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对外出口合同书.docx
茶叶对外出口合同书合同号:签约日期:年 月 日签约地点:卖方:地址:地址: : :电传:买方:地址: : :电传: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以下货物:1 .货物名称、规格:2 .数量:3 .单价:4 .总值:(上述2、3、4条合计)5 .交货条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通那么(INCOTERMS)办理。6 .货物生产标准:7 .包装:8 .唆头:1 /49 .装运期限:10 .装运港口: 11 .目的港口: 12 .保险: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险;附加险:13 .支付条款:13.1 信用证(L/C)支付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 日,在 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13.2 托收(D/P或D/A)支付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后,按即 期承兑交单/A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13.3 汇付(T/T 或 M/T)买方在受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 信汇方式支付货款。14 .单证: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以下单证: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商业发票 份;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份;装箱单一式 份;品质证明书;2/4原产地证明书。15 .装运条件:15.1 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 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 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 通知买方。买方应 在装船期前 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 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15.2 在FOB, 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 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 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15.3 允许/不允许局部装运或转运。15.4 卖方有权在%数量内溢装或短装。16 .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 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 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 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 收到索赔要求后30天回复买方。17 .不可抗力:卖方对由于以下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局部合同义务的,不负责 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 制且不能防止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 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 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18 .仲裁: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3/4 那么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那么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当,但仲裁委员会 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局部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19 .特殊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盖章):买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