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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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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docx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 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 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 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 方法。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与管理,依照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执行。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标志、路牌、 指引牌的,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以下 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 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向户外场所和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挡)、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 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 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四)同一建筑物相邻门店的墙面户外招牌,底线应当 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应当统一;(五)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 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一规范,表达特有 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六)不得设置悬挂式招牌;(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六条 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竣工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 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一)备案表;(二)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设施设置人相关 信息等说明文件。第二十七条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招牌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 行备案:(一)备案表;(二)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证明;(三)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10 -等说明文件。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 设施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平安责任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自设置之日起一年后,设置人应当每 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平安检测;首次平安检测后,检测报告 中载明平安使用期限超出一年的,可按其载明期限确定下次 检测时间。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平安检测之日起7日内向许可 审批部门提交平安检测报告,平安检测不合格,设置人应当 立即整修或者撤除。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由设置人自 行进行平安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既有屋顶(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按照规划逐 步改造或撤除,存续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平安 检测。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 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 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 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 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 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三十条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雷雨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对-11 -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平安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撤除等安 全防范措施,确保平安。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事项的监 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检 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 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择优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挂牌或者不根据招标、 拍卖、挂牌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务违法行为。12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 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临时大型户外广告,影响 市容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撤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自然人处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大型户外广告或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在规 定时间内撤除,影响市容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撤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自然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 三十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 设施的平安检测和维护义务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自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规定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 行政执法职权,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由县级行政 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具体要求依法行使。第四十条本方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4 -所;(五)候车亭、报刊亭、 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A)其他载体。本方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 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说明单位名称、字号、 标识、联系方式、地址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平安 有序、节能环保、品质提升的原那么。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 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市、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 置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设施和 招牌设置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 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消防、气象、公路、国资委等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 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 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工作联席会议 制度,统筹协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重要工作。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 设、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消防、气象、公路、国资委 等相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七条广告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 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提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 牌设置水平。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 置违法行为,或者认为其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城市 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处理投 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信息数 据库,统筹管理本辖区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 位置、时间、期限、数量、规格、结构、面积以及设置人及 经营单位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 监督等相关服务。第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重新报请 批准。第十一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遵循 以下原那么:(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 与城市建设开展相协调;(二)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表达城市 特色与风格,与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相协调;(三)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与区域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一)禁设区、严控区、宜设区的范围;(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那么;(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 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四)户外公益广告设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 制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宜设区内可 以设置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 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市容、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 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内容应当包括:户外 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定义与分类、基本要求;禁止设置情 形、照明、设置的时限等通用规定;位置与形式的具体规定; 重点区段设置指引;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修保养、 平安检测的具体要求等。第十四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 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企业、行业协会、专家 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 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我市采用的城市容 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平安技术标准和规范;(二)使用平安、环保、清洁材料;(三)符合国家关于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 风、抗震、消防、电气平安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符合建筑照明设计规 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防止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 不利影响;(五)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设施 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 等信息;(六)符合设置行政许可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平安标志使用的;(三)影响消防平安设施使用,阻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 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四)未规划广告位的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楼顶、外立面;(五)阻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 象的;(六)未经批准擅自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与构筑物或者破坏建筑物、 构筑物结构平安的;(A)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 筑控制地带;(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后方可设置。本方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户外广告设施的任 意边长不少于4米或者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县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表;(二)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设置主体合法有 效的文件;(三)设置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 权证件或有效文件;(四)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平安措施有关材料和平安责任承诺书;(六)新设置的大型或超大型户外广告应提供相应资质 单位出具的结构设计图和设计使用年限说明,以及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意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 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 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 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的申请人名称、设置地点、形式、规格、期限、许可机关、 许可日期、批准编号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相关要求等。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5年。设置人申请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 前向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依法审查并作出 是否批准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效 期限届满后,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重新组 织招标、拍卖、挂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延续的,户外广告设 置人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 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大型临时户外广 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市、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设置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 文件;(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期限和说明;(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理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 可证;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 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有效 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撤除。第二十三条利用公共汽车、船舶、气球等载体进行户 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 续。第二十四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规 划不少于30%用于公益广告的专用设施,经规划设置的公益 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城市主次干道、高速路口、商业大街、公交站台、交通 站场、公园广场等重要位置,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户外 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用商业广告设施发布公益 广告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 设置招牌应当按照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符 合城市容貌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每个店铺允许设置一个招牌,有多个临街广告立 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设置风格应当统一;(二)内容仅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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