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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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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docx

     案例一: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XX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XX、刘X调查,觉察李XX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隐私提取了李XX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及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展比对。经鉴定,李XX右食指指纹及现场指纹一样。经批准,侦查人员搜寻了李XX的居处,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XX市公安局对此裤进展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及死者叶XX血型一样。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人员实行措施对李XX进展了监控。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诞生,原籍XX省XX县,现为XX县XX乡XX村农夫,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李XX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上小学,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上初中。XX年XX月XX日李XX在XX市打工期间因及别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XX年至案发时止,李XX在XX乡XX村务农。附:刑法第232条规定:成心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假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或者住处觉察有犯罪证据的;呈 请 拘 留 报 告 书X公刑拘字2007X号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诞生,民族:汉族,原籍贯XX省XX县,现住址XX县XX乡XX村民,职业:农夫。简历: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小学读书;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读书;XX年XX月XX日在XX市打工及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XX年至案发时在XX乡XX村务农。拘留的理由和根据: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市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XX右食指指纹及现场指纹一样。并在李XX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上的血迹及死者叶XX血型一样,侦查人员已实行措施对李XX进展了监视。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成心杀人罪。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XX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王XX、刘X2008年9月10日案例二: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公正申请书.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0日诞生于XX省XX县,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郭XX1980年9月考入XX高校中文系学习,1984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起在XX高校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果突出,1993年,郭XX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郭XX申请XX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予以公正。申请书制作日期为2007年12月20日公  正  申  请  书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日生于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本人1980年9月考入XX高校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XX高校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果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委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正。申请人:郭XX1997年12月20日附:本人所获高校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案例三: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2007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紧急。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快速组织力气,赶赴现场,进展勘查。现场勘查觉察,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很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后门反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全部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此案长勘查状况进展了具体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醒悟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XX先将两个孩子支配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徐XX当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明,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很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7年5月2日将犯罪分子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管所。    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 1989年12月5日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3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常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照旧不改。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愿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XX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藏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特别扫兴,同时因潜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他在徐XX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静静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觉察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及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及现场指印亦一样。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形式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5月7日确定以第104号起诉意见书将此案移送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市公安局起  诉  意  见  书X公诉字2007104号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9年12月5日诞生,汉族,诞生地:XX县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03年前随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常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照旧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成心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管所。违法犯罪阅历: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愿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X家大门边的上堆房,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藏在灶间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特别扫兴,同时因潜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了一把菜刀,静静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觉察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及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及现场指印亦一样。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成心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XX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印2007年5月7日注: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管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案例四: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2007年5月间,鲁×成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及秦×浩、李×屡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展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逼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浩将钱装入自己衣兜里后及鲁×成、李×平分。此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成。案发后,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后于2007年7月20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关押在××市看管所,7月22日被逮捕。秦×浩、李×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市看管所。2007年8月3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起公诉。2007年8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以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秦×浩、鲁×成不服第一审讯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讯长吴××,审讯员许××、张××不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秦×浩的辩护人叶××、鲁×成的辩护人王××也出庭参与了审理。    经过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秦×浩、鲁×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确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秦×浩,男,22岁1985年5月26日诞生于××省××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鲁×成,男,23岁1984年7月12日诞生于××市××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李×,男,20岁1987年8月13日诞生于××省××县,小学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单元×号。秦×浩、鲁×成、李×三人被捕前均系××市××厂工人,一审讯决后仍关押在××市看管所。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7X刑终字第XX号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诞生地XX省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管所。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诞生地XX市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XX市看管所。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X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X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X浩、原审被告人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讯长吴XX,审讯员许XX、张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屡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展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持械威逼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及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平分。此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X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X成。案发后,被告人鲁X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X成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原判认为,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上诉人秦X浩、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讯决,量刑过重。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指控。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及一审一样。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X成、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承受。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讯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讯长:吴XX审讯员:许XX审讯员:张XX2007年11月12日院印本件及原来核对无异书记员:XXX案例五: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及孙×林男,1985年5月3日诞生于××省××县,系××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孙×杰经孙×林的父母恳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杰将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孙×林找了工作。孙×林先后在××公司和××制药厂当工人。孙×杰及孙×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杰,孙×杰那么每月给孙×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林购置衣服、鞋子等物。他们互相照看,关系始终较好。2005年5月以后,由于孙×杰及孙×林在孙×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一些冲突。2005年8月,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杰家,自此孙×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杰也不再给孙×林零花钱。2007年3月,孙×杰因病住院。由于孙×杰正及其妻闹离婚,无人照看,孙×林虽及孙×杰有了冲突,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看孙×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2007年10月上旬,孙×杰及孙×林因孙×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猛烈争吵,孙×杰声称孙×林结婚时将不给孙×林任何资助。孙×林特别生气,便于2007年10月23日晚及其生母一道趁孙×精彩去闲逛的时机将孙×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杰觉察后大为不满,在要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状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林归还电视机。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讯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孙×林提出,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孙×杰退回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谐相处了3年,其间,孙×林将工资交给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林零花钱,为孙×林购置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冲突,但被告实行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冲突,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看,尽了确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赐予确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状况,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杰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杰;孙×杰付给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确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XX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X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孙X杰,男,1946年8月21日诞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被告孙X林,男,1985年5月31日诞生于XX省XX县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原告孙X杰及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讯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原告孙X杰经被告孙X林的父母恳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X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X杰将被告孙X林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XX村转至XX市,并为被告孙X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X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每月给被告孙X林200元零花钱,并购置衣物,关系始终很好。2005年8月,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及被告孙X林在2007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X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X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及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精彩去闲逛的时机,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X杰觉察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状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XX        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及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被告孙X林辩称,在及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X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X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X杰再也不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原告孙X杰因病住院,被告孙X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看原告孙X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原告孙X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X杰退回被告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X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杰及被告孙X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谐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X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X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为被告孙X林购置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冲突,被告孙X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及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精彩去闲逛的时机,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还请假照看,也尽了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冲突,被告实行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冲突,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请假照看,尽了确定的义务,原告孙X杰在被告孙X林结婚时赐予确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X杰及被告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二、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3000元钱作为被告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各负担一半。如不听从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高级人民法院。审讯长:张XX审讯员:朱XX审讯员:王XX2007年12月3日院印本件及原来核对无异案例六:请根据以下写一份刑事自诉状。赵某男,57岁,高校本科毕业,汉族及张红女,54岁,高校本科毕业,汉族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俩原在××市××探讨所工作,赵某任该所××探讨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效劳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看,但是,自2003年下半年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慢慢发生了变更: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始终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效劳工作的余某女,33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5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于张、余二人之间,一边及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合法妻子说要及之白头皆老、相守终身。2005年9月,张红想到国外探望女儿,渴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后来,在张红的一再要求下,赵某牵强容许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张红出国后,赵某及余某在北京尽情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2006年3月,赵某向张经提出离婚,并称要及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张红承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那么,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张红生活费,张红当场回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家,也没有给过张红一分钱。    张红认为,赵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自己及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裂开,且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而且自己及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裂开,遂于2007年4月16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并解除自己及赵某婚姻关系,而且要求家庭财产全部归自己全部。    张红提出的证据有: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及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及余某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及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刑  事  自  诉  状自诉人:张红,女,54岁,汉族,高校本科毕业,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被告人赵某,男,57岁,汉族,高校本科毕业,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案由和诉讼恳求1、被告人赵犯重婚罪。恳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2、恳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及赵某的婚姻关系。事实及理由我及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感情始终很好,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后,只是每月寄一次钱给我,一年不回一次家,并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效劳工作的余某,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5年9月,我想到国外探望女儿,渴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为由走不开回绝了。我一人出国后,赵某及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并在XX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2000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及余某正式结婚让我承受现实,否那么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遭到我回绝后,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及赵某夫妻感情已裂开,同时恳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及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证人姓名和居处,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及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1份;2、赵某及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3、赵某及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此致××市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份;证据材料×份。自诉人:张红2007年4月1日案例七: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2007年9月9日农历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下午三时许,在XX市XX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旁边水面上了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着,在同一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在打捞尸段时,觉察小孩连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左上肢经屡次打捞未获。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锐利的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XX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调查觉察,被害者是章XX,2000年9月13日诞生。经过三天惊惶的侦查工作,XX市公安局侦查人员9月13日下午确认孙XX有杀害章XX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当即以其涉嫌故杀人予以刑事拘留。9月17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孙XX被依法逮捕,关押于XX市公安局看管所。在对孙XX的住处进展搜寻后又获得了大量罪证。孙XX,男,28岁,1979年2月25日诞生于XX省XX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XX市XX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XX路XX号。孙XX自小读书,1990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他因盗窃犯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XX厂做工,但常常不上班。经过XX市公安局侦查和预审,孙XX的犯罪事实被证明如下: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XX就曾屡次向其好友李XX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引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XX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XX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章XX到XX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XX即跟随其后,趁四周无人即走到章XX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XX引向XX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XX路到旁边的XX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XX吃。始终在效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XX才把章XX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XX用双手将章XX抑死,然后把章XX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XX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XX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XX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XX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和7日晚上先后两次煮食。9月10日,孙XX去XX县城XX家中过中秋节,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认定孙XX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及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4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报告:孙XX没有精神病。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XX市公安局认为,孙XX为满意自己的变态需求,成心将别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需予以严惩。因此,XX市公安局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的规定,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3卷10册,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XX市公安局的意见完全正确,应当追究孙XX成心杀人罪的刑事责任,遂于10月5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检刑诉【2007】第XX号被告人:孙XX,男,28岁,1979年2月25日诞生于XX省XX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XX市XX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XX市XX路XX号,孙XX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XX厂做工,但常常不上班。2001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成心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管所。被害人章XX,女,住XX市XX路XX号,2000年9月13日诞生。托付代理人XXX。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涉嫌成心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 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XX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XX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XX在电影院沙滩玩时,以买糖为诱饵,将章XX引向XX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XX吃,始终在郊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XX才把章XX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XX用双手将章XX掐死然后把章XX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XX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了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XX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XX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XX买了细盐,把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和7日晚上先后两次烧煮。在杀人分尸之前,孙XX曾向好友李XX诱惑“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引点说:“这人好吃,那人不好吃等等。孙XX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XX下此毒手。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及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4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报告:孙XX没有精神病。上述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为满族自己的变态需求,成心将别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需予以严惩。被告人孙XX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应追究孙XX成心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市人民法院检察员:XXX书记员:XXX2007年10月5日院印附:1、被告人孙XX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管所;2、证据书目一份;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小闹 2021-10-29 15:42 案例八: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常常违背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屡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指导的指责教化。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务,受到记过处分。2021年2月,XX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此对公司指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找寻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及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确定刚好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指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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