,中国钢企的这些商业秘密不是通过一般的推算可得到的,而是通过间谍手段非法窃取的。据悉,三大铁矿石巨头近几年因非法窃取了相关信息从与中国的贸易中获取的溢价高达7000亿元人民币。 事实上,力拓间谍案暴露的经济信息泄露仅是冰山一角。就在今年7月16日上午10时,国家统计局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二季度及上半年的重要数据。市场对这些国民经济的重要信息翘首以盼,但细心的人们却发现,这些重要数据,已提前出现在当天凌晨上市的报纸上,并在互联网上广为传播。 再早一点,即去年5月22日,有关提高印花税的传闻就已在市场上快速流传,甚至有人还在互联网论坛上发帖称“财政部晚间将发布消息,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1提高到3”。当时,不少记者致电财政部新闻办、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办,得到的答复几乎完全一致:“确实没有听说过将要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消息。”对此,众多媒体纷纷以“利空传闻被澄清”给予了报道。 从去年5月22日传闻出现开始,到财政部上调印花税前的29日,A股市场依然狂热,上证指数也继续高歌猛进,一举突破4300点大关,创出了历史新高。然而,“530”凌晨公布的印花税调整信息与此前的市场传闻毫无二致。随后,有学者质疑:印花税上调走漏风声,应该是一起严重的国家机密泄漏事件。 2 外国利益集团窃取情报的手段繁多 (1)第一条途径是商业贿赂。这些间谍行为往往跟中国政府官员、国企高管的腐败牵涉在一起。中国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近十年来,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在中国调查的50万件腐败案件中,六成多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2)第二条获取中国商业核心信息途径是大型企业与政府关键部门离职或退休官员成为外资公司员工。据介绍,1998年,冶金工业部许多掌握核心资料的官员进入力拓等企业,被委以重任,如原冶金部炼铁处的一位处长就在这时,被以年薪30万元聘请到力拓,担任高级技术人员。这位处长当时是中国炼铁行业最具权威的官员之一,在炼铁领域有丰富经验、专业知识和人脉。每次谈判,这些对中国钢铁行业了如指掌的人士充当了信息搜集马前卒的重任,他们获得的高薪,让中国企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不仅如此,包括证监会、银行、政府财经部门的一些官员退休后即被国外企业高薪礼聘,既提供行业咨询,又可以充当高级公关,在人情大于法律的市场中常常无往而不胜。 (3)第三条窃取情报的途径是搭建关系网。在此次力拓间谍案中,被拘捕的力拓上海办事处负责人胡士泰,是一位拥有澳大利亚国籍的华人,他在中国钢铁行业很混得开,跟中国钢铁行业内很多人士有私交。据传此次接受调查的首钢高层谭以新是胡士泰北大的同学。胡士泰利用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人脉,上下打点得以获取中国钢铁行业的机密。 (4)第四条获取中国经济信息的捷径是借助政府急于与国际接轨的心态,将数据拱手让人。中国经济信息泄露集中时间段应该是中国金融机构、石油石化等事关中国经济安全的大企业在海外上市阶段。 当时中国银行、中国石油在境外上市,保荐人等中介机构都是国外知名大投行,原因是为了获得国际投资者的信任。但经此摸底,中国金融机构、能源企业成百车的核心数据也就尽在国际投行掌握之中。因此,惠誉、穆迪等评级公司对于中国企业的信息了如指掌,也就不难理解了。 更让人奇怪的是,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名,要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中试行由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直到2007年取消该规定,期间所有在A股上市的公司的数据,大到中国的石油储备、矿产资源,小到个别金融机构的客户资料,尽在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掌握之中。 (5)第五条获取中国经济信息的捷径是境外情报机构直接参与。西方国家也动用强力部门参与到窃取别国的商业秘密中去。其实,早有西方媒体披露说,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庞大的情报机构面临裁员减缩,他们的任务也有部分从政治、军事情报领域转向经济领域,以帮助自己的企业在海外扩张。 (6)第六条获取中国经济信息的捷径是科研课题二次倒卖。二手课题倒卖的现象如今越来越严重。一些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等重大课题在经过两三年或更长时间的研究周期结项时,国外别有用心的机构就会找上门。 3 我国经济信息保密存在很大漏洞 3.1 经济信息保密意识没有跟上时代步伐 在中国存在着一种奇怪的现象,对一些不该保密的、或已经过时的秘密还列为机密而保护着,比如,中国各级领导干部的住址和通讯地址都毫无例外地被各地列入保密范围。但是,对一些应该保密的机密却不能很好地保密起来。这方面的典型就是经济领域。经历了长期的和平年代,间谍在更多人的意识中似乎只是小说或影视剧里的事,好像离日常生活很遥远很多人的经济安全意识相当差,尤其是我们的官员热衷于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将国际市场想象成风平浪静的完全自由竞争福地,一些部门领导人甚至排斥或干脆拒绝接受国家经济安全这个概念。于是很多重要的机密就是这样无意中给泄露了。 3.2 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经济安全法 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国家安全开支中用于维护经济安全的开支比例就超过了一半,凸显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当中的重要地位。而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组织体系都极为缺乏。就立法而言,别说构建一个立体的经济安全防护法律体系,就连一部专门的法律都没有。 中国现行的保密法、国家安全法均针对传统安全,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正是由于立法缺失、老化,导致力拓“间谍门”发生后,西方舆论群起攻击中国对“国家机密”的定义过于宽泛模糊。 3.3 缺乏相应的组织机构 与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没有一个统一、有力的协调机构,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也远远不够。如美国即有一个庞大而严密的组织体系。政府部门设有国家安全委员会,总统亲任主席,权威非常高;下面则有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当然还有权限非常大的联邦调查局。在国会,也设有相关的各种委员会,比如外国投资与审查委员会等等,甚至还专门针对中国设有一个美中经济安全审查委员会。 4 构建我国经济安全体系的途径 4.1 提高全民族的经济安全意识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只懂得开放还不够,还要对全民族进行经济安全意识教育。教育我们的人民知道参与国际经济首先是参与国际竞争,参与国际竞争首先是保护自我,如果不知道保护我们自己的经济果实,而去盲目地参与国际经济,到头来只能是鸡飞蛋打,一无所获,给我们自己留下无尽的经济灾难。经济安全意识的提高非一朝一夕之事,保密工作的完善亦非一家或某一法就能完成,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努力。 4.2 打造本国高水平投行是“补牢”国家经济安全的选择之一 在国际投行充当并购顾问的过程中,国家行业秘密和谈判底线往往在无形中被外方所知悉或掌握,而又没有谁能保证这些信息不被泄露或被进行交易,毕竟仅靠国际投行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良心是不行的,更何况这些投行多是吃了“买家”吃“卖家”的主儿。这个时侯,中国如果有了自己的高水平投行,就可以通过一国的“利益共同体”纽带有效避免上述问题,避免在产业谈判、产业并购操作层面陷入被动,丧失谈判主动权和交易标的的定价权。 4.3 国家有关部门要统筹考量各种政策出台对相关产业上下游的影响 国家有关部门要统筹考量各种政策出台对相关产业上下游的影响,并测评相关产业的海外依存度,然后出台相应的产业安全配套政策,也是国家容易通过自我革新就可达成的一步。具体来说,对于海外依存度比较高的行业,要低调出台相关政策,尤其在谈判前的敏感时期,避免被有关交易对方研读后推高交易品价格,损及国家经济利益和产业安全。 4.4 应有针对性的立法 我国可向美国学习,尽早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外国企业的反商业贿赂法,运用法律手段,使防范各类国际不良企业和个人侵蚀中国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的举措机制化、日常化。同时,对境外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要进行严格限制,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无拘无束。为此,可考虑设立国家经济安全调查局之类机构,主要职责为对外资、外国商品的进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金融、物流、军工、能源、电信等产业的外资投资和并购项目有效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等。同时,我们也要对我国泄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最严厉的处罚,以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同时,还应规范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与学者接受境内外企业、机构资助的课题研究,严格禁止涉外部门工作人员在外企或驻华商会等“变相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