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docx
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XX城区(含坑口、桂城、广利办事处)市 容环境管理,落实临街单位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创造整洁 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方法、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以及XX省城 市垃圾管理方法、XX省城市绿化方法、XX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XX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XX城区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商业区、车站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 下简称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本方法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第三条 本方法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 责维护管理其生产经营(工作)场所周围一定范围内(以下简称 责任单位区)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具体责任范围是指临街单位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 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 的区域,包括临街单位门前人行道、建(构)筑物门前、外立面、 天面、阳台等。门前责任范围为临街建筑物门口立面墙基(有护 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计算)至门前机动车道路边沿, 假设门前无人行道的,那么到门前道路中间线;左右责任范围为与相 邻单位界线内的地段。遇责任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区城市园林卫生管理处现场勘察后确定。 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五条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XX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具体负责市容秩序责任制的组 织实施。XX区城市园林卫生管理处负责XX城区绿化和环境卫生责任 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等工作。XX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 工作。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 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XX城区“门 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保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 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均有权向有关 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第七条责任单位落实环境卫生责任的要求:(一)责任单位负责搞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确保 没有垃圾、杂草、渣土、粪便、污水、污迹,没有蚊蝇鼠嶂孳生 地。责任单位为经营机动车辆维护(修理、清洗等)、金属加工、 餐饮等易产生污水污迹的,应对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至 少每天清洗1次,其他行业的至少每3天清洗1次。(二)责任单位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放置在垃圾容器内, 垃圾容器应保持外观整洁、完好,并放置在自家门槛以内。弃置 垃圾应按照XX区城市园林卫生管理处书面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袋 装包裹垃圾方式进行。严禁将垃圾扫出门外或堆放。(三)保护环卫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动、迁移或毁坏环卫 公共设施。不得将果皮箱当作垃圾箱大量向内倾倒垃圾,不得往 果皮箱里投放燃烧物。(四)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责任单 位产生并按要求提供的垃圾由XX区城市园林卫生管理处负责收 运。第八条 由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区城市园林卫生管 理处联合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 书包括“门前三包”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责 任等内容。第九条XX区城市园林卫生管理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 公共场所、街区道路以及公共厕所、公共储(化)粪池、公共垃 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运工作。第十条责任单位落实绿化责任的要求:(一)责任区栽植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维护管理符合XX 城区绿化管理规定,绿化内没有垃圾等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 好,树木上无拴、挂、钉、刻、划现象,绿化设施保持良好。(二)不得在人行道树木、绿化带周围燃烧废弃物。(三)不得在人行道树木上牵绳挂物、晒衣服以及拉挂广告横幅。(四)及时制止、举报破坏损毁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发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遭受毁坏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 处理。第十一条责任单位落实市容秩序责任的要求:(一)自觉维护责任区的市容市貌和公共秩序,及时制止、 举报破坏市容市貌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责任区市容良好, 秩序井然。(二)不得在门前乱停乱放车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 施、水龙头和水池等,不得产生噪音扰民,确保责任区内没有乱 摆摊、乱堆放、乱搭建、乱拉挂、乱排倒等行为。责任单位建(构)筑物门前、外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 违反规定张贴宣传广告和乱涂写、乱刻画。如发现责任区有乱张 贴、乱涂写、乱刻画的,责任单位负责清除。(三)自觉维护市政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动、迁移或毁坏 市政公用设施,不得破坏和擅自更换硬化地面及人行道路面铺装, 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下放侧石和设置坡道。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指定分管 领导负责“门前三包”工作,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催促 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其他责任单位和住户应明确“门前三包” 工作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责任单位要及时劝阻制止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的行为,并报告有关部 门处理。第十三条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XX区城市园林卫生管 理处要加强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制落 实较好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应及 时催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检查考核评分标准由XX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将“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责任单位“门 前三包”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评选、考核、验收年度文明单位的 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拒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或组织落 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 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 依照XX省城市垃圾管理方法、XX省城市绿化方法、XX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第十六条 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阻碍执行“门前三包”责 任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有关规定处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第十八条XX区各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可根据当 地实际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XX区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