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炭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doc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某煤炭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精品文档】第 7 页隐藏在港杂费里的秘密大连某煤炭批发企业纳税评估案例一、企业基本情况大连某煤炭批发企业是一家成立于2016年12月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二段二号第四层6-6号,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营煤炭及煤炭制品销售,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得税在国税缴纳,查账征收。二、风险分析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国内煤炭市场形势趋好,越来越多的煤炭商贸企业落户花园口,这类企业大多从内蒙、山西等地煤矿采购煤炭,采取汽运或者铁路方式运到秦皇岛港,装船采取海运方式运往南方下游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呈现两头在外的特点,给我们征收管理方面带来了很大难度。所评估企业成立于2016年底,自2017年1月至4月部分财务数据如下:表一:财务报表情况(单位:万元)项 目2017年1月2017年4月预收账款0469.48存货0176.63表二:2017年1-4月税负情况(单位:万元)项目大连某煤炭批发企业辖区行业平均值某同地区同类型企业销售收入2496.325797.79应纳税额21.49109.34税负0.86%1.3%1.89%期末留抵税额00(一)根据税负情况分析,由于该企业新成立,无法与上年同期税负情况对比,因此我们对辖区内煤炭批发企业税负进行了计算,得出平均税负约为1.3%,同时,我们选取了一家采购地、港口集散地、销售地均与之相同的企业其进行税负对比。如表二所示,该企业税负为0.86%,另一家企业税负为1.89%,该企业税负明显偏低,可能存在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或违规抵扣进项的情况。(二)根据财务报表情况分析,该企业2017年年初尚未开展业务,4月份企业预收账款4,694,810.43元,存货1,766,333.87元。我们与企业沟通时,会计解释煤炭市场近期行情较好,下游企业需要先预付货款才能提货。但是据我们与其他同类企业了解得知,2016年下半年至年底,受去产能及供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煤炭市场供不应求,下游企业需要支付预付款才能提货,但2017年1季度这种情况得到一定缓解。该企业2017年月平均销售额为624万元,469万元的预收账款比重明显偏高,该企业会计的解释真实性存疑。同时据我们了解得知该企业实际业务为煤炭销售中间商,一般此类型企业商品流动性较强,库存一般较少,因此可能存在销售货物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为了弄清真相,降低税收风险,我们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三、风险应对(一)初次交锋,陷入僵局通过前期案头分析及行业调查,我们对煤炭批发销售行业有了一定了解,按照纳税评估规程,向该企业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要求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以上疑点问题,进行举证说明。该企业会计首先向我们介绍了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主要从内蒙古地区一些煤矿直接采购煤炭,销往南方各大电厂或下游煤炭经销商,煤炭由内蒙古运至秦皇岛港后装船。针对我们提出的预收账款问题,会计解释为,他们与内蒙地区某矿关系较好,能够拿到第一手货源,下游企业必须预付货款后才能排队买到煤炭,因此有较大的预收账款金额。针对我们提出的税负明显低于其他同类型企业问题,会计解释为,煤炭销售渠道主要有两种:一种为从上游购进煤炭后自行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销售,收取运输公司开具11%税率增值税专票进行抵扣,对下游销售时开具17%税率增值税专票,税率差造成税负较高;另一种为从上游购进煤炭后,由下游企业自行运输,这种方式税负较低,该企业采取第二种销售方式造成税负较低。企业同时向我们提供了购销合同、发票、收付款票据、港口开具的港杂费票据等证明。通过上述材料我们首先确定了该企业业务的真实性,排除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企业会计的解释以及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似乎证明低税负合乎情理,调查一时陷入僵局。(二)抽丝剥茧,柳暗花明根据前期案头分析,我们让企业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收付款凭证复印件相关资料。随后我们对这些资料逐一进行细致分析,在查阅港杂费一项的时候,我们发现该企业1-4月份共取得港口开具的港杂费108,650吨共计434,600元。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货物进港时港口不收费,待货物出港时港口会根据货物重量及时间收一定港杂费用,我们将企业这段时间销售煤炭吨数与港杂费标注吨数进行比对发现有近4000吨缺口。(三)直击要害,水落石出根据我们分析出的新疑点,我们前往企业进行进一步核实,面对我们提出的新问题,企业负责人及会计显然没有想到我们对港杂费等方面知识了解如此全面,最后只能向我们说出了实情:虽然下游企业采购煤炭时需向该企业支付预付款,但是该企业在向煤矿采购煤炭时也需支付预付款,由于该企业新成立不久,资金周转紧张,近期有一笔业务合同已履行未及时确认收入。随后我们查看了该销售合同,合同单价250元/吨,数量4000吨,合同约定货物于2017年5月31日前发货,经核实已于2017年4月12日发货,以结算单为准,已收讫货款1,014,936.3元,未确认收入,加上这4000吨货物与港杂费标注吨数相符。最后,我们核查了该企业其他几笔涉及预收账款的合同,未发现问题。四、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补征所属期4月份增值税147,46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884.82元。税款补征后,该企业税负为1.4%,符合行业税负特点。五、风险应对体会(一)把握煤炭批发行业特点。煤炭批发行业与国内整体能源行业关系密切,当煤炭市场紧俏时,受供求关系影响,预收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较大而应收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较小,当煤炭市场不景气时则呈相反特点。此外,这类企业一般资金流动较快,很少积压库存商品,在日常管控中要把企业的财务数据与市场形势结合起来。(二)善于从细节发现问题。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些蛛丝马迹有时候会对纳税评估起关键作用,以大连地区煤炭批发行业为例,这类企业基本上都会采取海运方式运输煤炭,港杂费这一费用支出就为我们发现煤炭销售滞后问题提供有效参考。(三)巧用同类型企业对比分析疑点。在疑点分析过程中,除了对企业历年财务、税收数据进行纵向分析外,对于一些新成立企业,可以选取同地区、同类型企业进行横向对比各项财务数据,以便更好的确定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