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真题及答案09年卷4.docx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四第一部分 真题一, (本题20分)材料:1840年鸦片斗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斗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宏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殊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与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化,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与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相识。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 精确;2不少于400字。二, (本题22分)案情:甲与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确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假如她不借,或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 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愤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依据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觉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议,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务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问题:请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 乙的各种行为与相关事实, 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三, (本题21分)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 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有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马上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 董某, 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 董某, 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 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 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 董某, 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 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吩咐后,下级法院发觉杨某可能另案犯有损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四, (本题22分)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知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真漏水,甲要求乙进行修理,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担当修理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挚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修理。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依据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觉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运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运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问题: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2别墅修理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与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 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权恳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运用权?理由是什么?7丙应如何向戊主见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五, (本题20分)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恳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 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干脆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干脆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与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恳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见仲裁协议无效,恳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何某主见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接着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问题:1刘某, 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与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确定或裁定?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 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 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六, (本题20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 收购, 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惩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书目(该书目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确定,法院予以受理。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需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赐予没收, 罚款等惩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惩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恳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恳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书目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惩罚法,法律, 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须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惩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七, (本题25分)材料:潘晓高校毕业不久,向甲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20,000元。潘晓每月收入4,000元,缴纳房租等必需开销3,000多元。潘晓消费观念前卫,每月刷卡透支3,000多元,累计拖欠甲商业银行借款近60,000元。不久,潘晓又向乙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的透支额度达30,000元。据报道,甲商业银行近几年累计发行信用卡近600万张,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从5,000元至10万元不等。该银行2009年8月统计发觉,信用卡持卡人累计透支接近300亿元,拖欠期限从一个月到四, 五年不等。不少人至少持有两张甚至多张信用卡,因延期还款产生的利息与罚息达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由于上述现象大量存在,使得一些商业银行的坏账比例居高不下。对此,银行界拟对透支额度大, 拖欠时间长的持卡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各银行共享;拟实行加大罚息比例, 限制发放个人贷款, 限制发放信用卡, 停止信用卡功能等措施制裁信誉不良持卡人;拟建议在设立企业, 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另据反映,为数不少的信用卡持卡人则认为,银行信用卡发放泛滥,平安防范功能不强,申领条件设定偏低,合同用语生涩,还款程序设计困难且不透亮,利息负担不尽合理,呼吁国家出台政策进行干预。问题:依据上述材料,请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就银行权益爱护与限制, 持卡人权利与法律责任, 银行与持卡人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 资本市场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或者其他任一方面阐述你的观点。答题要求:1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学问及法理学学问进行论述;2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楚;3字数不少于500字。第二部分 一, 参考答案要点: 1当代中国法治 现代化发展进程(法的现代化, 中国法的现代化, 中国法治现代化); 2中国法治现代化具有困难性与长期性; 3改革开放接着向前推动的关键历史时期,党中心审时度势,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供应了理论指引与思想基础,是指导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指明白政治方向, 明确了历史使命, 供应了科学方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 参考答案: 一,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运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 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有意与共同行为,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与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 未被实行强制措施,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实行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照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二, 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有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扶植有意,也缺乏扶植行为,不成立扶植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 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有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三, 参考答案: 1(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 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 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 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 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与董某, 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 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说明,假如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 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马上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百七十八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四, 参考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实行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修理。乙未履行修理义务,甲可以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修理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担当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担当。 (3)因修理影响了甲的运用,应当相应削减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担当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担当。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遇的人身损害担当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复原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复原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缘由,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担当。 6丙有权对乙主见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运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依据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恳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恳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一条 五, 参考答案: 1依据本案状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确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3(1)仲裁委员会干脆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托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状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 (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干脆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托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状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干脆指定。 (3)仲裁庭接着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二: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确定。 4(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依据司法说明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居处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依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复原执行。 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起先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复原撤销程序。 6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与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仲裁法第二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六, 参考答案: 1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干脆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变更原惩罚确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确定恳求与赔偿恳求分别立案;可以依据详细状况对行政赔偿的恳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恳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书目是依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 收购, 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全部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惩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赐予没收惩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惩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惩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依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依据行政惩罚法的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须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需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 种类与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惩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惩罚行为, 种类与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 行政惩罚法,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