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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cpa-经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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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cpa-经济法.docx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cpa-经济法cpa-经济法1 优先股发行人范围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优先股股东的权利(1) 利润分配优先权在利润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2) 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股东权利的限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 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4) 发行优先股(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权的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2.新股发行机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2)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1)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2)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时禁止配售的对象(1)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2) 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3) 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4) 上述前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 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证券的承销(1)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2)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3)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股票首发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创业板上市1. 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同左2. 最近3年稳定【解释1】在发行人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其中某个小股东变更,不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解释2】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解释3】当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解释4】为了上市,发行人往往进行改制,以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益,此对发行人往往会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这时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求?中国证监会解释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1.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2.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2. 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3. 人员独立(1)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2)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3.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 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同左5. 持续盈利能力 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 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 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同左6. 审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左7. 财务指标(1)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9.财务指标(1)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8. 法定障碍(36个月)(1)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2)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3)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有关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4) 最近36个月内曾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等情形;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5)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0.法定障碍:(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9.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同左10.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具有相应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1) 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2)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同左11.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12. 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同左 股票增发:股票增发的一般10个条件:1.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1)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即与公司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行业)(3) 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2. 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3.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4.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 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6. 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7. 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8.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9. 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2)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4)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5)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10. 股东大会就增发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配股(10+3)增发(10+3)不可分离可转换公司债券(10+3)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分离交易(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10+4)存续期间不少于6个月;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1.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 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1.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1.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3.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1. 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2.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外。4.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5.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保护:(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2)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3)担保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可转债转股价格:(1)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3)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公司债券1. 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金融类公司除外);(3)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2.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解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3.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1)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3)编制申请文件;(4)发行公司债券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5)发行。4.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1)信用评级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2)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上市公司应当为公司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3)债券持有人会议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4)公司债券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设定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1)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 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暂停上市(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2)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3)除此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解释】定价基准日可以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是发行期的首日。法定障碍(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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