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制度汇编2017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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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制度汇编2017年.docx
安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制度汇编2017年安龙县安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编制:安龙县安泰煤矿技术科目 录一、安全生产办公制度1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2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0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5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17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9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28九、劳动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33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36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0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44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制度48十四、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50十五、职业病危害警示及告知制度56十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59十七、职业病防治宣教育培训制度61十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4十九、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6二十、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68二十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73二十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75二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鼾及报告制度78二十四、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及管理制度79二十五、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84二十六、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95101 / 105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为及时研究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安全隐患和迅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通知,特制定本制度。1、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2、法人亲自主持会议,矿长、技术负责人、生产矿长、安全矿长、财务科及安全、生产、机电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3、办公会议认真学习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活动。4、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并研究对事故责任者及严重“三违”的处理意见。5、认真听取各职能部门及安全部门关于执行煤矿“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井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人员。6、检查上次办公会议确定解决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应采取强制措施,督促落实。7、安全办公会议要有议有决,讲究实效,并建立专门完整的记录资料,以备领导检查。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一、目 的: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订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三、职 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其使用监督检查。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支出。安环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审批、使用管理。四、正 文: 4.1 安全费用包括A 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B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C 安全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设施等费用。D 职业卫生改进、检测费用,员工休息、洗浴设施费用。E 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F 事故隐患整改费用。G 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H 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 4.2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 4.2.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对照企业行业类别中的相关条款提取。 4.3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4.3.1 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填写安全费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 4.3.2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4.3.3 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使用主要部分应将发票(复印件)及安全费用汇总表一并存档。 4.4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4.4.1 安全生产费用由安环部按年度计划审批,年末编制汇总。 4.4.2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4.4.3 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专户资金不足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临时追加安全帐户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4.5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管理人员培训制度为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增强其领导安全生产能力,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培训制度。1.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内部培训及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2.我矿每年对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训地点为会议室,分上下午进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体由安监科协调组织。3.授课分为四个组,安全管理组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负责,标准化、一通三防组由总工程师负责,机电运输组由机电工程师负责,经营、财务、基本专业组由分管经营的会计负责。4.授课的内容由相应的负责人准备,要求全面、综合,符合实际。5.各级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培训,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次。不迟到、早退,否则扣20元/人。6.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做好记录,培训后考试不及格者除补考外,另扣款50元/人,对年度学习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职、免职的处理。7.因工作或任职的需要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矿长确定,并依照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8.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应将所学知识进行整理,回矿后,按我矿的安排举办讲座等,传授所学知识。9.派外培训的人员,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给予报销。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复印件交办公室,以便归档备查。二、新工人培训制度1.新员工必须经体检合格后,通知组织培训。2.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培训教育方可独立作业。从事井下工作的员工第一级培训教育由安全监科负责组织,时间为7天。第二级培训教育由用人单位(车间、部门)负责,时间为2天,培训的主要内容为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师徒合同等。第三级培训教育由班组负责,时间为3个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和师徒帮、传、带。3.从事地面工作的员工第一级培训由安全监科负责,时间为2天,培训内容为公司概况,劳动人事管理,治安防火管理,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第二级培训教育由用工车间或部门负责,时间为1天,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公司(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师徒合同等。第三级培训教育由班组负责,时间为1个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和师徒帮、传、带。4.授课人自行准备、编写教材,要求准备的教材要充分、适用,结合实际,交分管领导审查,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授课。凡敷衍了事,走过场而没有保证培训质量的,处罚授课人2050元/次。5.授课必须按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上课,上、下午授课中可分别休息20分钟,凡无故压缩授课时间的,视具体情况处罚授课人2050元/次。6.授课前10分钟清点参培人数并考勤,授课人负责教室卫生、门窗开关、公共财物看管工作,并向下一授课人当场交接清楚,损坏公共设备、设施必须全额赔偿。只考核有责任的授课人。7.授课人应认真负责,确保培训质量,积极探索授课的方式、方法,切忌生搬硬套,照本宣科,不着边际。8.参培的人员自带本子、笔,认真听讲,认真做记录,课堂上严禁随意走动、高声喧哗、影响他人。否则,按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进行处罚。9.参培人员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旷课,旷课一天及以上,取消考试资格。凡考试不及格者,必须补考,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三、转岗培训制度1.员工岗位发生了调换,必须进行转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2.地面岗位调换从事井下岗位。第一级培训教育时间为4天,由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培训的内容为:入井须知,入井前的准备及注意事项;生产现场的指挥、调度、管理、安全用电等知识;三大规程,开采常识,“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伤管理,灾害预防和处理,自救和互救常识,事故分析等。第二级培训教育由用人单位负责,时间为1天,培训的内容为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签定责任书,师徒合同。第三级教育由班组负责,时间为3个月,内容为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和师傅帮、带、传。3.井下岗位调换从事地面岗位:第一级培训由安全监科负责组织,时间为1天,第二期培训由车间(部门)负责,时间为1天,第三期培训教育由班组负责,时间为1个月。4.对从事特殊岗位的员工,其培训严格按特殊岗位的培训规定执行。5.授课人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培训时间、培训质量。6.授课期间按公司白班作息时间安排学习,凡无故压缩授课时间的,视具体情况处罚授课人2050元/次。7.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作好记录,按时上下课,无故不得缺席,在培训期间旷课1天以上者,不得给予考试。四、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独立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及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由资质部门核发特殊工种操作证。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低于7天,实际操作训练,师傅帮带时间不得低于1个月。本工种有时间规定的,必须遵守规定。3.煤矿视具体情况采取脱产和业余,内培和外送相结合的方式培训。4.由安监科组织,每年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分工种系统培训一次,并进行相关的考试考核发证,考试不及格者不给予办证并取销特殊工种操作资格。5.根据上级有资质部门的安排,结合我矿的实际,外送部分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培训的人员认真做好记录,考试合格,若考试不合格,所有的一切费用自理,公司不给予报销。6.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实,处罚20100元/次。7.特殊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后果或违章作业记录达3次以上者,由安监科收缴特殊工种操作证并调离岗位。8.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6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殊工种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9.随意安排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人员,指挥者按违章指挥论处,同时罚单位负责人100200元/人.次,若由此造成事故,另按规定从重处罚。10.无证人员强行上岗作业,罚款100元/人.次,安监科人员发现后,不制止,罚款50元/人.次。11.特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按安全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12.安监科应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建立健全考核记录。五、安全生产培训费用管理制度1.因工作或任职需要派人外出培训,煤矿按规定计付其培训费、车船费、住宿费、工资等费用。2.安排参加的受培人员必须认真听课,作好记录,考试成绩达到培训要求,取得操作证书,否则费用自付。3.凡是经过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必须在相应工作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正常调动除外)。4.因自己违章、违纪、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其培训费用按规定岗位工作时间(实际培训后工作时间除3年)的百分比赔偿。5.严禁车间随意变动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变动应征求安监科同意后实施,否则,培训的一切费用由车间(部门)的管理人员赔偿。6.凡是参加培训人员的操作证交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安监科备案。7.管理人员派外学习、培训,应将所学知识进行整理,回矿后,按照矿的安排举办讲座,传授所学的知识四、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 目的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充分发挥安监等业务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作用,狠反“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建设项目管理。3 安全检查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 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具体负责各类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统计和考核工作。专业组:包含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专业。4 职责4.1 安全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筹建处各部门、监理公司、各施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4.2 各专业组组长是本专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并执行“谁管理生产,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抓好本专业、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5 安全检查类别和周期5.1 安全大检查由副总及以上领导带队,每周一天上午9:00在筹建处会议室集中,有筹建处相关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5.2 专业检查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等专业检查。由各专业副总组织不定期检查,本专业人员参加。5.3 安全管理部和值班人员检查不定期检查,重点查“三违”现象,(查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地面值班、要害车间、厂房人员在岗情况。5.4 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抓“三违”现象,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带班在岗情况。6 安全检查重点和内容6.1 安全大检查对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工程质量,运输、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爆破管理、文明生产、施工人员规范操作、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安全技术资料等进行全方位检查。6.2 专业检查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等专业检查,重点检查本专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7 安全检查标准和方式7.1 安全检查标准主要依据煤矿“三大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7.2 安全检查方式采取“五个结合”即全面检查及专业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及重点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及资料检查相结合、例行检查及专项检查相结合、值班检查及安全管理人员查岗相结合。7.3 安全大检查定在每周三午9:00点筹建处会议室集中,处领导、各专业组长、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下午3:00安监部门要将大检查情况在安全例会进行通报,并以“五定表”的形式下发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五定表”(定查出的问题、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复查时间,定跟踪落实人员)的内容认真填写,安排落实。安监部门和各专业部室对其本专业查出的问题要跟踪整改,按照“五定表”的时间进行复查,对不能按时整改和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要进行处罚,直至隐患排除。安监管理部负责“五定表”分类、下发、汇总,其他检查以隐患通知单的形式现场落实。7.4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执行检查、整改、复查签字落实制度,并坚持“五定”原则(定存在的问题、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跟踪落实人员),落实处理结果要在筹建处安全生产会上通报。7.5 筹建处分管领导、各专业副总、各专业组长对分管范围内存在问题负责落实并督促整改;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类安全检查查出问题的落实和整改。7.6 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全管理部汇总、通报、考核、落实;专业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由专业副总或部门负责人通报、考核、落实。各类检查安全管理部要及时汇总、分类、存档备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整改日期复查,实行闭合式管理。8 安全检查考核规定8.1 全矿安全大检查必须由副总及以上领导带队,填写问题落实表,并严格“谁检查,谁签字”制度,检查人不签字一人次罚款50元。8.2 各类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集合地点和时间参加统一分工,有特殊情况须向矿分管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一次50元考核。8.3 所有检查要从严从细,如现场有违章、安全隐患没有查出,被上级领导发现,每处对检查人员罚款100元。8.4 参加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敢于动真,对查出的问题,该罚款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罚款,否则对检查人员给予处罚。8.5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低劣或存在不安全隐患,检查人员要依据各专业考核标准给予处罚,并落实整改时间。8.6 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检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并依据各专业考核标准给予考核。8.7 严格安全问责制度,因检查人员作风漂浮,责任心不强,有安全隐患不能发现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有关检查人员责任。8.8 各类安全检查,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也要同时进行复查,发现没有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整改的,从严从重处理。8.9 各类检查的问题落实表,经施工单位签字落实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安全管理部一份,否则对检查人员罚款50元。8.10 对各类安全检查问题落实表,安全管理部设专人保管存档,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否则,对负责人每次罚款50元。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1)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及时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以及制止违章指挥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3)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2、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直至承担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者。(2)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3)对工人屦次违章作业孰视无睹,不加制止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5)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造成事故的。(6)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阻碍、干涉安全监察人员检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及时解决安全问题而造成事故的。(8)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3、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追究当事人或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而造成事故的。(3)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4)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5)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责任追究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以人为本,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单位的安全职责,强化生产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在每年初期,矿长要及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2、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为天、质量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把安全作为升职、加薪的基础。3、严格细化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从细微处着眼,克服一切不良习惯,认真按照各项操作规程作业,做到干标准活,干安全活。严禁发生“三违”现象和行为。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作业现场靠前指挥,带头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强化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提高安全生产自律意识。扎实开展职工培训和警示教育,以人为本,以防范“一通三防”、顶板、水患和机电等事故为重点,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超前防范。6、发生事故或出现“三违”现象,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可麻木不仁,要及时坚决刹住不利于安全生产的一切不良风气。7、各部门要强化业务保安制度,履行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和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并经常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8、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安全管理目标,凡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业务保安工作不到位而导至事故发生,而完不成安全管理目标,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9、安全责位书一式两份,矿部存档一份,责任人自留一份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确保各岗位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操作人员要知道本岗位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措施,具备辩识危险和事故控制的能力。 二、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三、岗位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工艺纪律。 四、正确使用所分管的机器设备,保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可靠,清除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 五、开好班组“三会”,即班前布置会(布置任务时安全措施要具体)、班后总结会(总结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安全活动会(要有内容、效果、有记录)。 六、不违章指挥,且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七、如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及重大险肇事故,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安全部门,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如实说明事故有关情况。 八、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九、对违章违纪者要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一、新工人、实习代培人员、换岗及复工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二、作业现场要清洁,工具、物品、物料放置整齐有序;安全通道要畅通,安全防护、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安全色标、安全标志齐全完好为提高企业形象,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公司岗位标准化操作办法:一、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据标准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的操作规程。二、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宣传和教育,不间断地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并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使标准化操作管理成为所有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三、 加强对各作业场所的标准化操作管理,“五图一牌”必须按规定悬挂,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标志,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和使用符合行业标准化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要健全,物资归放应符合标准化规定,整齐化一。四、 标准化操作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会议内容,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制定办法,适时修订。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各专业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2015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第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领导小组组 长:董事长副组长:总经理成员: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机电、安检、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培训、财务、供销、劳资、综合科等科室负责人,生产队组负责人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对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安全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各科室、队组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科室、队组要成立相应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定期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第三章 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五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六条 为便于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科室、队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具体参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文件规定。第七条为了便于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管理。所有隐患按严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指难度大、单位治理不了、须由上级公司帮助治理的隐患;B类指难度较大、科室或队组治理不了、须由公司治理的隐患;C类指由科室或队组必须治理的隐患。第四章 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一)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二)生产队组应当每天安排安全、技术等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三)公司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专业部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公司、队组两级为责任主体。 (一)公司层面:日常安全检查由安检科组织实施。每周隐患排查由安全副经理组织实施,各分管领导、科室及采掘队组负责人参加。(二)队组层面:采掘、辅助生产系统隐患排查由各队组负责人组织实施,岗位隐患排查由班组长每班进行评估。第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层面的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第十一条 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带班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整改;当班不能处理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难度较小、公司能够自主整改的,由公司组织整改;难度大、不能够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上级公司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各科室、队组要注重排查组织,杜绝“以检代排”。隐患排查是基于问题发生频率、影响范围、危害性质等特点,在动态掌握、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系统诊断和管理分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问题、倾向问题、深层问题和重大问题的手段。各科室、队组要在排查的目的、组织、形式、内容、方法和问题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评价、跟踪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加强排查过程管控,彻底杜绝“以检代排”现象。第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等装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五章 隐患统计报告及信息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安检科应当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第十五条 各科室、队组每月要对本部门、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向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对应分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对本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根据整改期限要求,每月跟踪落实整改进度,并于每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及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公司安检科备案,安检科要及时汇总登记。公司安检科应当将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纳入日常安全工作,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第六章 隐患督办验收及安全监控 第十七条 各业务科室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司、业务科室及队组三级负责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动态跟踪落实台帐,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公司安检科要不定期对其他业务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对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上报予以销号;重大隐患验收资料必须上报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第二十一条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七章 资金保障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以保证满足隐患治理工作需要;各分管领导应协调、保证隐患治理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供销科要确保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 第八章 通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井口房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第九章 考核奖惩第二十六条 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口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章 其 他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预防。对于因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必须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现周边其他煤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应当向南郊区煤炭工业局和市公司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监测;自身生产活动对相邻矿井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当及时向受到威胁的矿井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及生产队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及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八、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为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措施。一、职责范围矿长对本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