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6(14页).doc

    • 资源ID:34794329       资源大小:620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6(14页).doc

    -第二单元 商业汇票【考点7】追索权(P360)(2011年案例分析题)1.最初追索权的取得(2014年多选题)(1)到期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2)期前追索权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有( )。(2014年)A.承兑人被宣告破产B.付款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C.承兑附条件D.出票人被宣告破产【答案】ABC【解析】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1)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选项C);(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不包括出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选项ABD)。【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B.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C.丁公司被宣告破产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答案】CD【解析】“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权。2.最初追索权的权利保全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人民法院宣告付款人破产的司法文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通知义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表95具体情形法律后果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未取得拒绝证明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4.追索权的消灭时效(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2)汇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3)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5.追索金额(1999年多选题)(1)最初追索权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1999年)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答案】AB【解析】选项CD:追索金额中不包括“间接损失”。6.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解释1】承兑人既是付款义务人,也是被追索人。如果承兑人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这样做不对),持票人对承兑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解释2】(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0日)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解释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解释4】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解释5】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解释6】回头背书:(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1】票据权利的取得(P328)(2008年多选题)1.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014年案例分析题)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5.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直接)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例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8年)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案】BC【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丁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考点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P333)(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转让人必须是票据记载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即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解释】转让人没有处分权的多数情形是因为转让人与其前手之间的票据行为无效。受让人并无义务审查转让人与其前手之间的法律关系,更没有义务审查更早的法律关系。只有在受让人因为某种其他原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由时,才导致其存在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解释】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无偿取得票据的,即使受让人善意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第 15 页-

    注意事项

    本文(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6(14页).doc)为本站会员(1595****071)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