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监理-案例分析(水利)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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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监理-案例分析(水利)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2).docx
案例七考查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场地及不利物质条件的合同索赔判断【背景】某水利工程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招标并签订合同。【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1:C8号支洞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相关施工人员、施工设备进场, 但是由于发包人未能办理好征地手续,C8号支洞的施工场地未能及时提供,导致2017年5月25 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间无法施工,C8号支洞巳进场人员、设备处于闲置状态,造成该支洞工 期延误8天,承包人提出索赔。事件2:该工程H0号支洞控制段下游分部工程于2017年6月正式开工,2017年7月3日16 时,在对J10号支洞控制段下游掌子面桩号J34+616进行3m超前探孔作业时出现大量涌水,经施 工方、监理方联合实测涌水量为1250L/min,到达了合同定义的“出水量大于125L/min的任何10m 洞长”的不利物质条件。经论证后,监理下达指令要求采用双液灌注(加人水玻璃进行堵水)对 涌水处灌浆。2017年7月11日20时开始灌浆,至2017年7月14日15时20分结束灌浆,后对 掌子面进行超前探孔作业确定前方无涌水,进行了下一步正常开挖作业,至2017年7月16日16 时涌水事件结束。涌水灌浆期间致洞内无法开展施工作业,造成相应损失。两事件共造成的不可防止的人员窝工2.7万元、设备闲置费用18.8万元、水泵排水费用5 万元、洞内通风增加费用1万元、洞内照明增加2000元等费用合计27.7万元。承包人就两事件 共提出27. 7万元费用及事件1的利润0. 5万元,事件2的利润1万元,合计29. 2万元经济索赔 和21天工期索赔申请。【问题】1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下文简称合同条款)中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包括哪些相关义务?监理人应当如何处理事件1的索赔?2合同条款中的不利物质条件是指什么?发生了不利物质条件后,承包人应如何处理?3监理应批准承包人提出的哪些经济索赔?工期索赔应如何计算?【解析】1.合同双方关于施工场地的权利义务及风险分担。根据合同条款第2.3款(提供施工场地)的规定: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 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该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 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 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 照施工许可证显示,该工程的施工开工时间应为2016年3月20日。虽然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且 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1月13日,但总承包商认为竣工于2017年10月,发包人认为工程工期 结束于2017年12月6日。因此综合看来,实际竣工时间确定为2017年12月6日比拟合理。问题2: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合同双方一般义务有:发包人的一般义务有:遵守法律;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提供施工场地;办理证件和批 件;支付合同价款;组织竣工验收和其他义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有:遵守法律;依法纳税;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 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平安;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 保护工作;防止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他人提供方便;工程的维护和照管;设计 义务;其他义务。问题3:不应计人。理由:该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不可 抗力外的一切风险。因此对于“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 费用”不予以调整。问题4:在引起工期延误的事件中:暴雨、台风和高温天气无法施工引起的工期延误38天应由承包人承当。处理分包队伍纠纷而导致工期延迟40天由承包人承当。承包人所称因地质勘查资料有误导致工期延误60天和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 工期延误30天,但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曾就工期延误问题提出报告。故承包人应承当由 此承当的不利后果。按照实际竣工时间2017年12月6日,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最迟竣工时间2017年4 月23日,该工程延迟工期合计为227天(4月7天5月31天+6月30天+7月31充8月31 天+9月30天+10月31天+11月30天+12月6天)。按照“每延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款0. 2%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出总造价的9%”,可计算承包人应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为 2246518. 43 元(24961315. 87 元X0. 2%X227 天24961315. 87 元X9%)。案例十四工程担保、预付款【背景】2013年10月2日,承包人A与发包人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签署一 引水渠道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合同约定:6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31573000元;工期天数为730日历天,工期计算以发包人或其监理 开工通知书为准。7因承包人A原因未按确认的工程进度完成相关工作,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 之三的违约金。8承包人A应当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开出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具的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保 函。9发包人在收到预付款保函并审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同等金额的预付款。预付款在 期中支付证书累计支付总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之差的10%时起扣,每次扣还的金额为 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的15%,直至扣完为止。2014年4月16日,经承包人A申请,某银行向发包人开具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中,某银行向发包人承诺:我行保证,我行将在收到你方出具的申明乙方(即承包人A)未能按照合 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索赔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归还不超过人民币66315000元的全部款项。你方无须提交任何证明文件。本保函自开具之日生效,有效期至甲方(即发 包人)扣完预付款之前(具体日期或某一事实的发生作为或推断出保函的有效期)。任何书面索赔 务必于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柜台,或者以邮寄、电报等法定方式通知我行。保函到期后,请将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履约保函中,除关于担保金额和期限与预付款保函有 差异,其他内容与预付款保函相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3210247元,保函有效期至乙方根据本分包 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具体日期或某一事实的发生作为或推断出保函的 有效期)。【事件】事件1:2015年10月2日,发包人向承包人A发出第二次解约意向函,指出承包人A施工组织不 力,资源投人缺乏,且屡次无视发包人、监理的赶工指令。如,渠道填筑计划开展20.6万m3,实 际完成9. 95万m3;7月、8月完成的工作量未到达目标,因为没有合理的增配资源以促进完工。7月 前两周降雨量较大,8月的气候条件对工作极其有利,却没有好好利用,没有采取加班或增加设备等 有效措施补救,相反地,却在裁员和减少设施。直接造成工程完工日期延误。事件2:2015年11月3日,发包人解除了与承包人A的总承包合同,称“截至今年10月,承包人A 施工进度已严重滞后且大面积停工并辞退工人,在既定工期仅剩1个月的现状下,已完全无法履行 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义务”。事件3:2015年11月5日,发包人基于事件2中的原因,向某银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 要求获得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66315000元和履约保函项下款项23210247元款项金额。【问题】7 .承包人A对于事件1中陈述的事实予以成认,但认为截至2015年6月12日不存在施 工进度滞后,之后的停工、辞退工人和未完成合同义务等问题均是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的, 因此指出发包人对保函没有付款请求权。请问:承包人A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8 .承包人A对于事件3中发包人要求获得预付款保函款项66315000元提出异议,指出: 发包人认可预付款至少已扣还人民币16849532元,即使承包人A有权索赔预付款保函, 其索赔金额也仅限于扣还上述金额后的剩余局部,而无权全额索赔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同样道 理,自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11月5日期间的施工进度延误罚金也仅为人民币 14345680. 41元,发包人在履约保函下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应以施工进度延误罚金为限,而不享 有履约保函下的全额付款请求权。请问:承包人A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预付款作用是 什么?【解析】7国内外工程担保实践中,保函分为有条件支付保函和无条件支付保函两种;或者按照 担保合同与基础合同的关系分为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和附属性保函两种。假设采用附属 性保函,只有被担保人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担保受益人方可提出索赔请求或方 有付款请求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 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 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独立保 函不同于一般保证的最大特点是:9 .独立性。一旦独立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设备采 购、进场验收及设备安装变更中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担保人不得主张 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10 单据性和无条件性。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保函中 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8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和该工程合同专用条款,预付款 支付、扣还和工期延误惩罚均为基础合同中双方约定,即使合同双方有争议,但这与独立保 函的付款请求权无关。9预付款是发包人在工程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 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 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参考答案】问题1:不正确。理由:由该案例背景所描述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可看出,两份保函以 发包人为受益人,承诺在发包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在保函最高金 额内付款。同时,保函载明不可撤销、无条件、无需出具任何证明文件。两份保函为独立保 函,发包人只要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就具有付款请求权。问题2:9)不正确。理由: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工程结算的相关规 定,扣减预付款保函金额需经结算并经双方确认,预付款的使用与否并非预付款保函扣减的依据。即使 预付款全部已经用于该工程,也不能得出预付款保函已经全额扣减的结论,以及预付款的支付与 扣还是过程付款而非结算,总包方尚无权将其收到的预付款确认收人,更无权据此主张预付款保 函应予减额。工期延误违约金是根据基础合同约定而进行计算的,但独立保函的索赔金额,无须考 虑基础交易下,保函申请人因违约须赔偿的保函受益人损失金额。否那么,将有悖“先赔付,后争议” 的基本审理原那么。10)预付款的作用是减轻承包人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的资金压力,其性质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的贷款,主要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 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案例十五设备采购、进场验收及设备安装变更【背景】某大型调水工程,发包人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通过招标 方式选定了流量计设备的甲供货商。合同约定设备质量保证期为2年,自初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 算。【事件】事件1:为保证设备质量、更准确地说明流量计的传输距离,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 “本 次采购的流量计,传输距离要求相当于A、B、C等三家厂商同规格的设备”,并将其列为招标实质性 要求。事件2:流量计进场后,甲供货商接到开箱检验通知后,以交通不变为由未参加。开箱检验时发现某 重要部件缺失,发包人、监理人、乙安装承包人现场进行了如实记录,并形成检验报告,但未将 该情况通报给甲供货商。在设备安装过程时,甲供货商以未参加开箱检验为由拒绝补充缺失部件。 事件3: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现场验收后,甲供货商与发包人于2018年12月21日签署了初步验 收证书。在工程运行过程中,该流量计某重要部件发生故障,经鉴定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经与甲供 货商沟通,由其进行了消缺处理,2019年6月8日,经各方共同验收合格。【问题】(3) 事件1中,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采购流量计传输距离相当于A、B、C等三家厂 商同规格的设备”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4) 事件2中,甲供货商拒绝补充缺失部件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请根据事件3说明该流量计的质量保证期的结束时间。【解析】该案例考核的知识点包括设备采购招标阶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设备进场验收、保管的责任划分及设备安装变更及索赔的有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合同条款的约定:(1)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 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 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 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参考答案】问题1:正确。理由:如果必须引用某厂商类似规格的产品,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设备的技术标 准和要求时,可以在引用的品牌或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问题2:不正确。理由: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 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 视为卖方已接受。问题3:该流量计的质量保证期应至2021年6月8日。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 文件(2017年版)第8. 2条的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 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 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假设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 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合同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 的工期。2.不利物质条件的索赔。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 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索赔费用。【参考答案】问题1 :根据合同条款第2.3款(提供施工场地)的规定: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 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合同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 和延长的工期。问题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 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问题3:可索赔的费用包括:机械设备闲置、人员窝工、照明排水通风费用增加等费用27.7万元 及事件1的利润0.5万元,共28.2万元。事件1造成C8号支洞工程工期8天延误,事件2造成J10号支洞工期13天延误,要考 虑两事件发生后对总工期的影响会出现改变关键路线的情况,确定最终关键路线后计算整体索 赔工期。案例十发包人和承包人违约情形及处理【背景】某引水工程工程,发包人经公开招标后与施工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 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水泥、钢筋两种材料由发包人 负责采购,其他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另外,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 同,发包人与甲、乙供货商按照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2年版)分别签订了水泥采 购合同和钢筋采购合同。【事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水泥到场后,发包人、监理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甲供货商交付的袋装 水泥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签发了收货清单,并交由施工单位保管。随后,发包人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安排对该批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发现有不少袋装水泥受潮结块,于是发包 人要求甲供货商进行退换,并出具袋装水泥受潮并非保管原因引起的证明材料,甲供货商虽认可 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但认为发包人已在收货清单上签字,意味着发包人对该批材料质量已经认 可,因此不接受退换的要求。事件2:发包人为了确保供货进度,在与乙供货商的采购合同中规定了延迟交货违约金(10 万元),由于乙供货方违约不能按期交货,假设停工待料发包人的损失为50万元。发包人为防止停 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为此多付价款20万元(无其他损失)。【问题】1事件1中,甲供货商不接受退换要求的做法是否合理,说明理由。2事件2中,供货方应支付的违约赔偿为多少万元?为什么?【解析】1 .材料交付时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规定: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2年版)规定: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 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 应签发收货清单。卖方应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并能够平安使用。 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2 .违约金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 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 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 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当。【参考答案】问题1 :甲供货商不接受退换要求的做法不合理。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假设检验和验收不合格,供货商应予以修补和退换,并承当相应的责任。3问题2:供货方应支付的违约赔偿为20万元。理由:因为供货方违约导致采购方发生损失,且采购方做出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故可以要求供货方承当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适当措施的费用。案例十二工程索赔处理、计量与支付、验收【背景】2017年7月13日,承包人A中标“环湖沿路大堤加固工程SL-8标”施工工程,发包人与承 包人A双方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类型为可调单价合同。施工合同内容为:堤身防护工程;护脚工程;节制闸工程(1座);涵闸工 程(3座)。2017年10月15日,承包人A向监理单位报送开工申请。2017年10月18日,监理 单位批复了承包人A的开工申请,确定工程合同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5日。2017年10月 25日,承包人A就护脚单位工程实际开始按照大抛石方案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该标段工程护脚设计方案为“五校格网+大抛石”组合方案;混凝土护坡修复中, 斜式护坡方案为“生态混凝土”护坡方案,其中五钱格网工程量分别为大堤迎水面29519 n?,背水面 内湖侧185 n?;混凝土护坡修复工程量为18611 m2,并规定先进行生态混凝土护坡试验段施工, 视实施效果再最终确定是否全部采用生态混凝土护坡方案。承包人A在投标文件中对上述分局部项 工程分别进行了相应的报价。【事件】事件1:因预期石料市场价格的上涨,承包人A在工程一开始就购进石料,石块的规格有大有 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A共同对上述进场石料进行检验时,发现所购石料中有一局部碎石无法使 用,约占购买石料的10%o事件2:2018年3月2日,设计院出具设计更改通知单,将SL-8标段原有堤前五较格网固脚方 案全部调整为大抛石方案。承包人A立即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了此设计变更导致其购买的五较格 网石料无法使用,造成损失1571670元。2018年11月18日,承包人A完成抛石护脚工程。事件3:2020年2月20日,因生态混凝土斜式护坡通过试验段试验未到达设计效果,双方协商 确认“为统一全线坡面的形象外观,对护坡工程另行招标施工,并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单独组织验 收”。据此该护坡工程由发包人另行招标施工。于是承包人A修复后,未将该试验段的护坡工程交发 包人验收,直接交由另一家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按照设计图纸,该试验段护坡修复面积为5583 m2o【问题】1事件1和事件2中,承包人A产生了实际的石料损失,由此承包人A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均 提出损失赔偿的请求,要求发包人赔偿其处理五较格网石料造成的损失1571670元。请问:发包人 是否应该赔付承包人A处理五较格网石料导致的损失费?如果发包人应该赔付,请阐述理由,并分 析承包人A提出的赔付金额是否合适?2事件3发生后,承包人A就试验段护坡工程款提出支付申请,遭到了发包人的拒绝。请问:承 包人A在事件3中行为有何不妥之处?如果要获得试验段护坡工程款,承包人A应该如何做?3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相关条款规定,分部工程验收与单 位工程验收有何异同?【解析】1.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 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当责任,而向对方提出的工期和(或)费用补 偿要求的行为。按照分类标准不同,工程索赔类型有所不同。(1)按照索赔主体分类,分为发包人的索赔和承包人的索赔。(2)按照索赔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3)按照索赔事件性质的不同,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加速施工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 终止索赔、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不可抗力事件索赔和其他索赔等。2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有关规定,工程计量分为单价 子目计量和总价子目计量两类。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 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单价子目的计量。相关规定如下: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质量验收合格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 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 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 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 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 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 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 程价款。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18.2款和第18.3款规定,分部 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组织和程序如下:分部工程验收。具体为:D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 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 参加验收工作组。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 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单位工程验收。具体为:D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 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4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参考答案】问题1 :应该赔付。理由:将原有堤前五钱格网固脚方案全部调整为大抛石方案,此设计变更导致承 包人A产生了实际损失,属于承包人可提出的工程变更索赔。承包人A提出的赔付金额不合适。理由: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入场石料的检验,承包人A购买的 用于五较格网石料中本身就有10%左右的废料,并且五较格网石料自身尚有残值回收,因此由此造 成的损失发包人不能全部赔付。问题2: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试验段护坡工程为单价子目分部工程,承包人A要想获得相应工程 款的支付,应该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方法进行工程计量,而不是直接提出支付申请。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有关单价子目分部工程计量规定,承 包人A只有按照以下程序方有可能获得试验段护坡工程款的支付:必须是对已完成的、质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进行计量。承包人A可以采用自行计量、报监理工程师复核,或者与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联合测量、 计量的方式进行工程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4)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A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和核实,据此计算工程价款。问题3: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程序相同,详见以下图。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的区别在于验收主持单位不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分部工程验收一般由监理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案例十三总承包合同双方义务、价款结算、工期延误违约金【背景】2015年10月20日,某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为设计施工联营体)按照标准设 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就位于南方地区的某节制闸工程签署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 同,包括远期总体规划方案,第一期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厂区内 建安工程总承包。双方合同及其后续补充协议约定:(1)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不可抗力外的一切风险。(2) 工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24961315. 87元;总工期400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设计为45日历天,土建及设备安装期为300日历天,调试与测试期为55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12 个月,以2017年4月23日为最后完工日期底线(从签订合同日算起,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非乙方 原因造成的停工,工期可相应顺延);乙方承诺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开始计算工期,设计图纸完成并送 有关部门审批后乙方马上进场施工,乙方必须按照乙方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经甲方及监 理工程师备案后实施,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并备案。4如非不可抗力或非建设方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需负全部责任,每延迟一天应支付合 同总价款0.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佻,并承当甲方因此而需要增加的监理费 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5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 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期相应顺延。如延误工期情况发生后14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工期以 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事件】事件1:合同双方关于实际工期发生争议。承包人称设计期为2015年11月21日(发包人提 供地址详勘报告之后),结束于2015年12月12日;施工期开始于2016年5月(在施工许可证办 理之后),竣工于2017年10月,工期共518天,其中受暴雨、台风和高温无法施工的时间为38 天,因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初勘与地址详勘资料有误塞,导致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 案被迫调整,工期因此延迟了 60天;因处理分包队伍纠纷,工期延迟40天;发包人拖延支付工 程进度款,工期延迟30天,故工期合理延迟168天。发包人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工程已于2016年2月25日打桩,故承包人所述施工开工时间为 2016年5月与事实不符,且工程于2017年12月6日结束。但合同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 证实。据查实,当地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该节制闸工程施工开工日期为2016 年3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5月1日。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工程验收日期为2019年1 月13日,竣工验收结论为该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功能满足设计要求。事件2: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承包人认为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实际上是“暂估价”,不 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应该就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费 用予以调整,并计入工程结算款中。事件3:关于工程有否迟延及迟延违约金的争议。承包人不否认工程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但认为受暴雨、台风和高温无法施工的时间38天、地质初勘与地址详勘资料有误差延迟60天、 处理分包队伍纠纷工期延迟40天、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延迟30天,合计168天 属于合理期限,不应计算在工期内。但承包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就因地质勘查资料有误和发 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问题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问题】.该工程实际施工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应该是什么时间?并请说明理由。3 .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合同双方一般义务有哪些?4 .该工程的结算价款中是否应计入因“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变更而增 加的设计、施工费用”?为什么?5 .该工程工期延误违约金是多少?【解析】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11. 1款规定: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 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第18.3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假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2条规定,发包人的一般义务有: 遵守法律;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提供施工场地;办理证件和批件;支付合同价款;组 织竣工验收和其他义务。第4.1款和第5.1款规定,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有:遵守法律;依法 纳税;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保证工 程施工和人员的平安;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防止施工对公众与他 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他人提供方便;工程的维护和照管;设计义务;其他义务。5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17.1款关于合同价格的规定: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合同价 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 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 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局部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6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11. 3款和第11. 5款中关于工期延 误的一般规定: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 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发包人按第9. 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3.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 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当加快进度所增加的 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 缺陷的义务。【参考答案】问题1:该工程中,由于合同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施工开工、竣工时间。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