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经营性自建房平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要 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 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按照“依法依规、 以区为主、部门联动、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原那么和“三管三必 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认真履行市场监管 部门职责,深入开展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经营 性自建房平安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严格自建房用于市场 主体经营的登记审批监管,及时消除平安风险,坚决防范重大安 全事故发生。二、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平安整治工作中,主要承当两 项职责:一是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 可证复查工作;二是推动将房屋平安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 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三、工作安排和分工各区局要在区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下,积极配合区、街(乡 镇)开展自建房平安排查整治工作;同时,要立足市场监管部门 职责,落实好上门复查和从严登记审批等相关工作要求。(一)开展证照复查L复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积极对接区自建房平安专项整 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自建房平安整治办”), 及时掌握辖区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名单,逐一上门开展复查工作; 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经营许可的市场主体, 区市场监管局要依据登记审批部门提供的申请资料,核查实际经 营状况与登记审批信息是否匹配;2.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对在复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食品经营许可法药品流 通监督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严查处;属于其他主 管部门查处职责的,要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等工作。(责任单位:企业监管处、食品流通处、食品生产处、餐饮 处、药化处、器械处等有关监管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二)从严登记审批1 .不适用申报承诺制。按照XX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方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自建房申请登记为市场主 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应按照XX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方法第六条、XX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方法指导意见第六 条规定,分别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房产管 理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申请资料;2 .启用新的申报承诺书。为进一步明确以自建房申请登记为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不适用申报承诺制,市局对市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 整。即日起,各级登记机关在办理有关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变更 登记时,采用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见附件1);3 .严防隐患房屋登记。被各区自建房平安整治办评定为“存 在严重平安隐患”和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不具备经营和 使用条件的房屋,各级登记机关不得将其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 营场所);4 .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各区将房屋平安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 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责任单位:登记注册处、法规处、各级登记机关)四、工作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局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 想,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扛起政治责任,切实守好 责任田,抓好工作职责落实,坚决守牢经营性平安底线,确保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和社会大局稳定。二是压实工作责任。市局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全局观念,切实做好对区局统筹、催促和指导工作;各区局要加强统 筹安排,加强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沟通,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压 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三是加强宣传总结。各区各部门要主动对接新闻媒体,加大 对经营性自建房登记和监管要求的宣传力度;各区局要积极利用 办事大厅宣传栏(屏)、政务助手、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引导自 建房平安责任人理解和主动配合平安整治工作。各区局每月25日 向市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2、3) o四是严格纪律要求。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 狠抓工作落实,对出现履职不力、进展缓慢、推诿扯皮,予以通 报;不作为、乱作为等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 问责。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填写市场主体名称 (经营者姓名)统社会信用代码 (仅变更时填写)住所(经营场所)口线下经营或 线上线下经营市区街道(乡/镇)路(村/社区)号 (填写房屋名称、房号、工位号等)口个体工商户 仅线上经营房屋性质非住宅口住宅面积m2房屋权属口自有口租赁其他产权人姓名 (名称)产权人 联系 本申请人晓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方法相关规定,现就住所(经营 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1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愿意承当因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虚假信 息、作出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2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取得合法使用权,不属于非(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 建筑、自建房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3 ,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公约,不扰乱市 场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4 .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且不擅自 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5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 九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且做到平安、环保、不扰民,不影响居民生 活环境和小区治安管理。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说明: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加盖公章。2.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3.拟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工位号时,须将地址填写到分割后的工位号。4.个体工商户仅在线上经营的,以网址(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经营场所申请登记。附件2自建房申请作为经营性场所办理情况统计表(登记机关使用)区受理登记情况撤销登记许可情况备注受理办件数其中,退回办件数其中,已登记办件 数撤销登记数撤销许可数附件3经营性自建房复查工作统计表(区市场监管局使用)区复查户数未发现问 题户数查处违法数量移送违 法线索 数量向“区自建房整治办”上 报新的房屋平安隐患数量查处无照 经营户数查处无照 无证经营 户数撤消营业 执照户数责令变 更户数作出其他 行政处分 户数备注:L “复查户数”二“未发现问题户数” + “查处违法数量” + “移送违法线索数量”;2.“查处无照无证经营”中的“证”是指市场监管领域的许可证件。附件4市场监管系统经营性自建房平安整治工作联络信息表(有关责任处室,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均使用)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备注分管局领导牵头(处)科室负责人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