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docx
市政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一节企业平安教育培训制度一、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员工学习 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平安知识,提高员工的安 全意识、平安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原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总局8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 定及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平安生产教育 培训管理。二、组织管理第三条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平安教育培训工作。 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平安培训计划并保 证平安教育培训所必需的人员、资金。第四条 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 施并纳入年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第五条 平安生产部门负责催促、考核平安教育培训计 划的实施和完成。第六条 企业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 主;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可委托具备平安培训资质的机构, 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工程部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更 好地组织员工学习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平安知 识,提高员工的平安意识、平安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 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二、培训组织管理第二条 工程工程部是企业落实平安生产工作的最终责 任单元,是平安教育、技能培训实施的落脚点。工程经理作 为工程第一责任人,对工程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组织负责。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实施负责。工程平安员负责工程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记录、考核。第三条 工程劳务人员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工程教 育培训。第四条 工程平安教育培训应建立健全平安教育培训档 案。平安教育培训档案应包括:(一)工程部教育培训计划;(二)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花名册、培训、考核台账;(三)培训记录,一人一档;三、工程部管理人员的平安教育第五条 工程部经理、工程平安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 企业组织的平安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安生10 产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基本的工程平安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第六条 工程部经理和平安管理人员除按第五条规定取 得平安资格证外,还须每年参加由平安应急管理部门、行业 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安管理知识再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第七条 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由工程部组织的进场、 开工前平安教育培训。四、生产岗位职工平安教育第八条 工程部对新进人员(包括劳务工、合同工、临 时工、实习人员等)必须进行工程部级岗位平安教育,经考 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安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第十条 对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 从业人员,应当重新接受工程部级教育再培训。第十一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 备时,工程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 对性的平安培训。五、培训教育形式第十二条培训教育形式要丰富多彩、方法多样:1、利用集中上课和外出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12、利用广播、录像、企业刊物、黑板报、宣传栏、图 片展览、报告会、讲座、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3、利用“平安生产月”、案例警示、法规标准规范学习 等方式进行。4、利用开工前平安教育、风险告知、班前五分钟平安 教育活动等进行。六、附那么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第四节平安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一、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安知识和平安 技术操作水平,增强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检查 考核从业人员了解、掌握平安知识和平安操作技术的实际情 况,根据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 训规定等,特制定本制度。二、平安培训的基本要求第二条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平安培训,熟悉有关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 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 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平安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2第三条企业平安管理机构或平安管理人员应对所属各 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平安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平安培训管理档 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二)平安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平安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 前对从业人员平安培训的情况;(六)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三、考核内容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业人员,应参加规定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证件有效期内,服务企业。无故不参加相应培训的人员,以旷工论处。参加培训却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 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暂停相关工作。第五条 除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由企业自行组织考核。考核合格 者,予以登记造册或发放企业内部平安生产培训合格证书。13因个人原因,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扣发培 训期间工资,经补考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直至解除相 应劳动合同。四、附那么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平安合格证或者特种作 业操作证,被相关部门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书的,自本人工资 和扣除相关培训费用。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该证书。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4第七条企业各级培训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平安生产 教育和培训档案,并由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平安生产管 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 结果等情况。平安教育培训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本次教育培训的通知或安排、计划;2、本次教育培训的教学大纲、课程安排表;3、本次教育培训的学员花名册、学员情况卡片、成绩 登记表等。第八条 企业应当进行平安培训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应进 行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等。三、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平安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平安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平安生产技术、平安生 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 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条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一)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平安生产管理、平安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 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 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 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等)进行厂(公司)、车间(工程 部)、班组三级平安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平安操作、 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 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平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 时。第十二条 厂(公司)级岗前平安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平安生产情况及平安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第十三条车间(工程部)级岗前平安培训内容应当包 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平安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 理;(五)平安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平安生产状况及规章制 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平安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四条 班组岗前平安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平安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平安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 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程部)和班组 级的平安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 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平安培训。第十六条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平安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五、培训教育形式第十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 作业人员及其他应进行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应通过平安生 产教育培训,熟悉企业有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 程,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未经平安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八条培训教育形式要丰富多彩、方法多样。1、利用集中上课和外出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教育培 训。2、利用广播、录像、企业刊物、黑板报、宣传栏、图 片展览、报告会、讲座、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 教育。3、通过“平安生产月”活动进行教育培训。4、工程工程部要做好人员开工前、进场后、停工前的 平安教育培训。并结合现场实际,实时进行平安教育、风险 告知、班前五分钟活动等。5、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室、模拟体验 馆等。六、检查考核第十九条企业平安生产委员会(或安委会办公室)应 每年对所属各单位的平安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年 终责任制考核内容。七、附那么第二十条相关术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 人、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平安 生产管理机构的企业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等。企业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 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 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 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第二节分公司平安教育培训制度一、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分公司平安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更好地 组织员工学习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平安知识、 平安技能,提高员工的平安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事故 发生,根据企业平安生产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工程部。二、组织管理第三条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培 训所必需的人员负责,保证平安教育培训的有效落实。第四条 分公司人力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企业职工教育 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平安管理部门应负责催促、考核本单位平安教育培训的 实施,协助人力管理部门做好平安教育培训工作。第五条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平安教育培训档案。平安教 育培训档案应包括:1、教育培训计划;2、受教育人员花名册、培训台账;3、培训记录等一人一档案;三、管理人员平安教育第六条 分公司应定期组织全员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分公司主要责任人和主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 平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企业安排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第八条 其他人员的平安培训,应以分公司自主培训为 主,也可委托企业或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平安培训。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平安培训的,平安培训的责任仍由分 公司负责。第九条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 遣人员及参加实习人员等)应落实分公司级平安教育,经考 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十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特殊 高处作业的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接触易 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射线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 的平安知识与平安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 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培、复审。严禁特种作 业人员无证上岗。第十一条对于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 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接受分公司及工程级平安培训。第十二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 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平安培训。第十三条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 纳入分公司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五、培训教育形式第十四条培训教育形式要丰富多彩、方法多样:1、利用集体上课和外出培训等形式集中培训。2、利用广播、录像、企业刊物、黑板报、宣传栏、图 片展览、报告会、讲座、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 教育。3、利用“平安生产月”等活动进行平安法律法规宣传、 案例警示教育等教育培训活动。4、有条件的分公司、工程部,应建立平安生产、劳动 保护体验室。六、检查考核第十五条 分公司平安管理部门每年应对所属单位的安 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第三节工程工程部平安教育培训制度一、总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