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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经济法全部案例和答案 苏涛第二章 公司法例:鹏飞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1,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2, 公司对外供应担保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供应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1, 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2, 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出资120万。3, 公司还为股东张力供应担保20万。问:1, 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2,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3, 公司为股东供应担保须要经过什么程序?答案1, 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确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供应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2, 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担当无限责任。3, 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供应担保的,必需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限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见,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见,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知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担当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担当赔偿责任?(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担当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担当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在本案中,并无否定服装公司法人格而令吴某担当干脆清偿依据,因此,吴某作为公司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具有双重身份:一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股东身份;二为公司向其借款而取得的债权人身份。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抽回,只有在公司解散清偿债务后,就公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受偿。但是,吴某同时又是服装公司的债权人,其借给公司的钱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公司成立后就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其股东的财产分别,和其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公司向其股东借钱,也应偿还。故吴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不能将吴某的股东身份与其债权人身份混淆。 例:甲, 乙二人拟成立一家网吧,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50万元,包括电脑, 扫描仪, 复印机, 打印机等;个人居住的房产出资50万元;货币出资50万元。验资机构经调查后发觉:(1)作为出资的实物是按原购置时的发票计价的,现已运用3年,且该类高施更新较快,价格一路下跌,按现行市场价重新评估只有20万元。(2)甲, 乙对其居住的房产虽然有产权,但这两处房产与公司经营无关,且甲, 乙未将产权过户给公司,仍旧用于自己居住,不能作为出资。(3)货币出资的资金来源是甲, 乙向他人借来的,借款不能作为出资。问:1, 验资机构的意见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 假如该公司已成立,甲, 乙应当担当什么责任?答案:1, (1)设立申请人以实物的原值估价,不符合评估规则,验资机构以现行市场价评估是正确的。(2)甲, 乙以其享有产权的房产作为出资是应予允许的,但应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就是虚假出资。在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产出资是合法的。(3)甲, 乙以借款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还款人只能是甲, 乙,不能是拟设立的公司。2, 甲乙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担当连带责任 例:2006年1月1日,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3个月,丙公司最晚于2006年5月1日还本付息。至2006年5月1日,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始终未汇入丙公司账户。建行于2006年5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问:出资是否合法?答案: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该公司出资是合法的 例:2005年7月8日,陈某与王某, 张某, 曾某共同出资设立甲(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陈某出资16%,担当监事;王某出资64%,担当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 曾某出资均为10%,公司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1月10日前送交各股东。各股东均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从未向陈某提交过财务会计报告,陈某多次要求了解公司帐目,王某指令财务人员尹某拒绝供应。陈某认为其知情权受到侵扰,诉请法院要求尹某向其履行送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对此案被告是否适格,法院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尹某为被告,因其为拒绝供应财务会计报告, 侵扰股东知情权的干脆行为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王某为被告,因尹某拒绝供应财务会计报告, 侵扰股东知情权的行为是在其指令下进行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公司为被告,因知情权作为股东权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哪一种意见符合公司法?答案:第三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因此,甲公司负有向股东履行供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保证股东对公司状况知情权得以实现。甲公司没有履行此义务,侵扰了陈某作为其股东的知情权,故一般应以甲公司为被告。 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 乙, 丙三人分别出资50万元设立。设立后,公司的经营状况始终不好。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甲, 乙, 丙曾多次向公司注入资金,三人的注资数额各不相等。但是公司还是不能走出逆境。在此情形下,丙不愿再接着经营下去,又且与甲, 乙二人在经营理念上产生分歧,遂提意退出合资经营,将其出资转让给丁。但是甲, 乙二人均不同意丙退出。丙于是不顾甲, 乙二人的反对,将其出资低价转让给丁,同时隐瞒了甲, 乙不同意转让出资的事实。当丁主见行使股东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却遭到甲, 乙二人的反对。丁以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保障其股东权的行使。问: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出资转让的实质有效要件有二:一是出资转让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其他股东须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本案出资转让行为无效。 例:某章程条款为:(1)公司由甲, 乙, 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丙方以土地运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 乙, 丙分别按40%, 30%, 30%的比例进利润安排;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依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答案分析: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50个以下。 (2)注册资本30万合法,最低3万就可以。(3)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4)利润安排:按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的,可以例外。(5)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经理。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符合规定;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第3条约定货币出资低于30%,不符合规定; (2)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例:例:甲和乙是某市泉水饮料股份的董事。2006年2月,甲, 乙二人又和丙 合伙办一个饮料厂,生产“红豆”牌饮料,与泉水饮料股份的“绿豆”牌饮料口味, 选料, 技术基本相同。同年3月,泉水公司发觉了甲乙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董事会探讨确定罢免甲, 乙的董事职务,并要求甲, 乙将其经营饮料厂所得收入10万元交回公司。甲, 乙不同意,辩称:我们两厂生产的饮料品牌不同,互不相干,我们额外劳动所得不应交回公司。于是,董事会探讨确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问:(1)甲, 乙的主见有无法律依据?(2)董事会罢免甲, 乙董事职务的行为是否恰当?答案:1, 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数以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 应当要求甲, 乙将所得收入归公司全部。罢免其职务不恰当,董事的任免由股东会确定。 例:甄某于2005年5月担当一木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3月,另一公司的经理田某找甄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甄某即转给了田某,田某拿出5万元给甄某,甄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甄某伙同部分董事和监事贾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5月,甄某利用手中的职权扶植其弟弟的公司做成一笔木材生意,获利10万元,甄某存入私人帐户。这一年7月,甄某利用董事长的权力与贾某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贾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贾某为公司联系到一批木材生意的酬劳。而事实上公司购入该批木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 20万元,贾某与甄某各自捞了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探讨。 2006年5月,股东会觉察到甄某与贾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1)设甄某2003年6月担当某国营工厂厂长时,因从事违法经营致该厂营业执照被吊销。那么甄某任职董事长一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本案甄某从事了哪些违法活动?(3)甄某, 贾某应否对公司担当赔偿责任?答案:(1)不合法,任职资格限制:担当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2)违法活动包括: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将公司资金存入私人账户;接受贿赂;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行为。(3)应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例:刘某想设立只属于自己的一人公司,于是向在工商局工作的亲戚张某询问,张某告知刘某如下事项:1, 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最少须要注册资本3万。2, 实际出资额由刘某自己定,但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3, 假如这个公司经营得好,公司还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这样刘某的责任就小点。4, 最好不要在登记的时候说是自然人独资的,交易时人家可能不信任你,所以,你就把那一项空着。5, 反正一人公司是你个人的,所以,里面的东西你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而且担当有限责任。问:上述事项中,那些是合法的,那些是不合法的?答案:1, 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2,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需成立时一次缴清。3, 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4, 一人公司登记时必需标明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5, 股东对一人公司的财产并非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例:广东韶关的一名小股东和其他四名股东办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后来一个股东把其他三个股东的股份买过去,从而成了持股80%的大股东;小股东占20%。大股东姓赖,也喜爱耍赖,叫赖总。小股东说:“赖总你把我的股权买去行不行?”赖总一瞪眼:“你逼我把公司搞成一人公司,一人公司违法。”小股东问:“我当副董事长行不行?”“我们全体股东都不会选你,因为首先你不是董事。”“聘我当总经理行不行?”。“不行”。过了几年,小股东要求分红,赖总又说:“公司亏损了,不能分红”,小股东想要查账。赖总对曰:“保密”。后来,小股东诉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但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驳回其诉讼恳求。本案中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之处?答案:1, 一人公司不违法,新公司法规定可以成立一人公司2, 该小股东不是董事,但假如是职工,也可以当选为董事会成员3,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除非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值目的。4, 公司通过司法解散是可以的。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例:甲乙丙三人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以下关于合伙协议的内容,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1, 合伙人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财产;2, 依少数听从多数原则,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3,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不必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4,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可以优先购买;5,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按所占份额多数的合伙人意志来办理。6, 合伙存继期间有人入伙,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担当责任。 单选赵某, 钱某, 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托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 孙某和李某一样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赵某, 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托付B.假如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C.假如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D.假如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恳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裁决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A未履行出资义务B个人丢失偿债实力C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甲, 乙, 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 乙, 丙之间约定,假如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 乙, 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丁有权干脆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B.只有在甲, 乙的确无力清偿的状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D.丁可以依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状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有( )。A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D不参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推断题甲, 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 乙平均安排,亏损由乙担当。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担当较小的责任() 甲, 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 乙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安排,亏损由甲, 乙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分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例:王某, 张某, 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美妙时间”独资企业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李某, 张某为有限合伙人,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款的取暖器,王某和“美妙时间”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取暖器的专利作价50万元出资,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四合伙人商定,不再托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为“大明合伙公司”。在申请登记期间,恰一个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4个合伙人就以“大明合伙公司”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购销合同。请问,上述内容有哪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例:甲, 乙, 丙三人合伙设立A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安排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 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担当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担当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的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依据上述状况和合伙企业, 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担当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低销?为什么?(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答案:(1)丁的观点不正确。依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依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本题中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丁应担当连带责任保证。(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销。依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3)C公司可以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依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1, 中日两个企业,双方签署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请指出条款中的错误:(1)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律以和日本的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公司的名称为“中日某某印染公司”;(3)双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无限责任;(4)日方从企业获利后的第二年,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提取10%的出资额;(5)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6)本合同从签字起生效,中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7)对本合同和其附件的修改,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即告生效。答案:(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能遵循中国的法律;(2)名称应为“中日某某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3)双方担当有限责任;(4)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不同无此规定,不能提前收回投资,应删除此规定;(5)法定代表人应为董事长;(6)本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7)对本合同和其附件的修改,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单选依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外国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B.该企业的设立不须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C.该企业不得享受合营企业的实惠待遇D.该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依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 多选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C)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B.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C.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D.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样通过 依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ABD)A.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B.债权人代表C.债务人代表D.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 下列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下列约定中,符合规定的有(ACD)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第十八章 合同法例:200年8月,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许某在自家门缝中发觉一张某超市促销宣扬单。宣扬单在醒目的位置上写着“该超市将于8月8日至8月18日期间实行多种商品的特价实惠活动”。该广告载明:“某品牌色拉油原价31.5元,特价26.9元,每桶实惠4.6元。”由于该超市离家较远,须要倒多趟车才能到达。于是,许某于8月16日乘车赶到该超市打算购买两桶实惠的色拉油。可正值许某兴冲冲赶到该超市时,却被告知每天只实惠40桶,并且当天的份额已经售完,但是许某手中的宣扬单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许某找到该超市的负责人理论,超市负责人答复就是这么规定的,来晚了就买不到了。许某许某在感到生气之余有一种被欺瞒的感觉,要求超市依据宣扬单上的实惠价出售给自己两桶油并赔偿自己来回的交通费。问题:许某能否要求超市依据宣扬单上的实惠价出售给自己两桶油?为什么?许某能否要求超市赔偿自己来回的交通费? 例:甲公司同时向乙厂, 丙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我公司须要河沙200吨,贵厂如有货,请于见电报之次日用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派员验货后购买。收到电报后,乙厂和丙厂分别向甲公司拍发了电报并供应了河沙型号, 价格, 数量。丙厂发报同时,用火车将200吨河沙发往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收到乙厂, 丙厂的电报后,甲公司确定购买乙厂的河沙,派人验货签订了合同。丙厂的200吨河沙到达甲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后,丙厂代表找甲公司经理索要货款,甲公司称其已购买了乙厂的河沙,拒收丙厂的河沙。丙厂向法院起诉。问:(1)甲公司向乙厂, 丙厂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乙厂, 丙厂向甲公司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3)甲公司是否担当违约责任,为什么? 例:2004年7月15日,一东北买主与河北省龙县朱丈子乡江某协商购买1万公斤西瓜,单价每公斤0.9元。正值双方要达成协议时,江某邻村村民秦鹏前来也要买,并承诺价格要比东北买主高。于是江某终止了与东北人的买卖,答应卖给秦鹏。东北买主只好与另一西瓜种植大户李桂成交。东北买主走后,秦鹏借故推迟到明天再买。可第二天却不见秦鹏来。无奈,江某将1万公斤西瓜以平均每公斤0.75元卖出。后来江某得知,秦鹏受李桂指使,有意搅散江某与东北买主的买卖,李桂好与东北买主成交。于是江某向法院起诉了秦鹏。答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与秦鹏订立西瓜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其主要缘由是秦鹏受他人指使,假借订立合同为名,有意搅黄即将成交的生意,应担当全部责任。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秦鹏赔偿江某经济损失。评析本案秦鹏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行为。 例:甲饭庄得旁边的乙餐馆要转让,并获悉出名的丁快餐店情愿出价30万元购买乙餐馆以作快餐连锁店。甲饭庄根本没有购买乙餐馆的想法,但为了不让丁快餐店与其竞争,甲饭庄提出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乙餐馆,并与乙餐馆进行长期谈判,当得知丁快餐店买了别处店堂作快餐连锁店后,甲饭庄终止了与乙餐馆的谈判,并称不想购买乙餐馆。乙餐馆最终只能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由于甲饭庄的恶意谈判,致使乙餐馆花费了与之谈判的费用1.2万元,以和5万元的价格损失。乙餐馆因此要求甲饭庄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问:甲饭庄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乙餐馆要求甲饭庄赔偿6.2万元损失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甲饭庄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在本案中,甲饭庄假借购买乙餐馆而进行恶意磋商,损害了乙餐馆的利益,应视为存在缔约过失。乙餐馆要求甲饭庄赔偿6.2万元损失的恳求应得到支持,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因缔约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多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ABD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 要约人明示不行撤销的要约C. 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D.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行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打算的要约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者承诺到达时间。(对 ) 例:某时装商厦为促销商品,3月1日特在某晚报副刊上登载如下广告:“换季大甩卖。三件全新名牌皮外套,每件价值约2000元,全部降价销售。本周六上午九时整,先来先买。”同月10日,该商厦又在同一报纸上刊载了如下广告:“一件新盟黑兔毛女外套,大号,款式新奇,价值5000元。本周六上午九点,先来先买,只卖1200元。”个体户沈某在每一份广告之后的周六,都是第一个赶到该商厦的服装柜台,要求买下全部广告中所指的外套,但是每一次都被拒绝了。第一次,商厦的理由是依据部门规定,这一广告是特地针对女士的,不卖给男士。第二次,商厦认为沈某已经知道部门规定,是明知故犯,且沈某购买后用于转手,不是最终消费。沈某向法院起诉商厦违约。问: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商厦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答案:第一个合同不成立,第二个合同成立。因此,商厦对第二个合同构成违约。 例:甲企业向一公司发出选购100台电脑的要约,乙于9月1日即出承诺信件,9月8日寄到甲企业,时逢其总经理外出,9月9日总经理知息了该信件内容,于9月10日发 告知已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9月8日) 多选:依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的有( ACD)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行撤销 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 例: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错 ) 例: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依据以上状况,回答下列问题:(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其有效, 无效应从何时起先?(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答案:(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该合同无效,且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在本案处理时,不能实行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属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和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全部或者返还集体, 第三人。 例:甲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对) (推断) 例:甲与乙订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诈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下列有关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单选) A, 自合同订立时无效 B, 自乙提出撤销恳求时起无效 C, 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销恳求时起无效 D, 自合同故人民法院撤销后无效 例:对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假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歼灭。 (错 )(推断) 例:某市土产公司业务员到福建某茶场收购茶叶。但该业务员对茶叶的等级学问不懂,以为茶叶级数越多,茶叶质量也就越高,遂提出购买价钱最高的5对3级茶叶。茶厂业务员暗笑对方草包,对业务员提出的茶叶级数越多质量越好的说法不置可否。双方签订合同,以相当于收购一级毛尖的价格订购了5吨三级茶叶。茶叶运回公司后,公司问明白状况,于是向茶厂提出退货,或按三级茶叶的价钱退还多收的货款。但茶场不同意,称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茶场无任何责任。土产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状告茶厂有意欺瞒业务员,恳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赔偿损失。问:本案中合同效力如何?土产公司能否对该合同效力主见权利?答案:重大误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土产公司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恳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例:2007年7月,某百货商场经理出具授权托付书,指派本单位选购员张某去外地某丝织厂订购200个床罩,张某到达该厂后看了货样, 同时又发觉该厂还生产一种丝织窗帘,图案精致,价格比较适中,就想,如为商场订购一批回去,确定好销。于是,张某私自由托付书上增写了“购窗帘”等字,与丝织厂正式签订了购买200个床罩(200元个)和100块窗帘(100元块)的供货合同。同年8月10日,丝织厂依合同规定按时发来全部床罩和窗帘,并通知百货商场支付货款5万元(其中床罩款4万元,窗帘款1万元)。商场拒付货款,提出根本未指派张某去订购什么窗帘,对他自作主见签订的该合同,商场不负任何责任。丝织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1.该合同的有效性如何,为什么? 2.对该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多选:依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ABD )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允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例:2003年8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总价款为50万元的挖掘机一台,规定甲公司送货上门,交货日期为2003年9月15日,当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同时约定8月20日前付20万元,货到乙公司验收付款,运费由甲公司担当,如一方违约,要担当违约金20000元。签约后,乙公司于8月20日按时支付给甲公司20万元。甲公司用汽车将货物于9月14日运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并向乙公司供应了相关的质量证明。但由于乙公司未能筹集到20万元的尾款,货物始终未能卸车交付。甲公司等待数日后,于2003年9月24日带货离开乙公司,乙公司人员追至途中与其协商,但由于仍不能付足余款,甲公司将货物拉回。乙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预付款30万元,并偿付违约金。问:甲公司是否违约?答案:甲公司不违约。依据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状况下,另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行使抗辩权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主要是为了对抗对方所提出的履行恳求,并不构成违约,其与违约行为在性质上是有根本区分的。本案中,乙公司在约定的日期未能付款,甲公司等待数天后仍未能付款,甲公司据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交货义务,是完全可以的。 例:范某打算出国旅游,依据报纸上登载的广告,与某旅行社协商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规定,2004年7月15日动身;范某应在6月底之前,支付旅游费10860元,7月10日前支付担保费4500元(按期返回退还)。范某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了旅游费10860元,同时提出是否可减免担保费,旅行社未同意;后又提出交支票抵押,旅行社予以认可。7月10日后,范某尚欠的担保费逾期未交,经旅行社多次督促,才于动身前的一天,交给旅行社一张4500元的支票做为担保费。次日上午,经银行检验,该支票系过期运用,不予兑现。旅行社因此取消了范某出国旅游的资格。范某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而旅行社则认为范某未按约定交纳担保费,只同意扣除签证费和机票损失后退还余款。 例:2004年7月湖北龙祥房地产开发因开发“名人景都”房地产商贸项目申请贷款。经调查,借款银行认为该项目地理位置等条件优越,预料房产开发胜利后销售形势良好,确定赐予该公司1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贷款。双方于2004年10月签订借款合同,依据工程进度约定:合同签订时发放贷款700万元,2005年5月发放贷款400万元,2005年8月发放贷款4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以开发项目在建工程为抵押,项目建成后置换成房屋按揭形式并以按揭资金偿还开发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即按约发放第一笔贷款。 2005年2月由于公司自筹资金不足导致施工单位垫资过多,双方发生工程款支付纠纷,无法和解后施工单位撤离,房产项目搁置长达3个月之久。经贷款银行了解,该房地产公司还因其他投资纠纷可能涉和重大诉讼,当即下达书面通知书确定中止发放新的分期贷款额度。问题:银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 例:原告:南京旅游公司被告:辉灯公司辉灯公司于05年10月24日, 11月20日向华诚财务公司借款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