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docx
xxxx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发展,规范捐赠 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 发20XX 11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医疗工作的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 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 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 何方式索要、摊派或变相摊派。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捐赠资助 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医院内部的部门、科室和个 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 部门或个人名义接受的,应当事先报告医院领导集体审核同 意,并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第四条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社会公 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挪用或损毁。接受捐赠三个月内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财产的 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捐赠人的监督。第五条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许可申领手续。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 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第六条医院成立由财务、审计、纪委、业务等部门组 成捐赠资助审核组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 审核组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 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 见,报医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第七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 途以及双方的权力、义务。在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 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 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第八条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 赠资助财产交付医院财务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任何部门不 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第九条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单 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第十条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部门根据捐 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 药品、器械等实物资产,必须由物资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 理。第H一条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 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 高开支标准。要明确捐赠资助财产使用审批程序,重大支出 项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 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 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 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第十三条医院职能部门、科室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 财产的,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 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要 责令其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医院财务科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