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环境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docx
学院校园环境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校园环境管理水平,保障正常 的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生活秩序,提升校园环境品位与层次, 创立文明整洁、优雅和谐的育人气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校本部(南校区)、北校区, 并包括上述各校区内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公寓组团区、 家属区等。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校园环境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综合 治理、群众监督”的原那么。第四条校园环境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有效遏制校园内乱 张乱贴、违章搭建、摆摊设点以及破坏校园环境的其他行为。第二章校园张贴管理第五条校园张贴管理工作由宣传部牵头,保卫处、后勤 处、学生处、团委、后勤集团、二级学院等相关单位配合组 织实施。教学区(办公区)由后勤集团具体负责,家属区(户 外)由后勤处、后勤集团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组团区由后勤 集团具体负责。第六条乱张乱贴是指广告、海报、通知等宣传品未按有 关规定随意张贴、发布的行为。第七条凡属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乱张乱贴行为:(一)宣传品未经宣传部门批准的;(二)宣传品内容不健康或文字不规范的;(三)宣传品无单位落款且未加盖公章的;(四)宣传品张贴于树木、电线杆及建筑物等非指定区 域的;(五)未经批准设立户外广告的;(六)在非指定区域摆放展板或悬挂横幅的;(七)展板、横幅等破旧污损有碍观瞻或逾期不及时撤 除的。第八条乱张乱贴的处理程序:(一)相关部门及时发现乱张乱贴的宣传品,查明并明 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二)相关部门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立即予以清除; 一时难以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由相关部门直接清除。第九条乱张乱贴不听劝阻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 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章违章搭建管理第十条违章搭建的治理工作由后勤处牵头,人事处、监 督检查处、保卫处、工会、后勤集团等相关单位配合管理治 理。为进一步发挥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主动性、积极 性,教代会执委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认定违章行为, 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一条违章搭建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学校后勤处 的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 拆的临时建筑。第十二条凡属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章搭建:(一)未经地方规划部门和学校后勤处批准,未领取建 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未按建筑施工许可证批准内容建设,擅自改变位 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和用途等建筑工程;(三)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四)在房屋周围、房顶、阳台、庭院等处搭设的附属 建筑物、构筑物,侵占公共利益并造成后果的;(五)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撤除的。第十三条违章搭建的处理程序(一)后勤处发现违章搭建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即 责令违章搭建行为人携带有关规划和建设资料送交后勤处 备查;(二)后勤处在初步认定其违章行为后,提交教代会执 委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确认,经确认后报综合治理领导小 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向行为人发出违章搭建撤除通知书, 同时通知行为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配合开展 说服教育工作,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自拆、助拆或恢复 原状。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助拆的,后勤处予以免费撤除;(三)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劝导后,行为人仍拒绝实 施自拆或助拆的,后勤处将有关情况报送至教代会执委会劳 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并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提出处分意见, 并报送相关部门执行;(四)情节特别严重者,提请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解 决,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本人承当。第十四条违章搭建的处分措施:(一)凡有违章搭建行为的在职教职工,未按违章搭 建撤除通知书要求实施自拆或助拆的,年度考核应在“基 本合格”及其以下,第二年起扣发岗位津贴;(二)凡有违章搭建行为的离退休人员,未按违章搭 建撤除通知书要求实施自拆或助拆的,将不享受学校发放 的年终福利;(三)凡有违章搭建行为的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家属, 违规责任由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本人承当,并按本条第一款 或第二款进行处理;(四)凡有违章搭建行为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应立即将 其辞退,并限期离校;(五)凡有违章搭建行为的临时工亲属,违规责任由临 时工本人承当,并按本条第四款进行处理;(六)凡承租人有违章搭建行为的,一经发现,违规责 任由房屋出租方承当,并按本条有关款项进行处理。第四章摆摊设点管理第十五条摆摊设点管理由保卫处牵头,后勤处、后勤集 团、学生处、二级学院等相关单位配合管理。第十六条凡属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违规摆摊设点行为:(一)未经保卫处允许在道路及两侧、操场、广场等公 共区域擅自开展各类经营性、促销性和服务性活动的;(二)得到保卫处批准,但未在指定的地点和限定的时 间内开展活动的;(三)在校园内叫卖、上门推销、散发广告和传单的;(四)校内商业网点擅自扩大经营场所,有出店经营行 为的。第十七条摆摊设点的处理程序:(一)保卫处发现摆摊设点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后,查 明并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做好摊 点撤除工作;(二)对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明确的摊点业主,保卫 处会同监察处、后勤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进行校园联合行 政执法,现场或限期撤除摊点;(三)不听劝阻的,保卫处可请公安、城管和卫生防疫 部门配合,强制撤除摊点,驱离人员。第十八条摆摊设点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者,学生给予 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教职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其以 下。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其他校园环境管理工程由保卫处、后勤处、后 勤集团共同负责。第二十条严禁毁坏学校树木、草坪种植农作物,严禁私 拉管线,处理程序、处分标准参照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后勤处、后勤集团具体负责。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校内打鸟、钓鱼、养殖家畜家禽,严 禁在教学区(办公区)、学宿组团区遛狗、猫等宠物,严禁 学生在校内饲养任何宠物。处理程序、处分标准参照第四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保卫处、后勤处、学生处、后勤集团具 体负责。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二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校园环 境的权利,同时也是良好环境的维护者和建设者,全校师生 员工应本着主人翁精神,有义务共同维护校园环境,遵守学 校各项环境规定,制止一切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院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