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docx
市政施工企业平安生产奖惩制度第一节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平安生产责任落实,规范平安生产管理, 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平安与健康,减少和防止企业财产的损 失,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方法、XX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特制定本 制度。(注:本制度仅供各企业参考,具体奖惩数额,由企业 实际自行确定)第二条 平安生产工作要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 各项平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保证平安生产。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平安生产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平安 生产奖惩。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企业所属单位的平安生产 奖惩。平安生产奖惩制度应通过企业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二节奖励第五条考核采取百分制。85分以上为优秀,给予考核 奖励;70分以上,85分以下为合格,不奖不罚;70分以下 为不合格,给予考核处分。对已完XX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指标的单位或个人, 但被平安生产一票否决的,不予奖励。第六条 以经营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的单位,考核年度内 未发生人员重伤以上责任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以上事故,未发生同等以上责任(含同等)交通亡人事故, 未发生社会影响事故,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根据经营规 模和业绩,给予单位平安生产主要负责人3000元至5000元 奖励。第七条 以工程施工和生产加工为主营的业务单位,根 据经营业绩,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下奖励:1、年度产值2000万元至1亿元,未发生人员重伤及以 上责任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事故,未发生 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的交通亡人事故,未发生社会影 响事故,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2000 元至6000元。2、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未发生责任亡人 事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重伤事故,未发生负主要责 任的交通亡人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 未发生有社会影响事故,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奖励单位 主要负责人6000元至10000元。3、年度产值4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未发生责任亡人 事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重伤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 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未发生社会影响事故,年度考核成 绩为优秀的,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1万元至1、5万元。4、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未发生责任亡人事故,未发 生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重伤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 元以上事故,未发生社会影响事故,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 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1、5万元至2万元。第八条依据平安生产先进单位评比条件,经企业推荐, 被评为省级平安生产先进单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 5000元;被评为市级平安生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 奖励3000元。被评为企业平安生产先进单位等荣誉,对单 位主要负责人奖励2000元。第九条依据平安生产先进个人评比条件,经企业推荐, 被评为省级平安生产先进个人,奖励5000元。被评为市级 平安生产先进个人,奖励3000元。被评为企业平安生产先 进个人,奖励2000元。第十条 对发现和举报重大平安隐患,为预防生产事故 做出突出贡献者,经所在单位推荐,企业核准,奖励1000 元至2000元。特别突出贡献者,酌情给以重奖。第十一条企业经市安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取 得合格以上成绩或企业完成年度平安生产责任目标,给予企 业主要负责人5000元至2万元奖励。第十二条对平安总监、分管平安工作领导的奖励,按 主要负责人奖励标准的80%实施;对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人按照平安总监、分管平安工作领导的奖励标准的80%实施; 对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照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奖励标准的60%实施。第三节处分第十三条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根据人员伤亡程度, 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扣除额度不超过当月工 资的25%;实行年收入的自年收入中扣除。已被相关部门处 罚的,本企业不再实施处分。1、发生一般死亡责任事故的,扣除主要负责人年收入 的百分之三十。2、发生重伤责任事故,重伤1-2人的,扣除主要责任 人工资5000-10000元。3、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责任事故,按照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裁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分。第十四条 发生交通平安事故,根据人员伤亡程度,给 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下处分:1、发生死亡1人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扣除年收入1 万元;负同等责任,扣除年收入0、5万元;负次要责任, 扣除年收入0、3万元。发生死亡两人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 的,扣除年收入1、5万元;负同责任的,扣除年收入1万 元,负次要责任,扣除年收入0、5万元。发生同时死亡3 人以上(含3人)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扣除年收入2万 元;负同等责任的,扣除年收入1、5万元,负次要责任, 扣除年收入1万元。2、发生重伤1-2人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扣除年 收入0、5万元;负同等责任,扣除年收入0、3万元;发生 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扣除年收 入1万元;负同等责任的,扣除年收入0、5万元。第十五条发生经济损失事故,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 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处分:1、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扣除工资 1000 元。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扣除工 资1000元至5000元。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扣除5000元至10000yn o第十六条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视情给予主要负 责人经济处分。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 位主要负责人扣除工资2000元至10000元处分:1、违反招投标规定,转让资质、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 经营行为。2、使用无执照、无经营资质、无平安生产许可证等不 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协作单位。3、未依法建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平安生产管理 人员。4、未制订平安施工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审批施工的。5、拒不接受平安监督检查,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整改指 令的。6、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认真执行整改措施的。7、不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未完成企业平安生产目标 的。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 关责任人扣除工资500元至3000元处分:1、未认真落实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2、未认真落实平安生产培训教育制度。3、未认真落实平安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平安 隐患发现不及时和危险源监控管理不到位。4、施工现场平安管理松弛,未进行平安技术交底,无 专职平安管理人员,事故防控措施不落实。5、未给从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6、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不戴平安帽、不系平安带、不使用劳动保护用品7、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格,作业现场无人指挥。特种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8、对分包工程,以包代管的。9、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未进行应急救援演练。10、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体系,未按照相关规 定进行职业病申报。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的 行为。第十九条企业经市安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不 合格的,给予企业平安生产主要负责人5000至20000元处 罚。第二十条平安总监、分管平安工作领导的处分,按主要负责人处分标准的80%实施。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未 履行平安生产职责按照平安总监、分管平安工作领导的处分 标准的80%实施。对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处分,原那么上按照 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60%实施。第四节附那么第二H"一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企业平安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