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docx
市政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检查制度第一节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规范企业平安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 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依据GB50656-2011施工企业平安 生产管理规范、住建部CJJ/T275-2018市政工程施工平安 检查标准、2018年XX省人民政府令第3n号XX省生产 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平安生产检查的目的是催促各项平安管理措施 和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发现在平安管理和施工生产过程中 不平安因素和存在的事故隐患,纠正违章行为,催促整改隐 患,确保平安生产。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各单位工作、生产、 生活的各个场所、设备、作业面等的平安检查;承租、承包 单位工作、生产、生活的各个场所、设备、作业面等的平安 检查纳入本制度检查的范围。第二节平安检查内容第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定期组织平安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 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平安防 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 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除采取防范 和应急措施外,应及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负有平安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平安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平安生产对象的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三)设备、设施平安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 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四)作业场所到达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五)从业人员遵守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及应具备的平安生产知识 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及从业人员佩戴和 使用情况;(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 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从业人员违章违纪行为发现、制止、 纠正情况;(八)生产平安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报 告调查、处理情况;(九)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平安生产事项。第三节平安检查的形式、类型第五条 企业平安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自查、互查、抽查。自查:是指企业内部的检查;互查:是指企业组织所属单位之间的检查;抽查:是指企业对所属单位及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检查。第六条平安检查的类型,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 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等,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日常巡查主要是纠正违章,排查事故隐患,检查 平安设施的完善、平安防护用品的使用及各类平安规章制度 及规程的落实执行。主要包括:1、班(组)长对当班作业面和劳务人员的每天平安巡 查情况;2、工程部专职平安人员结合施工动态每天对施工区域 的平安巡查情况;3、工程部(车间)负责人每周组织的作业现场和日常 平安管理工作检查情况。(二)专项检查主要包括脚手架搭设、模板、高空作业、 起重作业、爆破、深基坑开挖、竖井开挖、暗挖施工等危险 作业及设备、用电、易燃易爆、防火、交通等而进行的专项 检查。(三)季节性检查主要是根据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 与环境特点,所组织的平安检查。主要包括:冬季防冻、防 火、防滑、防中毒;夏季防暑、防汛、防泥石流、防台风、 防雷击、防食物中毒等易发生事故的检查。第七条 企业应至少每月对工程工程施工现场平安生产 情况(下同)进行一次检查;企业所属单位应至少每半月进 行一次检查;工程经理部应至少每周组织一次检查;作业班 组应每天至少对作业岗位进行一次检查。针对平安生产状况 较差的工程,应安排专人进行不定期平安检查。第八条平安检查的主要类型:(一)采用目测检查、平安检查表及使用必要仪器检查;(二)查阅文件、记录、报表等痕迹化资料;第四节平安检查的基本要求及隐患整改第九条日常检查应按规定填写日常检查日志,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反应、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条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及专业检查宜事先编制 平安检查表或制定检查计划,检查情况应有记录。第十二条企业、各单位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应 有检查记录并做出评价。第十三条 工程部组织的日常检查应形成书面记录,对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及 检查验收人员。第十四条 平安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负责人 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存在问题或重大问题需要整改 的,由被检单位组织整改,整改情况由检查单位进行复查。 相关记录由检查单位或人员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平安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现 场能整改的一般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整改。第十六条对平安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 或停工整顿的,由检查单位下达平安隐患整改通知书, 并明确以下内容:1、整改部位和内容;2、整改措施建议;3、整改日期;4、整改责任人;5、整改复查的验收人员、复查时间。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工程部存档。第十七条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签署验收意 见后报送检查单位复检。第五节奖惩第十八条 对于相同违章行为和隐患持续发生,或下达 隐患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整改的,除追究相关 责任人经济责任外,计入年度综合考核。因此而发生事故的, 造成人员伤害、设备、材料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加倍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节附那么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节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确保其人身平安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并监督教育 其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和使用。第三条 劳保用品分为一般劳保用品和特种劳保用品。一般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防寒服、雨衣、平安帽、安 全带、平安网、防护鞋、护目镜、手套、防暑防寒用品等, 工作时必须正确使用;特种劳保用品如高压绝缘手套、防护面具、空气呼吸器 等,应保证按需要购买和使用。第二节劳保用品管理第四条 劳保用品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计划、自 行采购。由平安管理机构或平安管理人员对劳保用品的采购 质量、发放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 括: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或平安检验报告等;必要 时,应对劳保用品抽样检验,以确保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平安 防护性能。第五条发放(一)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凡在生产 经营过程中,需要配发劳保用品和平安防护用品的从业人员 均应按相关标准发放;(二)劳保用品的发放应根据劳动条件,按实际需求发 放;(三)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按其担负 的主要工种标准予以配发;(四)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劳保用品和平安防护用品, 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发放;(五)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台账,领 用人必须在发放记录或领料单上签字,禁止以现金或其他物 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保用品。第六条从业人员须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 用品,对不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个人,平安生产管 理人员有权责令其改正。第七条 从业人员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前应做好检查,对不符合平安标准的劳保用品,应及 时申请更换和报废。第三节附那么第八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