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细则.docx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政经别离”,强化社会管理服务,规范经济联合社 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开展,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区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组建的新型集体 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联社、经济社)。第三条 经联社、经济社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成员集体依 法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接受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区、 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经联社、经济社应配合村(社区) 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按财务预算计划提供村(社区)行政运作和公 共服务所需的资金。第四条 区农业局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经联社、经 济社的指导、监督、服务。第五条 经联社、经济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实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由镇(街道)挂点领导、镇(街道)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居) 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组成,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理 事会”、“监事会”的“五会”管理制度。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经村(社区)党组织批准,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联席会议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分别由 理事长、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第六条 经联社按上一届村(社区)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支出总额减去上 级财政补贴(助)资金的余额的年平均值作为参考,每年在当年可分配收益总额 中提取资金作为村(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具体由镇(街道)、 村(居)根据本地实际审定。经联社应当将村(居)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 费列入下年度经联社财务预算计划,并依据财务预算计划按季度将经费划拨到村 (居)银行账户。年度村(居)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需增加时,由村.(社 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增拨方案,经联席会议讨论议定后,提交经 联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经联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停止划拨给村 (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经济社集体资产收益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服务费和集体福利 费后,实行分红分配。第七条 经联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XX策的规定制订本社组织章程, 经村(社区)党组织审定,报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提交成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济社须依法修订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XX策的规定, 经村(社区)党组织审定,并报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 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二章主要职能第二十七条成员的权利:(一)享有本社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分配权。(二)承包本社的土地及其他资产。(三)对本社公开招标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 可委托监事会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经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八条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经联社章程。(二)依法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章民主决策程序第四十九条(一)(二)(三)(四)提事议事定事执事经联社、经济社民主议事决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理事会成员、本社成员或成员代表)(理事会、联席会议)(理事会、联席会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五)告事(党组织、联席会议、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镇(街道) “三资”监管中心平台、市区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公XX台和本社公布栏)第五十条 本社章程、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未明确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组织成员 资格、征地拆迁方案及征地款分配方案、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方案、涉及集体资 金预决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投资建设、集体资产出售和转让、集体资 产出租租期1年以上(含1年)、合同标的总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固定 资产增减数量5万元以上(含5万元)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制订初步 方案,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后,再提交成员代表会议(经联社)或成员大会(经济 社)表决通过,公示5日后,送党支部审核确认并备案,由理事会具体执行实施。第五十一条 涉及本社应收款、应付款项减免、集体资产出租租期1年以 下,合同标的总额2万元以下、工程投资和固定资产增减数量5万元以下等一般 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制订初步方案,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经济社需再提 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日后,由党支部审核确认并备案,理事会具 体执行落实。第五十二条 涉及日常办公费、业务费、误工补助、节日慰问等年初经预 算通过的常规性开支,由理事会商定后执行。严禁超预算开支,如确有需要,按 章程规定额度,经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后,需再经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经济 社成员大会通过后才能开支。第五十三条 各镇(街道)要指导各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民主 议事权限标准。第五十四条 联席会议、理事会会议、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都必须做 好人员签到和会议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参会人员都必须如实反映自己的意 见(按自己的表决意愿在同意栏、弃权栏、反对栏中的任一栏签名为准)。理事 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真实、客观、全面地记录会议的全过程,并及时做 好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及签10 名、讨论内容、表决结果、表决人员签名等)的收集归档工作。第五十五条 联席会议、理事会会议、成员代表会议和成员大会所作的每 一项决定、决议和事项,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成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 法违规的,该决定、决议和事项自动无效。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五十六条 经联社、经济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界定集体资产产权,将属于集体的资源性和经营 性等资产登记在经联社、经济社名下。经联社、经济社必须建立和健全集体资产 管理台账,录入指定的系统软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账物相符、账实相符、账 账相符。经联社、经济社和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 源。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民主表决通过后, 承包、租赁经营者可依法有偿转包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 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依照XX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方法实行分级交易,符 合进入区、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标准的必须进入区、镇(街 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低于进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服务中心标准的须由村(居)自行组织公开交易,并接受区、镇(街道)农 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承包、出租等处置要严格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的有关规定,由经济组织提出初步方案,经本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 讨论研究同意后,提交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集体资产由村(居)自行组织公开交易的,出让方(发包方)需提交集体资 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及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相关会议记录,报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交易。对符合进入区、镇 (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镇 (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严禁擅自将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 面积)分拆,规避进入区、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一 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相应经济赔偿。第五十八条集体耕地、鱼塘等农地承包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集约连片 经营或农业示范园区的农地承包期限可XX至30年;集体建设用地、物业出租的 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用或者租金单价不得低于同一时期、 同一地段、同一类型的租金平均价格。租金价格要按照市场规那么进行递增,每次 递增的间隔年限不得超过5年。严禁以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明租暗卖” 的行为。经济组织应按时收缴承包费用和租金并存入本经济组织银行帐户,不得公款 私存,不能有坐资行为。如承包方或租赁方拖欠承包费用和租金,理事会必须全 力追缴欠款。未全力追缴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应追究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的责任。11第五十九条必须建立健全工程工程招投标制度,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投资标的金额未到达进入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集体“三 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标准而自行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或工程,须在上级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下,由经联社、经济社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也可委托镇 (街道)招投标;符合进入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服务中心的,必须按照区、镇(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等), 必须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投资方案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并经成员 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对外投 资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XX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 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六十一条 实行以收定支,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有新的举债,因集体经济 开展及公共建设需要举债的,提交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经济社成员大会讨论决 定,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方可执行。第六十二条 经联社、经济社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设立债权债务管理台 账,对债权债务详细登记,财务公开时应将债权债务情况向成员公开,对一些时 间较长、确实不能收回的债权,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核销。 经联社、经济社要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 季度以上的债权,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 认。假设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应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信函形式将欠款通知 书寄送债务人并保存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通过司法程序追 讨。经联社、经济社要加大债务清理力度,全力化解已形成的各种债务,确保农 村集体资产真实和完整。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为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 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第九章资金和财务管理第六十三条 经联社、经济社必须单独设立经济账,与村(居)行政账分 开,所有的财务委托镇(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实行 “村财镇管”代理服务。严格按照上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核算,统 一使用指定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第六十四条 经联社、经济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设基本结算账 户,实行支票户结算,取消存折户,定期核对货币资金。经联社、经济社及属下 经济单位以法定名称在银行只准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及相关的专用账户。银行账户 的开设必须经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禁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严禁集 体账户开设网银业务。每月5日前开展民主理财,每月15日前公布财务状况。第六十五条经联社、经济社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先预算 后开支的原那么,严禁超预算计划开支。生产性开支和非生产性开支的审批额度由 本社章程规定。具体支出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开支(一般在5000元以下)实行“两笔会 签”制度。其中理事长审批一支笔,本社中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核一支笔,12 缺少任何一支笔审核(审批)均不得报销入帐。意见不统一,无法实行“两笔会 签”的,提交村(居)“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开支(一般在5000元50000元)需经本 社中村(居)“两委”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实行“两笔会签”签批。(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5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本社提出方案经村“两 委”联席会议审议后,经联社需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经济社需经成员会议通过, 然后,实行村社中村(社区)书记、本社理事长、监事长共同签批。(四)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有特定或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上 级拨款部门批准的工程和用款要求,由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理事长和监事长 双签审批,并随时接受拨款部门和镇(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检查、监 督。各镇(街道)、各经联社、经济社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经联社、 经济社的开支审批方法,明确各个职务的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资金支出额度,经 联席会议和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并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报镇(街道)主管 部门备案。第六十六条 经联社、经济社各项开支票据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 批人签名,属于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方可报销。除零星开支外,一切非正 规票据不得报销入账。第六十七条 经联社、经济社必须建立内部资金监控制度,实行账、钱、 章、证别离管理。大额资金的支出需经镇(街道)主管“三资”监管领导批准后 方可支取。第六十八条 经联社必须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初要根据上年 度决算情况,结合本年度实际,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非 生产性开支,量力而行地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年度财务 收支预算必须经联席会议讨论同意,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备案,并及时在公布栏中张榜公布。经济社必须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初要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结 合本年度实际,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量 力而行地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必须提 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村(社区)党组织备案,并及时在公布栏张榜公布。第十章票据管理第六十九条使用的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的发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专用收据,其他自印、自购的收据均属无效票据。第七十条 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专用收据由专人负责管理,开 票人与收款人必须分开,票款必须相符、月票月核、年票年清。第七十一条 支票由镇(街道)农村会计代理中心统一管理。第十一章合同管理第七十二条 经联社、经济社必须按照上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和农村 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方法有关规定进行集体土地、物业等资产的承包、租赁,并使 用区、镇(街道)统一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前需将合同交由镇(街道)有关部13 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所有合同必须录入区、镇指定的合同管理软件进行日常 管理,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见证、鉴证、 公证的合同,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七十三条 经联社、经济社合同的签署人必须是经联社、经济社的法定 代表人,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负责。第七十四条 所有合同必须交财务作入账附件,并由专人负责归档管理。第七十五条 经联社、经济社设立合同专职管理员,负责本社合同管理工 作。合同签订前,须将有关情况向本社成员公示;合同签订后,须将合同复印件 及相关情况公示5日,并及时将合同交会计人员入账并由合同专管员登记归档管 理,同时要将一份合同上交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费用或租金款项收缴 情况要每月15日前公布。第十二章 印章管理第七十六条 经联社、经济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统一由村(社区)安排专 人负责保管。第七十七条经联社、经济社在银行开设账户时除留财务专用章印鉴外,还必须留出纳员或会计员私章印鉴和经联社法人的私章印鉴。第七十八条 因工作和财务关系在银行、税务等部门留档的个人印鉴,由 个人负责保管,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临时保管的,双方须签署印鉴托管委托书, 并由主管领导批准。第七十九条经联社、经济社公章、财务专用章和财务人员的私章一律严禁外借。第八十条 经联社、经济社必须建立公章、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 制度,健全印章使用事项、使用人、审批人登记备查簿,并设专人保管。每次使 用公章、财务专用章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日期、使用单位、 办理事项、使用人、审批人、盖章份数等。公章、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公章、印 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对违反公章、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 所在的镇(街道)要监督经联社、经济社换届后的公章、印 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理事会必须在10日内向新一届理事 会移交公章、印章。拒不移交的,由所在镇(街道)负责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理事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或届满后未能及时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会的,公章、印章由所在镇(街道)暂时代管。镇(街道)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 束后及时将公章、印章移交给新中选的理事会。第十三章薪酬和人员管理第八十二条理事长和监事长实行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制度,其薪酬由基 础工资、绩效考核工资两局部构成。由镇(街道)根据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 实际,制定辖区内经联社、经济社理事长、监事长的工作报酬方法和考核方法, 并经本社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年年 底,由村(社区)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报酬方法,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工 作考评和效益审计,计算工资报酬和制订薪酬方案,报联席会议审批后发放。经14 联社理事XX事不再在经联社领取报酬。经济社理事XX事、监事会监事实行误工 补贴形式领取报酬。第八十三条 经联社、经济社理事会成员实行民主评议制度。理事会成员 民主考核评价标准由镇(街道)确定,评议工作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具体与 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一起考核认定,张榜公布。对经评议、考 核认定为优秀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群众意见比拟多的,要给予批 评教育;对评议、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罢免调整。 第八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要实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由镇(街道)相关部 门负责组织,可采取政府审计或中介审计等方式。审计结果向成员公开。第十四章附那么第八十五条 本细那么所称“以上”、“以下”及所载数字、百分比等,均 含本数在内。第八十六条 本工作细那么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工作细那么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15第八条经联社职权、权利和义务(一)经联社行使以下职权:1、接受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监督,服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 在国家法律、法规XX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制订本社经济开展目标和规划方案,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开展集体 经营工程,壮大集体经济,促进集体和成员收益的增长。3、依法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 的资源性资产,组织和实施集体资产的发包、出让、租赁等经营管理,对需要纳 入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 集体资产,按照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 心各项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开交易;未到达规定额度进入镇(街道)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在镇(街 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自行按程序规定组织交易,并接受 群众的监督。4、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工程工程招投标、承包 合同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制度,所有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应在镇(街道) 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确定方案。同时按照管理权限,落实民主 议事程序,自觉接受村(居)各类组织和群众的监督。5、做好资产收益分配、合同文书等档案管理,在保障村(社区)行政运作 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搞好本社分配和福利,为本社成员提供 服务。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二)经联社的权利:1、拥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2、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三)经联社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经联社章程。2、依法维护集体资产的平安和完整。3、依法进行集体经济和开展资产经营活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 监督。4、实行集体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镇(街道)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中 介机构的审计,接受本社成员和社会的监督。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经济社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一)经济社的主要职责:1、召集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 会议的决议、决定。2、依法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 的资源性资产,组织和实施集体资产的发包、出让、租赁等经营管理,对需要纳 入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 资产,按照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各项规定办 理手续并进行公开交易;未到达规定额度进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可在镇(街道)集 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监督下,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交易,并接受群众的监 督。3、组织开展本村(居)建设,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道路、 整顿辖区环境卫生、开展公益事业,办理公益事项、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成员健 康水平。4、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管理本社财务、 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5、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工程工程招投标、承包 合同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制度,所有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应纳入镇(街 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同时按照管理权限,落实民主议事程 序,定期向成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本社各类组织和群众的监督。6、做好资产收益分配、合同文书等档案管理,在保障公共建设、公共事务 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搞好分配和福利,为成员提供服务。7、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二)经济社的权利:1、拥有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2、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三)经济社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2、依法维护集体资产的平安和完整。3、依法进行集体经济和开展资产经营活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和监督。4、实行集体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接受上级集体经济审计 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接受本社成员和社会的监督。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经联社组织机构第十条成员大会是经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所有在册农业户籍成员组成。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 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第十一条 经联社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社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 加,或者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 通过方有效,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成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通过、修改章程。(二)决定或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 产生方法。(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十二条 成员代表会议由各本村(居)经济社成员代表、本村(社区) 两委成员、本村(居)各经济社的理事长组成。第十三条 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 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有效,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成员代表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成员代表会 议(受托成员大会)主要职责是:(一)选举、罢免本社理事XX事长、监事会成员。(二)听取、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三)讨论决定经济开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新生产经营 工程、土地流转和开发、借贷款项、联营等事项。(四)讨论决定物业租赁、发包工程和方式、对外投资、应收款项减免、集 体资产出售和转让等重大事项。(五)审查、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六)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的报酬计算方法。(七)审议、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八)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成员代表会议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十分之一的成员代 表提出异议,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重新表决。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具有联系成员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自觉遵 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XX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所作 决定的义务,协助经联社开展工作的义务。成员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表决 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成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那么,主持正义,关心集体,联系群众, 有较高的群众XX,热心为成员服务。(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 履行应尽的义务。第十五条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 政策的规定,如决议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当属无效。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违反法律、法规XX策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 经联社理事会是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执行机 构和经营决策机构。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主要 职责是:(一)执行和落实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二)主持由村(社区)党组织批准召开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牵头 起草集体经济开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三)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代表本社 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四)按预算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划拨给村(居)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经费。(五)定期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六)对需要纳入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 进行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服务中心各项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开交易;未到达规定额度进入镇(街道)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那么,在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有关规 定组织交易。;七)在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 审查本社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八)执行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经联社设理事长一名,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村(居)内经济合作社的理事长为本经联社的当然理事。第十九条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是:(一)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落实成 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二)主持集体经济开展和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落实经济开展规划和年度计 划,组织实施理事会决定,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财务开支。(三)组织拟订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方案,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合约、协议 以及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并做好跟踪、监督和落实工作。(四)协助搞好村(居)建设。(五)对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协调和支持其开展工作。(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商请村(社区)党组织负责 人委托或指定理事会其他成员代行职责。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提出辞 职的,可由村(社区)党组织提议,理事会召开成员代表会议依法罢免其职务或 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重新选举理事长。理事会其他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职责或提出辞职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廉洁奉 公,作风民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本社及成员的资 产;不得擅自将本社集体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将本社集 体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以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第二十二条 经联社设置3人组成的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 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 属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是本社开展经济活动的日常监督机构,其主要职 责是:(-)对理事会成员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进行监督。(二)对财务预决算进行初审,检查本社及其组建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每月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加具审查意见。有权对 财务及重大事项公开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财务核算、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理事会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有权要求理事 会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三)对不合理开支行使否决权,未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支出, 财务人员不得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四)对建设工程工程招投标、工程工程验收、土地流转、物业出租、固定 资产购建、土地及财产处置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五)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每年年初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作上年度经济活动民主监督工作 总结报告。(七)提出经营管理中的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有权及时向上级行政 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八)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要认真听取和反映本社全体成员对经联社财务管理工 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本社成员有异议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监事长须参加经联 社的日常办公,监事按工作需要参加经联社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要自觉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村(社 区)党组织的领导,处理事情要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滥用职权、处 事不公、故意扰乱理事会正常运作,不得超越权限干扰理事会行使职权。在监事 会成员意见不统一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那么,成员内部可以保存个人意见,必 要时向村(社区)党组织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但对外必须要以多数成员的 意见作为监事会集体意见,绝不能因个人原因而影响财务公开,否那么追究个人责 任。第二十五条 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 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报经本社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监事会集 体审核签字(盖章),由财务人员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签字(盖章)的原始凭 证,不得入账。监事会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以上不予审核的,视为经审核同意; 经审核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民主审议有异议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限期处理,或 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表决通过后执行。监事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 3次或当年度超6次(含6次)不参加理财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由理事会提议成员代表会议撤换。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不得阻碍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第二十七条 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 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 60日内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或选举。第四章 经济社组织机构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经济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十八周岁、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在册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由经济社章程确定。第二十九条 经济社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社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 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 成员大会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讨论决定经济开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新上马生产 经营工程、土地流转和开发、借贷款项、联营等事项。(五)讨论决定物业租赁、发包工程和方式、对外投资、集体资产出售或转 让等重大事项。(六)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计算方法。(七)审查、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八)审查、批准委托成员代表会议的决策事项。(九)审议、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如决议 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当属无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 权制止和纠正其违反法律、法规XX策规定的行为。第三十条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为本经济社的当然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会议(受托成员大会)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经济开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物业租赁、发包 工程和方式、新上马生产经营工程、对外投资、土地流转和开发、集体资产的出 售及转让、借贷款项、应收款、应付款项减免、联营等事项,交成员大会讨论决 定。(三)讨论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计算方法,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审批按报酬计算方法确定的理事长、监事长当年薪酬。(四)审查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批准收益分配方案。(五)讨论决定成员大会确定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物业租赁、发包工程和 方式、对外投资、非生产性支出等事项。(六)其他经营管理事项。经济社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 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日。十分之 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须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成员代表具有联系成员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 法律、法规XX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 协助经济社开展工作的义务。成员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 和提出建议权。第三十一条 经济社成员代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如有三分 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第三十二条 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 政策的规定,如讨论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当属无效。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违反法律、法规XX策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可向理事会提出质询,理事会必须 在30日内给予答复。提出的质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质询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本社经营范围 的事项。(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质询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理事会。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执行机 构和经营决策机构。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 召开),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和落实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二)主持并召集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起草集体经济开展规划、 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三)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代表本社 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