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docx
对学问产权领域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探讨不正值竞争,是指竞争对手一方或多方在市场竞争中违反醇厚, 公允, 同等和信用的竞争规那么,以混淆, 误导, 诋毁等各种不正值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它具有欺瞒性, 攻击性, 误导性和损害性等显著特征。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康开展,激励和爱护公允竞争,制止不正值竞争行为。爱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订了反不正值竞争法。不正值竞争这种违反公允竞争规那么的行为,不仅仅在有形商品市场的竞争中广泛地存在,而且在无形商品市场即学问产品市场的竞争中也大量的存在,因此,早在1883年缔结的世界上第一个国际学问产权爱护公约爱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公约第10条之2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必需对各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值竞争的有效爱护。此后,在1967年于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缔结的成立世界学问产权组织公约中也将“制止不正值竞争作为学问产权的一项技能,在西方兴盛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日本, 德国, 美国, 英国, 意大利等国家,除了相当完备的学问产权爱护制度外,都颁行了反不正值竞争法,用以爱护包括学问产权和学问产品在内的市场公允交易,制止学问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值竞争行为。事实上,仅仅依靠完备的学问产权法律制度来爱护学问产权和学问产品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学问产权法只能赐予那些能够获得学问产权的作品, 创建创建, 商标等学问产品以法律爱护,而不能爱护那些由智力劳动者付出了相当智力创建性劳动所获得的但不能或者没有获得学问产权的学问产品;在某些状况下,即使是获得学问产权的学问产品也不是其各个方面都能获得学问产权法的爱护,例如,作品本身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爱护,但是作品的标题, 作品的装璜等却并不能受著作权法的爱护。而这些不受学问产权法爱护的方面正是不正值竞争者可钻的空子。因此,只有寻求反不正值竞争法的爱护,才能使学问产品创建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爱护。才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一, 著作权领域中的不正值竞争行为著作权是著作权法授予作品之创作者或者作者的合法继受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肯定期限的专有权。这些权利包括作者人身权和经济运用权以及获得酬劳权等。它的客体是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即是作者运用自己的技能, 技巧和智力独立创作完成的,完全不是或者主要不是对他人现有作品的抄袭, 剽窃,也不是对他人现有作品的仿冒。假如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复制或仿冒他人的作品,以欺瞒公众,到达及他人现有作品的混淆,使公众误认的,就构成不正值竞争。不正值的创作行为主要有:(一)借用他人现有作品之角色或者典型艺术形象, 场景, 线索等进展时空延拓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所谓对作品进展时空延拓, 就是指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人物或艺术形象, 场景, 线索等,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展的延长和拓展,使其向前或向后开展而进展的创作行为。延拓作品及原作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1)两者在时间先后依次上相连接。这是指延拓作品所描述的人物或者所表达的事务及原作品所描述的人物或者所表达的事务的发生或活动时间相连接。(2)两者所描述之人物的活动, 生活空间环境或者所表达之事务所发生, 开展的空间环境是一样的或者是相关的或者是相连接的;(3)人物的既定关系或内容方面是相联系的。明显,延拓之创作行为是及改编, 翻译, 编辑等演绎创作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一般而言,演绎创作行为是以变更作品的形式, 内容, 用途或者语言文字表术为目的,但是延拓创作行为却是以伸延或拓展原作品的形式或内容为目的的。各国著作权(或者版权法)几乎都对演绎创作行为作了规定,即演绎权是原作品之著作权人的经济运用权,但是,几乎还没有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爱护著作权人的时空延拓权。据中国时报1986年7月28日报道,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及飘的作者玛格丽特·米切尔的继承人间,因拍摄乱世佳人续集而诉讼,法院判决认为电影续集之权利属米切尔的继承人,故米高梅公司不得拍摄该电影之续集。而我国,因围城之后·围城续集引起的纠纷,却说明未经原作品之作者的许可擅自对原作品进展时空延拓创作的行为,属于一种“擅自运用知名商品特出名称或者运用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像的名称导致混淆的不正值竞争行为,这里所指的“知名商品就是他人的名著, 名作:“特有的名称就是他人名著或名作的标题。当然,并不是任何状况下,他人都不得对现有作品进展延拓。因为,延拓之创作行为假如运用得当,不仅不会侵扰原作者的权利,不会构成不正值竞争,而且还会使原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 所表达的事务等得以完善和开展。例如,倘假设没有高17-先生对红楼梦的续作,唯恐曹先生的红楼梦不会有今日的影响。另一个方面,由于创作题材, 线索, 场景等是非爱护要素,所以,一般状况下不能为在先的创作者垄断。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的状况下,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他人作品进展时空延拓,才构成不正值竞争行为:(1)原作品是知名作品,至少在一个相当广泛的区域内为一般公众所认知;(2)原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是非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人物。假如原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或主角是现实中的真实人物,那么由于“创作源和“素材不受爱护,不能被任何人垄断,故他人可以续作;(3)原作品必需仍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爱护期内,否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对它进展时空延拓。(4)假如原作者在其作品首次发表时已明确表示将对该作品进展续作,或者原作品是以册次, 卷次, 集次, 编次等形式发表的,那么在著作权爱护期内他人都不得擅自对作品进展续作。(二)仿制他人同类作品的标记,致使及原作品或者原作者相混淆的行为属于不正值竞争行为作品的标记,主要是指作品的标题, 标记, 装饰等同类作品,是指文字, 艺术, 戏剧, 音乐, 科学等各类作品中的文学类作品, 艺术类作品, 戏剧类作品, 音乐类作品和科学类作品。意大利版权法第102条明确规定:“复制或仿制他人的同类作棍:,或者作品的标题, 标记, 装饰, 印刷符号或字体的编排,或者作品外表的其他特殊形式或色调,致使及原作品或原作者相混淆,这种复制或仿制行为应视为不公允竞争行为。关于作品的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爱护,在美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而法院判决均认为不受著作权保争“。但它可依契约或者反不正值竞争等规定。的爱护。日本著作权法也未加以规定,德, 英版权法也及美, 日之规定一样,但因为作品的标记经常表现出作品的特征而且有特性特征,对于消费者有吸引力,因此法国就具有特征的标记,便当作作品加以爱护,由于爱护期限届满后,就有混淆之虞的同种类作品,仍制止运用该标记。在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标记没有规定。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中规定报纸杂志名称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出版单位运用的特有标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对其他的作品标记,那么没有规定。我国的反不正值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可以将作品的名称, 标记, 装饰等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标记和装璜“予以爱护。当他人擅自运用作品的名称, 标记, 装饰。造成混淆,使购置者误认的,即构成不正值竞争行为。(三)成心运用及其他作者姓名一样或者相像的姓名,引人误认为是该他作者的作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值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确定, 运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制止他人干预, 盗用, 仿冒。因此,作者依此规定享有的姓名权,是一项人格权。具有肯定性,及公民的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联系在一起。当作者的姓名被他人盗用或假冒时,仿冒者或者假冒者不仅侵扰了该作者的姓名权,而且当仿k03者的这种仿冒行为,使人误认为仿胃者的作品是原作者的作品,或者是及原作者有关的作品时,就构成不正值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值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擅自运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值竞争行为。这种不正值竞争行为主要特点是仿冒者或假冒者或盗用者为了获得不正值的利益成心运用他人的姓名或者运用及他人的姓名相像的姓名于自己的作品上使消费者误认,其意图是借用他人的声誉或名誉。而不是为了损害被仿冒者的声誉或信誉。在认定“仿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值竞争行为时应当留意:第一,运用及他人姓名一样或者相像的行为是成心的,还是无意的,假如运用人具有成心诱使公众误认的目的,才可能构成不正值竞争行为,假如某人原来就是这个姓名,或者他尽管原本不是这个姓名,而在“法变更目己的姓名时无意地, 巧合地运用了一个及他人姓名一样或者相像的姓名,无论是否造成了公众的误认,也不构成不正值竞争。因为公民享有确定, 运用和依法变更自己姓名权利。第二,成心运用及他人姓名一样或者相像的姓名,导致了公众的误认。即公众将假冒者或者仿冒者错误地当成为被假冒者或仿冒者,或者将仿冒者或假冒者的作品误认为该被仿臂者或者被假冒者的作品,才可能构成此种不正值竞争行为。由子中国人同姓同名的人许多,故即使成心实施仿冒或假冒他人姓名的人所运用的姓名同时及多个人的姓名一样或相像,也只能构成对其主观意图的被假冒者或仿冒者的权利的侵扰。而且公众也正好将假冒者或者仿冒者的姓名及其主观意图,所指向的被假冒者或被仿冒者的作品或者其人相混淆。对其他的同姓同名者,不构成侵权。二, 技术领域中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技术,包括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技术隐私)和公有技术。专利技术,是指受专利法爱护的享有专利权的技术。专有技术,也称技术隐私,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好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而公有技术就是为公众所知的不受法律爱护的技术。本文探讨的技术,仅指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而不包括公有技术。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都是其全部人的一种无形财产。受法律爱护,但是,技术隐私及专利技术不同。技术隐私以保密为其生命,一旦泄密就丢失其价值,而专利技术那么是以公开其技术内容为代价换取肯定期限的独占权。因此。对技术隐私的爱护方式及对专利技术的爱护方式不同。对专利技术的爱护主要是依据专利法·其次是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而对技术隐私的爱护却依各国的实际状况不同而不同。例如,在英国,主要是通过判例法来爱护技术隐私;在日本,成认合同关系以外的技术隐私是及企业的信誉财产类似的无体财产或者事实上的财产。用来爱护技术隐私的是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观念。当技术隐私受到他人侵害时,权利人有“报害赔偿恳求权,但没有“制止实施恳求权,理由是“技术隐私虽然具有财产价值,但不能作为权利性质的东西,强迫第三人成认其效力。在德国,用制止不正值竞争法来爱护技术隐私。德国制止不正值竞争法第1 7条规定:“(1)企业的职员, 工人或学徒将因工作关系而得知的营业或企业隐私在二作关系存续期间内未经授权即为竞争目的或个人准备,或故意损害企业主的目的私自向他人透露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罚金:(2)为竞争目的或者个人准备,私自利用或向他人透露因第1款所指缘由,或因违法活动或因违反和善风俗的活动而得知的关于营业隐私和企业隐私的信声息,处以同样的刑罚。而我国,在反不正值竞争法实施以前,只有技术合同法第39条规定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承当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假如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受让方未经转让方的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运用该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顿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但是。第三人未经许可泄露,运用这种技术隐私,是否应负责任,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现在,刚刚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明确规定给技术隐私以法律爱护。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扰商业隐私的,监视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可以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侵扰技术隐私的不正值手段有三种:1.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值竞争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隐私; 2.披露, 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以前项规定的不正值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私;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入有关保守商业隐私的要求。披露, 运用或者允许池人运用其所驾驭的商业隐私。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得, 运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隐私,视为侵扰商业隐私。应当留意灼是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所指的商业隐私包括技术隐私和经营信息。一项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是不是技术隐私的唯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该项技术的全部人是否实行了相应约保密措施。假如技术全部人对某项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实行了相应的, 有效的保密措施,那么这项技术就是专有技术或技术隐私。例如,美国法院认为,为商业隐私供应爱护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前,商业隐私全部人是否己经实行了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来爱护自己的商业隐私。假如商业隐私全部人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前未曾实行这样的保密措施,那么就不能获得爱护。只要商业隐私全部人实行了相应的有效措施,那么非法获得商业隐私或者非法披露或运用他人商业隐私的行为就是不正值竞争行为。在专利技术方面的不正值竞争行为主要有:1.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入在其制造, 运用或出售的物品上,标注, 缀附或者在及该物品有关的广告中运用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姓名的仿造, 专利号或“专利, “专利权人等类似字样的标记,意图伪造或仿造专利权人的标记,或意图欺瞒公众使其信任该物品是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或出售。2.他人为欺瞒公众,在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标注, 缀附或者在及该物品有关的广告中运用“专利字样或任何含有该物已取得专利权之意的其他字样或号码。3.他人为了欺瞒公众,在其并未申请专利,或已申请而并未在审查时,就在物品上标注, 缀附或者在有关广告中运用“已申请专利, “专利审查中字样,或者任何含有已经申请之含意的其他字样。这些不正值的竞争行为有一个共同特征:即经营者在自己的物品上运用虚伪标记,以欺瞒消费者。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只有专利权人, 受让人或者继承人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人等才有权在专利产品上或在以专利方法干脆生产的产品上运用专利标记,即“专利, 专利号或者其他的专利标记,或者在广告中运用这些标记宣扬其产品,或者说明自己的专利权人的身份或者自己的创建人身份,此外的任何人在自己的产品上做上这样的标记或者在广告中做这样的宣扬,就能造成公众的误认,从而构成不正值竞争。尽管我国专利法中没有运用不正值竞争的概念,在反不正值竞争法中没有运用专利技术的用语,但这并不阻碍认定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行为是不正值竞争行为。因为仿冒他人专利, 冒充专利的行为完全符合欺瞒性, 损害性和误导性的特征,故它们属于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值竞争行为。三, 商标权领域内的不正值竞争行为商标法赐予注册商标全部人专用权以爱护的目的,是使其所制造, 生产, 加工, 拣选的商品或者供应的效劳及他人进入流通, 销售领域的商品或者供应的效劳相区分,使注册商标全部人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得到爱护,从而保证公允, 正值, 合理的市场竞争。在商标权领域内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权利损害的行为有两种,一是侵扰商标权的行为;一是不正值竞争行为。侵扰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运用及他人注册商标一样或者近似的商标,或擅自制造销售他人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等;不正值竞争行为除了对他人的注册商标进展假冒之外,还包括擅自运用及他人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横等商品标记一样或相像的商品的名称,包装或装横,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明显侵扰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值竞争行为是有区分的。详细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侵扰商标权的行为是一种未经授权而运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不正值竞争行为是将自己的商品假冒成他人的商品;2.侵扰商标权的行为不必具有欺瞒性的成心,而不正值竞争却以欺瞒性的成心为实质条件;3.在侵扰商标权的案件中,被侵扰的商标必需是事先已经注册,而不正值竞争行为所涉及到的商标不必注册。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一种侵权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值竞争行为。情节严峻的,还构成犯罪。反不正值竞争法之所以将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为一种不正值竞争行为,是因为该行为明显地具有欺瞒性,简单导致消费者将仿冒的商品或者效劳误以为被假冒者的商品或效劳,致使注册商标全部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第二个方面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是擅自运用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 装质一样或者相像的商品名称, 包装, 装璜,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我们知道,商品的名称, 包装, 装璜等不是商标,但是它们具有及商标同样的作用,即区分作用,尤其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 装横更是如此。商品的名称可分为一般名称或者一般名称。如收音机, 自行车, 手表等,和特出名称,如“章 光101毛发再生精等,就前者而言,是全部同类商品共有的名称,故不具有识别性和区分性,因此,不行能为任何生产者, 制造者或效劳者专有,可以为公众随意运用。但是,对于商品特有的名称,由于它具有典型的特性特征,能够为一般的公众所识别,并能够及其他的同类商品相区分,特殊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当被他人擅自运用时,就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从而就导致不正值竞争。在反不正值竞争法中所指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主要是指在肯定的地区内为购置者普遍承受的商品之特有的销售包装。在一般状况下,商品的销售活动及购置者的购物环境有亲密关系。购置者的购物环境一般包括货架, 灯光以及众多的同类商品,但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商品本身及其包装,即众多商品及其包装相互竞争的环境。一个好的销售包装就能在众多的同类商品相互竞争的环境中,以无声的推销员身份激发购置者的购置行为。当购置者见到其所熟知的包装时,便会产生购置欲望,因此,当他人成心运用。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一样或相像的包装时,便会因消费者的误认而购置及其意欲购置的知名商品品质不同的商品,造成知名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及公众利益的损害。装璜是及商品的包装有亲密联系但却又具有区分的商品的另一个重要局部。装璜是商品的外表设计,属于好用艺术范围。一般说来,它是由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外形, 构图和色调结合而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装璜就是指在肯定的地域范围内能为一般公众所熟知商品的及同类商品之一般装璜不同的装璜。它既能使商品产生美感,又能使此商品及彼商品相区分。同时还代表为该商品的生产者, 制造者, 材料构成或质量,因此,不允许他人擅自运用及这种装璜一样或相像的装璜使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是知名商品的不正值竞争行为。以一般方式运用商品的一般名称或交易中通常在同种类商品上习惯运用的标记的商品的行为,或者以一般方式运用交易中通常在同种营业上习惯运用的名称或其他标记的行为等不构成不正值竞争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询问,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