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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学问产权管理规定参考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学问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 学问产权爱护范围第四章 学问产权归属第一节 学问产权管理第二节 专利管理第三节 商标管理第四节 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软件著作权第五节 反不正值竞争管理第五章 嘉奖及惩处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奖惩第二节 商标和著作权的奖惩第三节 费用第六章 职务创建或设计, 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 附那么 企业学问产权管理规定参考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爱护本单位的学问产权,激励创建创建,调整职工在探讨, 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创建创建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单位发生的权益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学问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章 学问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管理原那么:学问产权工作实行一级管理。学问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动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单独全部或共同全部的学问产权工程的干脆收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体系:设立学问产权办公室,作为学问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下属单位设学问产权工作联络员。 成立学问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技术的领导兼任,副组长由技术管理部门和学问产权办公室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是:研发中心, 企管部, 宣扬部, 财务部, 人事部的负责人。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 学问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问产权法律, 法规和条例。 2, 制定学问产权爱护政策和工作方案, 开展方案,检查督促方案目标的实施。 3, 调查处理和解决及其他单位之间学问产权爱护的重大问题。 4, 审议, 确定本单位有关学问产权爱护的重大事项。 二, 学问产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 制订本单位学问产权工作方针, 政策, 工作方案, 规划。 2, 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展学问产权法的宣扬和培训。 3, 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本单位的专利, 商标, 著作权事宜。 4, 会同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处理本单位的学问产权纠纷和办理学问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 5, 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学问产权动向,爱护本单位的学问产权,防止侵扰他人的学问产权。 6, 参及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学问产权合同。 7, 参及管理技术进出口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学问产权的工作。 8, 管理专利文献, 商标文献和其他学问产权文献并供应效劳。 9, 依法办理对职务创建的创建人, 设计人和其他职务学问产权的创建者的嘉奖, 支付酬劳等手续。 10, 筹措和管理学问产权经费。 11, 探讨和制订学问产权战略包括专利战略, 商标战略等,并主动组织实施。 12, 支持, 组织职工的创建创建活动,并为其供应学问产权法律学问询问。 13, 组织职工签订保密和学问产权爱护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约定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所做出的探讨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职工保证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保守单位的商业隐私,不从事同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离开单位后在肯定时间内也应承当上述义务,以及单位如何付给对方酬劳或嘉奖等。 14, 负责对本单位学问产权的评估工作。 15, 做好本单位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 16, 做好本单位商业隐私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资料室,处理商业隐私争议等。 17, 做好本单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和管理。 三, 学问产权工作联络员的职责: 1, 帮助学问产权办公室贯彻, 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学问产权的规章制度。 2, 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学问产权根底工作,尤其是专利, 商标, 著作权等工程的统计, 申报和上报工作。 3, 负责及学问产权办公室一起办理学问产权爱护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第三章 学问产权爱护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单位学问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一, 在本职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方案含补充方案和临时方案课题和合同方案课题,完成方案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 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 离休, 退休, 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一年内完成的及原所在单位承当的本职工作或安排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运用本单位名称。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 原材料, 机器设备, 试验探讨设备, 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 图纸及其说明, 声像材料等。 “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是指自选课题, 自筹资金, 独立工程,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建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试验探讨技改和技术创新成果, 试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 文件材料, 图片, 技术资料, 试验装置及样机, 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各种声像材料, 程序软件, 文学作品, 美术摄影作品及其他文艺作品等成果。 第六条 本规定所爱护的学问产权包括: 一, 专利权:包括创建, 好用新型, 外观设计职务创建专利权。 二, 专有技术及技术隐私: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好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 技术诀窍, 操作规程, 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 图片和国家以及单位保密管理方法所规定的科学技术隐私等。 三, 商标, 效劳标记: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和效劳商标以及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四, 商业隐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好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备方法, 分析方法, 财务信息, 供销网络, 客户名单, 涉外合同等。 五, 著作权版权 1指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支配的其他工作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本单位承当责任的包括工程设计, 产品设计, 图纸及其说明, 计算机软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地质图, 声像材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 2指由本单位职工进展创作,并由单位供应资金, 设备, 设施或资料等创建条件并承当责任的论文, 专著, 年鉴, 辞书, 教材, 报刊, 画册, 声像作品, 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版权。第四章 学问产权归属 第七条 按本规定第五条,凡职务创建创建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学问产权以及本单位托付他方探讨, 开发, 设计, 制作等所形成的学问产权,其申请和全部权利必需是本单位,但有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一, 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单位安排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当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软件设计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和酬劳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本单位。 二, 本单位职工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及开发者在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无干脆关系,同时又未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那么属于非职务创作软件,其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 由本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及本单位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者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拥有,行使时按书面协议约定办理。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独立运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运用,如协商不能达成一样的,又无正值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挡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安排给全部合作开发者。 四, 托付他人开发或他人托付本单位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托付人及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假设无书面协议约定或者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托方。 五, 按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下达的指令方案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由工程任务书或合同中的规定确定权属,如无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本单位全部。 第九条 商标权及其爱护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托付, 合作开发或探讨中产生的学问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办理,没签协议或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按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建创建,单位及创建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一节 学问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进展合作探讨或合作开发时,必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需订立学问产权归属及爱护学问产权的条款。在签订合作探讨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 技术效劳, 技术开发, 技术询问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 商标转让许可, 版权转让许可合同时,必需符合国家颁发的法律, 法规, 条例以及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单位学问产权对外转让时,均须依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学问产权主管部门审查,重大工程须报学问产权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签字方能生效。向国外转让时,还须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进展新技术, 新工艺, 新产品的探讨开发, 技术改造时,在引进国内外学问产权,以及在合资, 合作开发经营时,均须事先及学问产权主管部门一同对其法律状态进展调查,确定恰当的探讨开发方向和起点,制定正确的生产经营战略, 目标,防止重复探讨,造成人财物的奢侈,防止侵权纠纷的发生。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外宣扬包括电视, 播送, 报纸, 杂志等,参与国内外科技展览, 举办技术鉴定会, 参与国内外学术沟通活动以及接待参观访问等,凡涉及本单位学问产权时,应严格依据本单位保密规定和本规定及有关的管理制度执行。职工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凡需申请和登记予以爱护的,必需由本单位学问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方可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或登记。 第十六条 本单位探讨, 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爱护的,应刚好办理申请, 注册和登记。第二节 专利管理 一, 专利申请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各类创建创建,应严格遵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科技开发方案内的工程,包括托付探讨开发工程和共同探讨开发工程,专利申请人的确定按开发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第一申请人是本单位的,相关的专利工作由本单位学问产权主管部门干脆收理。 第十九条 单位及个人申请专利前,应填报专利申请表,专利申请表必需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 是否是本单位的方案工程。 2, 申请专利的理由及创建创建的专利性附文献检索报告。 3, 申请人及确立申请人的理由,属于非职务创建的专利申请必需具体说明理由。 4, 创建人和设计人。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创建创建应刚好及学问产权办公室联系,由学问产权办公室负责办理专利申请。 职工对其职务创建创建要求申请专利,但经单位主管领导及专利管理部门探讨认为不适合申请的,应向创建人讲清道理, 妥当处理。 在创建设计人就其职务创建创建是否申请专利协商不一样时,创建设计人不得以个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对职工的非职务创建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及其它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发的探讨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应依据事先签订的书面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必需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转让手续后,应向国务院专利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向单位专利管理部门报送申请国外专利申报表一式三份,由单位学问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申请事宜。 二, 科研及进出口工作中专利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科研方案工程及进出口工作中的专利管理由本单位学问产权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学问产权办公室负责对方案内科研成果的专利性鉴定及专利技术引进中的专利法律状态进展调查。 第二十六条 在探讨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和进展技术改造时应检索专利文献,尤其要加强中国专利文献检索,防止重复探讨和侵扰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七条 对打算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应遵守“先申请后鉴定的原那么,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进展技术鉴定的,应做好保密工作和进展保密鉴定。 第二十八条 技术引进工作中涉及专利技术时,应要求许可方供应专利工程清单,并进展相应的专利文献检索和法律状态调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技术引进中签订的协议,不得出现限制自身开展, 改良引进技术和有碍申请改良专利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技术引进后要组织好专利文献的翻译和整理工作,并在消化汲取引进技术的根底上主动开发新的专利技术。 出口产品应进展专利文献检索,力求有所创新, 防止侵权。 第二十九条 科研立项, 成果鉴定, 技术改造和技术进出口等工作,凡涉及专利技术的,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和专利工作者必需参与,技术开发和技术进出口管理部门应主动支持专利管理部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中的专利工作。 三, 专利实施及许可证贸易管理 第三十条 专利实施和许可证贸易由单位学问产权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专利实施包括:运用专利技术建立新装置, 开发新产品和进展技术改造。 许可贸易包括:转让或受让已申请专利的技术,许可或被许可专利技术及及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隐私KNOW_HOW。 重大的涉外许可贸易,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共同参及起草, 谈判和签约。 第三十一条 凡已申请专利的技术及相关的技术隐私(KNOW_HOW),对外进展技术转让时,必需签订“已申请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已授权的专利及相关的技术隐私KNOW_HOW对外许可实施时,应签订许可贸易合同,不得签订技术效劳合同及技术询问合同,防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技术贸易中的权益受到损失。 第三十二条 凡打算申请专利的工程,应在取得专利申请日和申请号后再签定合同,不得在专利申请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防止其后发生纠纷。 第三十三条 对纳入国家方案的专利实施工程,专利工作者帮助科技, 经济主管部门向财政, 税收, 物资, 海关, 经贸等有关部门申请落实实惠政策。 四, 技术保密, 专利权的爱护和专利纠纷的调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职工对未申请专利和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创建创建,均有义务对其实质内空容和出处承当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更不得去报刊杂志及其它任何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职工因调离, 停薪留职, 离休, 退休时,以及外来人员在完毕学习, 进修, 合作探讨和临时聘用人员离开单位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 试验记录, 材料, 样品样机, 产品, 装备和图纸等移交所在单位,并对其技术内容, 信息负有长期保密义务。 上述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及其在原单位承当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专利。 第三十六条 对已申请专利和已授权的专利技术,要留意监视市场和进口状况,做好侵权监视工作,刚好发觉并实行措施制止侵扰本单位专利权的行为。 对举报他人的侵权行为,爱护本单位的专利权作出较大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赐予表彰嘉奖。 第三十七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和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和联络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五, 宣扬培训, 专利统计及其它 第三十八条 应当把宣扬普及专利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化的重要内容来抓。确定每年四月为专利法宣扬活动月,要实行各种有效方式宣扬专利法和国内外学问产权的法律法规, 公约及根底学问。 专利法宣扬的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 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 第三十九条 单位各部门应主动组织职工参与专利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对新职工要对其进展专利法和学问产权爱护的常规教化。 第四十一条 学问产权办公室应刚好精确报送季度和年度专利统计报表, 年度方案, 工作总结和其它材料给专利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证书由单位保存。 专利证书应当复印给创建人或设计人留存,同时将该工程专利成果和实施效益状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技术职务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三节 商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商标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从制订商标工作战略规划, 方案, 制度, 组织商标注册到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商标事务询问, 商标注册, 商标续展, 商标纠纷调处, 商标监视, 商标专用权引进及转让等。 第四十四条 各级领导和广袤职工要自觉遵守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冒充和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扰他人商标专用权,不断增加商标意识。 第四十五条 每种新产品开发时就应考虑着手设计其适应商标,并在新产品投放市场前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产品出口也应调查产品出口所属国家, 地区, 商标法律状况。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期限届满前,假如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有市场,接着销售,那么应刚好办理该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四十七条 转让本单位注册商标和受让他人注册商标,必需由本单位学问产权主管部门报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前方可办理有关书面合同事宜。 第四十八条 单位职工应留意爱护本单位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发觉冒充和假冒等侵权行为,应刚好报告本单位学问产权主管理部门,以便刚好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及外单位发生商标纠纷,应由本单位学问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调查调解或恳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节 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软件著作权 第五十条本 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1, 计算机程序: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实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名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的作者视为同一作者。 2, 文档: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 组成, 设计, 功能, 规格, 开发状况, 测试结果及运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 流程图, 用户手册等。 3, 软件开发者:实际组织, 进绽开发工作,供应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当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当责任的公民。 4, 软件著作权人:按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5, 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及其职工对其所开发的职务和非职务软件不管是否发表,不管在何地发表,自完成之日起均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五十二条 合作, 托付开发软件,必需签定书面开发合同。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所开发的职务软件可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方法的规定予以登记。 第五十四条 转让许可职务软件,必需经单位学问产权主管部门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再办理有关书面合同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单位职工应留意爱护本单位的软件著作权,如发觉侵权行为应刚好报告单位主管部门,以便刚好调查处理,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及外单位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由本单位软件主管部门和学问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调解或恳求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节 反不正值竞争管理 第五十七条 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监视竞争对手是否有损害本单位利益和声誊的不正值竞争行为,一旦发觉,马上实行相应对策,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嘉奖及惩处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奖惩 第五十八条 对在学问产权的管理, 实施, 许可转让, 爱护工作中做出较大成果的部门和人员赐予嘉奖,对有突出奉献的赐予重奖。 第五十九 条对未按本规定及有关专项管理方法进展学问产权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本钱单位的学问产权权益受损的,应追究干脆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严峻损失和谋取小集团或个人利益为目的给本单位财产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行政和经济处分,严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对其他单位学问产权的侵权,并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赐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维持专利权, 技术贸易, 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本单位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或引起经济纠纷给本单位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职务创建专利权被授予后及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取得效益后,未按专利法及实施细那么的规定发给创建人或设计人奖金和酬劳的,创建人或设计人可在两年内向上级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六十三条 对专利工作奉献突出的人员单位应赐予嘉奖。 第六十四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爱护本单位的专利权作出奉献,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个人应受到本单位的嘉奖,一般以挽回经济损失的2%计算赐予一次性嘉奖,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上述嘉奖以举报书等为依据,其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由财务管理部门, 专利管理人员和专利权人核准。 单位专利工作者和联络员为爱护专利权且挽回经济损失而作出较大奉献的,也按上述的数额赐予嘉奖。 奖给举报人的奖金,从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或收取的运用费中列支,奖金和酬劳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个人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五条 对重大专利申请工程应当从优嘉奖,重大专利申请工程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专利申请技术实施一家年效益达100万元以上,实施数家累计年效益达200万元以上。 二, 专利实施许可费一次标的金额达40万元以上或累计实施许可费达80万元以上。 三, 专利申请工程获省科技成果一等奖。 四, 经专家或本单位专利主管部门鉴定专利(申请)属于以下状况之一: 1, 解决了国内外的重要技术问题; 2, 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 3, 具有较大的技术难度。 第六十六条 专利申请授权后其嘉奖金额为:创建不少于2000元,好用新型和外设计不少于1000元,重大专利工程的奖金以两倍发给。 嘉奖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六个月内向创建人预付50%,余额在专利授权之后六个月内付给。 第六十七条 许可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的费用中纳税后提取不少于10%作为酬劳发给创建人或设计人。 第六十八条 嘉奖和酬劳的安排原那么 1, 奖金:按奉献大小安排给创建人或设计人; 2, 酬劳:专利实施或许可所获酬劳的安排原那么为:创建人或设计人占70%,参及实施或许可贸易人员占20%,专利管理部门占10%。 专利管理部门所获得的酬劳,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及专利工作者不少于50%。 第六十九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予专利权前,已实施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按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发给创建人或设计人酬劳。第二节 商标和著作权的奖惩 第七十条本 单位职工设计的商标被本单位选用后将赐予一次性嘉奖2001000元。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职工设计的商标被本单位采纳后给本单位带来巨大效益的,将赐予重奖,并将其业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和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二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爱护本单位的商标专用权作出奉献,挽回经济损失的个人,本单位将赐予一次性嘉奖。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职工开发的软件被本单位采纳或许可他人运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单位将赐予肯定的嘉奖,并将成果载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和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四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爱护本单位的软件著作权做出奉献,挽回经济损失的个人,本单位将赐予肯定的嘉奖。第三节 费用 第七十五条 发给专利创建人或设计人的奖金,按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计入本钱或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十六条 本单位的职务创建专利申请费, 维持费, 审查费, 复审费, 无效宣告费, 代理效劳费, 检索费, 权利复原费, 年费, 著录工程变更费, 商标注册, 续展, 著作权登记费及专利基金和各种嘉奖, 宣扬培训费用等从技术开发经费中列支,并计入生产本钱。发给创建人或设计人的酬劳,一律从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或收取的运用费中列支。嘉奖和酬劳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创建人或者设计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由单位代为缴纳或自行缴纳个人收入调整税。单位代为纳税的,应向创建人或设计人供应纳税缴款单。第六章 职务创建或设计, 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第六条所述职务学问产权创建或设计, 创作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 专利技术:完成者享有署名, 参及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和获得“一奖两酬的权利。 二, 科技成果完成者享有署名, 参及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和获得“一奖两酬的权利。 三, 自然科学和科技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完成者享有署名, 修改, 爱护作品完整和获得酬劳的权利。 四, 本单位全部职务学问产权完成者获得本规定中的奖金和酬劳后仍可享有获得其他奖金和酬劳的权利。不在本单位工作或已调离, 退休的,仍旧享有获得奖金和酬劳的权利,创建人或设计人已经去世的,此项权利属合法继承人享有。 五, 学问产权工作者的权利 1, 对本单位学问产权管理各项工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2, 有提议并督促为本单位学问产权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职工予以嘉奖的权利。 3, 在学问产权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者,有获得嘉奖的权利,其成果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4, 本单位专, 兼职学问产权工作者有优先获得在国内外进展业务培训, 考察, 学习时机的权利。 第七十八 条本单位职工有爱护本单位学问产权不受侵害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或采纳其他不正值手段泄露, 发表, 运用, 许可转让单位的学问产权。全部职工均应及单位签订保密和学问产权爱护协议。 第七十九条 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有义务努力学习,严格遵守和执行学问产权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主动为本单位创建和积累学问产权,不侵扰他人学问产权,维护本单位的学问产权不被他人侵扰。 第八十条 本单位职工有权利, 有义务监视单位各部门执行本规定,并有责任劝阻, 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人员。第七章 附那么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及国家法律, 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说明。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