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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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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docx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一、名词说明: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行政活动进展监视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2行政关系: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及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4行政法律事实:是指行政法律标准所规定的可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歼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第二章 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 5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标准之中的,调整和确定行政法律主体全部行为的根本准那么。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需遵循的共同准那么。6行政合法性原那么: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需根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及法律相抵触。是行政法治原那么的核心内容。 7行政法合理性原那么: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确定,而且要求这种确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允正义等法律理性。是行政法治原那么的另一个重要内容。第三章 行政主体概述 8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担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9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施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0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需担当的法定义务。第四章 行政机关 11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法律行使国家权利、组织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简称政府。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12中央行政机关:就是活动范围涉及于全国的行政机关。 13地主行政机关:就是活动范围涉及于国家确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14国务院:就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5派出机关:是指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确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及管理该区域内全部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第五章 公务员 16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受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7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及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六章 被受权的组织和被托付的组织 18行政受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19行政托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托付给某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办理的行为。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 20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定受权的组织,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 21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受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22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23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需根据法定方式进展或者必需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24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须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2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确定和嘱咐的行为,因此又称之为制定行政标准的行为。 26详细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依法对详细事项和特定的人实行措施及进展处理的行为,又称为实行措施的行为。 27外部行政行为:但凡行政机关对外部管理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作出执行公务的管理行为。 28内部行政行为:但凡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内部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 29单方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确定,无须获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 30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经双方意思表示一样后才能实行的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是双方行政的延长,参及意思表示的相对方由一方增至多方。31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第八章 行政立法 32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性文件的活动。 33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中所进展的立法活动。 34受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特殊受权在在受权法范围内,依受权所规定的立法程序和立法目的所进展的立法活动。第九章 行政容许 35行政容许: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证明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实力的详细行政行为。 36行政容许证:是由容许机关向申请人发放的一种证明性文书。第十章 行政强迫执行 37行政强迫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实行必要的强迫措施。 38间接强迫:是指施行行政强迫执行的国家机关不通过自己的干脆强力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到达及履行义务一样的状态,而是承受某些间接手段到达上述目的的强迫执行方式。 39干脆强迫:是指当行政管理相对方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执行机关在适用间接强迫没有到达目的,或在紧急状况下来不及适用其它方法时,而对法定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以强力手段干脆强迫义务,或者通过强迫手段到达及义务人履行一样状态的一种强迫执行方式。 40代履行: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确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由别人代为履行同样也能到达目的时,由行政机关自己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一种强迫执行方式。 41执行罚: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而其别人又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以赐予义务人财产上新的义务的方式,促使其履行的一种行政强迫执行方式。第十一章 行政合同 42行政合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样而确立、变更或歼灭互相权利及义务的协议。第十二章 行政指导 43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那么,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迫性的方法或手段,获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扶植,有效地实现确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第十三章 行政处分 44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及法定的组织对违背行政法律标准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施行的制裁措施。 45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 46行为罚:是指行政机关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实力的制裁形式。 47财产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赐予的剥夺财产的处分形式。48申诫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组织对违背行政法律标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赐予的指责和戒备。第十四章 行政监视及监视行政行为 49行政监视:就是行政机关施行和法律监视。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视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特地监视机关的法律监视。 50监视行政行为:是指权利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办事的监视。 51一般行政监视: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进展的监视。 5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别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确定、嘱咐的状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展监视、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特地活动。 53审计监视:是根据审计机关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状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立的活动。 54立法监视:即国家权利机关的监视,又称代表机构的监视,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全面性监视。第十五章 行政责任 5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背行政法律标准的行为。 5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5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背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担当的否认性的法律后果。第十六章 行政救济概述 58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干脆损害其合法权益,恳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施行订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疼惜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七章 行政复议 59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而发生行政争议,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对该详细行政行为进展审查并作出确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60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4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详细行政行为进展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第十八章 行政赔偿 6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扰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赐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62行政赔偿恳求人:是指合法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侵扰造成损害,而向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主体要求赔偿的自然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6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主体。 64行政追偿:就是国家向行政赔偿恳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成心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托付组织和人员担当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概述 6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及人的参与下,对详细行政行为进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66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诉讼及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展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6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6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与人 69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因及行政争议存在干脆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及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行政诉讼参及人是指除审讯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及行政诉讼的人。 70当事人:是指因详细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与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71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托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展行政诉讼行为的人。 72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已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3被告: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扰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 74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详细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75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共同诉讼案件中,人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76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及提起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7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干脆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实力人进展诉讼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78托付代理人:是指被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托付为诉讼行为的人。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证据 79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状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80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需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那么便担当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程序 8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讯权,依法疼惜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单方诉讼行为。 82受理:是指原先起诉,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确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83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缘由,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展审理和裁判。 84执行: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迫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85行政诉讼强迫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讯活动的正常进展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当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实行强迫手段。第二十四章 行政判决、裁定及确定 86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87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行政裁定及行政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8确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第二十五章 涉外行政诉讼89涉外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二、问答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重点) 答: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及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标准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分别如下: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必需具备两个根本条件: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赖以发生的行政法律标准。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歼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终止或不复存在。包括: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歼灭。 权利义务内容的消逝。 赖以存在的行政法律标准的废止或替代等。 5行政法的法源? 答:行政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它有以下几种形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及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说明。 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6行政法的特点? 答:行政法及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有以下五个特点: 行政法没有统一、完好的法典。 行政法标准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标准组成的统一体。 行政法标准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行政法标准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实体性行政法标准及程序性行政法标准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7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答: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开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展政法主体依法行政,进步行政效率。 贯彻施行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文化建立,疼惜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第二章: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重点) 1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含义及特点? 答: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的含义及特点是: 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标准之中的,调整和确定行政法律主体全部行为的根本准那么。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那么和行政合理性原那么。 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具有以下特点: 普遍性。 根底性。 自身的特殊性。 2行政合法性原那么的含义和详细要求? 答:行政合法性原那么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需根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及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那么的详细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需基于法律的授予方能存在。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根据法律、遵遵遵遵守法律律律律,不得及法律相抵触。 任何行政职权的托付及其运用都必需具有法律根据,符合法律宗旨。 3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的含义和详细要求? 答: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确定,而且要求这种确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允正义等法律理性。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重点) 1行政主体的含义及特征? 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担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利,施行行政活动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施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可以担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及特征? 答: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施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权利: 行政立法权。 行政容许权。 行政确认权。 行政检查权。 行政嘉奖权。 行政物质扶植权。 行政处分权。 行政强迫执行权。 行政合同签订权。 行政复议权。 其他行政职权。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 3行政职责的含义及内容?第四章: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的概念及特征? 答: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利、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 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 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迫性质的社会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着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 从总体上来说,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在全社会、全体公民中依法进展的。 国家行政机关是根据确定的层次和构造组织起来并根据科学方法依法进展活动的。 2国家行政机关的种类? 答:国家行政机关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不同,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特地权限机关。 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扶植机关、询问机关及监视机关等。 根据行业和产品不同,可分为各种不同的特地行政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的构造? 答;国家行政机关的构造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它包括纵向构造和横向构造。4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 答: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就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开展的须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构造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体制有以下几各形式: 首长制和委员会制。 层次制及职能制。 集权制及分权制。 5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答: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有制定规章权。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干脆指导下主办各特地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有制定规章权。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某些特地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四级。有制定地方规章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须要设立的担当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及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由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确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及管理该区域内全部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种。 6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四大原那么?(重点) 答: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四大原那么分别是: 适应须要原那么。 精简原那么。 高效率原那么。 依法设置原那么。第五章:公务员 1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重点) 答:公务员就是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受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既享有公民的法律地位,又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2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和内容? 答;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及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所谓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即是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详细如下:公务员的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撤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获得劳动酬劳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学问培训;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指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指责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根据条例的规定辞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或法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亲密联络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承受群众监视,努力为人民效劳; 维护国家的平安、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听从嘱咐; 保守国家隐私和工作隐私; 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 答;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分别如下: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担当确定行政职务从而构成行政职务关系。它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 选任。 委任。 调任。 聘任。 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更。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在以下状况: 罢免。 撤职。 撤职。 辞去指导职务。 降职。 转职。 调职。 升职。 其他情形。如轮换,挂职熬炼等。 行政职务关系的歼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接着存在。行政职务关系的歼灭主要在以下几种状况: 死亡。 丢失国籍。 辞退。 开除公职。 被判刑罚。 离休、退休。第六章:被受权的组织和被托付的组织 1行政受权的概念及特征? 答:行政受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受权的特征在于: 行政受权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行政受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受权的组织在承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需承受行政职责。 被受权的组织在被受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2被受权组织的类型及法律地位?(重点) 答:被受权组织的类型有: 被受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被受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 被受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 被受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享有法律、法规所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施行行政行为,独立担当行政责任。因此,被受权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3行政托付的概念及特征? 答:行政托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托付给某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办理的行为。 行政托付具有以下特征: 行政托付的托付人必需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托付中的托付事项必需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行政托付中被托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 4被托付组织的法律地位?(重点) 答:被托付组织的法律地位:被托付的组织必需以托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托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后果(包括赔偿和应诉)由托付的行政机关担当。因此,被托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被托付组织及被受权组织的区分? 答:被托付组织及被受权组织的区分: 性质不同。 产生的根据不同。 行为的后果不同。 6行政托付的条件?(四大条件)(重点) 答:行政托付的条件有四点: 托付的事项是有关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 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管理职权的确有困难,难以负担。 托付的职权及职责影响较小或影响程度较轻。 被托付组织具备一的条件。第七章: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答: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定受权的组织,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需依法进展。 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就行政管理所进展的干脆或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重点) 答:行政行为必需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行政权或行政权能。 行政行为的主体。 行为的客观方面。 行为的主观方面。 3行政程序的概念及特征?(重点) 答: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 行政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行政程序是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施行形式。 行政程序由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 4行政程序的根本原那么?(重点) 答:行政程序的根本原那么是指各种详细行政程序规那么所共同遵循的根本精神。 行政程序的根本原那么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合法原那么。 公正原那么。 公开原那么。 听证原那么。 依次原那么。 效率原那么。第八章: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及根本原那么?(重点) 答: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及立法行为的双重性,其根本特征表如今两个方面: 行政立法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行为。行政立法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依法立法原那么。 协调统一原那么。 立法民主原那么。 2行政立法机关及其立法权限划分?(重点) 答:行政立法机关是我国行政机关体系内依法拥有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规章以上等级标准性文件的那一部分行政机关。 我国的行政立法机关有: 国务院。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 立法权限的划分: 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最高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 国务院及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立法权限划分。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立法权限划分。第九章:行政容许 1行政容许的含义及特点? 答:行政容许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证明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实力的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容许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行政容许是行政主体对管理相对方所为的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容许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容许是成认被容许人某种实力或资格的行为。 行政容许是要式行政行为。 2行政容许的分类?(重点) 答:行政容许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容许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容许和资格容许。 以容许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运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容许和附文件的容许。 以容许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独立和附义务的容许。 以容许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容许和非排他性容许。 以容许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容许和特殊容许。 以容许有效期的长短,分为长期容许和短期容许。 以容许的目的和行政管理的详细内容为标准,分为各种不同方面的容许,如保障公共平安的容许、保障人民安康的容许等等。第十章:行政强迫执行(重点) 1行政强迫执行的概念、特点及性质? 答:行政强迫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实行必要的强迫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由别人代为履行以到达同样目的的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强迫执行具有以下特点: 行政强迫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行政强迫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行政强迫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在行政强迫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和解问题。 行政强迫执行的性质表如今三个方面: 行政性。 强迫性。 执行性。 2行政强迫执行的主体? 答:行政强迫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迫执行的主体有两类: 一类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受权对行政相对方干脆实行强迫执行措施。 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迫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迫执行的种类? 答:行政强迫执行的种类可分为两大类 间接强迫。间接强迫可以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 干脆强迫。干脆强迫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类: 对人身的干脆强迫。 对财物的拘留或限制运用。 对住宅或其他居处的侵入 4政强迫执行的措施? 答:行政强迫执行的措施: (一) 对财产的行政强迫执行措施。有以下五种: 强迫划拔。 强迫扣缴。 强行退还。 强行撤除。 强行扣押。 (二) 对人身的行政强迫执行措施。有以下四种。 强迫拘留。 强迫传唤。 强迫履行。 遣送出境。 (三) 对行为的行政强迫执行措施。即强迫施行某种行为。目前这种状况还较为少见。第十一章: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答:行政合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样而确立、变更或歼灭互相权利及义务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特征表如今: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需是行政机关。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管理目的。 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需一样。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的作用 : 就行政机关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又可以防止推诿塞,杜绝不负责的官僚主义。 就行政管理相对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主动性、创立性,又可以有效地疼惜自己的合法权益。 2行政合同履行的原那么?(重点) 答:行政合同履行的原那么: 实际履行原那么。 自己履行原那么。 全面适当履行原那么。 3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 答: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别如下: (一) 行政机关的权利: 对合同的监视、指挥权。 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 单方面解除合同权。 制裁权。 (二) 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获得酬劳权。此种权利不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 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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