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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022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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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022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pdf

    1 广 东 省 商 品 房 预 售 管 理 条 例( 年 月 日 广 东 省 第 九 届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年 月 日 广 东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商品 房 预 售 管 理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正 )第 一 章总 则第 一 条为 了 加 强 商 品 房 预 售 管 理 ,维 护 预 售 人 和 预购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房 地 产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本 条 例 所 称 预 售 商 品 房 ,是 指 依 法 成 立 的 房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企 业 依 法 将 其 开 发 的 商 品 房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出售 , 由 预 购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购 房 款 , 预 售 人 按 合 同 约 定交 付 商 品 房 的 行 为 。本 条 例 所 称 预 售 人 ,是 指 预 售 商 品 房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经营 企 业 。本 条 例 所 称 预 购 人 ,是 指 购 买 预 售 的 商 品 房 的 单 位 和个 人 。第 三 条本 条 例 适 用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开 发 的商 品 房 的 预 售 行 为 及 其 管 理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3 页 - - - - - - - - - 2 第 四 条省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市 、县 人 民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 以 下 称 “ 主管 部 门 ” )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商 品 房 预 售 管 理 和 本 条 例的 组 织 实 施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做好 商 品 房 预 售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预 售 商 品 房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则 。第 二 章商 品 房 预 售 项 目 管 理第 六 条预 售 商 品 房 时 , 应 当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证 。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预 售 人 已 取 得 房 地 产 开 发 资 质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 二 )按 照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交 付 土 地 使 用 权 出让 金 , 已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 三 )持 有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证 , 并 已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 四 ) 已 确 定 施 工 进 度 和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时 间 ;( 五 ) 三 层 以 下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已 完 成 基 础 和 结 构 工程 ; 四 层 以 上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 有 地 下 室 工 程 的 , 已 完 成 基础 和 首 层 结 构 工 程 , 无 地 下 室 工 程 的 , 已 完 成 基 础 和 四 层结 构 工 程 ;( 六 )已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商 品 房 预 售 款 专用 帐 户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3 页 - - - - - - - - - 3 ( 七 ) 预 售 商 品 房 项 目 及 其 土 地 使 用 权 未 设 定 他 项权 ;( 八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根 据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在 不 低 于前 款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对 商 品 房 预 售 项 目 工 程 形 象 进度 进 行 调 整 ,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七 条预 售 人 应 当 分 期 或 者 分 单 项 向 主 管 部 门 申请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申 请 后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预 售 条件 对 项 目 进 行 核 实 ,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 对 符 合条 件 的 项 目 核 发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应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告 知 不 予 核 发 的 理 由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应 当 载 明 预 售 人 的 名 称 和 预 售 商品 房 项 目 的 座 落 位 置 、 楼 号 、 楼 层 建 筑 面 积 数 , 并 附 图 注明 预 售 商 品 房 项 目 的 座 落 位 置 和 楼 号 。第 八 条主 管 部 门 核 发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时 ,应 当 要求 预 售 人 提 交 施 工 进 度 方 案 、投 资 计 划 和 资 金 来 源 等 材 料 ,通 过 实 地 考 察 和 分 析 , 核 准 项 目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时 间 的 合 理性 。 主 管 部 门 能 证 明 其 不 合 理 的 , 应 当 责 令 预 售 人 进 行 修改 。第 九 条已 预 售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使用 前 , 预 售 人 不 得 用 该 商 品 房 项 目 及 其 土 地 使 用 权 设 定 他项 权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3 页 - - - - - - - - - 4 第 十 条预 售 人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已 预 售 的 商 品 房 项 目的 设 计 ; 对 预 售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的 结 构 型 式 、 户 型 、 使 用 功能 、 使 用 面 积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的 设 计 进 行 变 更 时 ,应 当 征 得 相 关 的 预 购 人 同 意 ; 预 购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 经 双 方协 商 达 不 成 补 偿 协 议 的 , 可 以 索 取 已 交 付 的 商 品 房 预 售 款本 息 , 并 可 以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追 偿 预 售 人 的 违 约 金 , 合 同 没有 约 定 违 约 金 的 , 可 以 依 法 追 偿 已 付 预 售 款 百 分 之 十 以 上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下 的 违 约 金 。第 十 一 条预 售 人 将 已 预 售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转 让 给 其他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开 发 建 设 时 , 应 当 经 拥 有 已 预 售 商 品 房建 筑 面 积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预 购 人 同 意 。转 让 预 售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的 ,受 让 方 应 当 为 依 法 成 立 并符 合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企 业 。第 十 二 条转 让 预 售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的 ,受 让 方 应 当 享有 原 预 售 人 对 预 购 人 享 有 的 权 利 , 并 承 担 原 预 售 人 对 预 购人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第 十 三 条受 让 方 与 预 售 人 签 订 项 目 转 让 合 同 之 日起 三 十 日 内 , 受 让 方 应 当 持 下 列 文 件 到 原 发 证 机 关 变 更 商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 一 ) 商 品 房 项 目 的 转 让 合 同 ;( 二 ) 原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 三 )土 地 管 理 和 城 市 规 划 等 部 门 同 意 变 更 的 有 关 证件 ;( 四 ) 受 让 方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资 质 证 书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3 页 - - - - - - - - - 5 ( 五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预 售 房 款 专 用 帐户 ;( 六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十 五 日 内 变 更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预 售 人 自 签 订 项 目 转 让 合 同 之 日 起 ,应 当 停 止 预 售 商品 房 ; 受 让 方 未 换 领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 不 得 预 售 商 品房 。第 十 四 条市 、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已 核 发 商 品 房 预 售许 可 证 的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监 督 , 发 现 问 题 时 , 应 当责 令 预 售 人 限 期 改 正 。第 十 五 条预 售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竣 工 后 ,主 管 部 门 应 当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后 , 方 可交 付 预 购 人 使 用 。第 十 六 条市 、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设 立 和 公 布 商 品 房 预售 的 查 询 和 投 诉 电 话 ; 对 受 理 的 投 诉 ,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并 予答 复 。第 三 章商 品 房 预 售 行 为 管 理第 十 七 条预 售 商 品 房 时 , 预 售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方 式向 预 购 人 明 示 下 列 事 项 :( 一 ) 预 售 人 的 名 称 、 注 册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和 法 定 代表 人 ;( 二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或 者 其 经 发 证 机 关 确 认 的 复印 件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3 页 - - - - - - - - - 6 ( 三 ) 项 目 开 发 进 度 和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时 间 ;( 四 ) 项 目 及 其 配 套 设 施 的 平 面 示 意 图 ;( 五 ) 商 品 房 的 结 构 类 型 、 户 型 、 装 修 标 准 : 公 共 和公 用 建 筑 面 积 的 分 摊 办 法 ;( 六 ) 预 售 商 品 房 的 价 格 和 付 款 办 法 ;( 七 ) 商 品 房 预 售 款 的 专 用 帐 户 :( 八 ) 物 业 管 理 事 项 ;( 九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八 条预 售 人 委 托 房 地 产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的 ,应 当 委 托 有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并 出 具 委 托 书 , 明 确 委 托代 理 的 范 围 和 权 限 。 代 理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预 购 人 明 示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事 项 和 下 列 事 项 :( 一 ) 代 理 人 的 资 格 证 书 ;( 二 ) 预 售 人 出 具 给 代 理 人 的 委 托 书 ;( 三 ) 代 理 人 的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 。第 十 九 条预 售 人 发 布 预 售 广 告 时 ,应 当 已 取 得 商 品房 预 售 许 可 证 。 预 售 广 告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 准 确 , 不 得 有误 导 、 欺 骗 公 众 和 不 符 合 预 售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的 内 容 , 并 载明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编 号 和 发 证 机 关 。第 二 十 条预 售 人 发 布 的 预 售 商 品 房 广 告 和 印 发 的宣 传 资 料 所 明 示 的 事 项 , 预 购 人 有 权 要 求 在 商 品 房 预 购 销合 同 中 约 定 。第 二 十 一 条预 售 人 发 布 预 售 商 品 房 广 告 时 ,应 当 提前 五 日 将 拟 发 布 的 广 告 式 样 报 核 发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主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3 页 - - - - - - - - - 7 管 部 门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主 管 部 门 和 工 商 行 政 管理 部 门 发 现 该 广 告 内 容 与 项 目 不 符 时 , 应 当 责 令 其 停 止 发布 。第 二 十 二 条预 售 商 品 房 时 ,预 售 人 与 预 购 人 应 当 签订 书 面 的 商 品 房 预 购 销 合 同 , 在 该 合 同 签 订 三 十 日 内 持 该合 同 到 项 目 所 在 地 房 地 产 交 易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房地 产 交 易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予 以 登 记 。第 二 十 三 条预 购 人 与 预 售 人 签 订 书 面 的 商 品 房 预购 销 合 同 前 ,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预 售 人 可 以 向 预 购 人 收 取一 定 数 额 的 商 品 房 预 购 订 金 ; 预 售 人 收 取 订 金 前 , 应 当 向预 购 人 提 供 商 品 房 预 购 销 合 同 草 案 。收 取 商 品 房 预 购 订 金 时 ,预 售 人 与 预 购 人 应 当 订 立 书面 协 议 , 约 定 所 收 订 金 的 具 体 数 额 和 退 还 与 不 退 还 的 具 体办 法 。预 售 人 与 预 购 人 签 订 书 面 的 商 品 房 预 购 销 合 同 后 ,预售 人 向 预 购 人 收 取 的 商 品 房 预 购 订 金 应 当 转 作 预 购 人 支 付的 商 品 房 预 售 款 。第 二 十 四 条商 品 房 预 购 销 合 同 应 当 载 明 和 约 定 下列 事 项 :( 一 ) 预 售 人 、 预 购 人 和 双 方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姓 名 ( 名称 )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和 合 法 证 件 号 码 ;( 二 ) 预 售 人 用 地 依 据 和 预 售 的 商 品 房 的 座 落 位 置 ;( 三 )预 购 的 商 品 房 的 实 得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建 筑 面 积及 其 所 含 项 目 、 楼 号 、 楼 层 、 房 号 和 层 高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3 页 - - - - - - - - - 8 ( 四 ) 预 购 的 商 品 房 的 价 格 和 代 收 税 费 的 项 目 和 标准 ;( 五 )交 付 使 用 时 的 实 际 面 积 与 预 售 时 约 定 面 积 差 异的 处 理 办 法 ;( 六 ) 付 款 时 间 和 方 式 及 预 购 人 逾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任 ;( 七 )预 售 的 商 品 房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的 时 间 及 逾 期 的 违约 责 任 ;( 八 ) 装 修 项 目 、 标 准 和 设 备 品 牌 、 型 号 、 材 料 规 格及 违 约 责 任 ;( 九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配 套 建 筑 的 建 设 标 准 和 运 行 要求 及 违 约 责 任 ;( 十 ) 物 业 管 理 事 项 ;( 十 一 ) 双 方 认 为 需 要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预 售 人 、预 购 人 和 双 方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名 称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变 更 时 ,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七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相 关 各 方 。第 二 十 五 条商 品 房 预 购 销 合 同 应 当 附 有 预 购 商 品房 项 目 及 楼 层 的 平 面 图 , 并 在 平 面 图 上 标 明 预 购 人 所 购 商品 房 的 楼 号 、 楼 层 和 房 号 的 位 置 。预 售 的 商 品 房 价 格 和 代 收 税 费 经 预 售 人 和 预 购 人 在合 同 中 约 定 和 载 明 后 , 除 国 家 和 省 新 开 征 的 税 费 外 , 预 售人 不 得 向 预 购 人 收 取 其 他 款 项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3 页 - - - - - - - - - 9 第 二 十 六 条预 售 人 设 置 商 品 房 样 板 房 的 , 其 布 置 、装 修 和 设 备 的 质 量 , 除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外 , 应 当 与 预 售说 明 书 和 实 际 交 付 使 用 的 商 品 房 一 致 ; 样 板 房 在 预 售 的 商品 房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前 不 得 拆 除 。第 二 十 七 条商 品 房 预 售 后 ,预 售 人 应 当 定 期 向 预 购人 通 报 商 品 房 建 设 进 展 情 况 。第 二 十 八 条预 售 人 向 预 购 人 交 付 预 售 的 住 宅 商 品房 时 , 应 当 提 供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和 住 宅 使 用 说 明 书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应 当 载 明 住 宅 商 品 房 的 质 量 等 级 ,承诺 对 地 基 基 础 和 主 体 结 构 在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内 承 担 保 修 责任 , 承 诺 在 正 常 使 用 情 况 下 对 住 宅 商 品 房 各 部 位 、 部 件 的保 修 内 容 及 其 保 修 期 限 。住 宅 使 用 说 明 书 应 当 对 住 宅 商 品 房 的 结 构 、性 能 和 各部 位 ( 部 件 ) 的 类 型 、 性 能 、 标 准 作 出 说 明 , 并 提 出 使 用时 应 当 注 意 的 事 项 。第 四 章商 品 房 预 售 款 的 监 督 管 理第 二 十 九 条商 品 房 预 售 款 是 预 购 人 依 照 合 同 的 约定 , 预 先 支 付 给 预 售 人 , 在 商 品 房 竣 工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前 用作 该 商 品 房 建 设 费 用 的 款 项 。第 三 十 条预 售 人 在 商 品 房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银 行 设 立商 品 房 预 售 款 专 用 帐 户 内 的 款 项 , 在 项 目 竣 工 之 前 , 只 能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13 页 - - - - - - - - - 10 用 于 购 买 项 目 建 设 必 需 的 建 筑 材 料 、 设 备 和 支 付 项 目 建 设的 施 工 进 度 款 及 法 定 税 费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预 售 人 有 多 个 商 品 房 预 售 项 目 的 ,应 当 分 别 设 立 商 品房 预 售 款 专 用 帐 户 。第 三 十 一 条预 购 人 应 当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时 间 ,将商 品 房 预 售 款 直 接 存 入 商 品 房 预 售 款 专 用 帐 户 , 凭 银 行 出具 的 存 款 凭 证 , 向 预 售 人 换 领 交 款 收 据 。预 售 人 代 预 购 人 办 理 商 品 房 房 地 产 权 证 的 ,预 购 人 可以 留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商 品 房 价 款 , 其 中 百 分 之 十 的 商 品 房 价款 在 预 售 的 商 品 房 竣 工 验 收 之 后 、 交 付 使 用 之 前 支 付 , 百分 之 五 的 商 品 房 价 款 在 预 售 人 交 付 商 品 房 房 地 产 权 证 时 支付 。预 购 人 自 己 办 理 商 品 房 房 地 产 权 证 的 ,预 购 人 可 以 留百 分 之 十 的 商 品 房 价 款 , 在 预 售 人 取 得 商 品 房 项 目 产 权 确认 证 明 书 并 将 商 品 房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支 付 。第 三 十 二 条预 售 的 商 品 房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房 地 产交 易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商 品 房 预 售 款 收 存 和 使 用 。第 三 十 三 条预 售 人 申 请 商 品 房 预 购 销 合 同 登 记时 , 应 当 同 时 附 送 银 行 出 具 给 预 购 人 的 首 期 商 品 房 预 售 款存 入 专 用 帐 户 的 凭 证 。预 售 人 使 用 商 品 房 预 售 款 时 ,银 行 应 当 按 房 地 产 交 易登 记 机 构 核 准 同 意 支 付 的 数 额 拨 付 。房 地 产 交 易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预 售 人 使 用 商 品 房预 售 款 申 请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对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三 十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0 页,共 13 页 - - - - - - - - - 11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应 当 同 意 其 使 用 ; 对 不 同 意 使 用 的 , 应当 以 书 面 方 式 说 明 理 由 。第 三 十 四 条房 地 产 交 易 登 记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商 品 房预 售 款 时 , 可 以 向 预 售 人 收 取 监 督 管 理 款 项 千 分 之 二 的 监督 管 理 服 务 费 。第 五 章法 律 责 任第 三 十 五 条预 售 人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六 条 、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 第 十 一 条 、 第 十 二 条 、 第 十 三 条 、 第 十 五 条 、 第十 七 条 、 第 十 八 条 、 第 二 十 二 条 、 第 二 十 三 条 、 第 二 十 四 、第 二 十 五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 第 二 十 八 条 、 第 三 十 条 、 第 三十 一 条 规 定 或 者 预 购 人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 第 三 十 一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涉 嫌 犯 罪 的 ,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第 三 十 六 条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六 条 规 定 预 售 商 品 房的 , 由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预 售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处 以其 已 预 售 的 商 品 房 价 款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下 的罚 款 。第 三 十 七 条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九 条 规 定 ,用 已 预 售 的 商品 房 项 目 及 其 土 地 使 用 权 设 定 他 项 权 的 , 其 设 定 无 效 。 由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预 售 人 承 担 。第 三 十 八 条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预 售商 品 房 的 ,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其 停 止 预 售 , 补 办 手 续 , 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1 页,共 13 页 - - - - - - - - - 12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处 以 其 已 预 售 的 商 品 房 价 款 百 分 之 三 十 以上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下 罚 款 。第 三 十 九 条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预 售 人 和 代 理 人 未 向 预 购 人 明 示 法 定 事 项 , 预 购 人 提 出 请求 仍 不 明 示 的 ,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 予 以 警 告 , 可 以处 以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四 十 条预 售 人 发 布 虚 假 广 告 和 印 发 虚 假 宣 传 资料 ,欺 骗 和 误 导 预 购 人 ,使 预 购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预 售 人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广 告 经 营 者 、 发 布 者 明 知 或 者应 知 广 告 虚 假 仍 设 计 、 制 作 、 发 布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连 带责 任 。第 四 十 一 条预 售 人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规定 使 用 商 品 房 预 售 款 和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直 接 收 存 商 品 房 预 售 款 的 ,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其 改 正 , 降低 或 者 注 销 其 房 地 产 开 发 资 质 , 可 以 处 以 违 法 使 用 款 项 百分 之 十 以 上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四 十 二 条银 行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支付 商 品 房 预 售 款 和 房 地 产 交 易 登 记 机 构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 十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同 意 使 用 商 品 房 预 售 款 的 ,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应 当 责 令 其 改 正 和 追 回 流 失 款 项 ; 给 预 购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预 售 人 合 法 使 用 商 品 房 预 售 款 ,房 地 产 交 易 登 记 机 构不 予 同 意 , 给 预 售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2 页,共 13 页 - - - - - - - - - 13 第 四 十 三 条当 事 人 对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管理 部 门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 可 以 在 接 到 行 政 决 定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上 一 级 机 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或 者 直 接 向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在 接 到 复 议 决 定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当 事 人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既 不 申 请 复 议 ,也 不 向 人 民 法院 起 诉 , 又 不 履 行 具 体 行 政 决 定 的 , 由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的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第 四 十 四 条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工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徇 私 舞 弊 、 索 贿 受 贿 的 , 依法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 涉 嫌 犯 罪 的 ,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第 六 章附 则第 四 十 五 条本 条 例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来源:清远建设局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3 页,共 13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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