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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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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docx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目录第一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设置规范1第一章 基础设施管理规范1第二章 工作环境、安全管理规范6第三章 诊疗仪器、设备管理规范9第四章 技术服务管理规范12第五章 院(站)内感染管理规范20第六章 技术服务文书的管理规范26第七章质量管理持续改进29第二篇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30第一章 科室管理制度30一、门诊工作制度30二、供应室工作制度31三、治疗室工作制度33四、妇科检查室和妇科治疗室工作制度34 五、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34六、手术室工作制度35七、检验室工作制度36八、药房工作制度38九、药具库房制度39十、特检室工作制度39第二章 服务管理制度41一、首诊负责制度41二、危重服务对象抢救制度42三、病历书写制度42 四、医师值(交)班制度43五、护理人员值(交)班制度43六、急诊抢救制度44七、查对制度44八、分级护理制度45九、处方制度48十、传染病管理制度49十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50十二、消毒和隔离制度51十三、避孕药具管理制度52十四、并发症管理制度53十五、病例讨论制度54十六、质量管理制度55十七、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55第三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操作常规57第一章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常规57 第二章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常规75第三章输卵管结扎术常规78第四章输精管结扎术常规常规87第五章皮下埋植剂放置术常规94第六章皮下埋植剂取出术常规103第七章人工终止妊娠术常规106第一节负压吸宫术常规106第二节钳刮术常规129第三节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止早期妊娠常规132第四节依沙吖啶羊膜腔内注射中期妊娠引产常规144第五节水囊引产常规152144 / 147 第一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第一章 基础设施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县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整合后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区域)的房屋按照国家计生委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内部环境应当进行绿化,营造舒适、洁净、优雅的环境,并体现新型生育文化和人文关怀的特色。整合后工作用房按照遵市卫发201371号遵义市乡镇卫生院(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业务科室和管理岗位设置规范(试行)设置,科室按其功能划分为宣教候诊、咨询诊断、辅助检查、手术区域、消毒供应、观察康复和后勤等部分,其建筑面积和科室标准应符合国家的设置标准和医疗卫生规范要求。科室标志应按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机构形象规范手册(以下简称形象规范手册)统一设置,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满足群众的个性化需求,并配备及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挂图或模型。【重点技术服务用房管理要求】 1.宣教候诊区域:设立服务大厅和导诊服务台。服务大厅应宽敞、明亮、通风和采光好,服务环境舒适、整洁,服务项目公示栏、价格表、导诊标识清楚、便民,有候诊椅、电视机、显示屏、宣传栏和饮水处等公共设施。服务大厅的内部环境、空气质量、噪声、光照度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并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适时进行监测检验。2.咨询诊断区域:各门诊科室要保持整洁、安静、安全和空气清新,采光、色彩应符合卫生学要求,并配备有专用流水洗手设备和符合服务要求的器械装备。 2.1咨询室应配备桌椅、书柜、药柜及必备的检查用具,有各种避孕药具的实物展板、使用方法说明和科普知识读物、挂图和模型,有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生殖道疾病防治方面的宣传资料。2.2女性室 设在适当位置,布局合理,流程规范,整洁、安静、安全、空气清新,有专用流水洗手设施,满足服务需要的设备。可及妇科或产科合并。 2.2.1妇检室 应及女性诊室相连或相邻,窗户应是带有纱窗的双层毛玻璃,地面采用坚硬、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墙面和天花板应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有保护隐私、取暖、降温和流水洗手设备,有空气消毒装置,污物收集设施。 2.2.2女性治疗室 及女性室妇科检查室相邻,但分设,不应有通道,可以治疗妇科阴道炎、宫颈炎等疾病,窗户应带有纱窗、毛玻璃,墙面和天花板应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有保护隐私、取暖、降温、洗手设施,有空气消毒装置,污物收集设施。2.3.男性室 设在适当位置,布局合理,流程规范,整洁、安静、安全、空气清新,有专用流水洗手设施,满足服务需要的设备,有隐私保护。分科较全的卫生院可以及泌尿外科合并,但需彰显计划生育特色。 2.4门诊治疗室 输液区及配置室分隔,配液(药)室应该为独立单元,有空气消毒装置,污物桶,锐器盒,浸泡盆(桶)普通生活垃圾桶。3. 辅助检查区域3.1检验室 要求及办公用房和其它公共用房隔离,远离公共活动场所;相对危害程度高容易扩散的病原微生物检测实验室设置在实验室区域末端,将功能相近的实验室相对集中、相邻布局;房屋按清洁区缓冲区污染区递渐设置,有临床检验室、生化室、免疫室、医疗废弃物处理暂时存放室,检验区及办公区分开;污染区及清洁区分开并有标识,人员进出通道和物品通道,洁净及污染物品通道分开,检验室出、入口应有警示标志;应开设两个窗口,一个用于采集血液标本,另一个用于收集大小便标本,检验室报告从清洁区发放;检验室的操作台、洗涤池、排水管均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有通风和空气消毒设施;临床经验和生化检验采取分设或里外间,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机构需增设免疫室;有污物收集处理设施。3.2 B超室 除B超仪器及检查床外尚需地面材料需防电、防振和保护隐私设施,有“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警示提示语。 3.3乳腺检查室及心电图室 在机构房屋不够情况下可以共用一室,有隐私保护设施。4.手术区域 手术室通常位于建筑较高处,以保持空气洁净,尽可能减少尘埃,远离污染源,及手术科室、血库、监护室相邻;室内高3米,走廊宽2.22.5米为宜。手术室要求采光和通风良好,远离粉尘、噪声、强光和污染环境,相通的房间要安装双弹簧活动门或电动门,窗户应安装带有纱窗的双层毛玻璃,墙面和天花板应采用隔音、光滑、防火、防湿、易清洁的材料,颜色以浅色为宜,墙角呈圆形,地面采用坚硬、光滑易刷洗的材料建造,墙内角呈圆形,手术间应有取暖、降温设备和急救设备。手术室洗手间应安装非手动龙头,水龙头及洗手面的距离应有35厘米40厘米。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手术间:小手术间面积应不低于16,大手术间面积应不低于24。手术室应设有准备间、更衣间、缓冲间、洗手间4个功能明确的房间或区域(有条件的可单设污物间);手术室和相应的房间分别设定为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3个不同的区域,并有明显的标记;工作人员、受术者、污物通道分开,将进入手术室的路线分别设立医护人员通道、受术者通道和污物通道。手术室物品:各类标准规格手术包;急救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各种规格注射器、输液器、止血胶带、手电筒、氧气筒(袋) 、导尿包、胶布、棉签、开口器、简易人工呼吸气囊;常规消毒用品、备用器械包、药品柜、宫内节育器(45种);急救药品:催产素、阿托品、肾上腺素、可拉明、利多卡因、酚磺乙胺、地塞米松、 10葡萄糖酸钙、 50葡萄糖、平衡盐溶液、 5糖盐水等;医疗废弃物桶,消毒液浸泡桶。5.消毒供应室 应分为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和工作人员更衣室,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办)卫生院(服务站)要划分出消毒供应区。消毒供应室应通风采光好,周围无污染源;墙壁及天花板应无裂隙、不落尘,易于清洗和消毒;地面光滑,有排水通道。消毒供应室的物品进、出实行污、洁分道,单向通行,禁止逆行;应有物品的接收、洗涤、晾晒、敷料制作、消毒灭菌、无菌存储、发放登记处。使用后的医疗物品按照污染物品回收污染物品分类污染物品清洗消毒消毒物品制备包装高压灭菌处理无菌物品储存无菌物品发送窗口的路径和流程运行。6.观察康复区域:康复室和观察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色调淡雅、柔和、温馨,内设卫生间或能方便上卫生间。康复(观察)室平均每床建筑面积68,窗地比应不低于1/7,设置通风、换气设施和调温设备。7.后勤供应区域:药品/器械及避孕药具仓库应符合消防规定,有防腐、防虫、防鼠、防盗、防潮设施,并应增设消防、温度及湿度控制装置。8.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并落实基础设施定期检查评估机制,建立定期维护和保持制度。第二章 工作环境、安全管理规范【工作环境标识管理】1.计划生育服务的工作环境标识包括:技术服务场所、办公场所的公共信息标识、导向标识等,其式样及制作方式应严格按国家形象规范手册规定的标准执行。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技术服务科室设置平面示意图、技术服务项目及收费公示栏、服务时间、服务承诺、服务对象十项权利、药品收费价格表等应悬挂在门诊厅的显著位置。【人员标识的管理】 1.工作期间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胸牌。服装和胸牌的式样及制作方式应按国家形象规范手册规定的标准执行。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护理办公室应摆放“住院(站)者一览表”,内容包括:康复室号、床号、科别、住院(站)号、姓名、诊断、入院(站)时间、危重符号等。3.住院(站)者所住床位应设有床头牌,床头牌应注明:科室、姓名、性别、年龄、入站时间、饮食标识、过敏标识、护理级别等。【服务状态标识的管理】 1.标识设计要素要符合国家形象规范手册的标准。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手术室在服务状态时,应有“手术中”标识。3.设备处于不良状态时标识分为待检、维修中、报废,没有标识的视为状态良好。【消防设施安全的管理】1.县(市、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计生站)的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并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2.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规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标识醒目,定期检查,定期维修保养,保持完好状态,并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档案。3.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严禁存放及工作无关的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确因工作需要应单独存放,不超过3个月使用量,并严加管理;非特殊需要,应当禁止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等易发生火灾的器具。4.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备有应急光源;院(站)内的线路、电源、插座等应当安全合理,保持备用状态;定期检查、维修、更换老化线路,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环境的管理】1.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宣传环境,应按照国家的形象规范手册制做,悬挂内容科学、新颖、通俗易懂并及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科普宣传展板,有免费发放的科普宣传折页等宣传品。2.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保持服务环境的温馨、整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达到舒适和安全。3.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按消毒技术规范中关于污水、污物消毒处理的有关规定,对排放污水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信息的管理】 1.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种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2.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按优质服务运行机制要求,开展技术服务的信息采集、分析、反馈及利用,保证各项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利用有效。3.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切实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第三章 诊疗仪器、设备管理规范【设备配置及维护管理】按批准的服务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及服务能力相适应的诊疗仪器设备。明确专人负责对诊疗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对诊疗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维护及更新等应进行详细记录,保存有关资料,并建立和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满足工作需求。采购应根据技术服务需求,确定诊疗仪器/设备的性能参数、规格型号后进行。诊疗仪器/设备建立固定资产帐及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诊疗仪器设备的使用:验收合格,试用正常后,方可使用。使用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诊疗仪器设备由使用人员进行日常保养和维修,并填写保养或维修记录。【诊疗仪器设备报废管理】 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目及种类;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又无法校正修复的;不能准确测量和检查,又无法维修或无改造价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诊疗仪器设备的校准】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诊疗仪器设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建档、建帐、建卡,进行周期检定,获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药品、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管理规范】1.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建立药品、器械管理制度,设置适宜库房。 2.药品、器械出入库应当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所购药品、器械的生产日期、数量、质量、规格、合格证、型号、包装等。 3.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对入库的药品、器械进行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药品、器械应隔离存放,并予以明显标识。药品、器械出库,保管员应依据申领凭证,对药品、器械的剂型、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和有效期等进行严格查对后发货,保管员和领用人员共同在出库凭证上签字。 4.药品、器械的贮存应符合规定条件,分区、分类存放,并有明确标识;危险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水源、电源的指定区域,并设专人保管;过期的药品、器械要单独存放,明显标识,按规定及时处理。 5.应建立药品、器械台帐,对库存药品、器械定期盘点清仓,并做好记录。 6.仪器设备档案、帐卡应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7.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设有专用橱柜,由双人双锁存储和保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按规定配备适量的急救药品,定期检查,及时补充,保证急诊急救的需要。8.药品发放的管理应严格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9.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管理规范9.1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实行统一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采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时,必须是索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证件。9.2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距墙壁5。9.3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9.4使用中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质量管理部门。9.5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9.6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进行消毒、毁形,并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9.7质控员应履行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第四章 技术服务管理规范【门诊管理】1.接诊(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的技术服务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的主诉,结合体检及辅助检查结果科学提出初步诊断和治疗处理方案。(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配备经验丰富、熟练掌握咨询技巧的技术服务人员从事咨询工作,正确解答咨询的问题,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对咨询内容涉及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技术服务人员应为其提供单独的咨询服务,并对咨询内容严格保密。对选择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服务对象应详细介绍各种避孕节育措施的使用方法、特点、适应症等,指导服务对象选择安全、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3)乡镇(办)卫生院(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负责对辖区内准备结婚对象和生育对象进行宣传倡导,汇总上报村级统计信息,做好妊娠结局随访工作;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婚检对象免费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心理健康咨询、避孕节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信息统计分析,对准备怀孕夫妇免费进行优生优育咨询、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前风险因素评估以及高危人群重点指导和跟踪随访服务。(4)手术或特殊治疗、特殊检查时,技术人员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证,在做好禁忌证排查的前提下,必须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签定知情同意书,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检查、治疗或手术;需要转诊的服务对象应及时转诊,需要住院(站)治疗者由接诊技术人员开具住院(站)通知单并办理住院(站)手续。(5)咨询医师应保护咨询者个人隐私,未得到咨询者的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开。(6)接诊过程中记录的各种登记、档案按照资料档案管理要求执行。2.诊疗:(1)接诊医师根据服务对象主诉,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做出初步诊断,制定诊疗计划,书写门诊医疗文书。(2)接诊医师应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有效、合理、价廉的诊疗方法,并严格掌握适应证及禁忌证,向服务对象讲清楚检验、治疗、特殊治疗或手术方面的注意事项,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同意权。(3)对需在门诊接受手术者(或治疗者),应在门诊手术室(或门诊治疗室),按手术常规进行手术(或特殊治疗)和术后观察。(4)遇有疑难或不能处理的情况或经两次复诊尚未确诊者,接诊医师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邀请会诊。对于需要转诊者,由接诊医师书写门诊医疗文书。对危、急、重患者必须由门诊医师护送转诊。3.计划生育手术管理(1)加强手术质量管理,接诊技术人员要认真采集病史,做好术前检查,并按规定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如手术中需要麻醉,麻醉医师应详细了解受术者情况,及受术者签定麻醉同意书。按术前拟定的麻醉方案实施麻醉。(2)护理人员要做好受术者常规术前准备和手术室准备工作,术中根据手术需要严格按照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做好器械传递或巡回护理等相关配合工作,术后负责手术器械的清洗消毒和手术室清洁。(3)手术医师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应严格执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及时完成手术记录。(4)护士负责护送受术者至康复室,执行术后医嘱。(5)如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征得受术者的同意。(6)建立健全会诊制度,对科室内疑难的计划生育手术或病例,在科内、院(站)内讨论的基础上,可邀请上级服务机构进行会诊并统一治疗意见,制定手术风险防范预案,会诊纪录要详细、准确、完整。(7)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各种技术意外抢救预案。特别是对药物过敏、麻醉意外、各种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各种手术并发症、羊水栓塞等危重并发症,应建立详细的防范和抢救方案。【住院(站)管理】1.工作程序(1) 值班护士协助住院(站)者办理住院(站)手续,介绍住院(站)须知,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填写住院(站)一览表、床头牌,并通知医师。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行为、语言、仪态,医嘱、诊疗行为应按照规范完整记录。 (2)医师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进行首次检查,做出初步诊断,下达医嘱,在8小时内完成首次诊疗记录,并在24小时内完成医疗文书。(3)护士严格按医嘱,为住院(站)者提供相应的治疗和护理,并做好记录。(4)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各级医师按规定落实查房制度,观察住院(站)者情况变化和治疗效果,书写日常诊疗记录。(5)医师每天查房完毕开出医嘱,由值班护士执行。(6)医师下达医嘱,应层次分明,书写准确、清楚,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医嘱如需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钢笔、中性笔)按相关规定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全名。每项医嘱只能包含一项内容。(7)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应交接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8)医师应在详细了解服务对象的情况后确定医嘱,严禁不诊查下达医嘱,手术后,术前医嘱自行作废,医师应重新下达医嘱,方可执行。(9)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服务对象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即刻据实补记医嘱。(10)医师不下达医嘱,护士一般不得给服务对象做对症处理。2.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引产及输卵管结扎术后须住院(站)观察3-5天,情况正常方可出院(站)。当住院(站)者自己要求出院(站)时,医师应向其讲明后果。若住院(站)者坚持出院(站),住院(站)者或其亲属应在出院(站)记录上签字。3.出院(站)随访服务(1)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对出院(站)时未完全康复而需要继续治疗和定期复查的住院(站)者进行随访。(2) 随访方式包括来院(站)复查、电话随访和入户随访,随访时应做好随访记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随访服务】1.早孕追踪随访 对所有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妇女,应及时准确了解怀孕信息,在怀孕12周内进行早孕随访,并作相应记录。随访内容包括: (1)通过询问末次月经日期、尿妊娠试验、B超检查确定宫内妊娠;(2)了解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干预措施依从情况; (3)告知孕期注意事项和产前检查的时间,给予必要的健康指导和咨询,建议定期接受孕期保健。 逐项填写早孕随访记录表。已在乡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确诊早孕者,将检查结果转录至早孕随访记录表,无需重复检查。怀孕12周内未及时随访的妇女,应在孕中期及早随访。 2.妊娠结局追踪随访 了解孕妇妊娠结局,收集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局相关信息,为评估服务效果、提高服务质量提供基础资料。 所有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并妊娠的妇女,分娩后6周内或其他妊娠结局结束后2周内,由专人负责随访,记录妊娠结局。妊娠结局包括正常活产、流产、早产、引产、死胎死产、低出生体重、出生缺陷等。可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等医疗文书填写妊娠结局记录表。如有出生缺陷,填写或从医疗机构转录出生缺陷儿登记表。指导夫妇落实避孕措施,告知产后保健和新生儿保健注意事项。 高度重视高风险人群早孕随访和指导,指导高风险人群接受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并及时了解情况,重点做好妊娠结局随访。【避孕节育术后随访服务】1.对当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应于术后一周、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各随访1次,特殊情况可以实行委托随访或电话随访。主要了解:节育器有无脱落、下移,有无避孕失败及生殖道感染等情况。指导其按时进行孕、环情监测。2.对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育龄妇女,应指导其术后一个月回施术单位或所在镇(办)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咨询及检查,主要了解:月经是否恢复正常,有无胎膜残留等情况,指导其选择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3.对实施皮下埋植手术后的育龄妇女,原则上由施术医师,必要时,可以由经过培训的镇(办)计划生育技术人员于术后1个月、6个月各随访1次,以后可结合生殖健康普查,每年随访1次,直至到期取出埋植剂。随访的主要内容:测量体重和血压;有无头疼、黄疸和月经异常情况,局部有无淤血、感染等。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孕、环情监测服务】1.镇(办)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负责辖区内每年4次环、孕、病情检测服务。2.孕、环、病情监测服务的内容包括:宫内节育器的位置有否下移、脱落、异位,有否宫内、外妊娠及生殖健康等方面异常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3.技术人员要根据宫内节育器的有效期,重点指导即将到期、已经到期或有节育器下移等情况的育龄妇女及时更换所放置的宫内节育器,对绝经一年内的围绝经期妇女及时取出宫内节育器。【紧急避孕】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应为育龄群众提供紧急避孕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在育龄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及孕、环、病情监测服务相结合,每两年开展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服务。主要项目为:妇科内外生殖器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盆腔B超及乳腺检查等。1.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全生殖健康检查档案,并妥善予以保存。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对生殖健康检查中发现的妇科疾病要作出明确诊断,告知服务对象并指导治疗;对于不能确诊的,要请上级医师会诊或转诊,确保诊断无误,治疗及时。第五章 院(站)内感染管理规范【站内感染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1.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成立院(站)内感染控制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院(站)长和分管院(站)长担任,成员由院(站)内技术人员组成,并明确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2.站内感染控制小组负责院(站)内感染控制的管理、监督和效果的评估,并提出对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院(站)内感染管理中的职责】1.严格执行院(站)内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2.掌握抗感染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原则,做到合理用药。3.对于院(站)内感染的诊断标准,应按卫生部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执行。4.发现院(站)内感染案例,要及时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控制蔓延,积极进行治疗,如实填表报告;发现有院(站)内感染流行趋势时,及时报告院(站)内感染控制小组,并协助调查;发现法定的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并及时处理。5.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控制院(站)内感染知识的常规培训;对新上岗人员、进修生、实习生须进行院(站)内感染知识的岗前培训。【消毒灭菌管理】 1.加强院(站)内感染管理,严格控制站内交叉感染发生。有完善的院(站)内感染控制制度、消毒灭菌管理制度,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设立专(兼)职感染控制员。2.严格执行预防和控制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院(站)内感染案例、危险因素、病原菌及其耐药性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如实上报;发现法定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报告并及时处理。3.严格遵守灭菌原则,医疗器械和非一次性医疗用品要按照规定严格消毒,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4.做好消毒灭菌重点部位的监控工作,加强对院(站)内感染的防范和控制,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和感染控制、治疗室的感染控制、消毒供应室的感染控制、检验室的感染控制、诊室、治疗室的感染控制,定期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的检测工作。5.对感染性手术注明情况,严格隔离管理。术后器械及物品双消毒,标本按隔离要求处理,手术间严格终末消毒;手术废弃物品须置黄色或有明显标识的塑料袋内,封闭运送,无害化处理。6.治疗室布局合理,清洁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标志清楚;无菌物品按灭菌日期依次放入专柜,过期重新灭菌,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无菌物品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置于无菌储槽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7.严格按照卫生部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做好消毒供应室的感染控制。压力蒸汽灭菌操作程序按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灭菌合格物品应有明显的灭菌标志和日期,专室专柜存放使用。8.做好检验室的感染控制,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静脉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微量采血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检验操作时应避免污染,对特殊传染性服务对象检验后,应及时进行消毒,遇有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处理,防止扩散。9.接诊治疗室布局合理,清洁区、污染区标志清楚,严格使用一次性消毒物品,保证一人一器一垫,定期更换室内消毒物品,每日进行常规室内消毒清洁,每周进行一次紫外线消毒。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10.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灭菌。对耐热、耐湿物品首选物理灭菌法;对手术器具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首选压力蒸汽灭菌。11.使用化学消毒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等因素,配制时应注意有效浓度,并定期监测。12.更换灭菌剂时,应对用于浸泡灭菌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13.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每季度一次。灭菌合格率应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使用科室。监测方法按卫生部制定的消毒技术规范执行。14.应对正在使用的消毒剂、灭菌剂进行生物和化学监测。每季度监测一次,其细菌菌落总数应100,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15.对手术包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时,必须用3M消毒指示胶带封口,内置消毒指示卡,指示卡放在手术包的中心部位,胶带或指示卡未达变色标准的不得使用,并要查明原因,做好记录。16.紫外线灯使用及管理:紫外线消毒应实行日常监测、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检测和生物检测。日常监测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对紫外线灯管的照射强度应每半年检测一次,新灯管的照射强度不低于902,使用中的灯管照射强度不应低于702。必要时进行生物检测。30W高强度紫外线新灯的照射强度不应低于1802 。必要时进行生物监测,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90.0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达到99.00%。17.环境卫生学监测包括对空气、物体表面和技术服务人员手的监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的无菌区、治疗室等重点部门应每月监测一次。当有站内感染流行,怀疑及站内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和卫生标准应按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18.地面应湿式清扫,保持清洁;当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及时以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剂浓度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拖洗工具使用后应先消毒、洗净,再晾干。【消毒药械的管理】1.质控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全院(站)消毒灭菌药械的购入、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院(站)内感染控制小组汇报。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消毒灭菌药械,查验必要证件,监督进货产品的质量,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登记。3.使用人员应准确掌握消毒灭菌药械的使用范围、方法、事注意项;掌握消毒灭菌药剂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院(站)内感染控制小组。4.门诊、康复室、治疗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检验室和洗衣房等部门,应建立院(站)内感染管理制度和控制标准5.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污水排放应按医院污水排放标准(48-83)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技术服务文书的管理规范【医疗文书管理】1.加强医疗文书管理,建立规范的接诊(门诊)纪录制度,各类医疗档案文书纪录完整、准确。(1)技术服务记录包括接诊服务记录、手术记录、住院(站)记录、孕前服务及生殖健康服务记录、婚检纪录、咨询记录、出诊记录、培训指导记录、随访记录、避孕药具发放记录。(2)住院(站)记录包括:入院(站)记录、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会诊、转诊记录、手术记录、辅助检查记录、护理记录、出院(站)记录等。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记录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书写式样的内容和格式书写工整、清晰,诊断准确,语言通顺,表达规范,标点正确,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3.加强首次服务或病程记录的管理。首次服务或病程记录应当在服务对象入院(站)8小时内完成,首次查房记录应在服务对象入院(站)的48小时内完成;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服务对象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服务对象转入后的24小时内完成;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手术护理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及时完成,出院(站)记录应当在服务对象出站后的24小时内完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文书书写过程中出现错误,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在错字的上方重写,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4.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加强处方管理。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处方和处方用药管理制度,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服务对象的用药安全。5.处方格式、书写、审核、调剂和保管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处方由药房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1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人或者药事委员会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资料、档案管理】1.建立健全技术服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落实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明确资料档案管理岗位职责,对资料档案的形成、保管、使用进行有效的控制。2.建立档案接收记录,及时分类整理、立卷、编目。档案室管理人员应对住站医疗文书、手术记录等重要记录时行定期检查和核对。建立并执行档案保密及借阅制度,住院(站)医疗文书资料的借阅、复印或复制应严格手续,控制使用范围,保存必要的申请、法定讲明和有效身份证明。3.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报上级批准后进行销毁,对档案保管不善造成毁坏和丢失,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4.建立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家庭档案”,出生缺陷高危人群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档案和数据库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为服务对象保密。第七章 质量管理持续改进1.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制定符合本机构管理需要的质量控制指标和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技术质量的考核评估。2. 应通过符合性检查、信息数据分析、实施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等方式,定期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不定期地征求和听取相关机构和人员对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定期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和质量评审,建立和完善纠错机制,确保技术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3.建立技术服务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和报告制度,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统计上报和技术服务信息、机构建设及管理等情况上报工作,定期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进行分析和总结,实现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第二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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