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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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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完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工程新、改(扩) 建工程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那么。包 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有关沿 线设施等专业。第三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交通委”)负责北 京市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 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招标人、投标人等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对招标投标资料进行备案管理;(二)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实定 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三)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 投诉并作出处理;金仅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改进投标担保方 式,推广使用电子保函作为保证金递交形式,实现在线提交、 在线查核。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出具的支 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或提 交保证金。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 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 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 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的投标人,以现 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 其投标。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中载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委任的工程负责人在近 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或者里程较长的其他等级公路工 程工程施工,鼓励采用随机分配投标标段的方式进行招标。主体工程施工可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划分为路基桥涵、特 大桥梁、长大隧道、路面工程等类别;附属工程施工可划分 为交通平安设施、绿化、机电、房建工程等类别。采用随机 分配投标标段方式招标时,各类工程应当包括两个以上标段。投标人仅需编制一份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适用于所投 类别工程内所有标段,并针对该类别工程内所有标段分别编 制报价文件。采用随机分配投标标段方式进行招标的,开标时,招标 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投标人 可以参与投标的标段,并根据确定的结果分别对各标段进行 开标,投标人未抽中标段的投标文件将不予解密开启。第二十四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可采用分类别资格预审。工程类别划分的原那么同本 细那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采用分类别资格预审方式招标时,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 段首先划分工程类别,施工标段包含在各类别中。申请人可 根据其信用评价等级,按资格预审文件中各工程类别设定的 资质和业绩等要求,对不同工程类别而不是对具体标段提出 申请,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具体标段在开标前随机分 配。招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分类别进行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按照对应的工程类别,依据 在该类别中申请标段的数量,获取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 金,并编制适用于该工程类别所有标段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 件。投标人还应编制该类别所有标段的报价文件。采用随机分配投标标段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接收 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随机分配标段,未能分配标段的投标文 件不予解密开启,仅对已分配标段的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开标。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具有承当所投标工程的相应能力。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 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 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 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 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招标人不 得另行要求提交其它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新上述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 担由于信息填报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等问题所导致的可能被 否决其投标的后果。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 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局部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 件中载明。分包计划中无须填报具体分包单位,中标人应当按照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京交路建发2017) 431号)实施分包工作。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现场开标的开标地点应当在 交易平台预约的开标场所,线上远程方式开标的需在招标文 件中预先确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 解密开启;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 录。所有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第一信封开标,并按要求对文 件解密。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投标人,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对开标过程无异议,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 标为由,取消投标人的中标权利。第三十条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 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 标,对第二信封不予开启;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 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 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开启。第三十一条在开标现场,宣读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后, 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投标文件通 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结果发生变化,但评标基准价计算 有误的除外。对于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鼓励招标人随机确定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招标人可根据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标准电子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基准价 的各类计算方法并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采用的计 算方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 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 独立隧道工程,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 路工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 工程建设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 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工程 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实行回避、保密制度。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回避的 单位名称,由招标人负责统计并录入相应系统。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 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 招标工程,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贝I 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 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 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 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以下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 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三)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 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 行核实;(四)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平安生产考 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五)摘列出投标文件中发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所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情形;(六)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 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 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 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 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 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评标委员会不得以协助 评标过程中未发现投标文件中存有偏差或协助评标工作存 在疏忽为由规避评标责任。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 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遵守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评标工作 细那么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 作为评标的依据。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会应依法判定其属 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投标文件中非关键内容的文字错 误、遗漏等,不得作为重大偏差并因此否决投标。由于评标 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局部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 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 会应当按照有利于该投标人的原那么进行处理。涉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建议书等主观评分内容的评审, 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完成,不得协商评分。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交易平台指定的网络 设备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 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假设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 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 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投标。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 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 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 该投标人以低于本钱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配合评标委员会完成以上对特定投标人投 标文件内容的澄清和说明工作。第三十七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 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个,并标明排序。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通知交通委行政监督人员现场 或远程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北京市公共资 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并同步在市交通委网站上 公开,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且公示期最后一天应当为工作 日,公示内容包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 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业绩;(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五)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截止日到期后,假设无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 出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招标人已作出答复的,招标人可发 出中标通知书。第四十条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可与中标候 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合同谈判的内容仅限于招标文件约定内 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涉及 投标标的、投标价格、质量目标、履行期限等。第四十一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 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 可以重新招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而确定其他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 告中补充对该项工作的情况说明。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的,应当向交通委提出申请,说明 重新招标的理由。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在北京市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中标结果,并同步在市交通委网站上 公开,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 的书面报告报交通委备案。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标工程基本情况;(二)招标过程简述;(三)评标情况说明;(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五)中标结果及公告情况;(六)招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 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 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七)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 说明等;(A)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 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在北 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上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 质量、平安、环保、农民工工资、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四)依法查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减本钱、 减环节、减时限”的原那么,推进招投标信息化,加强公开透 明度和市场开放度。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 公众监督。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北京市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简称“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实 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招标计划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获 取招标文件、投标担保缴退、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及变更等环节实 行线上办理。交易平台负责对招标工程的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活 动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二章招标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人是提出招标工程、进 行招标的工程法人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代 建单位。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开展改革 委必须招标的工程工程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 用事业工程范围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需要履行工程 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 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 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 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 工程师、工程经理和工程总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不得更换。交通委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 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第五章:管理第四十六条 交通委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答疑文件)进行随 机抽查,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少于30%o对招 投标关键环节和载体进行随机检查,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 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 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督。第四十七条交通委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督 查工作规那么的要求,对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法人在招标投标 管理、信用管理,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串通投标、低 价抢标、暗箱操作、地方保护和投标人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 监督与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管理成员为同 一人;(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 规律性差异;(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上传递交;(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 账户转出。第四十八条 交通委负责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 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 的市场竞争秩序。招标人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工程 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根据北京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方法(京交 路法制发(2011) 163号),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 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 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 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 载明。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 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 级的对应得分应当符合北京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 方法(京交路法制发(2011) 163号)有关规定,并在资 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九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 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京交 公建发2021) 7号),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招 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第五十条依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好招标人、 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及交 通运输部、北京市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的,交通委将依法依规 进行严格查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限制其在本市从事公共 资源交易活动。第五十一条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或 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的异议、投诉,执行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 理管理方法(试行)(京交公建发2020) 1号)相关规 定。第六章附那么第五十三条 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公路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细那么(京交路建发20192号) 同时废止。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细那么政策解 读近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细那么(简称细那么)进行了修订完善,从 进一步推动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全面落实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方面,对从业单位招标投标各环节活动进 行了规范。、制定背景(一)现阶段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全部纳入北京市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分平台,按照“减环节、减时限、减本钱” 和“增强公开透明度和扩大市场开放度”的原那么,为进一步 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整合 共享,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工程招标采购效率和质量,本次对 细那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二)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细那么(试 行)实施期间,国家和北京市先后提出了营商环境新一轮 优化改革措施。同时世界银行发布了宜商环境评估体系(BEE),标志着世行对全球商业环境的评估进入新阶段。此次修订既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也是推 进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举措。(三)此次修订可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投 标相关人员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健全优化投诉处理机制,减 少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制定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管理方法等法规、规章,在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细那么(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细那么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政策制订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合法合规性,多 次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 从业单位座谈,并通过交通委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部门建议,经过数次专题研究修改,最终形本钱细 那么。三、细那么主要内容及创新点细那么共六章五十三条,包括总那么、招标、投标、开 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附那么。围绕着优化营商环境的要 求,规范了招标人、投标人、监督人、代理机构等招投标相 关人的行为,并就交易平台电子化、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监 督体系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一)依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增加全流程电子化、招标 计划公开、信用修复企业扶持、企业资质资格审查标准、推 广电子保函、规范工程分包管理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事中 事后监管及结果公开、投诉结果公开等内容。(二)明确了评标委员会责任;补充明确了串通投标的 情形。修改简化招标文件的事前备案审核环节;修改了公告 发布需公开的内容;优化了电子招投标流程并删除局部与电 子化交易不符的表述。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拟采用 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须按照工程审批、核准权限报 请工程审批、核准部门。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 当在国家及北京市指定的法定媒介上,发布招标计划、资格 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非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当招 标工程的资格和能力、信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出投标邀请书。招标计划应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公布,供 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招标计划应当载明拟招标 的建设工程名称、工程概况、投资估算、招标内容或范围、 预计开始进行招标的时间等内容。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计划、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 告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同时在市交通 委网站同步公开。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工程招标计划、 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第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那么 上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 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标计划;(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四)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投 标预备会;(五)接收投标文件,第一次公开开标,解密第一信封 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六)组建评标委员会,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 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与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包括形式与响应 性评审、资格评审。需要时,招标人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及 交通委有关规定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七)第二次公开开标,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 解密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八)评标委员会进行报价文件评审,完成评标,编写 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十)确定中标人;(H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公告中标结果;(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四)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 标的,审查方法原那么上采用合格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标计划;(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四)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 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需要时,招标人 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及交通委有关规定协助资格审查委员 会开展资格审查工作;(六)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原因和依据;向通 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七)编制招标文件;(八)发布招标文件;(九)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投 标预备会;(十)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 告、推荐中标候选人;需要时,招标人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 及交通委有关规定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十三)确定中标人;(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五)公告中标结果;(十六)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七)与中标人订立合同。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七)项进行。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 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的, 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3 个工作日前,向交通委提交以下材料:(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二)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 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 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 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细那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 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和交通委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 招标工程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 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 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那么。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 布之日起,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上传至北京市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同时在市交通委网站同步公开。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 改内容涉及到工程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 求、资格审查方法、评标方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实质性内 容的,招标人应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办理工程入场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潜 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法、评标方法、 合同条款等关键内容,以及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的信用评价结 果在资格预审、招标及评标过程中的应用情况。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 老实信用原那么。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 质量、平安、扬尘污染综合管控、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目标要 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工程组织 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 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路工程的施工标段应当 按照有利于规模化、标准化施工的原那么进行划分。公路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者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根据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地 形地质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 定。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 或者分专业招标。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 需要,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 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审核确认 的依据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于规模较小且技术难度较低的工程,经论证可不对施 工标投标人拟投入的工程经理、工程总工程师和监理标投标 人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提出要求,并且可允许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用修复且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 投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企业规 模、营业范围等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二)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 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 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四)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 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进入工程所在地进行投标;(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 设置不合理的工程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 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六)除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限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进行投标活动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外,招标人以其他与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无关的处分通报为依据在资格预审文件 或者招标文件中设置取消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通过资格 审查的条件。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 参加该工程的投标,也不得为该工程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或者提供咨询。施工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施工图设计批准 预算相对应局部的金额,监理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 于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相对应局部的金额。招标人应当进行最 高投标限价与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 的比照分析,合理控制公路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 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 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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