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docx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沪市监规范2022) 14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6 月29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8月18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三十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准许生产 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加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一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准许生 产许可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生 产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但对延续准许生产许可的申请,应当在该准许生产许可有效 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申请人声明生产加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的变更或者延续准许生产许可的申请,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生产的决定。第三十二条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准许生产证。准许生产证编号不变,发证 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 证书一致。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 颁发新的准许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10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 予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准许生产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准许生产证补办申请书;(二)准许生产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网站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准许生产证损坏的,应当提交 损坏的准许生产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1个工作 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准许生产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 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准许生产证:(一)准许生产事项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准许生产证书 被依法吊销的;(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准许生产证有效 期满未延续的;(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准许生产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准许生产证书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辖区内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食品生产监督检 查的相关规定,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记 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结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类别、风险控制能 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风险 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 等级。第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 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 检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 督检查频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飞行检查。12第三十九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 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用状况, 随机选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 检查。第四十条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检查要点要求开 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除飞行检查外,实施 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 要,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 坊使用的原料以及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第四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 坊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 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 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 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 当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有独立固 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具有地方特色、一般不实行规模化生产的 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单位和个人。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准许生产证电子证书 与印制的准许生产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8月17日。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 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沪食药监规20176号) 同时废止。附件: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14附件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申请人名称:生产品种:生产场所地址:核查日期:核 查 组 成 员姓名 (签名)单位职务核查分工核查员证书编号组长组员组员使用说明1 .本记录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2 .本记录表包括生产场所(21分)、设备设施(33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9分)、人员管理(6 分)、管理制度(24分)、产品标签(3分)以及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4分)等七部分,共33个核查项 目。3 .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进行核查与评分,并将发现的问题具体 详实地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4 .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且总得分率2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该食品品种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1)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得0分的;(2)核查项目总得分率85%的。5 .当某个核查项目不适用时,不参与评分,并在“核查记录”栏目中说明不适用的原因。一、生产场所(共21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 得分核查记录1.1厂区 要求1.加工场所周围25米内不得有有害 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 他扩散性污染源,如化工生产、矿业 生产、屠宰场、饲养场、皮毛加工场、 坑式厕所、垃圾场或垃圾处理站等, 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符合规定要求。3有污染源防范措施,但个别防范措施 效果不明显。1无污染源防范措施,或者污染源防范 措施无明显效果。02.厂区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划分明 显。生活区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 分隔,防止交叉污染。符合规定要求。3厂区布局基本合理,生活区与生产区 相距较近或分隔不彻底。1厂区布局不合理,或者生活区与生产区 紧邻且未分隔,或者存在交叉污染。03.厂区道路应当采用硬质材料铺设, 厂区无扬尘或积水现象。厂区绿化应 当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 当定期维护,防止虫害孳生。符合规定要求。3厂区环境略有不足。1厂区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0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 得分核查记录1.2厂房 和车间1.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 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 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 划分作业区,避免交叉污染;厂房内 设置的检验室应当与生产区域分隔。符合规定要求。3个别作业区布局和划分不太合理。1厂房面积与空间不满足生产需求,或 者各作业区布局和划分不合理,或者 检验室未与生产区域分隔。02.车间保持清洁,顶棚、墙壁和地 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 霉、不易破损脱落的材料建造,易于 清洁;顶棚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 直滴落,裸露食品上方的管路应当有 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门 窗应当闭合严密,不透水、不变形, 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符合规定要求。3车间清洁程度以及顶棚、墙壁、地面 和门窗或者相关防护措施略有不足。1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01.3房求 库要1.库房整洁,地面平整,易于维护、 清洁,防止虫害侵入和藏匿。必要时 库房应当设置相适应的温度、湿度控 制等设施。符合规定要求。3库房整洁程度或者相关设施略有不足。1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02.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应 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 存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 滑剂、燃料等物料应当与原辅料、半 成品、成品等物料分隔放置。库房内 的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 离,并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符合规定要求。3物料存放或标识略有不足。1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与清洁剂、消 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未 分隔存放;物料无标识或标识混乱。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监 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 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其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负 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 食品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做到诚信自律,并主动接受社会 监督。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 督管理工作,编制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 目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 证的发证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 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生产加工食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二、设备设施(共33分)序号核查 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 得分核查记录2. 1生产 设备1.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 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 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符合规定要求。3个别设备的性能和精度略有不足。1生产设备不满足生产加工要求。02.生产设备清洁卫生,直接接触食 品的设备、工器具材质应当无毒、无 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 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符合规定要求。3设备清洁卫生程度或者设备材质略 有不足。1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02.2供排水 设施1.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GB 5749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 相应规定。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 食品接触的用水应当以完全分离的 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 统应当明确标识以便区分。符合规定要求。3供水管路标识略有不足。1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不符合规定要 求,或者供水管路无标识或标识混 乱,或者供水管路存在交叉污染。02.室内排水应当由清洁程度高的区 域流向清洁程度低的区域,且有防止 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统出入口设计合 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的措施。符合规定要求。3相关防护措施略有不足。1室内排水流向不符合要求,或者相关 防护措施严重不足。0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 得分核查记录2.3洁毒施 清消设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 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 设施。清洁、消毒方式应当避免对食 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 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符合规定要求。3清洁消毒设施略有不足。1清洁消毒设施严重不足,或者清洁消 毒的方式、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02.4废弃物 存放 设施应当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 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 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当标 识清晰,不得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 成品的容器混用。废弃物容器应配有 盖子或可封闭,防止污染食品。符合规定要求。3废弃物存放设施及标识略有不足。1废弃物存放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与 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 用。02.5个人 卫生 设施生产场所或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 衣室,更衣室应当保证工作服与个人 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车间入口 及车间内必要处,应当按需设置换鞋 (穿戴鞋套)设施或鞋靴消毒设施;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当设置与生产加 工人员数量相匹配的非手动式洗手、 干手和消毒设施。卫生间不得与生 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符合规定要求。3个人卫生设施略有不足。1个人卫生设施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 或者卫生间与生产、包装、贮存等区 域直接连通。0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 得分核查记录2.6通风 设施应当配备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避 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的作业区 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必要时应当安 装空气过滤净化或除尘设施。通风设 施应当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并能 防止虫害侵入。符合规定要求。3通风设施略有不足。1通风设施严重不足,或者不能满足必 要的空气过滤净化、除尘、防止虫害 侵入的需求。02.7照明 设施厂房内应当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 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 操作需要,光源应能使物料呈现真实 的颜色。在暴露食品和原辅料正上方 的照明设施应当使用安全型或有防 护措施的照明设施;如需要,还应当 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符合规定要求。3照明设施或者防护措施略有不足。1照明设施或者防护措施严重不足。02.8温控 设施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 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监测温度和 控制室温的设施。符合规定要求。3温控设施略有不足。1温控设施严重不足。02.9验备施 检设设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 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符合规定要求。3检验设备性能略有不足。1检验设备数量、性能、精度不能满足 检验需求。0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共9分)序号核查 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 得分核查记录3. 1设备 布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 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 护,避免交叉污染。符合规定要求。3个别设备布局不合理。1设备布局存在交叉污染。03.2工艺 流程1.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 防止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工艺 流程应当与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执 行企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备案。符合规定要求。3个别工艺流程略有交叉,或者略不符 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1工艺流程存在交叉污染,或者不符合 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或者企业标准 未依法备案。02.应当制定所需的产品配方、工艺 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明确 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符合规定要求。3工艺文件略有不足。1工艺文件严重不足。0四、人员管理(共6分)序号核查 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 得分核查记录4. 1人员 培训应当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 全知识及卫生培训。符合规定要求。3培训计划及计划执行略有不足。1无培训计划,或者已上岗的相关人员 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04.2人员 健康 管理 制度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 确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 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 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 可上岗工作。符合规定要求。3制度内容略有缺陷,或者个别人员未 能提供健康证明。1无制度,或者人员健康管理严重不 足。0五、管理制度(共24分)序号核查 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 得分核查记录5. 1货验录度 进查记制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 录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 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符合规定要求。3制度内容略有不足。1无制度,或者制度内容严重不足。05.2生产 过程 控制 制度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 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 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 贮存、包装等)、运输和交付控制的 相关要求。符合规定要求。3个别制度内容略有不足。1无制度,或者制度内容严重不足。05.3出厂 检验 记录 制度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规定 食品出厂时,应当查验出厂食品的检 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 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 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 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符合规定要求。3制度内容略有不足。1无制度,或者制度内容严重不足。0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 得分核查记录5.4不安全 食品 召回 制度及 不合 格品 管理 制度1.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并规定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 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 况。符合规定要求。3制度内容略有不足。1无制度,或者制度内容严重不足。02.应当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 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 要求和处置措施。符合规定要求。3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略有不足。1无相关规定,或者管理要求和处置措 施严重不足。05.5食品 安全 自查 制度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要求,根据自 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符合规定要求。3要求内容略有不足。1无要求,或者要求内容严重不足。05.6食品 安全 事故 处置 方案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 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相 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的要求。符合规定要求。3方案内容略有不足。1无方案,或者方案内容严重不足。05.7其他 制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 准规定,建立其他保障食品安全的管 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3个别制度内容略有不足。1无制度,或者制度内容严重不足。0六、产品标签(共3分)序号核查 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 得分核查记录6. 1品签 产标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 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正确标明食品的 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准许生产证编号;成分或 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 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符合规定要求。3标签标注的事项不完整。1无标签,或者虚假标注相关内容。0七、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共4分)序号核查 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 得分核查记录7. 1制品验格告 试产检合报应当提交符合发证要求的试制产品 检验合格报告。符合规定要求。4非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不 全。1无检验合格报告,或者食品安全标准 规定的检验项目不全。0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8 2022年7月19日印发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 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 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 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第二章生产加工第八条 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实行品种目 录管理。品种目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 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准许生产制度。本 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列入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 坊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 作坊准许生产证(以下称“准许生产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 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 当分别办理准许生产证。同一食品生产场所只能申领一张准许生产证。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地 方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 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 全距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 卫生、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十一条 不得与居民生活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与药 品、非食用产品共用生产场所。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场地出租者应当履行 下列责任:(一)查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的身份证明,已从事生 产加工食品的,应查验其生产营业执照和准许生产证,不得将房 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无营业执照或无准许生产证的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生产者作为食品加工场地;(二)租赁期限内,发现出租场所内有涉嫌食品生产加工违 法行为的,应当向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违法的,应终止租 赁合同。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 放准许生产证正本。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 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 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负责人、关 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 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 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查 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 报告,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 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 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 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 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 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以下内容:(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准许生产证编号;(四)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 的通用名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还应 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 求。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 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 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口口口 O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发现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 停止生产加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 售的食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第二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 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章发证程序第二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先行取得营业 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应当向生产场所所在 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艺设备布局图和工艺流程图;(三)食品生产加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申请书中填写清单)。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 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应当根据上海市 食品安全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征询食品生产加工小 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必要时对食品 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名。第二十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征询意见和核查意 见,作出如下处理:(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对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因不符合辖区规划布局等原因 不同意的,依法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准许 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对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同意的,并经核查,生产条件 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许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许生 产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准许生产证, 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对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同意的,并经核查,生产条件 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准许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 予准许生产决定书,并说明理由。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 内实施的,按核查不合格处理。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生产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 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 准许生产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 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品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要 变更准许生产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 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 请。申请变更准许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二)与变更准许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 生产场所迂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准许生产许可。第二十九条准许生产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延续准许生产许可有效期的,应当 在该准许生产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延续准许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准许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二)与延续准许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