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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学习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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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学习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讲义).docx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学习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讲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决策部署,进一步 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落实财务管理有关要求,促进高等学校开展, 近日,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修订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称 制度),推动提高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水平。第一局部:财务制度的修订背景2012年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已经实 施了整整十年,它对高校财务行为的规范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随 着近年来国家大力改革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深化教育 体制与机制改革,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制度已 不再适应时代开展的要求,对高校财务制度进行修订成为新形势下的 迫切需要。(一)是适应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开展的需栗原制度公布实施十年来,我国高校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翻天 覆地的巨大变化,鉴于高校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资金来源的日趋多 元化,高校的利益相关者加强了对高校财务状况的关注和监督。特别 是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开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 公布实施,确保经费使用的有效、平安、规范,切实管好、用好教育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开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 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 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 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 工程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工程库的工程一律 不得安排预算。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 虚报。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 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 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 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 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工程 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 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教学、科 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本钱核算。本钱核算的具体 方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 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 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 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巳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 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 标巳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 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剩余局部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 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那么, 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 他专用基金。(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 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 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 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开展需 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包括留本基金等。第四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 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 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四十一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方法,国家有统一规定 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 部门确定。第八章资产管理第四十二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藏物资、文物文化 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 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 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平安完整,提高资产 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 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 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高等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开展的需要, 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 用等方式。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 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到达固定资产标准 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高等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 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 定资产管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巳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到达交付 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到达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 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四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 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 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 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第五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 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 利于事业开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 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高等学校不得使用 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 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 一监管体系。第五十一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藏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 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竟 争、择优的原那么,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在确保平安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 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五十四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 资产或劳务归还的债务。第五十五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 项、应缴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 他应付款等款项。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匡库或 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 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 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 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 务。具体审批方法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第十章财务清算第五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改制、 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 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小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 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 面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 处理方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 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条 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 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 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核准处理。(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 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分立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 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十一章报告和分析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高等学校应 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确实认、计量、记录、报告应 当遵循政府会计准那么制度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 高等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第六十三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局部组成。财务 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 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开展能力等方面的 指标。第六十四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 高等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第六十五条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局部组成。决算 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 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 况等方面的指标。第六十六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 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高等学校绩效管理、本钱管理、内 部控制、匡有资产管理等情况。第十二章财务监督第六十七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 性、完整性、准确性;(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五)资产管理的平安性、规范性、有效性;(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 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 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第七十条高等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 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十一条各高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 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三章附那么第七十二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 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 定内部财务管理方法。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 经费成为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所以,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开展 的新要求,从制度上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开展,对原制度进行改进与 修订显得尤为重要。(二)是适应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2000年开始,以财政部为牵头单位,我国政府深入展开了以政府 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非税收入管理等为 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在改革进程中,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体 制得到不断的提高与完善,高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得到不断的充实,财 务管理的手段也得到不断的创新,高校在响应政府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财务管理实际,探索了一系列具体的财务管理做 法,使财务管理的经验得到不断丰富。而这些做法和经验迫切需要通 过对原制度修订加以表达与规范。(三)是指导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高校顺利实施的需要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于2013年1月1日与新制度 同日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 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说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是高等学校规范其财 务行为的基本指南,处于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的第二层次。针对于 高等学校来说,为指导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精确预算编制、 跟踪预算执行、加强财务监督、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细化绩效考 评等方面成为新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局部:财务制度的修订内容12月19日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同时废 止。本次修订以落实改革精神、坚持问题导向、表达高校财务特点为 原那么,并与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财政部令第108号)保持 衔接,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 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二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对制度作相应调整和细化, 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如实 反映依法举借债务等要求,增加高等学校实行本钱核算的规定,调整 财务报告、资产管理相关条款。高校收入支出方面,新规强化了预算 硬约束。如制度第23条明确,高校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 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第27条 明确,高校应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工程库管理,建立 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工程库的工程一律不得安排预算。三是提升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化水平,根据会计法有关精神, 提出对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相关专业背景的明确要求。高校应在校级 行政领导班子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配备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附校级行 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同时,新规进一步 规范了高等学校财务行为,明确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 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法规定融资或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 府隐性债务。四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方法等有关要求,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 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 单位。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密切关注制度实施 情况,推进相关培训解读工作,持续跟踪问效,指导高校切实提高财 务管理水平,更好服务高等教育改革开展。第三局部:财务制度的全文学习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 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 业健康开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财政部令第108号)和国 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 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那么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开展需 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 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 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 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 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1第五条高等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进行会计核算。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在校级行政领导班子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配备具有财务 管理背景的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配备专业化一级 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校(院)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 财务工作。第九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 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 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会计人员 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 关部门办理。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贵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2征求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意见。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开展目标和计划 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二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方法。定额和定项补助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学校改革要求、事业特点、事业 开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的原那么。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预算年度事业开展目 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 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 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 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 核批复后执行。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 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 剂的,由高等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 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 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 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 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一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归还性资金。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 政拨款。包括:1. 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 教育拨款。42. 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 政科研拨款。3. 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 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 的收入。包括:1. 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 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 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 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 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 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 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工程、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 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 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 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 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 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 排支出。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五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 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 的基本支出和工程支出。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 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工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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