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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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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办法.docx

    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市家庭农场高质 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时期家庭农场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 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第三条 评定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场),按 照自愿申报、县(区)审核推荐、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鼓 励以粮为主、粮经统筹为导向,突出适度规模、集约经营、管理先 进、效益明显、带动小农的基本特征,逐步形成镇乡均有市级示范 场的高质量发展格局。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示范场评定工作,每年 开展一次。第二章评定条件第五条市级示范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明确。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被评定 为县(区)级示范场;农场主连续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3年 以上,拥有农学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有农业技术专利或取 得农业技术职称资格(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技能等级)的可放 宽至1年以上;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二)规模适度。从事粮油种植的,种植面积山区100亩左 右、丘区200亩左右、平坝500亩左右;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种 植面积30-200亩左右;从事养殖的,常年存栏猪200头左右(自繁 自养模式100头左右)、肉牛50头左右(其他畜禽按猪当量计 算),水产养殖面积50亩左右。从事其他产业或采用种养结合、间 种套养、三产融合、设施农业等经营方式,难以统一规模标准的, 农场年产值须达到最低效益标准。其中,从事三产融合的,农业产 值不能低于三分之一。(三)集约经营。家庭农场主原则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或拥有高素质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农场基础设施完备,有与经营规 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30万元。拥有绿色食 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之一或商标注册的优先评 定。(四)管理规范。不存在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有合法稳 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集中连片经营不低于30%;严格按 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 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 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 诺达标合格证;农场标识标牌清晰,场所布置整洁有序。(五)效益明显。家庭农场年产值须达到50万元以上,原则上 农场应经营盈利;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市城镇职工收入水 平。(六)带动力强。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 融合等发展模式,对周边农户起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脱贫户实现 共同富裕的优先评定。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六条评定市级示范场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向所在乡镇(街道) 和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填报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 场申报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报有关证明材料。(二)推荐。乡镇(街道)和县(区)农业农村局对家庭农场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向市农业农村局推 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三)评审。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评定标准,组织评审专家,对 各区县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综合评定意见。(四)公示。经专家组评定的市级示范场,在眉山市委、市政 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 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评定名单,授予“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 范场”称号。第七条申报市级示范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二)县级示范场证明文件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证 明材料(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四)经营收支流水账、农业投入品、农产品产销记录等证明 材料;(五)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介绍和农场标识标牌的图片等;(六)对周边农户的示范引领带动佐证材料。(七)相关表彰奖励等证明材料。第四章管理监测第八条市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两年 监测一次,监测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经监测,发现不符合家庭 农场名录系统录入条件和市级示范场评定条件的,取消市级示范场 称号。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场称号,且在3年内 不得再申报:(一)连续两年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二)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帙葭骸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的。(三)拒绝配合监测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十条被取消市级示范场称号的家庭农场,不得悬挂或应用有 关市级示范场的标牌或称号。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完善县级示范场评 定办法,形成上下贯通的示范评定和政策体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4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2.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监测表附件1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农场名称农场主姓名农场主身份证号农场主手机号码农场详细地址县(市、区)镇(乡)村组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农场主文化程度家庭人口(人)土地流转面积(亩)土地流转剩余年限(年)是否有注册商标是否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有机;£绿色;£地理标志主营产业生产经营规模(亩/头/只/个)经营方式£纯种、养;£间种套养;£三产融合;£设施农业从事农业规模生产年限(年)获得财政扶持情况(年份、金额)上年农场产值(万元)上年农场净利润(万元)上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农场累计投入(万元)长期雇工(人)带动小农(户)带动小农方式£农资服务;£技术服务;£农机服务;£销售服务农场主获得表彰奖励情况年 月日 乡镇(街道)推荐意见:(盖章)年 月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盖章)年 月日附件2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监测表家庭农 场生产 经营情 况农场名称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创建时间注册类型注册资金(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万元)商标注册(个数)农产品质量认证(是或否)市级示范评定时间(年)上年农场收入(万元)上年农场支出(万元)上年农场净利润(万元)土地流转年限(年)年租金(万元)主营产品农产品1种植或养殖规模(亩、只、头)农产品2雇工常年雇工人数(人)临时雇工人数(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带动小农户数(人)带动小农户方式£农资服务;£技术服务;£农机服务;£销售服务获得财政扶持情况(年份、金额) 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年 月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名:年 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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