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作用(1)论文-公证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作用(1)论文.docx
公证介入学问产权领域,是基于学问产权的专有性, 地域性特点。但是由于学问产权专业性强,同时我国公民爱惜学问产权的意识又不够强,相对于其他物权, 债权领域,公证在爱惜学问产权方面还做得特殊不够。笔者以为,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随着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学问产权的开展前景特殊广袤。在爱惜学问产权方面,公证的证明, 监视, 沟通和效劳职能同样有充分的发挥空间。由于学问产权爱惜范围太广,本文无法全部涉及,笔者拟从4个方面对公证介入学问产权作一探讨。一,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及商标, 专利转让中公证的作用依据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那么;但同一天申请时,申请人要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注册,必需供应运用在先的证据,而这些证据一般都要经过公证。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关键是要清楚认定运用在先的依据。笔者以为,认定商标的最早运用日期,应以申请人供应的最早运用该商标的产品生产日期为准。假如申请人不能供应原始产品,应以申请人及客户最早签订的此类产品合同为准。因为,通常供货合同会载明产品的外包装,其中就有商标方面的文字。对此合同,不能光听申请人的一面之词,公证员还必需同销售方取得联系,并得到销售方的证明。至于详细的出证方式,可接受公证书正文后面粘连 “谈话笔录及相关产品包装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的形式。这样,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就大大增加了。专利法规定对创建, 好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应当具备新颖性,其主要内容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创建, 好用新型, 一样或者相像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在国内公开运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这样,当两个或者多个申请人同时或先后对同一创建, 好用新型, 一样或相像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时,在先运用或公开的创建, 好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在先运用或公开的证据,通常也须要公证。公证处可以依据相关部门对创建, 好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及其相关产品的鉴定,相关单位将创建, 好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投入生产, 流通领域等事实,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书的出具方式,及保全商标运用在先证据一样。宁波某食品公司在申请其产品 “宁波汤团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时,因另一家公司3天前已提出同样的申请,国家专利局要求双方提交经过公证的运用在先的证据,该食品公司来到公证处寻求扶植。公证员对质监部门, 检疫部门, 制版和印刷公司及经办人调查取证后,实行公证书后粘连 “谈话笔录及有各单位和经办人的加注文字的包装袋复印件的出证方式。现在,国家专利局已认定该公司对 “宁波汤团包装袋外观设计运用在先。另外,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专利权在被授予后,在规定时间内,其他人还可以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是自己的商标或专利运用或公开在先。对此证据的保全方式,及上面一样。对商标, 专利的转让合同公证,除了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外,主要是审查转让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否为转让方合法全部,合同中有无关于受让方保证运用转让方商标的产品的质量的条款等。二, 为学问产权的域外爱惜供应公证证明一般来说,学问产权只有在权利取得国才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开展和国际经济, 文化沟通的日益广泛,对学问产权的地域性限制慢慢被突破,有关学问产权爱惜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慢慢增多,从而使得一国确认或授予的学问产权在其他国家产生域外效力,或者为外国国民供应取得权利并获得爱惜的主体资格。我国已经参加的学问产权国际条约不下30个。从实际状况看,向他国提出爱惜自己学问产权要求的我国公民和企业越来越多。公证为我国公民, 企业申请学问产权的国际爱惜供应效劳由来已久。司法部公律司1984年1月25日给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的 关于出具专利有关证明事宜的复函中明确指出,“经及有关部门探讨后认为,我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所需供应的有关文件的证明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依据我国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的原那么,应由公证处办理为宜。这既为公证处办理专利等事务的公证供应了保障,又说明该项业务是传统业务。实践中,公证处可以供应以下两种效劳方式:一是证明学问产权证书或证明属实。有些国家对我国授予的学问产权予以自动爱惜,但必需履行登记手续。当我国公民, 企业要求在这些国家爱惜自己的学问产权时,它们一般要求我国公民, 企业办理专利证书, 计算机软件登记文件, 注册商标等学问产权凭证的公证。对于著作权,有的国家以出版或首次出版时加注 “著作权标记为取得爱惜的前提条件。对于作品的出版或首次出版时加注 “著作权标记的状况,一般也要经过公证。二是为向国外申请专利, 商标注册的我国公民, 企业供应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证明。例如,依据爱惜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公民, 企业向他国提出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但我国公民, 企业必需供应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同时必需供应在第一国我国的第一次申请的证明。依据国际惯例,这类申明和证明都应当办理公证。专利合作条约和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还要求跨国申请人供应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人的住址及遵遵守法律律状况, 书面申请书, 专利或商标图样等。这些材料,也应当办理公证。三, 为国际学问产权转让以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所涉及的商标权, 专利权供应公证证明学问产权可以成为国际转让合同的标的。对国际学问产权转让合同或涉及学问产权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在审查的根底上出具公证书。对合同的审查,首先要确认转让标的是否为转让方拥有合法全部权的学问产权;其次,享有著作权的国外作品不得含有侵扰中国国家利益,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气的内容;最终,专利技术进口合同不得限制进口方对该专利的合法运用, 转让,也不得限制进口方改良后的技术申请并拥有专利权。通过公证监视,应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公民, 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应当事人的要求,公证处也可只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的中方学问产权进展公证。在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成立过程中,中外合资, 合作双方应签订合资, 合作协议,其中也可能涉及学问产权。这有两种可能:一是以工业产权进展投资。对各方的工业产权,可分别要求各自所在国的公证机构予以证明;也可申请对协议本身进展公证。二是合资, 合作企业运用其中一方的注册商标,或以本企业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对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7月13日印发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其中第21 条规定:“合资, 合作企业运用共同一方的注册商标时,均应在合资, 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合资, 合作企业以本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合资, 合作各方在提出申请前,签订经过公证的关于合资 , 合作关系完毕后该商标归属的协议。对合资, 合作协议进展公证,是明确注册商标归属的有效方式。四, 对侵扰学问产权的行为,通过公证保全证据使之受到行政查处或司法追究,切实爱惜学问产权学问产权具有人身权的内容,但它更多地表达为一种财产权。正是由于学问产权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不择手段侵扰学问产权的行为才会屡禁不止, 甚至愈演愈烈。现在,国家正在重拳出击盗版行为, 侵扰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公证作为最有效的, 最有劝服力的保全证据方式,理应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一对侵扰著作权 , 专利权和商标权行为的证据保全在著作权领域,国家有关部门早就相识到公证的重要性。1994年8月26日司法部, 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要求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时,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供应证据的,应当对证据进展证据保全公证。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据保全的公证文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为查处侵权案件时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公证处的详细工作,通知规定得很详细。首先,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由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其次,公证机构在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实行购置或索取实物,现场拍照, 摄像,询问证人,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等保全方式,全面, 客观地反映真实状况。再次,在办证过程中遇到专业问题应留意听取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当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予以扶植。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规定了侵扰专利权和商标权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公证员受理申请后,首先应确认合法专利权, 商标权的存在,其次应分清申请人专利权人, 商标权人或专利, 商标管理机关诉称的侵权行为是否属实。如专利权方面,有些行为虽然给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害,但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如专利法规定的合理运用, 强制许可等。假如确属侵扰专利权, 商标权的行为,可以予以证据保全。二对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证据予以保全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了11种不正值竞争行为。公证处可以对假冒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 毁人信誉的行为进展证据保全。详细的保全方式,有购置或索要产品, 现场拍照, 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 保全载有或播放虚假广告或毁人信誉言辞的报刊杂志, 电台电视台节目或其他的载体等。此类公证申请人既可以是受到侵权损害的合法权利人,也可以是受这些不正值竞争行为欺瞒而购置了相关产品, 从而使自身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三对计算机网络上侵扰学问产权的行为进展证据保全因特网的飞速开展,将人类带入一个全新的时代。电子商务的开展, 网上信息的发布,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侵扰了不少合法权利人的权利。对学问产权的侵扰,就是一个突出的方面。擅自披露他人享有著作权,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作品或产品,甚至发布虚假信息,假冒他人的著作权, 专利权和商标权;发布不真实的广告诱导消费者;散布毁人信誉的言辞等。对网上的侵扰著作权的行为,由于网络内容很简洁被刷新,所以,刚好保全侵权证据是特殊必要的。公证是特殊有效的保全方式。公证员受理这类公证的前提,是要懂得网络学问和详细的操作程序。在保全的过程中,应由当事人操作,公证员现场监视, 记录,并将操作和打印过程及结果详细载于公证书中。假如内容很多,最好将保全结果压缩保存在软盘上。曾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