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社会捐资助学项目管理办法.docx
大学社会捐资助学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 助学金,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品 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社会捐资助学金是指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 校捐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的专项助学金。第三条 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在学校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第四条由学校教育开展基金资助立项的助学金工程, 其管理和资金使用按照大学教育开展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 细那么(试行)执行。第二章助学资金的来源第五条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的主要来源(一)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捐赠的资金;(二)各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捐赠的资金;(三)社会各界人士及我校校友捐赠的资金;(四)我校师生捐助的资金;(五)我校学生通过义演、义卖、大型公益活动筹集的资金;(六)留本基金的利息所得;(七)其它捐赠。第三章资助形式第六条根据捐赠人意愿,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助学金, 每年定额资助学生,该工程设立的时间跨度由学校与捐赠人 协商确定。(二)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助学基金, 每年将基金的增值用于资助学生,该工程设立的时间跨度由 学校与捐赠人协商确定。(三)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定向结对资助 学生,可以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形式,资助学生 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人数不限,数额不限,时间不 限。第四章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捐赠方的权利(一)凡为学校捐资达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 学校予以颁发捐资助学证书。(二)捐赠方对其捐助钱款可约定用途和受益对象,进 行定向捐助。(三)捐赠方有权检查钱款使用账目,有权质询其所捐 钱款的去向。(四)捐赠方可向受助人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建议 或要求。第八条捐赠方的义务(一)捐赠方应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捐赠协议,确保 捐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二)捐赠方应尊重受助人,保护受助人的隐私和自尊 心,不可向受助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三)捐赠方不可在捐赠协议之外借捐赠之便从事营利 性活动,更不可利用捐赠机会进行非法的*、迷信、反动宣 传。第九条受助人的权利(一)受助人有权在捐赠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支配所 获资助。(二)受助人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和隐私不受侵犯,有 权拒绝捐赠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三)受助人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如实宣传捐赠人 的义举。第十条受助人的义务(一)受助人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支配 所获资助,不可将资助用于奢侈性消费或其它不当消费。(二)受助人应通过书信、 等适当形式,向捐赠人汇报学习、生活情况。(三)受助人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用良好的表现回 报捐赠人的资助。第十一条学校的权利(一)学校有权在捐赠协议框架下,制定具体的评审办 法或发放标准,并依据该方法或标准开展评审或发放工作。(二)学校有权对捐赠方超出捐赠协议规定外行为和活 动进行监督,如发现有不良、不当、不法行为或活动,有权 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单方面终止捐赠工程。第十二条学校的义务(一)学校应在捐赠协议范围内,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社 会资助的评审或发放工作,确保社会资助用于符合条件的学 生。(二)学校应密切监督受助人支配社会资助的情况,及 时纠正受助人的不当消费行为。(三)学校应加强对受助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其 感恩意识和奉献精神。(四)对大额捐助,学校可与捐助方签订捐助协议,并 选择适当时机举办捐助仪式,邀请有关领导及新闻媒体参加。(五)学校应根据捐赠人意愿,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资 助管理方法。第五章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社会捐 资助学工作,监督、指导助学金的管理及使用。(二)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社会捐助资金的接收与管理, 设立专门帐户,指定专人管理。(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按捐助方要求履行管理 职能,负责制定各类捐资助学基金工程评审方法和实施细那么, 积极做好与捐助方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助学基金工程评审 工作与经费发放工作。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各学院拓展引资渠道,争取社会捐 助,各学院设立的社会捐资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由学院和捐助 方商议确定。学院负责的捐资助学工程,需报学生资助管理 办公室备案,其管理和资金使用参照本方法执行,接受学校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第十五条各项社会捐资助学金应严格按照捐助方的意 愿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 发放到受资助学生的手中,管理部门不得提取劳务费。第十六条接受无指定用途的专项捐赠款物,经学校学 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作为我校困难生补助经费, 用于开展我校助学事业。第十七条 各项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资助标准、条件及程序第十八条资助标准(一)按捐助协议中确定的标准执行。(二)捐助协议中未指定标准的,学校结合捐助总金额 和学校当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根据实际确定标准。第十九条申请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无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三)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四)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 工作和活动。(五)经学校认定的注册困难生;(六)其他由捐助方确定的条件。第二十条同等条件下,有以下情况者优先享受资助: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一至四级 残疾军人子女;(六)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含城 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 庭);(A)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 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 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 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 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九)其他由捐助方确定的优先条件。第二十一条评审程序(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捐助方的意愿和要 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助学金工程实施细那么,确定资助名 额、标准以及条件,发布资助通知。(二)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所在班级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学习生 活进行全面了解,提出书面意见,报学院审核。(四)学院资助工作组依据助学基金工程评审条件,结 合班级民主评议意见,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五)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学院报送的建议名单,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请捐助方审议通过。(六)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审议通过后的受资助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七)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 批通过。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通过的受资助学生名单造 册发放资助金。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二)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就读者。(三)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通过其他途径能支付学 习费用者。(四)资助期间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行为者。(五)资助期间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 绩明显退步者。(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级校规受到处理者,以及 有其它不良言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者。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