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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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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docx

    第一编第一章一, 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明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处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 普遍性与深刻性的特点)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行缺少的诉讼主体.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二 ,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三 , 侦查权, 检察权与审判权由特地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 法条(3)+主要内容第4条: 国家平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平安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四,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第6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需依靠群众,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同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1. 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建了最根本的条件.2. 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 ”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式案件的质量.五, 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 检, 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六,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一)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二) 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三) 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七,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 称谓: 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 提起公诉后-被告人 从而避开将其视为“有罪者”, “人犯”或“罪犯”。 2, 疑罪从无3. 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证明与判决有罪之前,应视(推定或假定)其无罪。一, 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干脆受理的刑事案件一公安机关干脆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 人民法院干脆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2, 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3, 国家平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平安的刑事案件4,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以属事管辖为例外)5, 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犯人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干脆受理的刑事案件1, 贪污贿赂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八章)2,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1. 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分则第九章) 2.非法拘禁案 3,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扰公民人身权利 3.非法搜查案与民主权利(破坏选举案)的犯罪案件 4. 刑讯逼供案 5. 暴力取证案 6. 报复陷害案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上述第3类以外)重大犯罪案件,须要检察院干脆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确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三)人民法院干脆受理的刑事案件【简答题】二, 审判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p127)三 级别管辖(一)法条19-221、 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法院管辖以外全部的第一审一般刑事 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平安, 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3, 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 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二)法条23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 困难须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四、 地区管辖第26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 犯罪行为实施地, 犯罪结果地与销赃地等。1.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则-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原则-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三章 回避一、 回避的概念(p138)二、 回避的种类1. 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三 回避的理由(适用情形, 条件)【简答题】四、 回避适用的人员(是否须要记再详细的内容)1. 审判人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 鉴定人五、 回避的提起(一) 申请回避的人员28条: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当过本案的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人员与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 申请复议。(二) 回避的审查确定第30条: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 检察长, 公安机关负责人确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检察长与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确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确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确定,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一 辩护(一)辩护的概念(p147)(二)辩护的种类(34条)(1)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的,本人与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2)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盲, 聋, 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丢失辨别或者限制自己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3)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三)辩护人的范围【简答题】(四)辩护人的责任(35条) 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与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第36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供应法律扶植;代理申诉, 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与案件有关状况,提出意见。1.权利(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 (3)会见, 通信权(4)获得开庭通知权(5)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律师有此项权利)(6)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权(7)拒绝辩护权(必需提出正值理由) (8)其他权利2.义务(1)忠于职守的义务(2)保守隐私的义务第46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托付人的有关状况与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托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平安, 公共平安以与严峻危害他人人身平安的犯罪的,应当与时告知司法机关。(增加的规定)(3)辩护人不得扶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隐匿, 毁灭有罪, 最重证据,不得伪造无罪, 最轻证据或者扶植串供;不得威逼, 引诱证人变更真实证言或者作伪证。(4)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检察官。(5)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二, 代理的种类(44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其法代或近亲属,附民诉的当事人与其法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与其法代,附民诉的当事人与其法代,有权随时托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与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第五章 证据一、 证据的概念(48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改)法定的证据种类【简答题】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 检查, 辨别, 侦查试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二、 证据的特征1. 证据的客观性 2.证据的相关性 3.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需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 证据的种类(每一项的特点与概念都要背诵?)(一) 物证的概念(p173)与特征1. 客观性 2.稳定性 3.证明的间接性 4.不行替代性(二) 书证的概念(p173)与特征1. 物质性 2.思想性 3.干脆性 4确定性(常形成于案件之前)两者的区分:书证是以其文字, 图画, 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 物质属性与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假如是既以内容,又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则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三)证人证言1, 特征(1)证人证言通常具有较强的主观性。(2)证人证言具有不行替代性。(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与多变性。2.证人的条件(60条)凡是知道案件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区分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四)被害人陈述的特征1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被害人2被害人陈述比较简洁收集3被害人陈述简洁夸大犯罪事实与情节,具有倾向性4, 不行替代性5, 干脆证明性(详细, 详细)(五)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特征1, 证明案件事实的干脆性2, 真实与虚伪的双重性3, 不行替代性与辩护性(六)鉴定意见的特征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学问与技能对特地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推断意见,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中的特地性问题作出结论,而不能就有关法律问题供应意见,作出推断。 鉴定结论必需是书面形式,必需提出书面结论。(七) 勘验, 检查, 辨别, 侦查试验等笔录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八)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四、 证据的分类(一)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1.划分标准:证据对案件事实所起的证明作用2.把证据分为有罪与无罪证据的意义:便于全面客观地收集与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第50条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必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与以威逼, 引诱, 欺瞒以与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增)。必需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供应证据的条件,除特殊状况外,可以吸取他们扶植调查。(二)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划分标准:证据的存在与表现形式(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标准:证据的来源(四) 干脆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注:看一下书上第194页上的例题第六章 强制措施一、 强制措施的概念(p223)(一)据传的对象1.确定机关-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2.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3.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司法机关可以不经传唤而干脆进行拘传。(二)拘传的程序1.审批-办案人员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 -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证2. 执行-各部门由2人以上人员执行 -出示拘传证,责令其签(盖章) -抗拒拘传的可以运用械具 -只能在被拘传人所在市, 县内指定地点进行期限-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3. 撤销与变更-据传期限到就应撤销,若需变更要在拘传期内办理相关手续。二、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一) 取保候审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队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责令其供应保证人或交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躲避或阻碍侦查, 起诉与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二)1.确定机关-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65条)3.种类-提出保证人, 交纳保证金(66条)4.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三)取保候审的条件【简答题】(65条)1.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 (2)住址, 工作单位与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增) (3)在传讯的时候与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案件状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分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 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须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先行拘留。(增)2. 保证人未履行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8条)法条与书上有点不一样按那个看3. 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与审理。对于发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与时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应当与时通知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人与有关单位。(77条第2款)(四) 监视居住1. 确定机关-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2.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72条)3.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77条)三、 拘留(一) 拘留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行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也称刑事拘留。(二)1. 确定机关-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2.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3. 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4.期限(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须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状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确定。如不批准,公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刻释放,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须要接着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三)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望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觉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 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四)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需出示拘留证。(83条)拘留后,应当立刻将被拘留人送看管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平安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逝以后,应当立刻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是否要背审批, 执行程序?五、 逮捕(一) 逮捕的概念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躲避侦查, 起诉与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紧急性,依法实行的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二)1. 批准机关-人民检察院(78条)2. 确定机关-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92条, 163条)3.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78条, 163条)(三) 逮捕的条件【简答题】(四) 逮捕的程序1.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确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探讨确定。(87条)2.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确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需将被拘留的人立刻释放。假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刻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确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执行。(90条)3.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需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刻将被逮捕人送看管所羁押(增)。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91条)4.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确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需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觉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需立刻释放,发给释放证明。(92条)5.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须要接着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状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增)(93条)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p248)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法定代理人必需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详细要求与事实依据。(99条)请求赔偿的范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丢失行为实力,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增)。如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可提起。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第101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依据物质损失状况作出判决, 裁定。(增)第102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拖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接着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编 立案, 侦查与提起公诉第一章 立案一, 立案的主体, 意义(1)主体:公, 检, 法, 国家平安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2)意义: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起先与必经程序。二, 立案的条件(第110条)(1)认为有犯罪事实(事实条件)(2)须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三, 立案的程序(1)接受立案材料(2)审查立案材料(3)确定是否立案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处理结果:确定立案或确定不立案确定不立案的,应将其缘由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申请复议。 (4)对不立案的监督(111条)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二章 侦查一.侦查的主体:公安机关, 国家平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规则(1)讯问主体:二名以上侦查人员(116条)(2)讯问地点: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可以在关押地点进行。(117条)(3)讯问方法:(118条)应当首先讯问犯嫌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嫌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照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照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4) 严禁运用刑讯逼供与诱供, 指供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5) 讯问同一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时,应分别讯问,其他嫌疑人不得同时在场。(6)在形式上,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7)对特殊(聋哑人, 未成年人)的讯问对象适用特殊的程序(119)(8)讯问时录音录像(121条) 应当-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可以-其他一般的案件三.勘验, 检查的种类与程序(1)种类:现场勘验, 物证检验, 尸体检验, 人身检查与侦查试验。(2)第130条:为了确定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 损害状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 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假如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33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试验。四.搜查的程序(1)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依法进行。(2)进行搜查,必需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 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状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36条)(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 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137条)(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137条) (5)搜查应当依法制作笔录。五.查封, 扣押物证, 书证的范围与程序(1)范围: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文件,应当查封, 扣押。(139条)(2)程序:见法条第140条第143条9.技术侦查措施见法条第148条第152条 六.侦查终结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1)移送审查起诉(160条)(2)撤销案件(161条)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无犯罪事实刑事诉讼第15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刻释放。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166条)提起公诉不起诉撤销案件第三章 提起诉讼第三章 提起公诉一, 提起公诉的主体, 条件与程序(1)主体:人民检察院(凡需提起公诉一律由人检审查确定167条)(2)条件:(172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的确, 充分(比照53条) 条(3)程序:制作起诉书移送起诉二, 不起诉1.概念(p324)2.种类:(173, 171, 271条)【简答题】法定不起诉第173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有本法第15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检应当>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略微不须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可以>存疑不起诉: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诉条件<应当>附条件不起诉三、 自诉案件的范围(204条)第三编 审判第一章 审判组织一, 审判组织见法条第178条第180条14.审判公开制(第11条, 183条, 274条)(1)法律依据: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隐私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与商业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 内容:审判过程公开。审判结论公开,即公开宣判。禁止隐私审判与缺席判决。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16.一,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一般程序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组成合议庭。送达起诉书副本通知开庭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与翻译人员。先期公告(法公开审判案件,应将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 被告人姓名, 开庭的时间与地点在开庭3日前贴出公告)3. 法庭审判程序分为: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终陈述, 评议与宣判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196条)17.刑事一审判决的种类(第195条)(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的确, 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原则的表达)。(195条)二,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种类与特点1.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第204条)2.特点: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与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三, 简易程序1.概念(p357)2.特点:只运用于第一审程序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只适用于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简洁略微的刑事案件。在于程序简化,能达到快速审判的目的。3.适用范围: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第208条):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B.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第209条):被告人是盲, 聋, 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丢失辨别或者限制自己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4.简易程序的受理:(212, 213条)(1)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终陈述意见。(213条)(2)适用简易程序需留意的问题接受独任制(210条)公诉人一般不出庭(210条2款)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宣判缩短审理期限(214条)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一, 两审终审制1.概念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2.特殊与例外状况(10条, 233条)(2)特殊, 例外情形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起先第二审程序必备的前提。死刑必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发生法律效力。但它仍属于两审终审。例外状况(唯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宣判后立刻生效。第10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233条:第二审的判决, 裁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 裁定。二,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1.提起上诉, 抗诉的主体(1)提起上诉的主体(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自诉人, 被告人与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的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与近亲属(无独立上诉权的人,经被告人同意后,有权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2) 提出抗诉的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被害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无权上诉,但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18条)2.提起上诉, 抗诉的期限, 方法与程序(1)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与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与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 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219条)(2)方法上诉的方式-书面或口头抗诉的方式-书面<制作抗诉书>(3)上诉, 抗诉的程序(216, 217, 220, 221条)三,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1.审判组织 第178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与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2.全面审理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222条)(3)第二审审理的方式<223条全文背诵>开庭审理-适用开庭审理的案件(223条):(一)被告人, 自诉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 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224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223条) 3.对上诉, 抗诉案件的处理(225, 227, 228条)四, 上诉不加刑的含义与意义1.含义:(226条)2.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五, 第二审程序对扣押, 冻结财物的处理(234条)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一, 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复核程序的主体(235239条)死刑-最高法核准中法判处死刑的第一审-高院复核,最高法核准中法判死缓两年执行-高院核准高院判处死刑的一, 二审-报最高法核准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一,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p404)2.特点:审理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 裁定提起程序主体特定提起程序的理由是生效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提起程序无时间限制再审案件的法院不受限制再审量刑不受限制(可减轻刑罚也可加重刑罚-除人检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的判决, 裁定效力取决于再审的审级3.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第243条, 245条)(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与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与作诞生效判决裁定的上级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4)作诞生效判决, 裁定的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4.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1)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2)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3)严峻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判决, 裁定的正确性。5.提起再审的程序(243条)<看一下245条>(1)法院与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发觉有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 - 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对各级法院与上级法对下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与上级检对下级法院-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245条)第四编 执 行一, 执行的主体(1)交付执行机关人民法院(2)执行机关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监狱与其他执行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3)执行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二, 执行的客体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与裁定。判决与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248条)(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 抗诉的判决与裁定;(2)终审的判决与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三, 死刑执行的停止(第250条, 251条) 第251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叮嘱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刻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须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四, 有期徒刑与拘役判决的执行(253, 258条) 1. 被判死缓二年执行, 无期, 有期徒刑-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看管所代为执行。 被判处拘役-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2. 对被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258条)五, 罚金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 被判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法应当强制缴纳;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有困难,可以裁定削减或者免除。(260条) 对于罪犯缴纳的罚金,应当依据规定与时上缴国库,任何机关, 单位与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分。六、 无罪判决与免除刑罚的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免除刑事惩处的,假如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刻释放七,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适用条件(1)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2)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第254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峻疾病须要保外就医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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