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基建 财务管理规定和XX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基建财务管理暂行 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基建工程、更新改变工程和大中型 修缮工程项目。第三条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校长可以委托分 管财务的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的责任 是:贯彻有关法规,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审定学校的基建 投资计划、各基建工程的建设方案、建设标准、经费预算,监督、 检查、考核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 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建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 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建任务的顺利第五条财务处是基建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建的财务活 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监督。基建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 建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编报年度基建财务决算;筹集项目建设资 金,保证工程用款;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 有效使用基建资金;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 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配合审计 处做好已竣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结算的审计工作和完成基建财 务决算工作。妥善整理和保管基建财务档案,并按规定上交学校 档案馆。第六条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 报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 概算、预算和用款计划;在建设全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 控制,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按合同约定和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 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对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申报 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第七条审计处是学校基建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参与工程项 目可行性论证,审核工程概预算,审核基建资金的来源;监督相 关招投标活动,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 验收;审核(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决算。第八条各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之前,基建处应向财务处提供: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或协议; 工程预算及与支付工程费用有关的全部合同。所需材料作为以 后办理各项工程资金支付的依据。第九条基建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 计,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的采购和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 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 违约处罚条款,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合同签 订后,财务人员要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第十条基建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按规定 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基建资金, 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后方能支付。(一)基建部门负责人,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支出审核,分 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审批;基建管理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按 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进度款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后 方能支付。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进度款,在办理时需由施工单位 出具书面申请,经现场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分别签署意见后办理。 施工单位必须按签署的金额开具建筑业票据,交由现场甲方代表 依照学校经费审批权限分别报各级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处。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基建会计最后审核所有付款条件无误后,向施工 单位支付。(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前,进度款支付总额原则上不 得超过合同约定工程款的85%,结算最后一笔进度款时须附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三)工程竣工结算时,基建处应对工程进行初审,再报审 计处履行审计手续。施工单位按审计审定的工程款总额,扣除已 支付工程进度款,再足额留下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后, 凭审计结论填写支付工程剩余款的申请,送财务处核实数据后方 可办理支付手续。(四)工程保修期满,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出保修金支付申 请,经确认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经基建处及使用单 位领导签批后,到财务处办理保修金支付手续。第十一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建资金:违 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违反基建程序的;不符合批准 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结算手续不完 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不合理的摊派;无年度基建计 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各类工程项目。第十二条付款方式:(一)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超过1000元的予以、信汇、电汇方式结算,不得支付现金。(二)用银行结算票据支付基建款项时,应取得符合说务部 门规定、符合财会制度要求的票据,且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印 章与合同或协议上标明的相一致。第十三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的管理(一)基建项目竣工后,基建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决算 书,并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工程结算程序: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应编制工程决算书(工 程造价包干的项目除外),先交基建部门初审,基建部门初审后 交由审计处复审。审计处将工程决算书审定后,联合基建部门与 施工单位根据审定结果核对数据无误后,由甲(基建、审计部门)、 乙双方在工程决算书上签字盖章,最后由基建部门将审定的工程 决算原件,一并转交财务办理结算。(二)工程决算书必须附有工程量计算表、设计变更单、现 场签证单和其他特殊事项的说明与证明材料,原件送财务处作为 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第十四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基建项目竣工办理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办理竣 工财务决算时要严格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做到编报及时,数字 准确,内容真实,项目完整。第十五条认真做好基建年终财务决算工作。基建年终财务决 算主要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财务决算 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 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等。第十六条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建资金管理各环 节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收支的规范。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