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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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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解释.docx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和运输药品,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细则】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批发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含分支机构)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以下行为: (1)零售经营; (2)超范围经营; (3)挂靠、走票,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 (4)购销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5)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6)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质量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或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 3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应进行处罚违法经营行为。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连锁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含门店)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应进行处罚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3.不得有批发、超经营范围等经营行为。 4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八统一”要求。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零售企业) 1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内。 2 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应进行处罚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 不得有批发、超经营范围等经营行为。 4 不得出租柜台,非本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1 企业提供资料不得有虚假、欺骗行为。2 诚信等级评定为不诚信。 3 不得存在执业药师挂证。 4 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应进行处罚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药品批发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细则】 00501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 有质量管理领导组织任命文件,及时更新。组织成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信息等业务部门负责人。 2 有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应明确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岗位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注明相关负责人员姓名,机构、部门、人员设置和安排应合理,符合企业实际,及时更新。 3 有和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和凭证、档案等,及时更新。 4 企业人员(资质、知识、经验、职责)、厂房(布局、面积、容积)、设施设备(空调、车辆、温湿度自动监测设备、温度记录仪)、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平台软件、电脑、服务器、网络、不间断电源、无线基站、RF系统、手持终端)等应符合药品批发企业新开办许可验收、许可换证验收及GSP规范(2013年)相关要求,和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00502 企业应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1 有全员参和质量方针制定相关文件或记录。 2 有由企业负责人签发质量方针正式文件,并按文件控制要求对其制订、批准、评审和修改等予以控制。 3 应按照GSP规范(2013年)第二章第四节规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有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相关记录。 第六条 企业制定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全过程。 第六条 企业制定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全过程。 【细则】 00601 质量方针文件应明确企业总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全过程。 1 有正式质量方针文件,文件内容中有企业总质量目标和要求。 2 质量目标应是质量方针具体展开和落实,可以是年度,也可以是阶段性;质量目标应当由上而下展开,对企业相关职能和各层次上分别制定部门目标、岗位目标等;在作业层次上质量目标必须是定量,提出要求应具体、可操作。 3 所有企业人员均应知晓和理解质量方针,并按规定贯彻实施质量方针。 4 有质量方针培训记录。 5 有质量目标检查、评价记录。 6 相关质量记录内容应符合质量目标定量指标。 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和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计算机系统等。 【细则】 00701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计算机系统等。 1 应按0501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2 应按照GSP规范(2013年)第二章第四节规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00702 质量管理体系应和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 1 机构、人员、库房、设备、制度规程和记录、计算机系统等应符合本规范及其他法规文件规定。 2应依据经营范围,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专门管理类药品管理,应建立相应专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追溯措施。 3 不得出现机构设置和企业实际不一致情况;部门职责、权限必须界定清晰,不得相互交叉,不得有职责盲区。 4 不得出现人员资质不符、能力不胜任、未履行职责情况,兼职不得违反规定。 5 不得出现库房布局、面积、容积和经营规模不匹配情况。 6 不得出现空调系统功率和库房面积、容积不匹配情况。 7 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设置应合理,和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相一致。 第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细则】 00801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内审。 1 有成立内审领导小组文件,领导小组组长应为企业最高负责人。 2 有内审制度、计划、方案、标准。 3 应明确规定内审周期,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 内审应由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单位(部门)应共同参加。 5 有内审记录,包括内审现场评审记录、问题汇总记录、问题调查分析记录、纠正和预防意见、问题整改记录、整改跟踪检查记录等。 6 应由质量管理部门汇总现场评审记录形成内审报告,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批准。 7 内审标准至少应包括GSP规范(2013年)全部内容。 *00802 企业应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1 内审制度应明确规定哪些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应规定内审在重大变化发生后多长时间内完成。 2 有以下情况,应进行专项内审: (1) 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2)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变更 (3) 经营场所迁址 (4)仓库新建、改(扩)建、地址变更(5) 空调系统、计算机软件更换 (6) 质量管理文件重大修订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内审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细则】 00901 企业应对内审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1 有内审问题调查分析记录,记录中应有问题纠正和预防意见。 2 有纠正和预防意见下发文件。 3有质量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单位(部门)问题整改记录。 4 有问题整改后跟踪检查记录、整改效果评估记录。 5 整改未达到预期效果,应继续调查分析,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细则】 01001 企业应对药品流通过程中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1 有成立质量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正式文件。 2 有单独质量风险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明确规定风险管理程序、职责。 3 有风险管理计划,并确保风险管理政策执行和风险管理被嵌入组织实践和流程中。风险管理计划可以集成到其他组织计划,如战略计划。 4 质量风险管理应由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单位(部门)应全员参和。 5 质量风险管理采用风险管理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文件应和存在风险级别相适应。 6 有质量风险评估标准、风险接受标准。 7 有风险管理记录,包括风险鉴定记录、分析记录、评价记录(是否可接受)、评价结果评估记录(含风险控制和预防意见)、消除或降低风险处理措施实施记录、控制报告等。 8 在质量风险管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过程中均应有信息(存在、性质、形式、可能性、可探测性、严重性、可接受性、控制、处理或质量风险其他方面)沟通相关记录,包括企业内部、企业和监管者、企业和客户、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沟通记录。 9 应结合新知识和经验对风险管理结果进行审核或回顾总结,并基于风险大小确定风险管理实施频次(定期回顾、必要时回顾),以便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 01002 企业应采用前瞻或者回顾方式进行质量风险管理。 1 应明确规定采用前瞻方式进行质量风险管理情形。 2 应明确规定采用回顾方式进行质量风险管理情形。 3 质量风险控制措施应纳入质量体系内审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细则】 01101 企业应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 1 有外部质量体系审计制度或规程。2 有外部质量体系审计标准,应明确规定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具体项目和内容。 3 有外部质量体系评价记录、评价结论。4 外部质量体系评价结论应经批准。 5外部质量体系评价相关资料应及时更新,按规定存档。01102 企业应在必要时实地考察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 1 外部质量体系审计制度应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实地考察情形。发生药品质量问题、质量公告上被公告、有信誉不良记录及其他不良行为,应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发生质量问题原因及纠正措施是否有效。 2 实地考察应有考察记录。 3 考察记录应有全部考察人员签名,并经被考察方负责人签字或印章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全员参和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细则】 01201 企业应全员参和质量管理。 1 质量管理培训计划应覆盖全体员工。 2 应有全体员工质量管理培训档案。 3 部门、岗位职责中均应有明确质量职责。 4 全体员工均应熟悉自己质量责任。 01202 各部门、岗位人员应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1 有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并明确相应质量责任。 2 培训计划、记录、档案中应有各部门、岗位职责内容。 3 各部门、岗位相关质量记录中人员签名应和其职责权限一致。 4应有对部门、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检查记录。 第二节 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设立和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细则】 01301 企业应设立和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组织机构或者岗位。 1 有设置组织机构、岗位文件。 2 有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 3 有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 4 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5机构、人员设置应合理,符合企业实际,及时更新。 6 设置组织机构、岗位应和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 01302 企业应明确规定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1 有组织机构、岗位职责文件。 2 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中应对各自权限进行明确界定,不得有质量管理职责盲区。 3 各部门、岗位之间相互关系应明确、合理,便于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细则】 01401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1 质量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应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药品质量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2 质量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质量管理部门职责、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均应规定“企业负责人负责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GSP规范(2013年)要求经营药品”。 3 企业负责人不得干预质量管理人员依法从事质量管理活动。 4 企业负责人应为质量管理活动提供人员、资金、设施设备、授权等必要条件。 5 企业日常管理有关记录应由企业负责人签字批准,体现企业负责人有效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细则】 *01501 质量负责人应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 1 有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 2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人员花名册、组织机构图、工资单、管理层会议记录、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有关质量文件和记录等应能体现质量负责人履行高层管理人员权力。 *01502 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1 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应规定“企业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2 质量管理制度起草和修订、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上下游客户资质审查、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等有关质量内容最终核准应由质量负责人签字。 3 质量负责人应具备独立履行职责能力,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细则】 *01601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1 企业组织机构图部门中应有质量管理部。 2 质量管理部应有独立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工作人员。 3 有质量管理部职责文件。 4 质量管理部应设立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等岗位。 5 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应在职在岗。 *01602 质量管理部门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1 质量管理文件应明确规定其他部门及人员不得代为行使质量职权。 2 质量管理文件、记录等应能体现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3 质量管理、验收人员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 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执行; (三) 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合法性、购进药品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四) 负责质量信息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五) 负责药品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质量管理工作; (六) 负责不合格药品确认,对不合格药品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八) 负责假劣药品报告; (九) 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十) 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十一) 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建立及更新; (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管理; (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和风险评估; (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考察和评价; (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审查; (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细则】 01701 质量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二) 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执行;(三) 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合法性、购进药品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变化进行动态管理;(四) 负责质量信息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五) 负责药品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质量管理工作;(六) 负责不合格药品确认,对不合格药品处理过程实施监督;(七) 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八) 负责假劣药品报告;(九) 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十) 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十一) 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建立及更新;(十二) 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十三) 负责药品召回管理;(十四)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十五) 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和风险评估;(十六) 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考察和评价;(十七) 组织对被委托运输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审查;(十八) 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十九) 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1 有质量管理部职责文件。 2 质量管理部职责内容应齐全,至少应涵盖(一)-(十九)项。 3 质量管理文件、记录中应有质量管理部人员签字,能体现质量管理部有效履职。 4 应有对质量管理部及其人员履行职责考核检查记录。 第三节 人员和培训 第十八条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情形。 【细则】 01801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情形。 1 人员档案应齐全。 2 个人档案内容应有姓名、性别、岗位、学历、专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岗位工作年限、健康、培训、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证明材料等。 3 人员花名册内容应和人员档案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4 人员资质应和其岗位相称。 5 人员资质应符合GSP规范(2013年)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 6 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禁止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细则】01901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1 有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 2 企业负责人个人档案中有企业负责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原件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3 有企业负责人药学专业知识培训证书或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4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2012版规范内容。 5 不得存在学历、职称不符合规定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能力。 【细则】 *02001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能力。 1 有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 2 质量负责人个人档案中应有其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相关证明材料、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已经注册到本单位,在有效期内)。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还应有3年以上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原件。 3 质量负责人应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质量管理能力。 4 质量文件、记录中有质量负责人履职签名。 5 不得存在学历、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和能力不符合规定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质量问题。 【细则】 *02101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质量问题。 1 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个人档案中应有其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相关证明材料、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已经注册到本单位,在有效期内)。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主管检验师。 3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能力。 4 质量文件、记录中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履职签名。 5 不得存在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和能力不符合规定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一)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从事验收、养护工作,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细则】 02201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应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除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外,至少还应配备一名不低于江苏省药品批发企业许可验收标准或许可换证验收标准规定资质质量管理员。 2 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如为执业药师,至少应配1名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主管检验师作为质量管理员;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如为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主管检验师,至少应配1名药学大专以上学历药师作为质量管理员。 3 质量管理员个人档案中有其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4 不得存在专业、学历或职称不符合规定情况。 02202 从事验收、养护工作,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 验收员个人档案中有其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2 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员个人档案中应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 3 养护员个人档案中有其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4 不得存在专业、学历或职称不符合规定情况。 02203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 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员个人档案中有其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者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2 验收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验收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不得存在专业、学历或职称不符合规定情况。 02204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 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员个人档案中有其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2 不得存在专业、学历或职称不符合规定情况。 *2205 经营疫苗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1 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应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 2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档案中有其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3 不得存在专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不符合规定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细则】 *02301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1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应和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医保及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2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应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岗位职责。 3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不得兼职采购、收货、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会、信息管理等其他业务工作。 4企业负责人不得兼职质量负责人,保证相互监督和制约。5 质量负责人不得兼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保证质量管理领导岗位层级分布和职责落实。 6 质量管理人员不能兼验收员。 7 验收员不能兼收货员、养护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采购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细则】 02401 从事采购工作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1采购人员个人档案中有其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2 不得存在专业、学历不符合规定情况。 02402 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 销售、储存、分拣配货等工作人员个人档案中有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体外诊断试剂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 3 维护和管理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及计算机、中央数据处理系统能力等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应有2级以上计算机等级证书。 4 不得存在文化程度不符合规定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和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细则】 02501 企业应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和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GSP规范(2013年)要求。 1 企业培训制度内容应包括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2 企业所有人员上岗前均应接受岗前培训。 3 继续培训应涵盖各岗位人员。 4 岗前培训、继续培训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相关工作内容,和岗位相适应。 5 岗前培训、继续培训应符合GSP规范(2013年)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细则】 02601 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1 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一) 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等医药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二) 药理学、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生化药学、微生物学等药学基本理论,药物性质、储存条件、不良反应等药品知识,以及药品陈列和养护、储存和保管、服务和咨询等技能;(三) 质量管理制度;(四) 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2.根据法规政策最新要求,培训内容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细则】 02701 企业应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1 有培训管理制度。 2 有年度培训计划,包括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外部培训,以及企业自身组织内部培训。应在培训需求调研基础上,结合监管要求、企业制度修订等情况,按照培训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培训计划。 3 应按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内容开展培训工作。 4应进行培训效果测评,确保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02702 培训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1 有培训记录。 2 有培训档案。 3 培训记录内容应有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地点、举办单位、参加人员等 4 培训档案内容应有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教材、人员签到簿、课件、考卷、培训证书等。 第二十八条 从事特殊管理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细则】 02801 从事特殊管理药品储存、运输等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 有特殊管理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培训记录、培训档案。 2 特殊管理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3 特殊管理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从业资格证(如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危险运输证)、企业内部上岗证。 02802 从事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 有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培训记录、培训档案。 2 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药品管理法、GB/T 28842-2012 药品冷链物流运作规范、江苏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3 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要求。 【细则】 02901 企业应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着装应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要求。 1 有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2 有劳动保护制度,对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进行有效管理。 3 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有劳动保护措施,如:冷藏、冷冻药品存储区域配备棉衣,堆垛搬运人员佩戴安全帽、鞋、手套等。 4 储运场所不得有不符合卫生管理要求和对存储环境、药品产生污染情况。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细则】 03001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应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 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均应有岗前、每年度健康检查档案。 2体检时间、体检计划应符合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规定。3 体检项目应和工作岗位相适应,如负责可见异物检查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应做视力、辨色力检查等。 03002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1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等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岗位。 2 色盲、心脏病、精神病等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不得从事验收、搬运等相关工作。 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细则】 0310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并符合企业实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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